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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兰肯纳的混合道义论公正观

2020-05-11程立显

党政干部学刊 2020年10期

[摘  要]弗兰肯纳认为“规范问题是伦理学的中心问题,而公正问题则是中心的中心”。他的混合道义论将源自功利原则的善行原则和旨在平等对待的公正原则视为一切道德体系的“绝对原则”或“自明原则”,同时强调公正原则的道德至上性。混合道义论公正观的核心要求是分配公正,其基本标准是平等对待,即实现诸如权利平等、机会均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类的“规则平等”或“起点平等”,因而它涵盖了社会成员在所有社会生活领域应有权利和义务的公正分配。由此可见,弗兰肯纳的混合道义论绝非单纯的义务论,它必然蕴含相应的权利论述;它既是关于义务的混合道义论,也是关于权利的混合道义论。混合道义论的道德目标,是实现每一个具有道德情怀的人都会赞成的理想态势或公正社会,让公正原则和善行原则的所有道德关切均可得以实现,确保每一个人都能拥有自己有能力获取的殷实惬意的生活。

[关键词]弗兰肯纳;混合道义论;善行原则;公正原则;理想态势;社会公正

[中图分类号]B82-06;B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20)10-0010-07

20世纪中叶,西方社会随着战后经济的逐步恢复和快速增长,道德危机也呈现出泛滥难解之势。在这一时代背景下,专注于道德语言的逻辑分析、伦理概念的科学阐释之类道德哲学问题的元伦理学,显然严重脱离了现实生活的道德需求,难以满足人们“重整道德和精神价值的迫切愿望”;它非但“无助于克服道德危机,反而促进了道德危机的发展”。[1]因此,越来越多的西方哲学家和伦理学家(包括许多元伦理学代表人物)日益认识到,人类行为绝对离不开道德规范的引领,因而伦理学研究必须脱离单一的元伦理学轨道,回归规范伦理学。于是,他们将道德问题的哲学论证同功利主义等学派的规范伦理学相联系,致力于推动规范伦理学的复兴。一度师从摩尔等元伦理学大师的美国哲学教授弗兰肯纳,是他们当中的重要一员。

在规范伦理学重新崛起的大背景下,现代功利主义流派得以风行一时,随之触发了“功利”与“公正”之价值权衡的新论战。于是,同功利主义相颉颃的公正理论便异军突起。迨至1971年,罗尔斯的《公正论》(A Theory of Justice)巨著问世,确立起西方公正思想史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标志着自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以来绵延不绝的公正哲学研究进入了理论日益成熟、学派精彩纷呈的新时期。此时,古希腊时代“什么是公正”的伦理永恒难题,明显地转换为“什么是社会公正”的社会哲学主题。试看当年公正理论的主要流派,无论是罗尔斯的诉诸“无知之幕”假设的社会契约公正论(justice as fairness),还是诺齐克的奠基于私人占有权的“资格”公正论(justice as entitlement),抑或德沃金的“权利”公正论(justice as rights),无一不是对如何实现现代社会制度之首要价值——公正——的理论建构。而同一时期享誉美国哲学界的弗兰肯纳,则论证了混合道义论公正观,着力倡导以“平等待遇”作为分配公正的基本诉求,擘画了通向公正社會的理想态势。

一、弗兰肯纳及其混合道义论

威廉·克拉斯·弗兰肯纳(William Klaas Frankena,1908—1994),20世纪美国著名伦理学家、教育学家。弗兰肯纳出生于美国蒙大拿州的一个荷兰移民家庭,1930年入读密歇根大学研究生院,1933年,进入哈佛大学攻读哲学博士学位,1935—1936年在剑桥大学师从著名的直觉主义者G.E摩尔等元伦理学大师,深得元伦理学的真谛,也感受到元伦理学脱离社会现实的理论局限性。自1937年起,他回到母校密歇根大学长期执教,讲授哲学、伦理学和伦理学史等课程,其间于1947—1961年任哲学系主任,并兼任哈佛大学、哥伦比亚大学、普林斯顿大学、东京大学等世界名校的客座教授。[2]383-3841978年退休后,他仍然长期活跃于学术界,直至1994年高龄病逝,为学术事业奉献了毕生才华和精力。

弗兰肯纳的重要学术著作有:《伦理学》(1963年初版,1973再版),《教育哲学》(1965),《道德沉思》(Thinking about Morality,1980)等。此外,他还编有《伦理学导读》(Introductory Readings in Ethics)、《道德自律与基督信仰》(Moral Autonomy and Christian Faith:A Discussion with William K.Frankena)等。他的重要代表作《伦理学》,对元伦理学和各主要伦理学流派进行了综合和扬弃,阐述了独特的规范伦理学体系,他称之为“混合道义论伦理学”(mixed deontological ethics)。这一理论对20世纪西方伦理学由元伦理学向规范伦理学的转轨,对当代西方公正理论的争鸣和发展,产生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在摩尔等人严厉批判“自然主义谬误”、排斥规范伦理学的浪潮中,弗兰肯纳既强调元伦理学思辨的规范因素,又深刻揭示元伦理学的局限性;他力主借鉴元伦理学的思辨优势,扬弃元伦理学,重建规范伦理学。[2]383在他看来,说到底,规范问题是伦理学的中心论题,因而不应该在注重伦理学逻辑思考和认识论研究的大潮中被长期搁置。弗兰肯纳的规范伦理学研究,始终着眼于对义务论和价值论之主要流派的批判性考察,力求取各家之长、弃各家之短,由此形成了他的综合创造性成果“混合道义论”,又可称之为“可控多元论”(controlled pluralism)。

弗兰肯纳的混合道义论,将源自功利原则的善行原则和旨在平等主义的程序性公正原则视为不言自明的基本道德义务或“道德绝对”。这就是说,在他看来,善行原则和公正原则是构成道德规范体系的两条“绝对原则”或“自明原则”。他在《伦理学》中严谨而充分地阐述了这一伦理主张,还曾明确申明:

我最终完成了涵盖元伦理学和规范伦理学的伦理学理论纲要,阐明了我的基本主张。它至今

依然是我的全部道德哲学的最全面系统的阐述。……在规范伦理学方面,我论证了混合道义论观点,

它以善行(大体相当于功利)原则和公正(即平等对待)原则作为道德的基础。[3]213

正是他的混合道义论及其两原则,展示了他的倡导平等待遇的公正观。

二、混合道义论的两原则:善行与公正

基于对规范伦理学之重要性的深刻认识,弗兰肯纳给予功利主义以高度评价。他说:“我不大相信,如果任何行为或规则没有善恶或利害与之发生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它会是在道德意义上正当的、错误的或应予遵循的。”[2]395因此,他断言:“功利主义者掌握了真理的重要部分。我们也必须承认类似功利原则的东西作为我们的基本前提之一”[2]395。与此同时,他也批评功利主义的根本缺陷,认为各种功利主义理论均未能解决如何公正地分配最大利益或好处的问题。

人们普遍认为,功利主义的最大軟肋是“忽视分配公正”“牺牲少数人的权利”。为了应对这一批评,功利主义创始人边沁辩解说,功利主义本身就是一种公正理论,是对最大多数人的公正。而边沁学说的继承人穆勒和西奇威克则明确主张功利原则须由公正原则加以补充。他们的功利主义公正思想蕴含了确定个人权利的原则;他们的分配模式承认人人平等的权利,主张以有限度的结果不平等作为激励手段,以增进所有人的更大幸福。然而,功利主义者尽管承认公正原则,却始终坚持功利原则至上,因而难以完全摆脱“忽视公正”的指责。[1]

在处理功利和公正的关系问题上,弗兰肯纳的立场比穆勒等功利论者更进一步:在他那里,功利的地位降了一格,而公正则提升了一格。他认为,我们绝不能将功利原则作为判断道德上是非对错的唯一的基本标准,无论是行为功利主义的还是规则功利主义的功利原则都不是唯一标准。为了克服功利主义忽视分配公正的理论缺陷,弗兰肯纳极力论证,除了促进“善胜恶之余额最大化”(maximizing the balance of good over evil)的道德原则(主要是功利原则)之外,我们必须引进公正原则作为分配利益和负担、好处和坏处的指导原则。然而,若权衡功利原则和公正原则的重要性,何者应予优先考虑呢?如前所述,功利主义者(例如穆勒)坚持功利原则第一,公正原则其次。而弗兰肯纳的主张则与此不同。他认为,功利原则和公正原则同为自明的(prima facie)绝对道德义务,“这两条原则是绝对平行并重的”,“似乎既可以说功利原则优越于公正原则,也可以说公正原则优越于功利原则”。因此,在特定的道德选择境遇中,“公正原则有可能优先于功利原则,而不是相反”[2]411。但他又坦承:“对于两条原则有可能冲突的问题,我看不出有什么方法可以摆脱这个困难。”[2]411无论如何,弗兰肯纳否定了“坚持功利原则第一”的价值立场。

就功利原则本身而言,弗兰肯纳认为,它是对道德理想的一种妥协。道德理想要求完全行善、绝不作恶,但这是不可能做到的。于是,按照功利主义的主张,我们似乎不得不尽可能努力争取“善胜恶之余额最大化”。因此,在他看来,功利主义的功利原则必须以更为基本的道德原则为前提,这就是行善避恶原则,即做好事而防止坏事、不做坏事的道德原则;功利原则只有坚持行善避恶这一自明义务的最高优先性,才能实现“善胜恶之余额最大化”的功利原则。弗兰肯纳将坚持行善避恶的最高优先性原则称之为善行原则(the principle of beneficence)。[4]45由此可见,弗兰肯纳的善行原则实由功利原则更新发展而来,在他的道德体系中取代功利原则的地位,发挥着大于功利原则的作用。

然而,弗兰肯纳反复强调,如同功利原则不能排除和取代公正原则一样,善行原则也不能排除和取代公正原则。弗兰肯纳说:“公正领域是道德的一部分,但非道德的全部。善行便属于道德的公正以外部分,在我看来就是如此。甚至穆勒也对公正和其他道德义务做了区分,并将慈善或善行归类为后者。”[4]46此外,他还特别指出:“人们向来坚定主张,……恰当地说,我们没有行善的责任或义务。有鉴于此,行善被认为是值得称赞的美德,却越出了道德责任的疆域。道德所要求人们的只有公正、践诺守信之类,而非行善”[4]46。在弗兰肯纳看来,即便人们有能力行善而不行善,也并非必然是严格意义上的恶。他举例说,某人有多余的音乐会入场券而不给别人,这就算不上恶;只有当别人有权要求某人行善赠送时,他不给别人入场券才是真正的恶,而别人并非总有这种权利。弗兰肯纳借用康德的术语,认定善行是一种“不完全责任”(imperfect duty),而公正则属于“完全责任”(perfect duty)。他由此推断,在任何道德体系中,作为完全责任的公正原则势必比作为不完全责任的善行原则更加重要。

此外,弗兰肯纳对功利主义的批评同样适用于善行原则,因为它仅仅教导人们行善避恶,却并未阐明如何分配由此产生的利益和负担、好处和坏处。当人们面临善行和公正相互冲突的道德要求(claims)时,善行原则至多教导人们增进“善胜恶的最大余额”,而没有教给人们恰当的分配方式。因此,弗兰肯纳再三强调,他的混合道义论伦理学,必须引进公正原则,将善行(大体相当于功利)原则和公正(即平等对待)原则一并作为道德的基础。[3]213换言之,善行原则和公正原则共同充当了混合道义论的基本原则。

至于混合道义论的两条原则孰轻孰重、何者优先,如前所述,弗兰肯纳明确指出,在任何道德体系中,作为完全责任的公正原则势必比作为不完全责任的善行原则更加重要。尽管如此,他清楚地认识到,不论在个人行为层面,还是在社会政策层面,这两条原则都可能发生冲突。何以解决此类冲突?何以解决两条原则各自导致的必然结果之间的冲突?对此,他认为确实没有什么永久有效的应对良方。不过,两者相较,他更加强调公正原则的道德至上性,即所谓“天塌下来也要行公正”(do justice though the heavens fall),或曰“公正大于天”。[4]52-53因此,弗兰肯纳坚决主张,“规范问题是伦理学的中心问题,而公正问题则是中心的中心”[2]387。这一重大命题,为罗尔斯的著名论断——“公正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提供了伦理学价值依据,也反映了弗兰肯纳(以及罗尔斯等人)的公正观对功利主义的扬弃和超越。

三、公正原则的要义:分配公正与平等对待

那么,弗兰肯纳究竟倡导怎样的公正原则呢?质言之,他的公正原则主要指利益分配方面的公正要求,即对于社会成员的利益和负担、好处和坏处的分配公正。这种分配公正实质上就是相关个人的比较待遇问题。对于这个问题,弗兰肯纳推崇西奇威克的公正箴言,即:相似情况相似对待谓之公正,相似情况不同对待谓之不公正。但与此同时,他也指出了这一箴言的严重缺陷:

实际上,它所主张的论点是:若要行公正,务必守规则。就其本身而言,该箴言自然是正确的。

尽管如此,但在要确立什么规则的问题上,该箴言却未置一词,而这正是我们所要知道的,因为规则

本身可能是不公正的。若非如此,就不会存在不公正的法律或不公正的做法了,这些都属于规则

范畴。一切取决于以人们的哪些相似点或不同点作为赋予其相似待遇或不同待遇的基礎。[4]49

在这里,弗兰肯纳提出了制定分配规则或比较待遇规则的标准问题。历史上不同流派的思想家们先后提出了多种公正标准,它们基本上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所论证的美德型古典公正标准,即依据人们的作为美德的功过量级对人们区别对待(所谓“论功行赏”或“赏功罚过”即属此类);二是平等主义标准(现代民主主义的特征),即依据人人平等原则平等地分配利益和负担、好处和坏处;三是马克思主义标准,即依据人们的需要或/和能力进行分配(所谓“按需分配”或基于个体能力的“按劳分配”)。

对于上述三类标准,弗兰肯纳不赞成第一类,因为美德或功绩的获得须以机会均等为前提条件;他也不同意第三类,因为需要或能力皆为善行原则而非公正原则的根据。弗兰肯纳赞赏平等主义标准。在他看来,分配公正的基本标准是权利平等或平等对待,即要求机会均等,以及诸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各类教育机会平等之类社会规则的平等。这就是说,他的公正原则赋予人们得到平等对待的自明义务。但是,他特别强调,平等对待绝不意味着在实际的利益分配中完全相同地同样待人,它仅仅意味着按照各自相应贡献的同一比例赋予人们应得的生活待遇或实际利益(这是基于需要的相应份额),或者要求人们承担同一比例的牺牲或损失(这是依据能力而提出的要求)。在这一意义上说,尽管人们得到平等对待,但因各人能力、努力等因素的不同,其实际所得的利益待遇必然有所不同,人们的实际所得并非平等。这种要求平等对待的公正,就是所谓诉诸“起点平等或规则平等而非结果平等”的公正。这种分配公正,同穆勒等功利论者所主张的“承认人人平等的权利,主张以有限度的结果不平等作为激励手段,以增进所有人的更大幸福”这一分配模式,实质上是相同或相通的。[5]

正是基于上述权利平等原则,弗兰肯纳写道,“人们是平等的”或“人人平等”的命题仅仅在这一意义上是正确的,即:人们显然应该得到平等对待;而“人们应该得到平等对待”的命题,仅仅在“比例平等”的意义上是正确的,即:一旦我们经过努力取得某种成果,就显然应该根据每个人的贡献,对该成果所提供的生活福利按比例进行分配。他认为,这是西方文化如此重要的概念——内在的个人平等尊严或价值——的真正意蕴。[4]51依照他的平等对待的要求,任何不平等待遇均须基于正当理由,但唯有某些确凿理由才是足够充分的。他坚决主张,“不平等待遇”常常是有道理、有理由的,因而是应该的、公正的,其根本缘由不在于相关者的个人差异,而是因其有利于达致长远的社会平等。[3]214因此,弗兰肯纳反复强调,“平等待人并非指对待人们完全一样,公正也并非那样千篇一律。对那些有某种缺陷的人应该给予特殊照顾,只有这样,他们才能够获得同其他人一样的平等生活的机会,这同公正原则是不矛盾的”[2]398。这里说的是对起点较低的残障人士的补偿性关照。再比如美国大学的暂时性优待少数族裔的录取政策,同样旨在实现长远的社会平等。(人们不安地看到,近年来有些美国大学过分“优待”某些少数族裔以至于不经考试超比例录取的政策,则显然破坏了社会平等和公正。)

综上所述,弗兰肯纳所主张的公正,是一种程序性平等主义,而非实质性均等即所谓“平均主义”。(实际上人类社会从来不存在真正的完全的“平均主义”)他的平等对待作为程序性平等,由于其表面性和外在性,绝不排除结果方面的实际不平等——在某些情况下,这种不平等可能正是旨在长远的社会平等的公正要求。因此,弗兰肯纳的公正原则,其核心要求就是平等待人的分配公正。这条公正原则连同善行原则,是弗兰肯纳的混合道义论伦理学的精髓。在《伦理学》中,我们读到了他的画龙点睛之笔:

混合道义论以善行原则(而非功利原则)和公正原则(亦即平等对待原则)为基本原则。我们

还得认定其他什么善恶基本原则吗?我以为不必。在我看来,我们可以从这两条原则推导出我们

所希望确定的所有道德义务,或是直接来自原则本身所蕴含的义务,或是间接来自规则功利主义的

义务。由善行原则可推导出这一自明义务的许多更为具体的规则,诸如不伤害任何人、不干涉他人

自由等等;由公正原则可推导出诸如平等照顾、平等尊重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类规则。[4]52

在这里,弗兰肯纳力图证明,善行原则和倡导平等对待的公正原则应当成为一切道德体系的基本原则,因为它们必将导致这样的理想态势:在这种社会态势下,善行原则和公正原则所蕴含的所有道德义务和权利均呈实现之势。

四、理想态势与公正社会

什么是理想的社会状态或理想态势呢?弗兰肯纳写道:

在我看来,每一个具有道德情怀的人都会同意,理想态势就是生活于其中的每一个人都可拥有

自己有能力获取的最好生活的社会状态或情势。在这样的态势之下,显而易见,公正(或平等)原则

和善行原则的所有道德关切均可得以实现。[4]53

理想态势共有两种:一是符合个人理想的态势,二是符合社会理想的态势。弗兰肯纳所探究的主要是社会理想问题,即选择怎样的明显捷径通向公正社会?换言之,怎样才能实现社会公正?

学术界一般认为,人们对社会或国家的要求无非是公正而已,也就是要求社会或国家在由公权力负责分配的事务上力行公正分配,绝无以权谋私、特权不公之虞。换言之,就社会或国家而言,其美德或价值就在于公正,特别是分配公正。值得注意的是,分配公正绝不局限于经济领域,而应涵盖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体育娱乐、社会民生等一切涉及社会成员之权益的领域和部门。弗兰肯纳指出:“实际上,……几乎所有东西可能都需要在有关社会成员间进行分配,而且因事因时因地而各有不同。根据各种流派的社会公正理论,诸如职位、特权、税负、权力、物资、受教育机会、就职机会以及幸福或美好生活的条件等等,都是社会分配的主要对象。”[3]95-96由此可见,如果将公正或社会公正定义为分配公正,那么,这里的分配就应当涵盖社会成员在社会生活所有领域应有权利和义务的分配。由此可见,弗兰肯纳的混合道义论便绝非是单纯的义务论,它必然也必须蕴含相应的权利论述。他写道:

在这里,我们不但应该阐述义务(或责任)理论,而且应该阐述道德权利理论。但我们一定要称

许这一说法:凡对我们阐述义务的理论,同时也必须阐述我们的权利。一般说来,权利和义务总是

相互依存的。[4]59

在这里,弗兰肯纳呼应了大约100年前马克思为争取国际工人阶级的利益而发出的强烈呼吁,“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6]610毫无疑问,就绝大多数义务而言,若乙对甲负有义务,则甲必有权利得到乙的某种对待。因此,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权利理论就是义务理论的反面,且二者源自同一普遍原则。由此可见,弗兰肯纳关于义务的混合道义论,亦可称之为关于权利的混合道义论。正是基于这一权利义务理论,弗兰肯纳十分强调自由概念,并将自由同解决社会问题、建设公正社会直接挂钩。他说:“我们必须努力解决诸如教育问题、经济机会、种族平等以及对不发达国家的援助等社会难题,始终牢记善行原则的要求:尊重他人自由。”[4]52

那么,究竟什么是公正社会呢?弗兰肯纳赞赏亚里士多德的论断:一个公正的社会必定是一个自由的社会,其中的每一个社会成员都享受着自己能够获取的最大幸福——这是人之为人的最好活动。换言之,一个公正的社会必定赋予每个人以最大的自由,而这种个人自由同其他人的自由和幸福要和谐共存。在弗兰肯纳看来,任何人类社会都必须努力做好两件事情:一是保障社会成员拥有一定的物质财富,二是提高社会成员生活质量的水平。这两件事可以交叉重叠,但不可混同。就第一件事而言,社会应努力使每个人都能获得同样标准的基本物质财富,至少能满足每个人衣、食、住等基本物质需要。但是,物质财富对于生活质量仅仅具有外在的、基础性的影响,而不起决定性作用。因此,弗兰肯纳认为,一个社会要实现公正,还应当着重关注非物质的第二件事。为此,在社会管理方面,一个公正的社会必定能做到:(1)令天赋高的精英人物有可能实现自己有才能实现的最好生活目标;(2)令一般民众有条件充分发挥自我潜能,拥有自己有能力获取的最好生活。[3]103这是弗兰肯纳的平等原则的要义:平等意味着每个人都拥有实现自己有能力获取的最好生活的平等机会。他将这一平等原则认定为社会公正的基本要求,认为它理所当然地应当成为确立良好社会制度的指导方针[3]101。他在比较社会制度和道德原则时这样写道:

实际上,制度可能因社会不同而不同。……然而,无论如何,一个社会所制定的制度本身应当尽

可能充满仁慈和平等。社会制度不过是道德原则的辅助和补充;而且正如阿奎那论及人为法时所说,

社会制度必须合乎道德原则的要求,尽管它们不可能从后者直接推衍而来。[4]54

那么,弗兰肯纳所阐释的平等待人的公正,为什么有其正当性呢?传统的伦理学道义论的回答是,公正或平等待人的正当性,犹如遵守诺言或说实话一样不言自明。而功利主义的标准答案是,公正或平等待人的正当性,在于它是实现最大的普遍利益和幸福的必要条件,或至少能促进其实现。弗兰肯纳认为前者是基本正确的,而后者则是错误的,并提出了介于两者之间的第三种可能诠释。他认为,若问何为理想态势,道义论者和功利论者都会认可他的下述论断:

理想社会的社会态势,将确保每一个人(或许涵盖一切有知觉的生命)都拥有自己所能获取的

最好生活。[3]105

因此,弗兰肯纳论证说,在平等待遇意义上的公正之所以具有正当性,乃因其是社会理想态势的基本条件。在他看来,社会公正将通向社会的理想态势,使得每个人都拥有自己所能获取的最好生活,都同样拥有自己的殷实惬意的生活——这岂不正是每一个人合乎理性地奋斗追求的生活目标吗?说到“每个人”的平等价值,弗兰肯纳还反复引证边沁的平等金句——“每个人皆被视为一个人,每个人皆不得多于一个人”(Everybody be counted as one and nobody as more than one),借以描述人类理想社会的基本特征。

总而言之,根据弗兰肯纳的混合道义论公正观,在平等对待、机会均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类意义上的规则平等,是公正概念的基本内涵。对个人而言,公正的目的就是实现自己所憧憬的美好生活。因此,公正社会的重要功能和积极意义在于创造一种社会环境,令生活于其中的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拥有平等的机会,借以最大限度地实现自己所能获取的最好生活。如果一个道德共同体承认个人内在价值的平等,那么,每一个人就应该拥有争取幸福和自由的平等机会。倘若社会成员的权利平等和机会均等得以真正落实,那么,该社会对社会成员之权利和义务的分配,对社会利益和负担、好处和坏处的分配,就将是合乎公正原则的分配。唯有实现了这种分配公正的社会,才称得上公正的社会。这是弗兰肯纳社会公正思想的要义所在。

五、影响、启示与总体评价

弗兰肯纳的混合道义论伦理学,恰当地吸收了元伦理学或分析伦理学的合理成分,较为系统地综合了伦理学史上道义论和目的论(特别是功利主义)的长处,努力克服它们各自的理论缺陷,形成了独特的伦理学分析和规范的复合体系,为西方当代伦理学的哲学方法论和规范体系提供了新的思考范式。他的伦理学响应20世纪中叶社会生活的道德呼唤,面向社会道德难题,将道德规范问题和社会公正问题的伦理思考置于中心地位,吹响了终结元伦理学的一统天下、开拓规范伦理学研究新境界的号角。[2]408-410

弗兰肯纳的混合道义论公正观及其整个伦理学体系,为同时代的著名政治哲学家罗尔斯、诺齐克等人的公正理论提供了伦理思想资源,从而深刻影响了20世纪下半叶西方社会公正思想乃至道德哲学的研究和发展。在我国改革开放伊始的伦理学重建时期,他的《伦理学》(中文版译名为《善的求索》[7]1)为我国理论界澄清和阐明“善”与“公正”的关系,承认和探讨“道德权利”范畴和社会公正原则,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提供了“洋为中用”的理论借鉴。他的“功利和公正并重”“公正优越于善行”乃至“公正至上”等價值命题,对于当代中国伦理学的发展,显然不乏理论启迪意义。

然而,值得指出的是,尽管弗兰肯纳的公正论述为当代社会公正理论做出了突出贡献,但他远未形成全面系统的公正理论体系。对于诸如公正的诸多类型、社会公正的复杂结构、实现社会公正的科学路径、程序(形式)公正和实质(内容)公正的关系、形式平等原则可能导致的两极分化等公正理论问题,弗兰肯纳似乎未能展开研究或未予充分关注。迨至罗尔斯和诺齐克等人展开激烈论争的公正论巨著先后面世之后,人们方得以一窥当代公正理论大厦的内景外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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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石毓彬,程立显,余涌.当代西方著名哲学家评传(第四卷)[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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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W.K.Frankena.Ethics(2nd edition)[M].New Jersey:Longman,1973.

[5]程立显.功利主义大师论公正[J].党政干部学刊,2019,(12):4-17.

[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2)[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7][美]威廉·K·弗兰克纳.善的求索:道德哲学导论[M].黄伟合,包连宗,马莉,译.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87.

责任编辑  姚黎君  魏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