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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出资比例的思考

2020-05-07董博谦王英蓉范金广金惠新

江西农业 2020年5期
关键词:出资社员比例

董博谦 王英蓉 范金广 金惠新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财经学院,河北秦皇岛 066004)

在我国农业专业合作社法中规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在法律中规定了参与者、联合方式以及管理模式,并强调了互助性。在第22条中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强调每个人在合作社中的地位一律平等,不管贡献大小、出资多少,每人都有一次表决权。对于出资额度大的,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

1 出资比例存在的问题

对于合作社的资金来源,《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12条第5项要求:“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法律没有强制所有成员是否全部出资,只强调有部分符合条件的成员出资即可,没有最高限也没有最低限,从法律上解读,即合作社成员可以不出资。这就造成有些合作社的出资比例出现问题,需要认真思考,否则会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进一步发展。

1.1 社员出资比例差距过大会引发的问题通常情况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是主要出资者,其他成员出资较少甚至0出资。合作社出资比例差距过大,导致在实际运营中出现合作社内部分化过大,成员分化出核心和非核心成员、出资和非出资成员,造成合作社内部之间的出资比例差异性过于明显,这对合作社将来的规范运行造成不利影响。尤其最少5个农民就可以成立一个合作社,为了享受一些扶植政策,会存在一些仓促成立的、出资比例极其不平均的合作社,导致合作社发展不平衡。

1.2 合作社内部发展方向不统一出资额度比较大的成员,更加注重利润,这部分成员发展的方向是投资运营可以明显产生效益的农业项目,而出资额度比较小的成员,利润分成也会少,所以他们期待的方向是给社员更好的服务、更高的公益性、争取更多的政策支持。这样会造成少数核心成员的运营方向与多数非核心成员的运营方向相背离,内部分化过大,会影响合作社民主性,体现不出一人一票的基本准则。

1.3 出资少的成员公平性受影响在一个经济体中,出资比例的多少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管理权力的多少。核心成员出资高,无形中有较高的话语权。非核心成员出资额度少,如果非核心成员和核心成员方向不一致,可能发生被清离出合作社的情况,其退社对合作社造成的影响也比较小。因为出资额度低,很多非核心成员的发展建议只能顺着核心成员的发展方向附和,违背了民主管理的原则,影响了公平性。

1.4 出资少的成员积极性受影响如果合作社成员投入相当的资金,那么他们更关心合作社的发展,因为这与其切身利益相关。如果部分成员投入的资金过少,其参与分配的合作社盈利与亏损的额度都不会太大,这部分成员就会采用“搭便车”的行为,不会过多关心合作社的发展,参与管理决策的意愿也不大,积极性不高。

国内学者杨光华、钱有飞在《论合作社民主管理的经济基础——基于两个农民合作社的调查思考》一文中得出结论,合作社的生产要素投入分散是民主管理的经济基础。所以有必要建立一套合理的合作社出资比例管理制度,来使得合作社的运营管理更加规范,而不偏离本质。

2 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员出资比例的假设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员出资比例可以参照企业控股模式。《公司法》第217条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为了杜绝农村专业合作社出现少部分人控股的现象,就要对社员出资的比例进行限制。假设有以下2个限定条件。

2.1限制最低出资比例设合作社社员数量为N,则合作社社员平均出资比例为设b是合作社社员最低出资比例和合作社社员平均出资比例的比值(b是合作社最低出资比例系数,影响此系数的因素有合作社人数的不同、合作社所在地的经济发展程度)。合作社社员最低出资比例就是b与合作社社员平均出资比例的乘积,即。

2.2 限制最高出资比例合作社出资最高的成员出资比例不能高于50%,防止一个人说了算。更深入一点来说,不能发生出资比例最高的社员和任意极少数的社员联合后出资比例高于50%,防止出资比例最高的社员联合任意的极少数社员控制合作社。

合作社人数少时,社员最高出资比例加上最低出资比例不能超过50%,即合作社社员最高出资比例加合作社社员最低出资比例小于50%,故合作社社员最高出资比例小于以5人成立的合作社为例,A为出资额比例最高的,B、C、D、E皆为合作社社员,那么不能出现A和任意一个人的出资比例相加超过50%的情况。

合作社人数多时,不能发生出资比例最高的社员和任意极少数设员出资比例相加之后大于50%。设合作社社员数量为N,出资比例Ai按从小到大排列,取前m%的项相加为S%,则合作社最高出资比例加S%小于50%,故最高出资比例

3 根据假设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员出资比例

设合作社社员数量为N,出资比例Ai按从小到大排列。综合以上限制条件假设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合作社社员人数少时,出资比例的范围为(合作社社员最低出资比例,合作社社员最高出资比例),即。第二,合作社社员人数多时,出资比例为(合作社社员最低出资比例,合作社社员最高出资比例),即其中:b为合作社最低出资比例系数,表示合作社社员最低出资达到合作社社员平均出资的比例;N为合作社社员数量:合作社社员出资比例从小到大排列,前m%的范围的社员出资比例之和为S;在政策制定中b、m%的值应该给出定值。

关于合作社最低出资额系数b的求法如下。最理想的情况下,是任何超过一半以上数量的社员,其出资比例之和大于50%。但是现实中,此种情况很难出现,如果任何超过一半以上数量的社员,其出资比例之和大于30%,已经很不错。设具体需大于的比例为L,此数值需要各地的相关部门根据各地的情况设定。

设合作社社员数量为N,社员出资比例Ai按从小到大排列,则,即任意超过50%社员的出资比例的总和大于比例L,由于出资比例完全平均的情况下,此数量的社员出资比例占比应该超过50%,故。

4 结语

更加合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出资比例可以促进合作社更加规范化,也可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实现民主管理,更好地调动合作社社员的积极性,更好地防范产生空壳合作社。国家有必要制定一些明确的社员出资比例限制措施,来保障合作社更加民主。本文计算是传统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资比例范围,对于现在正在进行中的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改革中的股份结构,同样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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