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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新冠肺炎出院患者康复方案(试行)》

2020-05-11

中国食品 2020年7期
关键词:联合体品种种子

为改善新冠肺炎患者呼吸功能、躯体功能以及心理功能障碍,规范康复的操作技术及流程,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

改善新冠肺炎出院患者呼吸困难症状和功能障碍,减少并发症,缓解焦虑抑郁情绪,降低致残率,最大程度恢复日常生活活动能力、提高生活质量。

二、适用人群及场所

(一)人群:新冠肺炎出院患者。

(二)场所:指定的出院后患者康复医疗机构、隔离场所、养老院、社区、家庭。

三、主要内容

(一)需开展康复治疗的功能障碍

呼吸功能障碍。表现为咳嗽、咳痰、呼吸困难、活动后气短,可伴有呼吸肌无力及肺功能受损等。

躯体功能障碍。表现为全身乏力、易疲劳、肌肉酸痛,部分可伴有肌肉萎缩、肌力下降等。

心理功能障碍。有恐惧、愤怒、焦虑、抑郁等情绪问题。

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及社会参与能力障碍。无法独立完成穿脱衣、如厕、洗澡等。无法实现正常的人际交往和无法重返工作岗位。

(二)康复功能评估

呼吸功能评估。采用呼吸困难指数量表(mMRC)等进行评估,有条件地区或机构建议行肺功能检查。

躯体功能评估。采用Borg自觉疲劳量表、徒手肌力检查等进行评估。

心理功能评估。采用抑郁自评量表(SDS)、焦虑自评量表(SAS)、匹兹堡睡眠问卷等进行评估。

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评估。采用改良巴氏指数评定表等进行评估。

六分钟步行试验。要求患者在平直走廊里尽可能快地行走,测定六分钟的步行距离,最小折返距离≥30米。

(三)康复治疗方法

1.呼吸功能训练

主动循环呼吸技术(ACBT):一个循环周期由呼吸控制、胸廓扩张运动和用力呼气技术三个部分组成。呼吸控制阶段指导患者用放松的方法以正常的潮气量进行呼吸,鼓励肩部及上胸部保持放松,下胸部及腹部主动收缩,以膈肌呼吸模式完成呼吸,该阶段持续时间应与患者对放松的需求相适应。胸廓扩张阶段强调吸气,指导患者深吸气到吸气储备量,屏息1-2秒,然后被动而轻松的呼气。用力呼气阶段为穿插呼吸控制及呵气,呵气是一种快速但不用最大努力的呼气,过程中声门应保持开放。利用呵气技巧进行排痰,代替咳嗽降低呼吸肌做功。注意在呵气过程中用口罩遮挡。

呼吸模式训练:包括调整呼吸节奏(吸:呼=1:2)、腹式呼吸训练、缩唇呼吸训练等。

呼吸康复操:根据患者体力情况进行卧位、坐位及站立位的颈屈伸、扩胸、转身、旋腰、侧躯、蹲起、抬腿、开腿、踝泵等系列运动。

2.躯体功能训练

有氧运动:针对患者合并的基础疾病和遗留功能障碍问题制订有氧运动处方。包括踏步、慢走、快走、慢跑、游泳、太极拳、八段锦等运动形式。以运动后第二天不出现疲劳的运动强度为宜,从低强度开始,循序渐进,每次20-30分钟,每周3-5次。对于容易疲劳的患者可采取间歇运动形式进行。餐后1小时后开始。

力量训练:使用沙袋、哑铃、弹力带或瓶装水等进行渐进抗阻训练,每组15-20个动作,每天1-2组,每周3-5天。

3.心理康复干预

设计可产生愉悦效应及转移注意力的作业疗法,达成调整情绪、疏解压力的目的。通过专业心理学培训的护理人员和康复治疗师也可以开展专业的心理咨询,包括正念放松治疗和认知行为治疗。注意慎用让患者重复叙述创伤经历的方法,以免造成重复伤害。如出现精神障碍,建议精神专科介入。

4.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训练

对患者进行日常生活活动指导。主要是节能技术指导,将穿脱衣、如厕、洗澡等日常生活活动动作分解成小节间歇进行,随着体力恢复再连贯完成,逐步恢复至正常。

四、有关注意事项

1.禁忌证。如患者出现以下情况之一,不建议开展上述康复治疗。(1)静态心率>100次/分。(2)血压<90/60mmHg、>140/90 mmHg或血压波动超过基线20mmHg,并伴有明显头晕、头痛等不适症状。(3)血氧飽和度≤95%。(4)合并其他不适合运动的疾病。

2.当患者在治疗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应立即停止上述康复治疗,重新评估并调整治疗方案。(1)出现明显疲劳,休息后不能缓解。(2)出现胸闷、胸痛、呼吸困难、剧烈咳嗽、头晕、头痛、视物不清、心悸、大汗、站立不稳等。

3.当患者合并有肺动脉高压、充血性心力衰竭、深静脉血栓、不稳定的骨折等疾病,则应与专科医生咨询相关注意事项后再开始呼吸康复治疗。

4.高龄患者常伴有多种基础疾病,体质较差,对康复训练的耐受能力较差,康复治疗前应进行综合评估,康复训练应从小剂量开始,循序渐进,避免出现训练损伤及其他严重并发症。

5.重型、危重型患者出院后,视当地康复医疗工作实际,可在指定的康复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出院后康复。轻型、普通型患者出院后,社区及居家应适当休息、适当运动,尽最大可能恢复体能、体质和免疫能力。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2020年农业农村绿色发展工作要点》

2019年,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意见》精神,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创新工作思路,强化工作举措,推动农业农村绿色发展取得明显成效。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实现之年。为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扎实推进质量兴农、绿色兴农,不断强化绿色发展对乡村振兴的引领,制定2020年农业农村绿色发展工作要点。

一、积极推进农业绿色生产,增加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

(一)优化种养业结构。立足水土资源匹配性,进一步调整优化农业区域布局。在长江流域和黄淮海地区发展大豆、油菜及花生等油料作物,促进地力培肥和种养循环发展。巩固东北冷凉、西北风沙干旱等非优势区玉米结构调整成果。加强优质牧草生产基地建设,以北方农牧交错带为重点实施粮改饲面积1200万亩以上,建设高产优质苜蓿基地100万亩。(部种植业司、畜牧兽医局分别负责)

(二)推行标准化生产。加快建立农业高质量发展标准体系,制定修订农兽药残留标准1100项,其他行业标准200项。创新开展绿色高质高效行动,创建一批标准化基地,推广一批粮油和经济作物生产全过程高质高效技术模式。实施对标达标提升行动,鼓励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生产经营主体按标生产,有条件的可申请良好农业规范认证。鼓励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整建制推行全程标准化生产。(部监管司、种植业司分别负责)

(三)发展生态健康养殖。继续实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在至少100家养殖场开展试点。创建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200家以上、健康养殖示范县5个以上,重点发展池塘工程化、工厂化循环水养殖。稳步发展稻渔综合种养,积极发展深远海抗风浪网箱养殖和盐碱水渔农综合利用,大力发展大水面生态渔业,鼓励发展碳汇渔业,支持深远海养殖业发展。(部畜牧兽医局、渔业渔政局分别负责)

(四)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建立生产者自我质量控制、自我开具合格证和自我质量安全承诺制度。加强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和管理,实施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工程,培育打造200个地理标志农产品。开展国家农业品牌营销行动,继续发布中国农业品牌目录。启动实施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工程,减少农产品流通损耗。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定格、网格定人、人员定责”的网格化管理,增加产地、“三前”环节、禁用药物抽检比例。(部监管司、市场司分别负责)

二、加强农业突出环境问题治理,净化产地环境

(五)持续推进化肥减量增效。深入实施化肥减量增效行动,确保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保持化肥使用量负增长。选择300个粮棉油生产大县开展化肥减量增效试点,集成推广水稻侧深施肥、玉米种肥同播、小麦一次性施肥等高效施肥技术,示范带动全国化肥减量增效。持续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农企合作,科学制定大配方,推进配方肥落地。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试点实施范围向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等区域倾斜,试点作物从苹果、柑橘、蔬菜、茶叶向其他具有地方特色、节肥潜力大的园艺作物拓展。(部种植业司牵头)

(六)持续推进农药减量控害。深入开展农药减量增效行动,确保农药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保持农药使用量负增长。实施绿色防控替代化学防治行动,继续创建100个绿色防控示范县,推广生态控制、生物防治等绿色技术和新型植保机械,推行专业化统防统治。在粮食主产区和果菜茶优势区,打造一批全程绿色防控示范样板,带动农药大面积减量增效,力争主要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30%以上。加强农药安全使用监督检查,加大违规使用农药问题的查处力度。(部种植业司牵头)

(七)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基本完成大规模养殖场粪污治理设施建设。组织开展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建设情况核查,确保配套率达到95%以上。持续实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先行将100个左右具备条件的非畜牧大县纳入实施范围。健全畜禽粪污处理利用标准体系,鼓励发展收贮运社会化服务组织,探索粪肥运输、施用引导激励政策。(部畜牧兽医局牵头)

(八)全面实施秸秆综合利用行动。以东北地区为重点,持续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建设一批全域全量利用重点县。成立秸秆综合利用技术专家组,指导开展技术示范、模式集成,提升农作物秸秆科学利用水平。建立全国秸秆资源台账,探索搭建国家、省、市、县四级秸秆资源数据共享平台,为实现秸秆利用精准监测、科学决策提供依据。(部科教司牵头)

(九)深入实施农膜回收行动。出台《农用薄膜管理办法》,建立全程监管体系。积极贯彻落实地膜新国标,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禁不达标地膜流入市场、铺进农田。建设一批农膜回收重点县,推广应用标准地膜,推进机械化捡拾、专业化回收。持续开展地膜残留例行监测,掌握农田地膜残留量、使用量、回收量等。试验示范全生物降解地膜。(部科教司牵头)

(十)探索开展农药肥料包装废弃物回收。会同生态环境部制定印发《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情况监测调查。落实《肥料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指导意见》,探索開展肥料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试点。支持各地探索农药肥料包装废弃物回收模式,合理划分生产企业、经营单位、使用者的回收义务,鼓励使用者主动回收农药化肥包装废弃物。(部种植业司牵头)

(十一)强化土壤污染管控与修复。围绕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目标任务,完成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健全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聚焦重点区域、重点作物,坚持治用结合,在轻中度污染耕地推广安全利用技术,对重度污染耕地实施种植结构调整,全年治理面积5000万亩左右。(部科教司牵头,种植业司参与)

三、强化农业资源保护,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十二)继续加强耕地资源保护利用。继续实施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坚持轮作为主、休耕为辅。逐步退出地方积极性不高、试点效果一般、三年试点到期的休耕任务。以东北玉米主产区为重点,启动东北黑土地保护性耕作行动计划,推广秸秆覆盖还田免(少)耕播种等关键技术,面积达到4000万亩。继续实施耕地质量提升行动,开展耕地质量监测评价。(部种植业司、农田建设司、农机化司牵头,计财司参与)

(十三)加快发展节水农业。以玉米、马铃薯、棉花、蔬菜、瓜果等作物为重点,大力推广膜下滴灌水肥一体化、集雨补灌软体集雨窖、全膜覆盖、半膜覆盖等农业旱作节水技术,提高天然降水和灌溉用水利用效率。以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为重点,完成2000万亩高效节水灌溉建设任务。在华北、西北等旱作区建立高标准旱作节水示范区220个,辐射带动旱作节水农业技术大面积应用,示范区水分生产力提高10%。(部种植业司牵头)

(十四)加强农业生物多样性保护。强化农业野生植物资源管理,推动完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开展农业野生植物资源调查与抢救性收集。落实珍稀濒危水生生物拯救(保护)行动计划,新建一批原生境保护工程,提高重要物种资源保护水平。规范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行为,会同相关部门严厉打击野生动物违规交易。(部科教司、渔业渔政局、长江办分别负责)

(十五)强化渔业资源养护修复。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健全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标准、评估体系。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常年禁捕,做好渔民退捕工作,探索長江生物完整性指数评价体系。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不断压减海洋捕捞强度,持续推进减船转产,推动沿海省份全面开展限额捕捞试点,规范有序发展海洋牧场。组织实施“中国渔政亮剑2020”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持续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部渔业渔政局、长江办分别负责)

四、持续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不断改善村容村貌

(十六)整治提升村容村貌。以干干净净迎小康为主题,深入开展村庄清洁行动,指导各地在着力清理环境脏乱差、提升村容村貌的基础上,着力引导农民群众转变不良生活习惯,养成科学卫生健康的生活方式,不断健全长效保洁机制。以中西部地区为重点,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整县推进工程,统筹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等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指导地方建立完善问题投诉反馈和发现整改机制。(部社会事业司牵头)

(十七)扎实推进农村厕所革命。指导各地分类推进农村厕所革命,进一步提升农村改厕质量和成效,东部地区、中西部城市近郊区等有基础有条件的地区基本完成农村户用厕所无害化改造。做好农村厕所革命整村推进财政奖补政策组织实施工作,加强调查研究,推动奖补政策更好落实落地。组织相关部门、专家、企业等各方力量,推动农村三格式户厕建设、运行维护以及村镇集中下水道收集户厕建设等规范编制。(部社会事业司牵头)

(十八)推进美丽宜居乡村建设。积极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指导各地因地制宜分类推动美丽宜居村庄建设。积极开发绿色生态产品和服务产品,大力发展休闲采摘、观光旅游等新产业新业态,提供观光农业、游憩休闲、生态教育等服务,打造特色突出、主题鲜明的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精品,将生态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部社会事业司、乡村产业司分别负责)

五、强化统筹和试验试点,夯实农业绿色发展基础

(十九)推进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先试支撑体系建设。在国家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试点县,探索建立绿色农业技术、标准、产业、经营、政策、数字体系,集中连片开展绿色种养技术应用试验,建设一批农业绿色发展长期固定观测试验站,总结不同生态类型、不同作物品种的农业绿色发展典型模式。组织举办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先试支撑体系建设工作研讨班。(部规划司负责)

(二十)统筹推动重点区域农业绿色发展。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指导长江经济带省区扎实开展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大力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持续做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实施水产养殖尾水有效处理或循环利用;强化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加大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及其栖息地保护力度。指导推动沿黄省区加强农业生态保护,发展节水农业,推行绿色生产方式,调整农业结构,配合做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编制工作。(部规划司牵头)

(二十一)加强农业绿色发展基础性工作。启动《全国农业绿色发展规划(2021-2025年)》编制工作。加强《关于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意见》重点工作调度,加快推进目标任务落实,相关情况报党中央、国务院。组织召开农业绿色发展研讨会,发布《中国农业绿色发展报告2019》。继续以国家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为重点,开展农业资源台账建设。完善农业绿色发展研究体系,推动将中国农业资源与区划学会更名为中国农业绿色发展研究会。(部规划司牵头,有关司局、中国农科院参与)

四川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四川省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管理,规范品种试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和《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的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试验内容

第三条:品种试验包括以下内容: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引种备案适应性试验;DUS测试。

第四条:区域试验应当对品种丰产性、稳产性、适应性、抗性等进行鉴定,并进行品质分析、DNA指纹检测、转基因检测等。

第五条:生产试验在同一生态类型区,按照当地主要生产方式,在接近大田生产条件下对品种的丰产性、稳产性、适应性、抗性等进一步验证;并对品种质量、杂交种新亲本和常规种原种的特征特性进行鉴定。

第六条:引种备案适应性试验是按照当地主要生产方式,在接近大田生产条件下,对同一适宜生态区拟引种备案品种的丰产性、稳产性、适应性、抗性等进行验证。

第七条:DUS测试是对品种的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进行测试,具体操作按照DUS测试指南进行。

第三章:试验类型

第八条:品种试验的组织方式包括公益性试验、绿色通道试验、联合体试验、特殊类型试验、自主生产试验和引种备案适应性试验。

第九条:公益性试验是利用财政经费统一组织开展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

第十条:绿色通道试验是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符合农业部规定条件、获得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许可证的种子企业)对其自主研发的主要农作物品种自行开展的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

第十一条:联合体试验是由符合条件的企业联合体、科企联合体和科研单位联合体牵头单位组织实施,对联合体成员单位自有的主要农作物品种自行开展的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

第十二条:特殊类型试验是申请品种试验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者)对自有特殊类型品种自行开展的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特殊类型品种的范围由四川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品审会)确定。

第十三条:自主生产试验是申请者在公益性品种区域试验基础上,经四川省种子站(以下简称省种子站)同意后,自行开展的生产试验。

第十四条:引种备案适应性试验是申请者对拟引种备案品种自行开展的适应性试验。

第四章:试验体系及要求

第十五条:公益性試验由省种子站负责组织实施;绿色通道试验由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组织实施;联合体试验由联合体牵头单位组织实施;特殊类型试验和自主生产试验由申请者组织实施;引种备案适应性试验由引种者组织实施。

省种子站对各类试验进行统一监督,分类管理。试验组织实施单位负责审核试验申请材料、制定试验实施方案、组织试验考察、监督指导试验实施、开展技术培训、召开试验总结会议、建立试验资料档案等。

第十六条:试验主持单位和试验主持人由试验组织实施单位确定。试验主持单位应当支持试验主持人工作。试验主持人负责协助制定试验实施方案、开展试验监督检查和技术培训,监督指导试点试验开展、起草品种试验总结报告。试验主持人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5年以上品种试验工作经历,试验主持人原则上3年内不得调整。公益性试验主持人负责对所在生态区组各渠道试验主持人的监督和统一协调管理。

第十七条: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引种备案适应性试验、DUS测试承担单位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稳定的试验用地(自有或5年以上租期)、仪器设备、技术人员等,品种试验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品种试验相关工作经历,并定期接受相关技术培训。

第十八条:抗性鉴定、DNA指纹检测由省品审会指定的机构承担;品质检测、转基因检测由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DUS测试由申请者自主或委托农业部授权的测试机构开展;杂交种新亲本和常规种原种的特征特性鉴定由省品审会办公室组织实施;品种质量田间鉴定由省种子站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绿色通道试验、联合体试验、特殊用途品种试验、自主生产试验、引种备案适应性试验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将试验承担单位和试验技术人员相关信息,报省种子站备案。

第二十条:试验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品种试验实施方案,客观、公正鉴定参试品种,积极配合试验考察、参加技术培训,按时完成年度试验总结,对品种试验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对品种试验材料及数据保密。省种子站依据试验技术规程、相关行业标准和试验实施方案,对试验承担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技术指导。

第五章:试验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一条:申请者应当向试验组织实施单位提出试验申请、申请公益性试验的,由申请者直接向省种子站提出申请;申请开展绿色通道试验的,由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将试验实施方案报省种子站备案;申请开展其他自主试验的,由试验组织实施单位将申请材料报省种子站审核,审查合格后方可开展试验。

在中国境内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我省申请品种试验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种子企业代理。

第二十二条:申请试验的品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与现有品种(已审定通过或已参加试验的其他品种)有明显区别;形态特征、生物学特性一致;遗传性状稳定;具有符合《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的名称,外省或国家已经审定通过的品种,品种名称必须与外省或国家审定公告的品种名称一致;已完成同一生态类型区2个生产周期以上、每年不少于5个点以上的品种比较试验;申请绿色通道试验的品种应为育繁推一体化企业自主研发的品种,申请其他自主试验的品种应为申请者自有的品种;申请引种备案适应性试验的品种应为同一适宜生态区其他省已审定通过的品种。

第二十三条:申请公益性品种试验的,直接向省种子站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1.《四川省主要农作物品和试验申请表》,小麦于7月底前,水稻、玉米、大豆、棉花于11月底前报送至省种子站,申请表包括作物种类和品种名称、申请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号码、传真、国籍、品种选育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育种者)、品种主要特征特性、品种来源及选育经过(含亲本)、品比试验结果、填报信息真实性承诺等内容。2.品种比较试验汇总报告。3.非转基因品种承诺书。省种子站根据试验容量安排品种试验,并通知申请者按照相应作物供种通知要求提供足量的试验种子。对逾期不提供试验种子或种子质量未达到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二十四条:申请开展绿色通道试验和引种备案适应性试验的,应当在播种前30日内将试验实施方案报省种子站备案。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和引种备案申请者应当建立试验实施方案、试验原始数据等相关信息的档案,并对试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保证可追溯,接受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申请开展联合体试验、特殊类型试验和自主生产试验的,应当在播种前30日内将申请材料报省种子站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省品种试验统一管理。除应当提交第二十三条所列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试验实施方案、合作协议、试验主持人和试验承担单位技术人员相关资质证明等材料。

第二十六条:申请开展联合体试验的,应符合以下条件:1.联合体成员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开展相应试验的能力与条件;在同一作物的同一生态试验区组,一个法人单位只能参加一个联合体;具有相同法定代表人的单位、同一企业的控股子公司等不能参加同一联合体。2.联合体成员单位应不少于5家,组建联合体时每个成员单位均应有品种参加试验,且参试品种应当是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自有品种,在初次申请参加试验的品种未完成试验程序前,联合体成员不得变更。3.每个联合体应确定1个主持单位和1名试验主持人,主持单位应是四川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应为地市级以上科研单位或为获得相应作物A、B、C类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主持单位还应具备品种选育能力,具有2个(含)以上审定品种。4.联合体成员单位发生少数变更的,按以下情况提交说明材料:(1)有成员单位退出,但余下成员单位不少于5家,且牵头单位未发生变化时,由牵头单位提交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2)新增成员单位,但新增数不超过原成员单位数的30%,且牵头单位未发生变化时,由牵头单位提交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3)成员单位变更数量不超过原成员单位数量的30%,且牵头单位发生变更的,提交新的全体成员单位共同签章说明。

第二十七条:参加绿色通道试验或联合体试验的品种,不再参加相应区组的公益性试验。

第二十八条:申请者自主开展DUS测试的,应当在播种前30日内将测试方案报省种子站。省种子站对DUS测试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样品和测试报告的真实性进行抽查验证,DUS测试所选择近似品种应当为特征特性最为相似的品种,测试报告应当由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签字。

第六章:试验实施及要求

第二十九条:试验实施方案应根据我省生态特点和农业生产实际,合理设置试验组别,选取具有典型生态代表性的试验点,科学制定,实施方案应包括试验目的、试验组别、试验品种(含对照品种)及育种者、试验设计、试验承担单位与试验具体负责人、试验点分布、田间小区面积、试验密度、田间管理、收获要求、调查记载、抗性鉴定、品质检测、DNA指纹检测、转基因成分检测、标准样品提交、试验报告等内容。

公益性试验实施方案由省种子站制定,自主试验方案参照公益性试验方案制定,试验点数量应当不少于相应生态区组公益性试验试验点数量,且分布于具有典型生态代表性的不同县级行政区域内。

第三十条:区域试验时间不少于两个生产周期,水稻、小麦、玉米每年试验点不少于7个,大豆、棉花每年试验点不少于5个,田间试验设计原则上采用随机区组排列,随机区组设计不少于三次重复。不宜采用随机区组排列的,可采用间比法排列,间比法排列小区面积不少于120平方米,高原组、特殊类型试验间比法排列面积可减少。生产试验点数量不少于5个,引种备案适应性试验试点数量不少于7个,每一个品种在一个试验点的种植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不大于2000平方米,试验时间不少于一个生产周期。第一年区域试验综合性状突出的品种,生产试验可与第二年区域试验同步进行。综合性状突出的标准由相应作物专业委员会确定。特殊类型品种生产试验可与区域试验合并进行。

第三十一条: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引种备案适应性试验对照品种应当是同一生态类型区同期生产上推广应用的已审定品种,具备良好的代表性,对照品种由省品审会办公室会同相关专业委员会确定,并根据农业生产发展的需要适时更换,报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备案。没有合适对照品种或对照品种表现异常时,由省品审会相关专业委员会和试验总结会讨论确定评价标准。绿色通道试验、联合体试验、特殊类型品种试验、自主生产试验和引种备案适应性试验对照品种设置,应与公益性试验相应组别一致。

第三十二条:公益性试验由省种子站从申请者提供的试验种子中留取标准样品进行DNA指纹检测,从生产试验种子中留取标准样品作短期保存,审定公告后1个月内向国家农作物品种标准样品库提交标准样品。联合体试验和特殊类型品种试验由主持单位或试验组织实施单位,从成员单位提供的生产试验种子中留取标准样品提交至省种子站短期保存,审定公告后1个月内向国家农作物品种标准样品库提交标准样品。绿色通道试验品种应在通过审定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由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向国家农作物品种标准样品库提交标准样品,引种备案适应性试验由引种者在报送试验方案时向省种子站提交标准样品。

第三十三条:试验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品种试验考察,检查试验质量、鉴评试验品种表现,并形成考察报告,对田间表现出严重缺陷的品种保留现场图片资料。

第三十四条:试验组织实施单位应当组织申请者代表参与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引种备案适应性试验收获测产。测产数据由试验技术人员、试验承担单位负责人和申请者代表签字确认。自主试验组织实施单位应当接受当地种子管理部门的测产监督,由市(州)种子管理部门随机抽取本辖区内不低于10%的试点进行现场测产,测产由市(州)或县(市、区)种子管理部门现场监督,并签字确认测产数据。

第三十五条:计划解散的联合体剩余少数品种的,应按以下原则继续试验或停止试验:1.由剩余品种单位补足到每个组别5个品种(含对照)以上的,方可开展该组别试验,由开展品和试验单位承担相应责任。2.同一组别多个计划解散的联合体其剩余品种联合开展试验的,共同承担相应赁任。3.剩余品种单位委托其他联合体开展试验的,由开展试验的联合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试验总结及要求

第三十六条:每个生产周期结束后,试验主持人应及时完成年度试验总结报告。绿色通道试验、联合体试验、特殊类型试验和自主生产试验主持人应将试验总结电子版和纸质材料报送省种子站。

第三十七条:年度试验总结报告完成后,应召开试验总结会。公益性试验、联合体试验、特殊类型试验和自主生产试验总结会议由省种子站统一组织召开,自主开展品种试验的相关代表参会费用自理。

第三十八条:省品审会专业委员会和试验总结会根据试验汇总结果、验考察情况,确定品种是否终止试验、继续试验、提交审定,由省种子站将品种处理结果及时通知申请者。

第三十九条:试验总结会结束后30天内,联合体试验、特殊类型品种试验、自主生产试验主持人应根据区试年会意见,将修改完善的试验总结报告电子版和纸质版(A4纸装订,一式两份)报送省种子站。

第四十條:对于完成试验程序的品种,申请者、品种试验组织实施单位、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应当在2月底和9月底分别将稻、玉米、棉花、大豆品种和小麦品种试验汇总报告(包括各试验点数据、汇总结果、DUS测试报告)提交省品审会办公室。省种子站负责公益性试验品种初审会议材料整理及各渠道试验品种初审会议材料汇总整理工作。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省种子站负贵四川省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品种试验的总体规划和布局,受理绿色通道品种试验和引种备案适应性试验方案备案,负责联合体等自主试验方案审核批复,以及各类试验的实施指导和监督。(州)和县(市、区)种子管理部门协助开展辖区内品种试验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省种子站应当在省农业农村厅官方网站发布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方案,接受社会监督。省种子站应当定期组织公益性试验开放日活动,接受申请者监督和社会监督。因病害、抗性、结实性等重大缺陷一票否决和因特殊原因终止试验的,应当由相关专家或申请者现场确认。

第四十三条:品种试验单位及工作人员对在试验过程中获知的申请者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对外提供申请品种审定的种子或者谋取非法利益。

第四十四条:对试验承担单位和个人实行奖惩制度,每年对试验承担单位和个人进行考核评比,连续2-3年出色完成试验任务的单位和个人,由省品审会给予通报表扬。对于不按照试验方案执行、田间管理不到位、试验质量差、不及时报送年度试验总结的试验承担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承试资格等处罚。

第四十五条:品种测试、试验、鉴定机构伪造试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按照《种子法》第七十二条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六条:品种试验过程中,参试品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试验组织实施单位应当终止该品种的试验;性质严重的,三年内不受理该品种申请者所有作物的审定申请。不具备特异性、一致性或稳定性的;年际间、区组间更换品种组合的;转基因等信息承诺不真实的;不同渠道相应区组重复申请试验的;同一品种以不同名称参试的。申请者在申请品种试验过程中有欺骗、贿赂等不正当行为的,三年内不受理其申请。

第四十七条:联合体成员单位弄虚作假的,终止联合体品种试验审定程序;弄虚作假成员单位三年内不得申请品种审定,不得再参加联合体试验;其他成员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三年内不得参加其他联合体试验。自行开展特殊类型试验和自主生产试验单位有造假行为的,终止该品种试验审定程序,造假单位不得再自行开展试验,三年内不得申请品种审定。引种备案单位弄虚作假的,终止引种备案申请受理,三年内不得申请引种备案。

第四十八条: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自行开展品种试验有造假行为的,按照《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第五十二条进行处罚。

第四十九条:绿色通道试验、联合体试验、特殊类型试验、自主生产试验和引种备案适应性试验承担单位不按方案执行、不配合监督检查的,应当对试验组织实施单位提出批评;情节严重的,应当终止该试验程序。

第五十条:申请者存在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同时实施行业信用惩戒。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

第五十二条:自主研发品种是指自主选育且为第一选育单位的品種,自有品种是指自主选育或联合选育的品种。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2020年3月2日起实施,2010年印发的《四川省农作物品种试验管理办法》及2017年印发的《四川省主要农作物品种联合体试验管理办法》和《四川省主要农作物特殊用途品种试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由四川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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