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燃油清舱作业注意事项及安全管理建议
2020-05-13郑丕显孟飞梁跃
郑丕显 孟飞 梁跃
摘要:船舶清舱作业是船舶日常运营保养中的关键环节,高效、合规的清舱作业程序能够保障船舶安全运营,防止水域污染。本文从船舶燃油舱清舱作业典型案例出发,阐述了船舶清舱作业的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并就提高清舱作业安全性给出了管理建议。
关键词:清舱作业;注意事项;管理建议
随着“2020全球限硫令”的生效,船舶对高硫油燃油舱的清舱作业量也势必增多。船舶燃油舱清舱作业对作业人员及舱内环境要求较高,清舱作业单位应当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资质证明材料,具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能力,清舱作业从业人员也应经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应证明,未经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无清舱作业资质的单位如非法进行清舱作业,将会给船舶带来巨大的安全隐患。
1 清舱作业内容
船舶清舱作业是指在船舶日常运营保养中,因管路、设备修理改装、海损事故、拆船等原因,需要清理货舱或燃油舱内残存的油渣或垃圾等物质的过程,包括清理油污水、廢油、油渣、油垃圾、油舱清洁等项目。
清舱作业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液货船(主要是油船),日常营运过程中,货舱的底部和边角有油渣、舱垢或沉积物,通过洗舱程序不能完全清除,需要人工清理以达到安全要求;另一类是船舶燃油舱、污油水柜、沉淀柜、日用柜、机舱底等封闭储油处所,人工清除油渣、舱垢和沉积物。本文所提及的清舱作业指的是船舶燃油舱的清舱作业。
清舱作业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船舶将清舱作业委托给专业的清舱作业单位,另一种是船舶自行进行清舱作业,前一种是目前主要的作业方式。
2 典型案例分析
下面分享关于船舶清舱作业的两起典型案例,希望读者能够对船舶清舱作业的危险性和法规要求有更深的了解。
案例一: 2014年1月28日,浙江省舟山市某船舶洗舱有限公司在岱山县某修造船有限公司l号船坞内对某化学品趸船燃油舱进行清舱作业时发生爆炸,8名作业人员7人死亡、1人重伤,造成经济损失640多万元人民币。据事后调查,该船舶洗舱作业人员作业时违规穿着化纤服装进入油舱,且使用铁质工具进行舱内作业,爆炸后在调查中发现作业现场周围有残留烟头及手机电池碎片,相关人员证实在作业前施工作业人员也未对受限空间进行安全检查[1]。
案例二:2019年12月6日晚,洋山港海事局执法人员在巡逻时,发现码头有船舶违规进行清舱作业。经海事执法人员逐一排查之后,发现该轮为更换低硫燃油,正对该轮右舷3#高硫燃料油舱进行清舱作业。然而此次清舱作业单位未持有在上海港水域进行清舱作业的资质,不了解清舱作业相关要求,作业前未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同时作业单位未按规定落实《船舶清舱作业安全和防污染确认书》的相关要求,存在极大安全隐患。洋山港海事局执法人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其立刻停止清舱作业并妥善处置作业残留物。
由上述案例两起可见,船舶燃油舱清舱作业存在多种安全风险,尤其是进入密闭受限空间的作业,一旦发生事故,后果将不可设想。因此,按照规定进行清舱作业和报告、落实清舱作业安全及防污染要求是船方和作业方的重大责任,海事管理机构亦应对船舶清舱作业进行严格监管,从而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相关的法律法规、程序标准对船舶清舱作业作出了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在港区水域开展船舶清舱作业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操作规程,落实安全和防治污染措施,并在作业前将作业种类、作业时间、作业地点、作业单位和船舶名称等信息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作业信息变更的,应当及时补报。
3.船舶燃油舱清舱怍业存在问题及注意事项
3.1常见问题
船舶燃油舱清舱作业是典型的密闭处所工作,常利用船舶靠泊期间开展作业,需要经过培训的专业人员,在作业前充分做好准备的情况下进行。由于时间紧、工作量大和作业环境恶劣等原因,清舱作业通常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①普遍存在赶工期情况。作业单位为保障船期,经常会指派人员加班加点作业,有些作业在晚上甚至凌晨开始,存在赶工的情况;
②部分作业人员缺乏相关知识技能。为赶工期和降低作业成本,一些作业单位会聘用未经培训的务工人员,缺乏必要的安全、防污染知识及技能培训;
③作业前通风不到位。船舶燃油舱属于密闭空间,可能存在油气等有毒气体,在未充分通风的情况下,人员进入密闭区域作业,容易造成油气中毒或窒息;
④人员安全防护设备不足。清舱作业人员需配备安全帽、安全鞋、防静电服等基本安全装备,进入密闭舱室则需配备测氧测爆仪、安全带、防爆手电、呼吸器和防毒面具等安全设备,作业单位为节省成本和时间,会存在安全设备配备不足的情况;
⑤作业单位管理不到位,未严格执行封闭处所作业的相关程序要求。作业时人员随意进出,未进行详细记录,人员出舱后不清点人数;人员进入燃油舱舱前未采取相关的防爆措施和安全检查,再次进入货舱作业前也未经过重新测氧测爆等;
⑥作业单位未有效建立应急预案和采取应急保护措施。部分作业单位未制定有效的应急预案和应急反应程序,或是应急预案流于纸面形式,未能按照程序落实,导致作业人员不会应对突发情况,不能采取有效的应急保护措施,存在巨大风险隐患;
⑦船方和作业方未能形成有效沟通。清舱作业时需要作业方和船方双方均有负责人在现场值守,且进行作业前的安全确认和沟通,但实际作业时,船方经常未落实主体责任,没有与作业方共同监管和沟通,一旦出现火灾、泄露等各类险情时,很难相互配合及时消除危险。
3.2船舶清舱作业注意事项
3.2.1作业单位注意事项
根据《上海海事局船舶清舱作业监督管理规定》要求,相关清舱作业单位应注意以下事项:
①清舱作业单位应当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资质证明材料,具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能力;
②清舱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③清舱单位应建立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
④清舱单位应制定安全与防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习;
⑤清舱单位应当保持本单位从业人员接受与所从事船舶清舱作业相关的专业培训,经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应证明。未经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2.2清舱船舶注意事项
船舶自行开展清舱作业的,应符合下列要求:①船舶体系文件涵盖完整的清舱作业活动内容;②船上备有充足的安全与防污染设备和器材;③船员具备与船舶清舱作业相应的安全与防污染知识和技能,持有相应的培训合格证明;④参照清舱作业现场要求开展清舱作业活动。
此外,船舶在清舱作业期间,不得检修和使用雷达、无线电发报机、卫星船站,不得进行明火、拷铲及其他易产生火花的作业,不得装卸危险货物,不得进行加油、加水等影响清舱作业安全的其他作业活动。
3.2.3清舱作业报告注意事项
①船舶在港区水域内开展清舱作业,应在作业前24 h将作业时间、作业地点、作业单位、船舶名称、作业方案、作业舱室(柜)名称、容积及作业数量等信息向分支海事局报告,作业信息变更的,应当及时补报;
②船舶可委托清舱单位或船舶代理单位进行作业报告;
③在清舱作业前,船舶还应当在即将开始作业时,通过甚高频、电话等即时通信方式向分支海事局报告作业时间和地点、安全和防污染措施落实情况等信息。
3.2.4清舱作业现场注意事项
①船舶清舱作业应在适合的气象条件下,并选择尽量远离船舶定线制水域、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渡口、客轮码头、通航建筑物、大型桥梁、水下通道以及内河等级航道和沿海设标航道等水域开展;
②气象部门发布台风、寒潮、暴雨、雷电、高温等灾害预警信号的,不得开展油轮货油舱的清舱作业;
③清舱单位应会同船舶对存在或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识别、评估,制订作业方案;
④对存在较大污染风险的3万载重吨以上油轮的货舱清舱作业活动,作业方应当进行作业方案可行性研究;
⑤作业单位应当在每次清舱作业前,指定清舱作业现场负责人和安全员;
⑥进舱作业前应清点进舱人数并留存记录,每班作业结束均应清点出舱人数,并与进舱记录核对;
⑦清舱单位应在作业现场备妥充足的个人防护用品及应急救援器材;
⑧船舶清舱作业应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檢测、后作业”的原则,气体检测需使用经准确校准的设备,并由经培训合格的人员进行操作;
⑨任何人员进入封闭舱室前须取得由作业现场负责人对封闭场所安全评定合格后签发的“封闭场所进入许可证”;
⑩作业人员所用的铲子、吊桶和其他器具,应以铜或非金属材料制成,严禁使用铁制及有燃烧危险的材料制成的工具:
11作业现场负责人应会同船方或船厂相关责任人按《船舶清舱作业安全和防污染确认书》进行逐项检查与落实。
3.2.5清舱作业人员及其他注意事项
①清舱作业前,应建立作业前安全教育和建立医疗紧急通道;
②未经作业负责人允许,不得进入任何可能存有油气和缺氧的封闭空间。进入密闭舱室前,需经过检测,保证舱内氧气浓度超过20%以上,开口处硫化氢或苯等有毒气体的浓度不超过规定的临界极限值。如超过界限,应使用合适的呼吸器;
③人员进舱后,如发现任何不符进舱和在其中工作的情况,应立即撤离,直至全部达到安全条件后,才能重新进舱;
④作业人员不得随身携带火种和易燃物品。作业人员应穿着防静电服和靴鞋,禁止穿带铁钉的靴鞋;
⑤备好救生索、吊带和呼吸器(但不得使用通过滤毒罐吸人空气的防毒面具),以备进舱时使用;
⑥清除舱内污泥、污垢和渣滓用的设备,其设汁、结构和制作材料都不应有产生燃烧的危险;
⑦应用可燃气体指示器(测爆仪)对作业舱室进行检测,读数不应超过可燃下限的1%。在整个工作期间进行持续通风并定期进行可燃气体检测。在每天开工之前或作业中断之后,对这些舱室应重新测试;
⑧作业期间,禁止携带轻合金工具下舱,清除舱底油污时所用的铲子、吊桶和其他器具应以铜或非金属材料制成,如不得不使用重金属工具,则应放在帆布袋里,吊到油舱舱底;作业时不准用尼龙布或丝绸擦抹油舱内部;使用工具应轻拿轻放,谨慎操作,严防铁制工具、物件掉落;作业期间,应有1名训练合格的安全员在作业现场监护;作业时间应符合GB 5044[2]。
4 安全管理建议
基于以上清舱作业管理规定,为保障清舱作业安全进行,提出以下几点安全管理建议:
(1)船方应加强对清舱作业单位资质审核,主动联系海事管理部门查询已备案的作业单位,选取有专业资质和技能的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在施工作业前,船方应派安全管理人员前往现场对相关资料和人员进行核实;
(2)船方应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中的信息报告要求,通过代理或作业单位,在作业前将相关信息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既是对自身安全负责,也有助于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管;
(3)船方和作业单位应严格遵守《上海海事局船舶清舱作业监督管理规定》《船舶污染物接收和船舶清舱作业单位接收处理能力要求》以及受限空间作业规范,双方单位在作业前确认作业环境状况并签署《船舶污染物接收和清舱作业安全和防污染确认书》,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前应进行通风,对舱内气体检测,并且配备专业装备,舱外设置安全监护人员,作业期间不得离开作业现场,并能够与舱内作业人员保持联系畅通,保障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确保作业人员人身安全。
(4)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船舶清舱作业和有限空间安全作业操作规定要求,正确使用各类设备和工具,发生紧急情况时按照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措施并及时报告作业单位主管人员和相关管理机构,避免险情势态扩大。
5结 语
船舶清舱作业关乎作业人员生命安全、船舶安全及海洋清洁,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高危”作业项目。清舱作业单位应具备相关部门颁发的资质证明,保持本单位从业人员接受相关的专业培训,落实清舱作业安全与防污染措施,建立清舱作业现场岗前教育制度、安全员负责制度、进入封闭处所许可制度、测氧测爆制度等现场安全制度,保障清舱作业安全。如不按专业规程操作,稍有不慎,就会发生船毁人亡、污染水域的重大事故,造成巨大损失。近年来发生的案例值得我们警醒,唯有作业单位、船公司提高安全作业意识,及时报告,规范操作,相关管理机构加强作业监管,方能有效控制清舱作业风险隐患,保障船舶清舱作业安全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 内河水上加油站清舱作业中的问题及解决方法[J].石油库与加油站,2016.(1).36-38.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JT/T673 - 2006船舶污染物接收和船舶清舱作业单位接收处理能力要求[S].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