网络直播行为的监管研究
2020-05-14宋潮
宋潮
网络直播是信息时代高速发展的产物,作为一种新颖的互联网娱乐经营模式,其传播与快速发展主要依托于互联网技术的进步以及各直播平台的兴起。根据2019年8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4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9年6月,我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4.33亿,占网民整体的50.7%。其中真人秀直播、体育直播的用户规模分别为2.05亿、1.94亿,分别占网民整体的24%、22.7%。〔1〕网络直播作为互联网时代的新型产物,其带来的社会娱乐化本无可厚非,但若挑战了社会价值与社会规范秩序则必须受到有效规制。
一、网络直播中存在的问题
(一)直播内容低俗化
网络直播中的浏览点击量、粉丝量、礼物数量等指标与主播以及平台的收益直接相关。随着近年来对网络直播这一形式的监管力度逐步加大,网络直播中公然涉及违法违规的现象有所减少,但涉及侵犯他人隐私、传播低俗信息、打着暴力色情 “擦边球”等情况却屡禁不止。此类内容易让受众的感官得到刺激和满足,但其与社会主流价值观却背道而驰,不利于公共价值与理性。而直播平台作为利益共同体,在直播内容不直接违法的情况下,对于此类低俗内容往往不加干涉。这种内容低俗化的现象如果不及时加以制止,长此以往,不仅可以损坏直播市场的形象,而且也会给观众传递一种错误的价值观念。
(二)主播准入门槛低
网络直播行业中的主播准入门槛普遍较低,直播平台对主播的文化水平一般不作要求,年龄的下限一般要求中国公民年满十八周岁或者外籍公民达到其国籍国成年人法定年龄即可。通过对网络各大直播平台主播的年龄以及身份进行调查可以发现:如今网络直播主播多数为青年人,其中包括着未成年人甚至是儿童,在学历上也没有过多的限制。由于主播准入门槛低,就会导致主播的专业水平以及文明素养参差不齐,造成了直播市场的紊乱。随着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不支持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间的劳动关系,目前不少直播平台已明确在其注册协议中声明其与主播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但在实际运作中直播平台会从主播的所得中抽取部分收益,并依据主播的人气流量分配平台资源,如将主播的直播预告放在主页醒目位置或给用户推送主播的直播通知等。因此部分网络主播为吸引用户的关注,满足其猎奇心理以求刷礼打赏,不惜突破道德底线,游走在法律尚无明文规定的灰色地带。
(三)直播平台运作方式的同质化与恶性竞争
网络直播产业的不同平台之间的商业运行模式大同小异,直播的类型主要可分为才艺直播、游戏直播以及卖货型直播,而直播主要的变现模式除了卖货型直播外主要还是依托于虚拟礼物打赏,长此以往难以进行精细化和个性化的发展。〔2〕而同质化的发展模式也使得网络直播平台之间的竞争达到白热化的状态。其中一些直播平台通过不正当的营销手段来进行炒作,或雇水军恶意攻击其他平台的主播等,此类行为不利于网络直播平台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我国网络直播的规制现状及监管问题
(一)网络直播规制现状
随着网络直播自2016年以来的迅猛发展,包括国家网信办、文化部、公安部、广电总局等在内的多部门均有发布相关政策及法规,旨在约束并规范网络直播行为。
2016年9月广电总局下发的《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强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开展直播服务必须符合《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的有关规定,并明确对网络直播平台的运营资质作出了要求,即直播平台运营直播业务时需要持有双证,其一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其二为网络文化视听节目许可证。不具备上述资格的主体不可擅自开播。此外,该通知还要求提供直播业务的单位应具备相关技术、人员、管理条件,并对直播的内容,弹幕的发布,直播中涉及的各方主体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2016年11月国家网信办发布了《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明确了互联网直播、直播服务提供者、直播服务使用者的定义。同时明文禁止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利用互联网直播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传播淫秽色情等活动。该规定要求直播服务提供者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直播服务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予以认证,并建立直播发布者信用等级管理体系与黑名单管理制度。对于网络主播而言,一旦其言行违反相关规定被纳入黑名单,将面临无法重新注册账号的风险。
2017年1月实施的由文化部制定的《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旨在加强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以规范网络表演市场秩序。该办法明确将网络游戏技法展示或解说纳入网络直播的范畴,并要求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开展的网络表演经营活动承担主体责任,除了主播实名注册外,还要求直播平台应通过面谈、录制通话视频等方式进行身份核实,防止他人假冒。同时该办法通过列举的方式说明了网络直播中不应包含的内容,并再次强调了直播平台对直播内容应当自审并进行实时监管。
2017年6月正式实施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网络安全法》中强调了坚持网络主权原则,注重对互联网信息安全的维护等,并从国家角度、网络用户角度、网络运营者角度、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角度、国家网信部、公安部及其他有关部门等多维度进行了规范。
2018年8月,工信部、公安部、文化部、广电总局、网信办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网络直播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强化网络直播服务基础管理,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该通知要求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完善并落实ICP备案手續,直播平台建立内容审核、信息过滤、投诉举报处理等相关制度,并建立7×24小时应急响应机制,同时保留一定期限内直播服务使用者发布的内容和日志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