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
2020-05-11谢萌
摘 要: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休闲娱乐的方式也不断多样化,旅游成为目前人们最喜闻乐见的娱乐休闲方式,各地的旅游景点相机开发,但对旅游者的权益并没有很好的保护。文章从旅游者在旅游中可能遭受的侵害行为进行分析,并对其保护措施提出建议。
关键词:旅游者;合法权益;法律保护
我国经济水平发展迅速,近年来人们越来越喜欢通过旅游的方式进行休闲、放松、充实自己,随之而来的就是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全国各个景点如春笋般涌现而出满足了目前人们的旅游需求,但随之而来的就是各种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便出现在人们的面前,虽然有相关法律对此进行保护,但法律的保护还只是大方向下的保护,对细节上的保护还缺少立法,旅游者的保护不能很好的落实。本文从旅游者在如今旅游中遭受的侵害现状入手,对旅游者的保护提出建议,为我国相关法律完善与旅游业发展贡献绵薄之力。
一、旅游者合法权益概述
旅游者合法权益是一个复合概念,实际指的是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旅游者购买机票踏上旅途开始,沿途的衣、食、住、行都是旅游消费的范畴,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指的是在旅游过程中,所享有的:人身安全权、财产安全权、自主选择权、自由交易权、请求赔偿权顿等等权利。这些权利综合起来便形成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二、目前旅游者合法权益受侵害现状
(一)价格混乱
价格混乱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是旅游产品的价格混乱,目前我国旅游者旅游出行方式有相当大的比例选择报团出游,而同一条旅游线路,不同的旅游公司对其进行的报价大相径庭,在如今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下,一些旅游公司通过非正常手段将本公司产品放置搜索栏顶时,旅游者很难找到价格合适的旅游产品;而有一些旅游公司为了抢占市场,会以极低价来吸引顾客,在用户报团后,添加了许多的隐形消费和购物点,旅游者在旅途中不得不接受这些增加的消费,严重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二)隐形消费
隐形消费极大的损害了旅游者的知情权,目前旅游公司在出行前一般会与旅游者签订一份旅游服务合同,在旅游合同和商品宣传页面里,存在有大量含糊不清的词语和服务条款,并用大量夸大的词汇来形容自己所发布的旅游产品,旅游者往往眼花缭乱,如果旅游者不能仔细辨别和询问便签订合同,那么在旅游进行过程中,会有许多旅游者没有意识到的消费内容让其买单,而出现这样的情况后,一部分旅游者会认为出去旅行开心最重要,便对此部分隐形消费妥协性的接受,这极大的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三)强迫消费
目前我国旅游行业出现最大的问题便是强制消费,导游收受商家回扣,将旅游者带往消费点强制性进行消费,以不消费的旅游者便不能进行接下来的旅游活动和住宿条件、饮食条件下降等来进行威胁,在笔者翻阅目前主流的旅游服务网站的评论中,有相当大的一部分旅游者反馈遭受到了强迫消费的损害行为,有着非常不好的旅游体验,今年央视关于东北雪乡的旅游业维权节目中,旅游服务提供者也出现了坐地起价,在冰天雪地中让旅游者支付与原先网络下单时不一样的旅店费用,否则就让旅游者在冰天雪地的夜晚中自行寻找酒店,这侵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甚至是人生安全。
(四)求偿困难
在旅游者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一般用户的求偿途径有两种:一是向签订旅游服务合同的网站进行反映,要求进行赔偿,但一般情况下,向服务提供者要求赔偿非常困难,对方会以各种理由搪塞推衍旅游者的赔偿请求;二是向当地有关机关进行反应,但某些小地方景点有关单位与当地旅游公司存在利益关系,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也无法得到补偿。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逐渐发展,许多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旅游者选择将旅游经历公布到网上,通过网络舆论的力量让相关部门重视,对受侵害的旅游者进行补偿,但能通过网络舆论进行发酵的侵害事件毕竟是少数,更多的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并没有得到合理的补偿。
三、出现侵害现象的原因
(一)旅游者缺少法律意识
从目前出现的侵害事件来看,大多数旅游者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后往往采用息事宁人的方式,认为在旅游过程中人生地不熟不应该扩大和激化矛盾,如果在旅游团中某一旅游者希望通过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权益时,其他旅游者通常会采用观望的方式,不希望自己参与诉讼中,这样的做法便会加大希望通过诉讼方法来维护自身权益的旅游者的维权成本过高,最后不了了之。并且如果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维权,旅游者在旅游地所逗留的时间相对较短,法律流程需要一个相对长的时间,一些旅游者因此就放弃运用法律来维护自身权益。
(二)旅游业不够规范
面对我国如此大的旅游市场,旅游行业准入门槛较低,旅游专业人才匮乏,各大高校对旅游专業重视的程度不如其他热门专业,高素质人才不愿意从事旅游行业,这使得旅游行业降低准入门槛,使得旅游从业人员水平层次不齐,这就造成了在旅游过程中,向旅游者提供的服务标准不统一,一些高质量旅游从业人员能够很好的服务旅游者,将衣食住行照顾的面面俱到,旅游者在旅游中收获了很好的旅游体验,但一些低质量的旅游从业人员往往在服务时,往往会急功近利,为了获取高额的经济报酬,会与旅游沿途的商家勾结,将旅游者带入并不在服务地点外的购物点进行强制购物,并常常伴随着恐吓、威胁、欺骗等行为,极大的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游从业人员薪资结构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劳动报酬与付出劳动不匹配,便会使为了生活的一部分旅游从业人员开始欺恐吓、威胁、欺骗消费者,从商家处收受回扣。
(三)立法不完善
我国虽然在2013年颁布《旅游法》来规定旅游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其对目前我国旅游业的发展有积极的规范作用,但目前的《旅游法》存在局限性,只对旅游行业中所存在的大致问题进行了规范,对于一些细节上存在的问题并没有相关法律进行规范。而与《旅游法》相配套的司法、行政并没有建立体系,使得旅游者在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时,在实践中存在不小的困难,一些偏远地区景点也会用各种手段来规避法律的制裁,如经央视报道的雪乡旅游景点,旅游服务进行时天气状况恶劣,旅游者跟随旅游团前往时,当地旅游团便用各种手段抬高住宿、取暖费用;或是暗自改变旅游行程,带旅游者前往购物点进行消费。若旅游者拒绝,便将旅游者安置在冰天雪地中自身自灭,旅游者在当时只能采取顺从的方式缴纳高额的费用,这时候法律就显得空洞,不能很好的解决问题。
(四)执法存在问题
旅游业涉及的范围过于宽广,旅游者合法权益侵害的地点存在转移性,一些地方的有关机关会采取敷衍和推脱的方式来搪塞旅游者,目前我国政府机关对旅游业管理职权相对分散,旅游作为一个综合产业,食品安全、卫生安全、质量安全等都牵扯其中,政府机关接到相关报案时,往往以不归本单位管辖为由拒絕执法,而旅游者在旅游地所驻留的时间较短,若坚持维权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较高,旅游者停留在当地进行维权将会面临住宿、饮食的各项开支,这一笔开支对于一些旅游者来说是一笔不小的开支,所以他们往往会选择息事宁人,放弃维权是最经济的方式,这样使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很好的保护。
四、保护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针对目前《旅游法》保护不够细致的问题,进一步深化立法改革,落实立法到现有《旅游法》没有规定的细节部分,由于旅游行业涉及的内容复杂繁多,将与旅游有关的方面统一到《旅游法》里进行调整,规定旅游参与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目前法律中对涉及旅游者合法利益被侵害后的精神损害赔偿还处于空白阶段,应立法将涉及旅游的精神损害赔偿规则列入法律,因为旅游者在旅游中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遭到损失的不仅仅是物质金钱上的损失,旅游者在假期没有得到应该享受的服务,往往伴随着心理上的损害,此时规定旅游业中精神损害赔偿就显得格外重要,一是能够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二是能够对旅游服务公司有一定的限制作用。
(二)完善行政执法
根据上文所述,我国行政机关执法时存在管理职权分散和推衍执法的问题。应建立专门负责旅游执法的综合机关,机关涵盖有卫生、工商等职能部门,在面对旅游者投诉反应案件时,能够做到综合执法,避免推衍的现象发生,及时的处理旅游中出现的侵权行为。
(三)提高旅游业准入门槛
培养高素质的旅游从业人员,在高校中开展相关专业课程,对涉及旅游的方方面面都进行培训与教学;设立导游、旅游公司从业人员等专业人士职业资格考试,提高相关人士准入门槛,让具有有专业知识的旅游人才进入旅游行业,并对已在旅游业中的从业人员定期进行考核、培训和审查,使他们能够适应发展迅速的旅游行业。建立旅游行业“红黑榜”,对不诚信经营的旅游公司进行取缔和处罚。
(四)提高法律意识
大力加强法律宣传教育,使旅游者养成法律意识,做到在其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应主动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身的权益,而不是选择忍气吞声。在节假日等旅游人数增多期间,在电视媒体、网络媒体等主流媒体上对涉及旅游的法律知识,并对在旅游中可能遭受的侵害做出归纳总结,并对维权办法进行宣传,让旅游者们清楚如何运用法律来维护合法权益。
五、结语
我国经济不断发展,我国旅游行业也在不断发展,目前我国旅游业所面对的不仅仅是国内游客,中国目前作为一个国际大国,有成千上万的外国游客参与到中国旅游中,完善旅游业相关法律法规,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发展,对我国整体经济发展有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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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谢萌(1993- ),女,汉族,河南安阳人,法律硕士,贵州民族大学,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