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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税收合作提升“海上丝绸之路”建设质量

2020-05-14漆亮亮王晔陈莹

中国国情国力 2020年5期
关键词:海上丝绸之路海丝征管

漆亮亮 王晔 陈莹

税收合作是国际经贸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公平的现代化国际税收治理体系,有利于我国与“海上丝绸之路”(简称“海丝”)沿线国家和地区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提升“海丝”建设质量。

现状及问题

国际税收合作在消除跨境贸易和投资障碍、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经济全球化包容性增长等方面承担着重要的使命。新时代,我国不断深化国际税收合作,在参与国际税制制定、双边税收协定签订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面临诸多挑战。

1.国际税收规则制定

我国不仅持续参与了联合国(UN)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范本、转让定价指南或操作手册等的修订工作,还深度参与了二十国集团(G20)和OECD关于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的制定和实施,以及当前的数字经济税收规则研究。我国通过提出“中国方案”,为包括我国在内的相关国家争取正当的税收权益,逐步向国际税收规则的制定者和引领者转变。

问题主要表现在:我国前期主要在UN和OECD两大平台参与国际税收规则制定,在话语权引领和规则制定深度方面存在不足。当前,数字经济的发展迫使传统税权划分的规则发生改变,新旧规则之间的重叠与冲突,要求我国尽快适应角色变化,然而,我国职业化国际税收专业人才的不足,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国际税收话语权的提升。

2.双边税收协定签订

我国签订的绝大多数双边税收协定是为了避免双重征税。目前,我国已与107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其中很多为“海丝”沿线国家和地区。

问题主要表现在:目前,我国与缅甸、马尔代夫、伊朗等部分“海丝”沿线国家和地区尚未签订双边税收协定;我国与西班牙、意大利等部分“海丝”沿线国家和地区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尚未生效。在已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中,也有很多条款不利于降低我国“走出去”企业的税负,如多数协定没有社会保险费和税收饶让条款;预提所得税税率不够优惠;常设机构规定期限较短;缺乏对资本弱化规则的支持等。笔者在调研中发现,福建很多“走出去”企业对我国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了解不足,对双边税收协定待遇的利用不够充分。

3.税收营商环境建设

2016年,我国在上海设立国际纳税服务中心,开展“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相关税收政策梳理研究。目前,我国已发布98份国别和地区投资税收指南,覆盖了很多“海丝”沿线国家和地区。

问题主要表现在:部分“海丝”沿线国家和地区税收法治建设落后,存在税制不够完善、税收法规政策不够透明、税收征管执法不够规范、纳税服务意识欠缺等问题。我国已发布的国别和地区税收指南中,有部分指南因为当地税收法规政策变化频繁、翻译及理解偏差等原因,不能确保内容的真实、完整和有效,无法解决“走出去”企业的具体税收问题。调研中发现,福建“走出去”企业为更多了解所投资国家和地区的税收政策,通常采取聘用当地财务人员、咨询当地中介服务机构或直接与合作方在合同中约定包税条款等方式解决这个问题。

4.国际税收争议解决

国际税收争议主要围绕国际双重征税、跨境税源征税和转让定价调整等主题展开。我国主要通过相互协商程序和预约定价制解决国际双重征税和转让定价调查调整引发的争议。近年来,我国每年启动大约几十件相互协商程序案件,部分解决了国际税收争议。

问题主要表现在:目前,我国只有相互协商程序解决国际双重征税引发的争议,途径单一。由于该程序的协商主体只能是各国最高税务当局,导致相互协商程序解决国际税收争议及时性差且效率低。调研中发现,福建很多“走出去”企业对国际税收争议的解决途径与提请程序不了解;即使了解的企业也担心程序耗时较长并可能引发其他风险,不愿意寻求税务机关的支持和帮助。

5.税收征收管理互助

目前,我国已签署了3个有关税收征管互助的多边条约和10个有关税收情报交换的双边协定。2019年,包括我国在内的34个国家和地区共同签署《“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谅解备忘录》,正式建立“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我国还通过举办税收业务培训和建立多边税务中心等方式,帮助发展中国家提升税收征管能力。

问题主要表现在:税收征管互助合作的共识未完全达成。尽管“一带一路”倡议以共商共建共享为导向,但由于“海丝”沿线国家和地区发展不均衡,部分国家和地区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参与税收征管互助合作的积极性不高。税收征管互助合作的机制不健全。部分“海丝”沿线国家和地区尚未签署有关税收征管互助的多边条约。税收征管互助多边条约和“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的履行和实施,缺乏外部强制和约束,归根结底取决于各国和地区的协作力和执行力。

建议

为提升“海丝”核心区建设质量,我国需进一步深化国际税收合作,建设公平的现代化国际税收治理体系。

1.深度参与并引领国际税收规则制定

继续充分利用好UN和OECD的税收合作平台,深度参与数字经济税收规则的制定研究,从制度源头上捍卫我国及相关国家的税收权益。结合“一带一路”倡议,加强与地区性国际税收组织的合作,形成与全球性税收合作平台相互呼应的格局,促成“海丝”沿线国家和地区正确适用新的国际税收规则。加强国际税收理论和规则的研究,并着力培养国际税收专业人才。可联合高校设立国际税收战略研究院,集中专家进行联合研究和攻关,为增强国际税收话语权发挥智库作用。

2.深化双边税收协定签订合作

推动与部分“海丝”沿线国家和地区进行双边税收协定谈签,加快部分双边税收协定的生效进程,扩大双边税收协定网络覆盖范围。及时修订双边税收协定相关条款,以降低我国“走出去”企业在“海丝”沿线国家和地区的税负;降低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预提所得税的限制税率;适度延长常设机构(尤其是工程型常设机构)的判定期限;完善税收饶让抵免规定等。提高谈签双边预约定价协议的效率和效力,避免东道国税务部门以反避税为由进行不必要调查,帮助“走出去”企业防范和避免税收风险。

3.深化税收营商环境建设合作

积极协助“海丝”沿线国家和地区编制本国和地区的税收指南,更为详尽地介绍本国和地区的税收事项,并在官网公布,以供我国“走出去”企业和其他国家投资者参考使用。与“海丝”沿线国家和地区建立税收问题交流机制,定期将收集的税收问题进行集中探讨,以增强税收政策的确定性和透明度。积极协助部分“海丝”沿线国家和地区提升税收法治建设水平,提升纳税服务意识。充分发挥境内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通过市场力量提供专业的国际税收服务。

4.深化国际税收争议解决合作

将税收仲裁作为解决国际税收争议的办法之一,拓宽国际税收争议的解决途径。建立我国与“海丝”沿线国家和地区税收争议的直接对话磋商机制,减少和消除相互协商程序中因磋商申请信息层层传递导致的低效弊端。在“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基础上,我国可主导建立协调解决国际税收争议的专门机构,开通受理专门通道,及时有效地解决我国与“海丝”沿线国家和地区的税收争议。积极向境外投资集中的“海丝”沿线国家和地区派驻税务专员,并充分利用境内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解决国际税收争议。

5.深化税收征收管理互助合作

落实习近平主席提出的“加强全球税收合作,打击国际逃避税,帮助发展中国家和低收入国家提高税收征管能力”指示,利用好“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的制度性安排。加强与“海丝”沿线国家和地区的税收征管协调对接,携手把税收征管合作机制打造成互惠共赢的有效机制,深化我国与“海丝”沿线国家和地区的税收征管互助合作共识。推动更多“海丝”沿线国家和地区签订有关税收征管互助的多边条约,推进涉税信息和税收情报自动交换,有力打击国际逃避税。建议组建“一带一路”税务学院,为“海丝”沿线国家和地区税务部门提供培训,提升其税收征管能力。利用在数字信息技术领域的领先优势,帮助“海丝”沿线国家和地区实现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

一刻千金 赵来清/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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