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将遴选32个普通高中新课程新教材实施国家级示范区和96所示范校
2020-05-11
本报综合消息 近日,教育部发布《关于遴选建立普通高中新课程新教材实施国家级示范区和示范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决定,从2020年开始,教育部将在全国遴选建立32个普通高中新课程新教材实施国家级示范区、96所国家级示范校。
一、《通知》的总体安排
从2020年开始,教育部将在全国遴选建立32个普通高中新课程新教材实施国家级示范区、96所国家级示范校,每省份设立1个国家级示范区和3所国家级示范校(示范校原则上在示范区内),建设周期为3年。2019年和2020年秋季学期开始实施新课程新教材的省份率先启动国家级示范区和示范校建设。其他省份经遴选确定的示范区和示范校,原则上于使用新教材当年启动建设工作。各省(区、市)要充分依托新课程新教材国家级示范校,开展普通高中新课程培训基地学校建设。
二、国家级示范区和示范校的重点任务
1.国家级示范区工作任务:(1)研究制订示范区工作方案,完善本地新课程新教材实施方案,健全新课程新教材实施和课程开发与课程资源保障机制,探索市域推进课程改革的有效工作机制;(2)深入开展新课程新教材培训,加强教研体系建设,加强对本地普通高中学校的工作指导;(3)加强课程教材实施监管,指导监督学校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方案、使用国家审定教材,探索建立市域新课程新教材实施监测机制,完善质量监测办法;(4)完善普通高中办学质量评价,加快构建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教育体系,进一步健全立德树人落实机制;(5)认真总结凝练示范区工作经验,探索形成可借鉴、可推广的市域实施新课程新教材的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并加强宣传推广。
2.国家级示范校工作任务:(1)结合本校实际研究制订新课程实施规划,完善学校课程管理制度,开齐开足开好国家规定的各类课程,积极开发开设丰富多彩的选修课程,探索完善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落实国家和地方关于教材教辅有关管理规定;(2)建立健全学校教学组织管理、学生发展指导、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校本教研等制度,深化教学改革,形成可借鉴、可推广的优秀教育教学案例;(3)加强校本教研,结合本校实际开展新课程新教材实施重点难点问题研究,积极探索形成可借鉴、可推广的学校实施新课程新教材的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4)认真总结凝练示范校工作经验,积极组织开展研讨交流和经验推广,建立与薄弱高中、农村学校对口帮扶机制,切实发挥好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
三、国家级示范区和示范校的申报条件
1. 国家级示范区申报条件:(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正确的教育政绩观和科学的质量观,积极发展素质教育;(2)积极推进普通高中学校多样化有特色发展,整体办学水平较高;(3)课程教学改革取得积极成效,具有可借鉴、可推广的改革成果;(4)高度重视课程改革工作,课程改革组织能力和教研支撑能力较强,新课程新教材培训取得实效,具备开展示范区工作的相应保障条件。
2. 国家级示范校申报条件:(1)坚持正确办学方向,严格依法治校、依法办学,近年来无违规办学和招生行为;(2)坚持科学的教育质量观,积极发展素质教育,注重学生全面发展,强化学生综合素质培养;(3)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方案,规范使用审定教材,具有较强的课程领导能力、课程建设能力、课程实施能力和校本教研能力;(4)在推进教学改革、实施选课走班、优化教学管理、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学生发展指导和推动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等方面积极探索,取得一定的改革成效;(5)高度重视课程改革工作,工作积极性高,具备开展示范校工作的相应保障条件。
四、本次遴选程序的步骤和实施方法
按照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自主申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择优推荐、教育部组织专家评审确定的程序进行遴选。第一,自主申报。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可自主申请并填写《普通高中新课程新教材实施国家级示范区申报表》,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择优推荐行政区域内普通高中学校填写《普通高中新课程新教材实施国家级示范校申报表》,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第二,省级推荐。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团队对行政区域内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报送申请材料进行遴选,择优向教育部推荐1个国家级示范区和行政区域内3所示范校,并提出推荐意见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拟给予的具体支持措施。第三,审核确定。教育部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送材料进行审核把关,确定公布普通高中新课程新教材实施国家级示范区和示范校名单。
五、保障机制
1.组织实施。教育部负责国家级示范区和示范校的整体统筹和指导,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本省国家级示范区和示范校建设工作的统筹管理、政策支持、专业指导和条件保障。
2.工作保障。省市两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和政府支持示范区和示范校建设,在教研支持、师资培训、经费投入、设施设备配置等方面加大保障力度,为改革探索创造良好环境。
3.过程管理。教育部定期组织开展示范区和示范校工作交流,总结和推广示范工作成果。省市两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示范区和示范校工作的跟踪指导和过程管理,及时总结和推广示范工作成果。对于发生违规办学行为的示范区和示范校,应及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示范资格。
4.建设评估。各国家级示范区和示范校3年建设期满后,教育部将委托专業机构对示范区和示范校建设工作进行评估。
(摘自教育部政务新媒体“微言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