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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日利亚协调族群关系的法制化机制研究

2020-05-07石珂祯

现代商贸工业 2020年15期

石珂祯

摘 要:尼日利亚作为非洲重要大国,有250多个民族,受经济、政治和宗教文化等因素的影响,族群之间关系复杂,矛盾冲突不断。如何协调族群问题对于当今尼日利亚是一项严峻的挑战。为缓和及解决尼日利亚族群间的矛盾和冲突,必须要对其族群关系进行行之有效的法律规制。为此尼日利亚在协调族群关系的法制化机制领域进行了不断地探索和努力。目前,虽然其族群关系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但其已取得的积极成效也不容忽视。

关键词:族群关系;少数族群;法制化机制

1 尼日利亚的族群关系

尼日利亚现有人口1.9亿,有250多个民族,是非洲第一人口大国。在尼日利亚的政治经济及社会上发挥着主要作用的有三大族群,分别是豪萨——富拉尼人(Hausa-Fulani)、 约鲁巴(Yoruba)和伊博人(Ibo)。此外,人口较多的族群还有卡努里人(Kanuri),伊比比奥人(Ibibio)和蒂夫人(Tiv)等。尼日利亚的少数族群,事实上是在前殖民时期或殖民统治时期没有整合或归并于主体族群的在人数上处于劣势、语言和文化甚至体格上存在广泛差异的少数族群。相较于主体族群,其本身即在政治、经济和文化等领域处于一定的弱势地位。而少数族群内部也常常因为历史纠纷或相异的社会结构及宗教信仰等引发冲突。

经济利益是引发尼日利亚族群冲突的重要原因。尼日利亚的现代化进程导致了激烈的族群竞争和人口流动。一些族群成员难以得到较好的就业机会,从而激发了族群成员通过集体努力改善境遇的诉求,引发了族群利益与现有社会资源分配制度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政治制度也对尼日利亚族群关系有着重要影响。独立初期,尼日利亚盲目模仿西方的政治制度模式。受压迫或弱势的族群不得不选择暴力的手段来表达不满,各族群间为了利益不断爆发冲突和战争。另外,伊斯兰教、基督教和传统土著宗教在尼日利亚都有着广泛的信众基础。宗教的多样性因素加剧了尼日利亚本已复杂的族群矛盾。

2 尼日利亚协调族群关系的法制化机制

对于尼日利亚这样一个后殖民时代的多民族国家来说,现阶段需要做的是找到一条适合自己的发展道路。如何协调族群关系是尼日利亚保障其国家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关键问题,为此尼日利亚历届政府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努力。我们可以从选举、政治、司法和教育等多个具体方面,对尼日利亚现行法律体系下调整族群关系的法制化机制系统地进行分析。

2.1 选举制度

尼日利亚的选举制度主要规定在其选举法和现行宪法即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1999年宪法的条文中。在议会选举方面联邦国民议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分参议院和眾议院两院。参议院由一百零九名参议员组成,众议院由三百六十名众议员组成。众议员的选举由地域性的小选区直接选举产生,选区的划分与族群无关而与人口比例相关。这种选举制度给了各族群平等参与选举,争取政治权力的机会。另外,尼日利亚对于政党的要求是降低族群性政党的可能性,建立跨族群的政党和国家性的政党。而选举制度要求候选人必须是政党支持的人选,使得最终可以获得选举胜利的政党候选人不会是仅仅代表某单一族群的利益,而是代表尼日利亚人民的整体利益。在总统选举方面,1999年宪法为总统之当选设计了“双重门槛”。宪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款明确规定,联邦总统选举,全国被视为一个单一选区。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更是对于总统选举的当选条件作出了明确而具体的严苛条件。依该条规定,候选人必须满足以下两个要件,方为合法有效之当选:第一,候选人需在全国获“简单多数”的赞成票;第二,必须在其中三分之二以上的州内得票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该制度设置的实际意义在于既要避免简单多数决可能带来的族群主义的结果,又要避免权力过于分散影响国家政策的决定和实施。

2.2 政治制度

为防止族群间的界限和隔阂进一步扩大,加剧族群间矛盾,尼日利亚选择了联邦制,并且在划分州的边界时,以地域空间替代业已存在的族群类别作为划分标准。尼日利亚现行宪法即1999 年宪法现行宪法于1999年5月5日颁布实施,其中明确规定尼日利亚实行联邦制。“联邦特色”与“民族特色”原则要求联邦和州政府需要积极反映所辖区域的族群特点,提高机构治理中的公民参与度,在适当范围内照应不同的族群诉求,是尼日利亚协调族群关系的法制化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央层面,宪法第十四条规定了著名的“联邦特色”条款。该条第三款规定,联邦政府及其附属机构之人员组成与业务运转,必须照应尼日利亚之“联邦制特色”,提升国家团结之程度,确保不能由来自单独几个州或几个族群的人员在政府或者任何一个机构中占绝对优势。从政府机构组成和职能上保证各族群的平等,保障国家机构的公正性,维护国家稳定。在地方层面,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了“民族特色”,要求各州政府及其附属机构之人员组成与业务运转,地方政府及其附属机构之人员组成与业务运转,必须体认其所辖区域内之“民族多样性”,提升全联邦各族群之间的归属感以及少数族群对国家的忠诚性。1999年宪法中第147条关于联邦各部部长的任命标准是宪法第十四条民族特色条款的反映,即总统应从州的土著人中任命至少一个部长。此外,州政府在任命州政府参股和投资的企业以及大学、学院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理事会的主席和机构成员时,也应遵守本宪法第14条第(4)款规定。

2.3 司法制度

尼日利亚从法律的适用、法院体系的设立、法官的选拔等方面,尊重不同族群的习惯和信仰,给予少数族群对于司法在一定范围内的自由选择权。尼日利亚是一个宗教信仰类型多的国家,其中以伊斯兰教徒为最多。同时,又有大量族群在实际生活中仍然保留着传统部族社会的习俗,他们更倾向于受习惯法的约束。因此,尼日利亚的法律体系中将伊斯兰教法和习惯法也纳入其中,在司法审判过程中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适用。在法院体系设立上,现行宪法将伊斯兰教法上诉法院和习惯上诉法院的设立权留给了各州。案件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向哪个上诉法院提起上诉。对于法官的任命,则要求如果案件涉及伊斯兰法或习惯法,则必须由学习过相应的法律的三名法官组成审判庭。习惯法院法官的任命方式与州高等法院法官相同。被任命为伊斯兰教法院法官(Khadiate)的候选人必须熟悉伊斯兰教法。被任命为习惯法院法官的人必须在习惯法方面学习或经验丰富。上述制度对于尼日利亚在统一的司法制度下协调族群关系,促进统一的尼日利亚国家意识的形成有着重要意义。

2.4 教育制度

半个多世纪以来,尼日利亚联邦政府致力于扩大入学机会,缩小地区、性别及阶层差距,照顾弱势群体等,在促进教育公平上取得了巨大成就。尼日利亚的教育体系包含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三个阶段。尼日利亚在发展中国家中因其1976年发起的普及初等教育运动(UPE)而著名。UPE运动的首要目标是减少地区间的不平衡,从而减少地区和族群冲突。在中等教育阶段,国家教育政策要求“每一所中学应该通过招收属于别的地区或州的学生来成为统一体”。对于培养学生对于统一的国家的认识,中等教育阶段起到了相当显著的作用。关于高等教育,70年代末期,受到一种平等分配教育资源的渴望所促使,联邦政府决定在每一个州建立一所大学。1973年开始的“全国年轻人服务团”还要求所有大学及高级教师学院的毕业生必须完成一年的国家服务。这一措施将大量来自南部的毕业生分配到欠发展的北方诸州去参与服务,使得北部地区也能从中获益,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教育不平衡带来的地区发展不平衡现象。

3 尼日利亚协调族群关系的成效和不足

经过历届政府几十年的努力,尼日利亚在克服部族冲突、实现民族一体化和国家统一聚合方面,有了明显而重大的进步。一种统一的关于“尼日利亚民族”和“尼日利亚国家”的观念意识,在反复的倡导与宣传中,无形地浸入尼日利亚每一部族民众的意识深处。尼日利亚协调族群关系取得成效的一个例子是尼日尔河三角洲地区的少数族群问题。当地少数族群的利益诉求得不到满足,对联邦政府十分不满,曾经希望通过建立本族群的政权的形式来解决问题。经过历届政府的不断努力,当地少数族群组织与联邦政府的关系得到了缓解,并积极参与到国家政府的深化改革中去,为推动少数族群权利保护做出了积极贡献。

腐败是尼日利亚社会问题的一个主要祸根。自1960年独立以来,尼日利亚已经因腐败损失了超过3000亿美元。腐败问题的危害主要体现在裙带关系、贿赂等导致的经济犯罪和行政官员腐败带来的行政机关滥用职权干涉司法等方面。腐败给尼日利亚造成了难以想象的地区间的经济差异,使相当多的公民感到与国家之间的疏远和隔阂,这直接造成了社会政治的不安。特别是随着不满和失业的青年人随时可以将有关种族或宗教的争议变成群体间的暴力冲突。腐败还导致几乎所有国家机构都出现严重的行政和官僚瘫痪,导致国家制度无法及时应对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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