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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二次元社交圈”中的非法出版问题

2020-05-11霍雨思舟吴寒

青年与社会 2020年8期

霍雨思舟 吴寒

摘 要:“二次元社交圈”产生的新文化行业使非法出版成为一个普遍性问题,由于各种原因,其处于“不告不理”的状态。但近几年,相关司法实践使这个问题影响力越来越大,引起了各界的广泛讨论。

关键词:“二次元社交圈”;非法出版;司法现状

一、二次元社交圈

(一)概念

“二次元”一词源于日本,其早期的动画、漫画作品都以二维图像构成的,画面是一个平面,所以被称为“二次元世界”,简称“二次元”,与“三次元”(即现实世界)相对应。随着文化的发展,二次元的范围逐渐扩大,开始泛指动画、漫画、游戏、小说等。21世纪以来,“二次元”也被扩大解释应用在了各种场合,如社交圈。根据交流方式的不同,社交圈可以分为三次元社交圈和二次元社交圈。

三次元社交圈,一般是由直接的,面对面的交流方式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比如同学圈,同事圈等。而二次元社交圈不是通过面对面、直接的交流方式,而是通过互联网等虚拟交流建立起来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比如因为追星产生的“饭圈”[1],因网络文学产生的“网文圈”[2]“耽美圈”[3]等众多社交圈,这些统称为二次元社交圈。

(二)二次元社交圈的特点

与三次元相比,因为二次元社交方式主要是互联网,所以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1.虚拟性:这是由互联网交流的间接性决定的。

2.交流的简单性:二次元社交圈一般是在兴趣爱好一致的基础上建立的,解决了三次交往中兴趣不合的矛盾问题,让人们交流更简单。

3.三次文化衍生性和其对三次文化的促进作用:二次社交圈是依靠一定的三次文化产生的,且二次元社交圈也会对相应的三次元文化起到促进作用。如“饭圈”是因娱乐圈文化产生的,“饭圈”中的“追星女孩”们的交流也促进了娱乐圈的进一步繁荣;因网络文学文化形成的“网文圈”,使人们因喜欢同一部小说或作者在网络上交流,从而促进扩大了该小说的知名度。

4.盈利性:二次元社交圈具有三次文化的衍生性,其为三次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了便利,往往与财产相关。比如“饭圈”中出周边,“网文圈”中的签售活动等都是以盈利为目的的。

5.纠纷的不易解决性:因为二次社交方式互联网的虚拟性,发生纠纷后,收集证据不易,获取对方身份行踪困难,使人们无法较好维护自身权益。

(三)新交流圈中的非法经营出版问题现状

1.出现的原因及特点

由于二次元社交圈具有三次文化衍生性和盈利性,让许多人产生了从中盈利分羹的念头;且非法出版物与自身兴趣爱好相关,消费具有盲目性;而因二次元社交圈对三次文化有促进作用,三次文化的相关权利人即使自身权利受到损害,但與其知名度扩大的结果相比,利大于弊,因此,他们多会放任这种行为的发生;二次元社交圈只是在具有相同爱好的人们之间的交流,具有一定的封闭性,因此只要涉及金额不大,圈外人一般无从知晓。现在,二次社交圈的非法出版成了一个十分普遍的问题,且逐渐成为圈内人的认同和共识,成为了“灰色地带”,处于“不告不知,不告不理”的状态。

2.主要类型及典型代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实施的《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非法经营罪予以规制的非法出版行为包括两类:一为内容违法的出版物,二为出版程序违法的出版物。而二次元社交圈中多为程序违法的非法出版物,当然也有少数内容违法的非法出版物。典型代表是“饭圈”中出版的photobook[4](简称pb),和“网文圈”中非法出版的“个人志”[5]。

二、立法司法现状

(一)立法现状

《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刑法》第225条第4项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本法解释第一条至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依照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在定罪量刑方面,根据1998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个人经营数额在5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至3万元以上的,经营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张(盒)以上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经营数额在15万元至30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至10万元以上,经营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以上的,属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司法现状及相关案例

近期,二次元社交圈的非法出版问题逐渐显露,引起了各界广泛讨论和思考。主要案例为“肆月山河”和“天一”案。

“肆月山河”并未进入司法程序,影响主要是在网络上和“饭圈”内部。“肆月山河”是“饭圈”中所说的“站子”[6],在2018年8月28日,肆月站开始售卖不限量,单价为149元每本的明星pb,截止8月29日22时,共售出16474件,合计收入2,454,626元(成本不清),提前将50万用于希望小学的社会公益项目。一般情况下,站子出的pb是没有经过明星授权的,同时也侵犯了明星的肖像权,但是出于自身发展考虑,明星一般不会跟粉丝计较,因此“饭圈”站子出pb一直是灰色地带,除举报之外,基本不会有什么纠纷。但是由于“肆月”涉及的金额太大,在互联网上的传播程度较广,引起了警方官方普法:其出版主体不具有出版资格,且出版程序不合法,因此属于非法出版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且涉及偷税漏税,侵犯肖像权问题。后期“肆月”停止了该pb的售卖,并进行了退款。“肆月”事件影响广泛,但是饭圈内部出pb的情况并没有也不可能停止,因为这种行为对各方都有利,且已经成为了“饭圈”的一种文化,促进了“饭圈”发展。

天一是某网站耽美小说作者,因非法出版自己内容涉及淫秽色情的耽美小说,制作了非法出版物7000册,非法收入15万元(未剔除成本),构成非法经营罪。二审结果仍维持了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的原判。这一结果引起了各方的讨论:首先是与其直接相关的“耽美圈”,在我国,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耽美”题材小说禁止出版,但其实际内容审查极其严格,且书号很难拿到。因此,虽然天一的主要问题在于其内容的淫秽色情而非耽美本身,但仍引发了群众对我国“耽美出版”相关问题的讨论。其次就是法学界对于天一个人定罪量刑的讨论,主要是“非法经营罪”作为口袋性质的罪名是否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以及仍适用20年前的司法解释量刑是否符合时代发展。

(三)争议问题

1.关于内容性非法出版认定的问题,对于具有文学性质的内容违法到底如何认定,网络小说(特别是耽美小说)内容的审查项目是否应该公开?《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到底如何评判,是否应该有具体的标准?

2.关于非法经营罪口袋式罪名是否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问题;

3.关于20年前的司法解释的量刑金额标准已经不适合现在适用的问题;

4.在各种“二次元社交圈”繁荣发展促进三次文化的背景下,小金额的非法出版问题无法完全避免和管控,我们应思考法律与文化是否适应的问题。

三、完善建议

(一)关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应给出具体评判标准。比如文学性质的作品内容审查标准的公开,耽美小说出版的要求等。

(二)在司法实践中,除了非法出版问题之外的一些其他问题也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使非法经營罪成为了扰乱市场秩序性质犯罪的口袋性罪名,不符合“罪行法定原则”。时代社会的发展要求“非法出版罪”等单独罪名的设立。

(三)1998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个人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就符合情节严重的标准,但时代在不断发展,当时的5万元与现在的5万元已经有了巨大的差别。现在仍适用此解释,使判刑结果过重,引起了人们的不满,因此急需立法上的调整,做出新的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定罪量刑的金额划分标准。

(四)“二次元社交圈”促进文化繁荣,使程序性的非法出版问题成为了其文化的一部分,而“不告不理”的状态也说明了这类问题存在具有一定的文化合理性。出版的程序性要求是否完全符合现在的文化发展?我们对内容进行严格审查的同时,可以通过具体规定控制因其他原因产生的非法出版问题,比如可以规定不同出版数量的出版资格主体,可以设立专门的小文化圈的出版具体规定,实行管控的同时,使“灰色”“白色化”,使“非法”“合法化”,适应新文化的发展。

注释:

[1] 粉丝群体叫“饭”,他们组成的圈子叫“饭圈”“饭团”.

[2] 网络文学形成的社交圈子。

[3] 耽美圈:意思之一是在网络中发表表述男性与男性之间的爱情类型文学,是网文圈中的一类。

[4] 写真集

[5] 在网络文学圈内,由于印刷册数不够,许多作者无法合法出版作品时,会选择自行印刷出版,这种行为被称为出“个人志”或“个志”。出“个志”的行为在“耽美圈”尤其普遍。

[6] 明星的粉丝对后援会、粉丝论坛等的称呼。

参考文献

[1] 胡滢.单纯内容违法之非法出版物经营行为的刑法定性——以非法经营罪法益为视角[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4,03.

[2] 耽美小说“天一案”中的罪与罚[N].新京报,2019,1,5.

作者简介:霍雨思舟(1997.12- ),女,汉族,湖北荆门人,湖北经济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