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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规约: 国法之外的社会天平

2020-05-14宋伟哲

检察风云 2020年7期
关键词:吕氏法典规约

宋伟哲

中国法律史上有个非常奇特的现象:法典简略。古代王朝的基本法典通常只会颁行一部,如《唐律疏议》《大明律》等等,条文一般不会超过五百条。对于中国这样的大国而言,似乎显得有些单薄。其实,我们的祖先非常了解自己生活的这片广袤国土。由于各地社会发展和风土人情差异很大,如果盲目在国家法典中作出过于细致的规定,不但会加重国家机器运转的成本,效果也不会理想。因此,中国古代在社会基层采用民间自治的手段。经过岁月变迁,群众的智慧发挥出了耀眼光芒,他们逐渐孕育出了一套套适合现状的社会治理规则,这就是民间规约。同国家法典相比,民间规约数量庞大、种类丰富、形式活泼,极大地弥补了国家法典里的不足之处,对于今天社会治理也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吕氏乡约

古代民间规约的早期雏形可以溯及先秦时期,但是要说在中国历史上影响最大的乡规民约,则非北宋时期由陕西蓝田吕大钧兄弟制定的《吕氏乡约》莫属。吕大钧师从北宋著名学者张载。张载主张“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备受士子推崇。吕大钧对自己的老师非常尊重,史书对其有“能守其师说而践履之”的美誉,《吕氏乡约》就是这一美誉的真实写照。北宋神宗熙宁九年(1076),吕大钧兄弟制定了《吕氏乡约》在家乡推行,希望用实际行动来造福乡里,改善当时日益沉沦的社会风气。

《吕氏乡约》共分为七篇内容,分别是“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罚式”“聚会”“主事”。所谓“德业相劝”,主要是劝导乡人要“见善必行,闻过必改”,居家要孝顺父兄,关爱妻子,对外要尊敬长上,善待他人。此篇类似于法典中的“总则”,简要概括了立约者所倡导的精神宗旨。所谓“过失相规”,主要是详细列举了多种恶劣行为,以警示乡里。作者将“过失”细分为“犯义之过”“犯约之过”“不修之过”。“犯义之过”主要包括酗酒赌博、为非作歹、恃强凌弱、不听劝阻、背信弃义、造谣滋事、买卖诈欺等恶行。“犯约之过”主要包括“德业不相劝”“过失不相规”“礼俗不相成”“患难不相恤”等行为。“不修之过”主要包括“交非其人”“游戏惰怠”“动作无仪”“临事不恪”“用度不节”等行为。

所谓“礼俗相交”,主要是规范乡里的婚丧嫁娶行为,特别是对这些活动中的礼金额度进行了规范,例如婚嫁礼品价值不得超过三千文钱等。所谓“患难相恤”,是指乡里有人遇到水火、盗贼、死丧、疾病、孤弱、诬枉、贫乏等困境,乡邻要对这些人进行各种救助,立约者对每一种情形进行了详细规定。例如对于孤儿群体,“若其家有财可以自赡,则为之处理:或闻之于官,或择近亲与邻里可托者主之,无令其罔。可教者为择人教之,及为求婚姻。无财不能自存者,叶力济之,无令失所。若为人所欺罔,众人力与办理”。所谓“罚式”,即是罚则。《吕氏乡约》规定,“犯义之过,其罚五百。不修之过及犯约之过,其罚一百”。对于轻微犯过和能诚恳忏悔者,只作记录,暂免处罚,若再犯则不免。对于累犯不改者,则聚集众议,与其断绝来往。在“聚会”和“主事”篇中,规定每月和每季乡里要聚会一次,由公推出的“约正”主持,用来惩恶扬善以及商议公共事务。

在学术界,不少学者将国家立法称为“硬法”,而民间规约称为“软法”。即便站在今天的法律视角来评价这部《吕氏乡约》,我们仍不得不为一千多年前古人的法律智慧而赞叹。《吕氏乡约》的立约者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将基层治理的方方面面作出了详细规定,对于国家法典进行了很好地补充。在他们的笔端,法律不再是冰冷残酷的惩治工具,而是充满博爱与温情的正义化身。尤为不易的是,这些条款不是空洞枯燥的简单说教,而是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不过当《吕氏乡约》诞生时,也有一些舆论杂音对其合法性进行质疑,甚至指责吕氏兄弟有结党营私之嫌。面对这些压力,吕氏兄弟不为所动,坚持自己的理想信念。

沧海桑田。由于史料短缺,今天的人们已经很难详细了解《吕氏乡约》当年施行的情景。但是从史书留下的只言片语推断,这部乡约的确曾在当年的蓝田乡间推行,而且达到了“乡人莫不知之”的程度。不难想象,如果这部乡约能够落到实处,比之于世外桃源也不为过。遗憾的是,吕大钧在五年之后便逝世,《吕氏乡约》的施行失去了最主要的推动力,逐渐为历史洪流所淹没。到了南宋时期,著名学者朱熹注意到了《吕氏乡约》,对其进行了部分修订。明清时期,由于朱熹的学术思想被官方确立为儒学正宗,乡约遂受到朝廷的大力推崇,朱元璋、王阳明等人都在这一领域耕耘甚多,这一制度终于迎来了新生。

陕西省安康地区有一块清代石碑,记载了当年的一起乡约施行案例,碑文为:“今春,姚光华烧地烧死漆树无数,地主投鸣乡保,经公处断:令姚刊碑示众。嗣后如有放火烧漆树,凭人点数,大树一株赔八百文,小者赔四百文,罚戏一本,公所示众。如赔不起者,跪台一日,离庄出境,绝不徇情。”短短数语,让人如临其境地领悟到了乡约自治的魅力。

商業条规

乡规民约在农村地区大力推广后,很快便被移植到了商业领域,在三百六十行中开花结果,成为民间商业自治的重要规范。古代中国的统治者大多以“重农抑商”的思想治国,国家法典对于工商领域的规制非常粗疏,商业条规无疑起到了很好的补充作用。

挑夫是古代运输业的主力军。他们辛勤劳作,却收入微薄,工作条件非常艰苦,遇有刮风下雨,时常连躲避之处也没有。清代道光年间,苏州的一群挑工自发建立组织,集资于城西南河道码头附近买下了一块土地,建造了三间房屋,供会员遮风挡雨和歇息之用。为了规范房屋管理,他们制定了一套管理规约,约定每位挑夫入会,要交三千文会费。会员每承担一次运输任务,要捐一文钱作为房屋维修和管理的公共资金。此外,每人每天要再捐一文钱,如果有会员遭遇不测,协会从中出钱一万文用于补助。倘若一年之内没有灾祸发生,便将收集的资金存入钱庄生利息。如有会员贫穷无家可居,可以在此廉价租住,每年租金七百文。这些规定详细具体,会费金额既在挑夫承受范围内,又没有增加官府负担,却大大改善了挑夫的日常生活,群众的智慧令人惊叹不已。

晚清時期湖南桃源的书店行业“人心不古,欺诈日生”。为改变现状,当地业者汇集一堂,订立行业规约。规约开宗明义,在序言中指出天下大治“良由法律之能力耳。夫法律即规矩之所充,是故各行生意,无不立有规则,即无不日渐发达。书肆为文明之母,讵可步人后尘而放弃其权利”?寥寥数语,足见时人对于法律规则认识之深刻。立约者认为,“书肆为文明之场,宾东往来,当以礼貌相待,万勿流入市侩,被人指摘”。在这一宗旨下,规约首先要求充分保护消费者权益,在要求业者提高印刷质量的同时,做到“出售书籍,如有遗页,均应补给。或装订颠倒,随即更正”。其次,规约明确规定用投票法选举正副会长,负责管理行会各项事宜,以三年为任期。针对当时物价不稳定的实际情况,规约要求会员每月初一集会,公议各类商品定价。再次,规约充分保护雇佣者的权益。要求“主人不得于荒月辞帮友”。雇工如遇吉凶事务,得以请假而不必扣除工资。每年端午至中秋,除遇紧急情况,不得要求雇工夜间劳作。最后,对雇工也提出了一些要求,例如不得在工作日外出游玩,不得在生意繁忙时辞职,尤其禁止同行暗中挖墙脚。违反这些规定,都要公议处罚。如果违反三至五次,就要“公同禀究,令其歇业”。

经商以诚信为本,最忌质量低劣和缺斤少两,而官方的立法、执法常常防不胜防。清代湖南长沙的一份《山货店条规》则凸显了群众的智慧。它规定各店铺所用之秤,每年三月十六日送到协会公开校准,然后烙上印记,买卖货物必须只用此秤。所售货物,必须干燥洁净,不得潮湿破烂以及掺拌泥沙。行会轮值人员要认真稽查,查出违反上述规定,商铺要罚戏一台。如果稽查人员执法不力,也要罚戏一台。对于“老赖”商户,则可经行会公论后,全体会员与其断绝贸易。在餐饮、医药行业,安全卫生是经营第一要务。湖南安化药材行业规定,“单内药料不得代替,药件不得遗失,分两不得短少,亦不得贵者减少,贱者加多,并暗换庄口,以图减少价钱,假装门面……查出罚经手钱二千四百文”。无独有偶,湘乡茶业规约规定,“产户如有掺和茶子树荪、地灰等弊,一经看出,除焚毁本茶外,公同议罚”。

中国古代有“皇权不下县”之说。朝廷通常只任命县令、县丞等数名公职人员,再加上为数不多的衙役,就要负责管理数万乃至数十万人的民政、司法等全部事宜,还能治理得井井有条,这常令现代人感到不可思议。其实,古代的基层社会更多的是依靠民间自治,民间规约在其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今天,国家提倡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正是对这一优秀法律传统的继承和发扬。建设法治社会,人民群众是当之无愧的主角,古代民间规约可以为这一事业提供宝贵的历史营养。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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