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出租出借问题之二
2020-05-11章伟
章伟
编制按:2019年1月1日起,全国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正式开始实施政府会计准则和制度,由于管理角度的不同,在实施的过程中,容易造成行政事业单位在实务操作中产生一定的误解。为了准确理解和实施政府会计准则和制度,并与资产管理政策规定相结合,本刊以案例讲解的形式,将政府会计准则和制度对资产管理影响予以解读,以供大家参考。
上期我们分析了资产出租借常见问题中的租金归属和批报手续的问题,今天将继续以案例分析资产出租借中的记账相关问题。温馨提示:案例中举例的单位都是虚拟名称,只是为了让案例更加形象生动,请勿对号入座。
情景
2019年3月15日,某宣教中心(事业单位)将300平方米闲置房屋出租给A企业,并与A企业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中注明每个月收取租金1万元。2019年4月15日,宣教中心开具发票给企业,但还未收到企业缴纳的租金。
Q1:宣教中心租金收入应该什么时候记账呢?
A: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和制度的要求,宣教中心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在开具发票日就应当进行账务处理,即在2019年4月15日进行登账,而不是等到收到租金款项时才记账。
借:应收账款
贷:租金收入(或应缴财政款)
Q2:什么情况下记租金收入?什么情况下记应缴财政款?
A:此时应參照当地财政部门印发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及预算管理等规定,若规定中明确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取得的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的,那宣教中心就可以用“租金收入”科目;若规定中明确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取得的收入需要上缴财政国库的,那宣教中心就不能用“租金收入”科目,只能用“应缴财政款”科目。
Q3:宣教中心能不能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给A企业?
A:宣教中心利用房屋出租的行为,从税务的角度来说属于应税项目,应该开具税务发票给承租方,并缴纳相应的税金。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宣教中心向财政缴纳资金的票据,A企业若拿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进行账务处理,那就有漏税的可能性。
Q4:宣教中心在开具租金发票时缴纳的税费可以抵扣吗?
A:这个要依据当地财政部门出台的资产管理规定。若该地区财政部门要求事业单位利用资产进行出租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可以扣除税费后再上缴财政国库的,那宣教中心就可以将租金扣除相关税费后再上缴财政。
Q5:如果A企业长期不付租金时要不要计提坏账准备呢?
A:若宣教中心使用的是“租金收入”科目,此时租金长期无法收回时需计提坏账准备。若宣教中心使用的是“应缴财政款”科目,此时租金长期无法收回时也不能计提坏账准备。
Q6:A企业长期不付租金,后来竟然还注销了,怎么办?
A:宣教中心应将催讨记录以及A企业清算注销等相关材料收集齐全后,按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等相关规定,以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方式向主管部门提交处置申请。待取得处置批复文件时,若宣教中心原使用的是“租金收入”科目,且已计提坏账准,则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
若宣教中心原使用的是“应缴财政款”科目的,则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应缴财政款
贷:应收账款
上述案例是严格从政府会计准则和制度的规定来表述的。从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来说,行政事业单位应该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时间开具发票并进行账务处理,但现实中很多行政事业单位都会等着租金到账了才记账,为何这样?其实这主要也是考虑到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如果没收到租金就记账则会形成应收账款,万一应收账款逾期无法收回,那就得按规定要向上级部门申报资产处置,而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的批复往往又是比较难处理的,这就是行政事业单位不愿意先记账的原因了。因此,政府会计准则的落地还需要资产管理等相关规定的配合方可更好地推进。
(责任编辑:刘海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