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丽莎白时期济贫法初探
2020-05-06王一梅
王一梅
摘 要:伊丽莎白时期面临着日益严重的贫困问题,这严重威胁到了社会的稳定与发展。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整个伊丽莎白时期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济贫法令,这一时期的济贫法令较以往相比,既沿袭了以往的一些济贫措施又呈现出了走向规范化的特征。其中的动因复杂,在法令的实施过程中有成功的地方,但也有不尽人意之处。1601年济贫法的颁布奠定了旧济贫法时代的基本济贫原则,它以过去的济贫经验为基础,建立了一套以教区济贫为主要形式的规范的救济制度,允许短期和长期的救济,对于稳定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伊丽莎白时期济贫法;枢密院;流民
一、引言
整个都铎时期,英国经历了社会的重构与社会关系的调整,由教会主导的旧的济贫体系趋于没落,新的由政府主导的济贫体系正处于建立之中,到伊丽莎白时期贫困问题已成为政府颇为棘手的问题。在各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下伊丽莎白在位时期的贫困问题空前严重,政府曾多次出台济贫法令解决这一问题。综观伊丽莎白在位期间的济贫法令可以看出政府对济贫法令的调整过程,从中反映出政府对于贫困问题的处理方法正趋于系统。笔者将对整个伊丽莎白时期所颁布的济贫法令就源起、内容、特点等方面加以分析。
二、济贫法令颁布的源起
都铎王朝初期就面临着贫困问题,“根据1520-1660年代的纳税申报单所显示的大约有1/3到一半的人口生活在贫困之中。”张佳生将贫困问题加剧的原因归结为四个方面,即人口增长和价格革命;圈地运动与修道院的解散;军人解散和纺织萧条;流行疾病和不时饥荒。钱乘旦先生也认为贫困问题加剧与圈地运动、价格革命、人口增长、修道院解散、封建家臣流散、瘟疫肆虐和农业歉收等因素有关,其中可能圈地运动是最重要的原因。1576年威斯特摩兰郡斯隆斯特地主亨利柯温圈占了他的13个佃户的份地。16世纪60年代至17世纪30年代,埃塞克斯西北部地区25%~50%的庄园租户无法维持他们的生计。这些无地的农民大部分涌入城市,成为城市的底层民众。此外,在这一时期出现了人口增长的高峰期。到伊丽莎白统治后期,人口的迅速增长提高了无地或缺地的人找工作的比例,反过来他们可能会将一些季节性工人挤出劳动力市场,其中包括了年龄较大的工人,这些人迅速沦为贫困人口。钱乘旦先生认为“直接促使伊丽莎白济贫法出台的催化剂是16世纪下半页英格兰经济环境的日趋恶化”,就经济因素对于贫困问题的影响可以举例说明“1540-1640年间,埃塞克斯至少有4种不同的经济类型,与之对应的是4种左右不同类型的穷人。”亨利八世进行宗教改革时,解散了大量的修道院,旧有的以修道院为主的济贫体系遭到破坏,有些社会问题在都铎王朝初期便已出现,等沉积到伊丽莎白时期已经演变为了十分严重的问题。
三、伊丽莎白时期的济贫法及其特点
伊丽莎白时期的济贫法有1563年《救济穷人法》、1572年《惩罚流浪汉及救助贫穷无助的人的法令》、1576年《安置穷人工作,禁止游荡的法令》、1598年《济贫法》以及同年的《惩罚流浪汉及身强力壮的乞丐的法令》,1601年《伊丽莎白济贫法》。后期的两部法令展现出了不一样的特点,引入了一种以强制性税率为基础的正式官方救济制度,“克拉克认为,1580-1640年间,大批的流动人口进入坎特伯雷、梅德斯通、和法弗瑟姆,给传统的救济方式带来了无法承受的负担,在流动人口的压力下,施舍的睦邻关系不得不让位于强制性税率。”《伊丽莎白济贫法》不仅对以往的济贫法进行了系统的整理,还反映出了统治者对于流民问题新的认识以及新的举措,这部济贫法为后来的统治者所基本沿用,直到1834年新济贫法的颁布,这部法令中的济贫原则才被废止。现就伊丽莎白时期颁布的济贫法令内容做一简述,着重分析1601年的济贫法,并对其特点进行分析。在伊丽莎白统治早期,政府延续了以往以惩处为主的济贫制度,对于贫困问题有所突破的是1572年颁布的《惩罚流浪汉及救助贫穷无助的人的法令》。1576都铎王朝颁布了又一部有关济贫的法令,该法令明显体现出了都铎政府对于贫困人群惩罚性措施的减少,对于贫困人口帮扶性措施的增加。1576年法令规定每个郡、镇长官都要为贫民提供羊毛、麻等原材料,并为贫民提供工作。法令还规定建立感化院,拒绝工作的人强行送往感化院强制劳动。伊丽莎白时期非常重要的一部济贫法是1601年颁布的《伊丽莎白济贫法》,其为近代乃至现代英国济贫思想奠定了基础,作为正式的法令,它把对健康者的惩罚转移到为失业者提供工作上,对无劳动能力者继续实施救济。从1563年的法令到1601年法令可以明显看出法令变化的趋势,到1601年严酷的惩处全部被废除,救济性的措施在法令上得到确立。1500年社会承认的穷人有两种类型:一类是无辜的或值得同情的穷人,另一类是懒散、不值得同情的穷人。到了1600年,社会又确认了第三种穷人:“劳动穷人”——愿意工作,但却找不到工作的人。“济贫法所采取的一些措施,为那些认为自己配得上这份工作的人提供工作,为那些认为自己配不上这份工作的人提供纪律约束。”16世纪的伦敦是当时英国最大的城市,其人口增长非常快,大批农民涌入城区,但其中大部分都沦为流民。伦敦城市与当局经常采取的措施是清除流民,但是要把这类人完全清除掉是不可能,因为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又会有大批失去生产、生活资料的人不断涌入,1597年一个康沃尔的地方官说全国共有20万流民。从这些情况可见伊丽莎白时期流民问题之严重。流民问题严重威胁到社会的稳定,流民经常成为城市中的罪犯。
在济贫法的立法过程中,城市为政府提供了范本,如诺里奇的济贫工作取得了较为好的成果。从1563年济贫法的颁布到1601年济贫法的颁布,可以看出伊丽莎白时期政府济贫的转变,在这一过程中政府在济贫工作方面发挥着主导性的作用,虽然这一时期也存在着大量的民间济贫,但政府在其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可或缺。到1567年,英国政府已经认识到结构性穷人的出现,对此政府积极调整济贫政策使伊丽莎白后期的济贫法呈现出了新的特征。至1601年,英国济贫法的主要特征是:教区济贫税和教区救济金,地方税收和对居住在家的众多穷人给予现金资助。较以往相比,1601年濟贫法虽然更趋于系统性,虽然处于济贫制度的起步阶段,没有创造出新的济贫系统,但是它是对以往济贫体系的改良,反映出了政府对于济贫工作新的认识。虽然这时的济贫工作仍以教区为单位进行,但国家出面制定法规,以教区为单位强制征税,形成了趋于完整的体系。由于济贫法存在很多漏洞,因此济贫法在地方的实施效果要视地方情况而异,城市的受救济比例要高于农村地区。一般来说,伊丽莎白时期城市的济贫工作效果要比乡村的好一些。城镇在人口总数中所占的比例比乡村低,但却获得了更多的救济金。在16世纪英国的济贫立法上,地方城镇走在最前面,并为中央政府济贫立法提供了经验和教训。
四、结语
伊丽莎白时期的济贫法呈现出了渐变的、动态的特征,当1601年的济贫法颁布时,英国历史上旧济贫法时代的济贫原则被基本确立。其既保留有传统的济贫法的特征,同时由于这一时期贫困人口呈现出新的特征,该部济贫法也有了新的内容。伊丽莎白时代所面临的严重的贫困问题成为威胁社会治安与稳定的重要社会问题,这是政府改良济贫法的直接动因,圈地运动、价格革命、遣散军人、饥荒瘟疫等造成流民问题严重是该时期颁布济贫法的深层原因。就济贫法的实施结果来看,笔者认为伊丽莎白时期的济贫法是取得了一些成效的,这些法令可能并没有达到政府的预期,但它使英国较为平稳的度过了转型时期,社会相对稳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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