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音乐产业版权生态的发展困境与治理措施
2020-05-11娄创
娄创
互联网时代下,数字音乐以其易制作、易存储、易传播的特点逐渐成为音乐产业快速发展的重要引擎,对于我国文化产业发展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2019年4月,国际唱片协会IFPI发布《2019年全球音乐产业报告》,报告显示,在全球音乐产业收入中,数字音乐收入占据58.9%的份额。艾瑞咨询发布的《2019年中国数字音乐产业研究报告》显示,2018年中国数字音乐市场规模达到76.3亿元,同比增长近60%,成为全球第七大音乐市场。现阶段,我国数字音乐市场在经历了“跑马圈地”的版权争夺大战之后,数字音乐产业逐渐向着正版化、系统化、多元化的融合发展道路前进。音乐版权作为数字音乐产业发展的核心资源,在整个数字音乐市场中占据着主导地位,成为行业发展的竞争武器。本文在明晰数字音乐产业版权生态现状的前提下,试图剖析数字音乐产业版权治理中存在的问题,通过梳理数字音乐产业版权生态的关系,提出数字音乐产业版权生态的治理措施,为推动数字音乐产业良性发展提供有益参考。
一、数字音乐产业版权生态的发展现状
(一)数字音乐产业版权保护进一步加强
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数字音乐产业的良性发展,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规范数字音乐市场秩序。2015年7月,国家版权局发布《关于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通知》,网络音乐服务商主动下线220多万首未经授权的非法作品,300多家非法网络音乐平台停业,数字音乐产业正版化时代来临。同年12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提出“推动《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订,加强对音乐作品特别是数字音乐作品的版权保护”。2017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明确将“音乐产业发展”列入“重大文化产业工程”,从国家顶层设计的角度肯定了音乐产业作为国家新兴战略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地位。此外,国家版权局通过“剑网行动”严厉打击各类数字音乐侵权盗版行为,为数字音乐产业正版化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助推数字音乐产业版权生态的良性发展。
(二)数字音乐版权内容进一步丰富
音乐产业作为典型的内容产业,优质的音乐作品是数字音乐传播的基础,也是数字音乐产业良性发展的决定性力量。现阶段,各大数字音乐服务商纷纷加强数字音乐版权内容的开发力度,丰富数字音乐作品的音乐形式,创新数字音乐作品的内容形态,为激烈的市场竞争奠定核心竞争力。一方面,唱片公司通过技术手段将传统的黑胶唱片、磁带、CD唱片转化为数字化形式,通过授权许可或版权代理的方式与数字音乐平台展开合作,提供一体化的数字音乐服务。另一方面,各大数字音乐平台立足自身优势,着眼于用户需求,打造平台特色。例如,酷狗音乐致力于粉丝经济的挖掘,通过“平台+直播”的方式提高用户粘性,打造粉丝经济驱动下的产业新业态;虾米音乐大力发展UGC模式,通过用户内容生成发力原创内容制作;网易云音乐注重音乐社交功能和分享发现功能,根据用户偏好自动匹配优先歌单,提供个性化的歌单内容和高质量的乐评氛围;腾讯音乐首发数字音乐专辑服务以及联合开发电音厂牌、联合出品热门网综等特色音乐服务,为广大用户提供差异化、个性化的数字音乐内容。
(三)数字音乐产业版权格局进一步明朗
数字音乐平台作为音乐版权方与音乐用户的连接器,是数字音乐产业发展的关键因素。随着《关于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通知》的出台,长期困扰数字音乐市场的侵权盗版问题虽得到了有效遏制,但由此引发的版权之争却愈演愈烈。2017年,国家版权局约谈数十家网络音乐公司及网络音乐服务商,为避免恶意竞争和规制市场传播秩序,要求数字音乐作品应采取广泛的“转授权”许可模式,尽量避免独家授权。在国家宏观调控的影响下,2017年9月,阿里音乐集团与腾讯音乐娱乐集团达成音乐版权转授许可合作,腾讯音乐娱乐集团将其代理的环球、华纳、索尼国际三大唱片公司以及YG娱乐、杰威尔音乐、LOEN等音乐版权转授至阿里音乐,同时,阿里音乐集团将其独家代理的滚石、华研、相信、寰亚等音乐版权也转授给腾讯音乐,实现版权资源共享。2018年2月,阿里音乐集团与网易云音乐共同对外宣布,阿里音乐集团将其代理的滚石、SM、BMG等音乐版权资源转授至网易云音乐;同时,网易云音乐将其独家代理的天娱、爱贝克思(avex)、丰华、华研国际等音乐版权转授给阿里音乐,实现版权资源共享。至此,数字音乐版权市场由纷争走向合作,由对抗走向共享,基本上形成腾讯音乐、阿里音乐、网易云音乐三足鼎立的格局,呈现出全新业态。
二、数字音乐产业版权生态的发展困境
(一)知识共享与版权保护的矛盾升级
音乐作品作为人类智慧的结晶,凝结着音乐制作人无差别的智力劳动,由此产生的音乐作品以及录音录像制品由著作权归属方控制,享受国家公权力的保护。在互联网时代下,音乐产品的物理属性逐渐消失,数字化存储技术和传播技术的发展使得音乐产品的使用方式和消费习惯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社会公众渴望自由度更高、成本更低、涵盖内容更广的数字音乐服务,由此引发了数字音乐侵权盗版产品泛滥,严重损害了著作权人的精神权利与财产权利。侵权盗版行为理应受到著作权法的合理规制。然而,知识共享的无界性与版权保护的专有性之间的矛盾、知识共享的无国界性与版权保护的地域性之间的冲突,使得数字音乐产业版权保护出现困难。同时,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大,数字音乐非法传播范围不断缩减,造成社会利益与个人权益之间的矛盾不断激化,甚至可能会引起知识共享与版权保护之间的矛盾升级。
(二)技术创新推动盗版侵权方式更新
1999年,九天音乐网的成立标志着我国数字音乐产业正式进入起步阶段,一时间百度MP3、酷狗音乐、QQ音乐等数字音乐平台如雨后春笋般入驻互联网平台,为广大音乐用户提供免费的在线试听和下载服务,开启了我国数字音乐产业时代。然而,数字音乐产品存储的便捷性、传播的快速性、携带的方便性在带动数字音乐产业飞速发展的同时,音乐侵权盗版问题随之涌现,除了传统的非法上传和下载外,利用互聯网平台进行非法链接、云盘存储、文件共享以及大数据截流等侵权手段层出不穷,导致数字音乐产业版权保护难度增大、侵权举证困难等问题凸显,成为制约我国数字音乐产业繁荣发展的重大难题。
(三)数字音乐版权收益分配机制失衡
数字音乐时代的来临使音乐产业链发生了深刻的变革,传统音乐产业链变更为“音乐内容提供商(独立音乐人或唱片公司)—音乐版权组织(音著协或版权代理公司等)—渠道商(音乐服务商/电信运营商)—终端设备提供商—用户”的数字音乐产业模式。在此模式中,处于中下游的数字音乐平台及电信运营商等取代了传统唱片公司的地位,在数字音乐版权收益中占据垄断地位。然而,优秀的音乐作品是从无到有的创作过程,是词曲创作人智力劳动成果的结晶,是其思想、情感、精神世界的外在表达。但由于我国数字音乐版权缺乏科学合理的价值评估体系,加上版权权益分账不透明、音乐创作主体议价能力不高等问题仍未得到解决,我国数字音乐版权收益分配出现了的失衡现象,音乐创作主体缺乏正向激励,创作积极性不高。
(四)数字音乐版权保护法律制度滞后
互联网技术的产生与发展带动了新型音乐业态的传播与消费,丰富了使用者的音乐体验和感官享受。但是,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也对现有的版权法律体系造成了巨大的冲击,有关数字音乐传播的部分纠纷无法受到版权法律的有效规制。例如,计算机内存中的“临时复制”是否是侵权行为,数字音乐平台宣传线上推广音乐作品时自设的“首播权”合法性问题,著作权人利益分配不均所产生的“二次获酬权”问题,以及“避风港原则”的适用标准不明所导致的侵权主体难以确定等问题都反映了我国版权法律制度存在明显的滞后性,因此推动版权法律与时俱进成为当前数字音乐产业发展的关键问题。
三、数字音乐产业版权生态关系的解构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倡导创新文化,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音乐版权不仅是数字音乐产权价值的重要体现,也是数字音乐产业竞争发展的核心资源。其中,音乐版权创造是源头,版权保护是手段,版权运用是目的,三者相辅相成、共同促进。
(一)数字音乐版权创造
数字音乐时代,优质的原创内容是音乐作品的价值所在,而音乐作品的形成是音樂版权权利产生的关键。音乐创作人以原创内容为起点,以音乐作品为纽带,以音乐版权为核心,形成了“音乐内容—音乐作品—音乐版权”的数字音乐版权创造体系。近年来,数字音乐市场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音乐创作人不仅包括唱片公司旗下的词曲作者,还包括各大数字音乐平台扶持的独立音乐人以及UGC模式下的音乐用户,其共同组成了数字音乐产业版权创造体系的主力军。
一方面,唱片公司凭借着人力、资金、渠道、品牌等传统优势,依然牢牢地把握着“旧世界看门人的优势”,在数字音乐版权的创造上占据主导地位;另一方面,各大数字音乐平台开始向内容领域进军,利用海量用户、流量引入、粉丝经济等新兴优势,扶持原创音乐人,开启版权联合开发模式。通过数字音乐平台线上发布的形式与海量用户直接对接,丰富平台版权曲库,成为数字音乐版权生产的新生力量。例如,虾米音乐开启的“寻光计划”瞄准独立音乐人和歌坛新人,签约大量独立音乐版权,使得虾米音乐具有其他平台所不具备的版权内容,增强版权储量。此外,随着数字传播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智能终端产品的普及,部分数字音乐平台自建UGC模式,高质量的音乐用户可以转化为优质的内容生产者,同时也可以成为音乐版权的创造者。
(二)数字音乐版权保护
数字音乐产业的核心是版权经济,版权保护是数字音乐产业繁荣发展的基本条件。在数字音乐版权保护体系中,法律保护与技术保护互为表里。其中,法律保护是内在要求,技术保护是外在手段,两者相辅相成,共同为数字音乐产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首先,在法律保护层面,我国已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为音乐版权的产生、许可、转让等提供立法保护。其次,通过“剑网行动”的开展加大对侵权盗版产品的打击力度,为数字音乐版权产品提供严格的行政保护。另外,知识产权法院的建立以及知识产权审判体系的改革,为音乐版权诉讼提供司法保护。
在技术保护层面,一方面,数字水印、数字加密、区块链等技术手段能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遏制侵权盗版产品的产生,有利于维护数字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法律权益;另一方面,新兴技术为音乐版权创造和版权运营提供全方位的技术支持,通过技术创新不断探索平台的新玩法,提高音乐版权的多元变现能力,构建完善的商业模式,不断挖掘音乐市场的巨大潜力,加速数字音乐“消费升级”。
(三)数字音乐版权运营
版权运营不仅是数字音乐作品向社会广泛传播的过程,也是数字音乐作品版权价值的集中体现。在数字音乐版权运用体系中,版权运营主体主要包括以唱片公司、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代表的音乐版权组织,以数字音乐平台为代表的音乐服务提供商、电信运营商和终端设备提供商,通过商业资本与音乐版权的完美融合,提高版权资源配置效率,促进版权价值流动与版权价值增值,实现版权运营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效统一。
首先,音乐版权组织作为版权的继受者,拥有海量的版权资源,掌握版权运营的核心话语权,通过授权许可的方式将版权资源分发给数字音乐平台、电信运营商以及终端设备提供商等,将版权资源转化为经济效益,实现版权价值的快速流动。其次,各大数字音乐服务商纷纷在版权运营上发力,创新版权运营模式,开启版权运营新格局。一方面,在版权授权模式上,各大音乐平台开启“转授权”合作模式,将拥有的独家版权资源以合作、购买或赠送的方式分享给其他音乐平台,既扩大了数字音乐平台版权曲库规模,又实现了版权分销,降低了版权费用,实现双赢。另一方面,在版权运营商业模式上,除传统的广告、会员付费、数字专辑销售、版权授权、视频直播外,出现了数字音乐专辑、音乐短视频、在线K歌、音乐电商、音乐社交、网络直播等商业模式,实现音乐版权全运营。再次,电信运营商一方面为数字音乐版权服务提供网络技术支持,另一方面自身也开展不同形式的无线音乐增值服务,如彩铃、原生铃声、IVR等,通过音乐版权运营带动市场收入增长。最后,终端设备服务商一方面为音乐版权服务提供物质载体,另一方面,也利用产品优势推出手机音乐服务。目前,小米手机已经获得了全球三大国际唱片公司以及杰威尔音乐、太合音乐、福茂唱片等30多家唱片公司的音乐版权资源授权许可,成为版权运营的新主体。
四、数字音乐产业版权生态的治理措施
(一)建立数字音乐产业生态法治体系
“生态法治”概念是遵循习近平总书记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思想,结合依法治国要求而提出的。生态法治框架下数字音乐产业的建设路径,包括系统推进科学的生态法律体系、严格的生态执法体系、公正的生态司法体系、自觉的生态守法体系,此“四位一体”的生态法治格局是推动数字音乐产业良性发展的根本保障。在科学立法上,应尽快推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工作的开展,明确数字音乐作品“临时复制”的侵权界定问题,合理规范网络运营商“避风港原则”与“红旗原则”的适用范围,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为数字音乐作品版权保护提供全方位的立法保障。
在严格执法上,要加大对数字音乐侵权作品、违法网站、不法平台的查处力度,积极推动词曲作者、唱片公司、集体管理组织与网络音乐服务商建立快速维权机制与绿色维权通道,充分发挥行政执法高效便捷的优势,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在公正司法上,一方面要积极发挥区块链等新型技术在数字音乐作品侵权案件中证据收集、司法审判上的作用,提高司法认定的科学性与真实性;另一方面,发挥知识产权司法审判民事、行政、刑事“三合一”的制度优势,明确数字音乐作品侵权责任,提高侵权赔偿额度,发挥司法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主导作用。在自觉守法上,要加强版权保护意识的培养。具体来說,音乐创作人要坚决抵制抄袭行为,遵守职业道德;数字音乐服务商要树立行业自律意识,加强网络平台监管力度,严格履行审查义务,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音乐用户要加强付费意识的培养,尊重音乐人的劳动成果。
(二)创新数字音乐产业版权分配机制
合理有效的分配机制,不仅是数字音乐产业市场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音乐服务商保障利益、减少间接侵权的重要手段,还是保障音乐作品创作环节的基本要素。首先,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版权评估体系,引入第三方价值评估机构,改善以往把音乐版权作为一种简单的“商品”集体打包、批量售卖的价值失衡状态;充分考虑音乐作品的制作水准与市场潜力、市场号召力与影响力,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提高版权评估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其次,建立公开透明的授权、监测、计费与收益结算机制,使音乐作品的版税收入流向清晰、透明,既能准确反映音乐作品的价值变动,又能减少产业链内相关主体之间利益纠纷,实现版权收入的公开化与透明化。最后,建立集音乐创作者、音乐版权组织、数字音乐平台、电信运营商及第三方监管平台为一体的版权分配平台,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激发市场创作活力,减少音乐作品侵权现象的产生,提高全社会的版权保护意识。
(三)加强数字音乐产业技术保护步伐
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出台,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的收集、固定和防篡改技术在司法审判中的效力得以确认,为数字音乐产业的版权保护提供了新进路,得到日益广泛的应用。首先,区块链技术通过时间戳链条以及基于密码技术的连续数字签名能够完整记录数字音乐作品从最初的创意产生到最终的作品形成之间的所有变化,实现版权登记和版权追溯,解决数字音乐作品著作权归属问题。其次,区块链技术所形成的时间戳电子证据能够为著作权人提供包括作品的提交时间、著作权归属证明以及版权交易信息等方面完整的证据链条,有效简化诉讼举证程序、降低诉讼维权成本,促进数字音乐产业可持续发展。最后,区块链技术利用智能合约的方式能够突破版权交易的时空限制,提高版权交易的效率,促进版权价值的转化,实现版权运营商业模式的创新。
(四)优化数字音乐产业的发展环境
数字音乐产业的健康发展不仅是促进我国音乐产业繁荣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我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的应有之义。首先,政府要加快制定数字音乐产业长远发展的战略规划,发挥政府对数字音乐市场的宏观调控和监督引导作用,促进数字音乐产业的良性发展。其次,加大数字音乐产业的财政支持力度,积极引入市场力量参与数字音乐产业的投融资建设,通过财政支持和社会资本的有机结合,激发数字音乐市场新的活力。最后,要加强数字音乐产业人才培养体系建设,建立数字音乐创作、传播、运用、保护的全产业人才链条,完善人才激励机制,为数字音乐产业的长远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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