挑战敏感的用工关系
2020-05-11徐沁芳
徐沁芳
新冠疫情下,延迟复工等多种防控措施之下,对各行业的打击都不小,而中小企业面临停工停产状态下高额工资、物业租金、贷款利息、上下游压力等各方面的问题更为突出,而随之引发的用工关系的管理和调整更成为企业关心的重点、难点。
双倍工资之议
上海市人社局新闻发布会明确,延迟复工是出于疫情防控需要,这几天属于休息日。对于休息的职工,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这几天给职工安排工作的话需要安排补休或支付双倍工资。
但这一做法值得商榷,《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从规定以及由国务院颁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可见,休假的规定仅应由国务院制定,而地方政府的权力范围限于出于临时性目的安排企业停工停业并调休。因此,上海市人社局关于双倍工资的答复是否能被法院、劳动仲裁接受,尚存在不确定性。
我们可以看到,除了上海之外,在这一问题上,其他地区基本采取了按合同规定标准正常支付工资的做法。考虑到目前上海市人社局已明确双倍工资口径,建议企业安排职工在家灵活办公时,注意采取合理方式;如无需安排职工在家办公,也建议予以明确,避免产生用工风险。
工资发放标准之议
这次疫情影响较大的旅游、教育培训、餐饮等行业的企业,面临着更长久的员工工资、房屋租金、贷款利息等各方面问题的压力,可能需要处理更多劳动人事问题。
以旅游行业为例,根据文旅部下发的通知,全面暂停团队旅游及“机+酒”的旅游产品,旅游行业近几个月内将相对低迷,短期内将面临没有业务、没有收入的困境,但企业却仍需要负担较大金额的职工工资。
再比如,拥有众多门店的线下教育培训机构暂时也将无法开展线下授课活动,可能需要采取线上授课的方式来应对,还有的课程难以转为线上授课,这也必然将涉及人员岗位和工资调整等问题。
餐饮行业的损失更不必说。
根据上海市人社局《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要求职工推迟复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工资支付周期的计算我们认为应当自复工之日(2020年2月10日)起计算满一个月。2019年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为2480元,根据《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不包含职工社保缴费金额。
停工停产和裁员之议
考虑到行业重创的影响,不少企业会采取停工停产的方式缩减开支,也可能因此导致相关的岗位短期内没有工作量,甚至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可能有的企业会产生疑问,公司停工停产和裁员到底有什么区别?
停工停产是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企业对职工采取的调整工作安排或协商待岗等措施,这时工时、岗位、薪酬都可能发生变化,但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依然存续;而疫情时期下的裁员是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考虑到无论是裁员还是停工、停产,都需要有一个月的工资支付周期(裁员需要提前30天通知),为此,我们建议企业不要盲目裁员,应视情况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
1、对于需要保留的或仍有一定工作量的岗位,建议与职工协商调整工作内容、工时、工作方式及工资标准,工资应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例如教育培训行业中能够转为线上教学的,可以与职工协商调整工作方式。
鼓励企业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多种方式稳定工作岗位,与员工共渡难关。
2、对于暂时没有工作任务的岗位,如果打算继续保留劳动关系,可以与职工签订《待岗协议书》,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停工停产后的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需按正常标准支付)。
3、如果不打算保留劳动关系,可优先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则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来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注意的是,不论是协商一致解除还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都需要依法向职工支付补偿金。
4、如果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其他因勞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需要裁员的人数达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经济性裁员的标准(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还需要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才可以裁减人员。
同时,上述裁员情况发生时,应优先留用已签订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及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的职工。
最后,相关部门要求企业停工停产的,建议企业保存好相关部门通知文件,如果没有此类通知文件,或企业因经营状况等原因自行决定延迟复工的,建议采取发布通知公告等书面方式留存证据。
解除劳动关系之议
根据上海市人社局《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的规定,对已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职工、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无法正常工作的,企业应正常支付工资,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否则需要向职工支付赔偿金。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及时申请稳岗补贴
这一轮疫情对中小企业影响较大,建议企业多渠道解决问题。根据人社部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本市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
2、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
3、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登记失业率。
2019年上海市城镇登记失业率为3.62%,也就是说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返还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今年的稳岗补贴的具体申请政策还需要关注上海市人社局公布的具体规定,届时企业可登录上海市人社局自助经办系统进行办理。此外,根据上海市人社局在2月3日最新发布的《返还失业保险费,延长社保缴费…本市推出四项举措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今年的社保缴费基数调整将推迟至2020年7月1日,也就是在这推迟的三个月中,单位和个人都按原基数缴纳社保,从而减轻了各方的缴费负担。企业社保缴费期也将适当延长,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向本市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后,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
根据国家政策及上海人社局的文件精神,当下需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我们也鼓励企业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多种方式稳定工作岗位,与员工共渡难关。
作者所在单位系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