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教学法在大学生宪法意识培育中的实践理路
2020-05-03孙雪菲
孙雪菲
摘 要:案例教学法在法律意识培养中的应用并不罕见,但是宪法意识不同于一般的法律意识,宪法的内容、地位、功能的特殊性,决定了宪法意识的独特性。区别于简单的条文理解,在宪法相关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法,旨在将宪法的宏大叙事以具象化的表达,增强学生的宪法体验,凝聚宪法共识,塑造宪法精神,养成宪法自觉。为此,宪法意识培育要化繁为简,以拥护共产党的领导意识、人民主权意识、权利与义务意识以及宪法发展意识这些宪法意识的子部分为基本点,结合案例各个击破。同时,要从案例选择、案例分析与讲解、案例评价与反思等环节入手,创新案例教学法的运用模式,提高大学生宪法意识水平。
关键词:宪法;宪法意识;案例教学法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6-000X(2020)06-0083-03
Abstract: The application of case teaching method in the cultivation of legal consciousness is not uncommon, but constitutional consciousness is different from general legal consciousness. The particularity of the content, status and function of the constitution determines the uniqueness of constitutional consciousness. Different from the simple understanding of the text, the case teaching method is used in the constitution-related teaching, aiming at expressing the grand narrative of the constitution with concrete representation, enhancing the constitutional experience of the students, consolidating the constitutional consensus, shaping the constitutional spirit, and fostering the constitutional consciousness. To this end, the constitutional awareness must be simplified and simplified, and the sub-parts of the constitutional consciousness, which support the Communist Party's leadership consciousness, the people's sovereignty consciousness,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consciousness, and the constitutional development consciousness, are the basic points, and each case is broken. At the same time, we should start with the case selection, case analysis and explanation, case evaluation and reflection, and use the mode of innovation case teaching method to improve the level of constitutional awareness of college students.
Keywords: constitution; constitutional awareness; case teaching method
黨的十九大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将全面依法治国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首要任务是提升全民族的法治素养。大学生作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的主力军,要具备较高的法治素养以确保法治中国建设目标的顺利完成。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培育大学生的宪法意识,形成其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精神的价值认同,关乎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关乎法治中国目标的实现。开展大学生宪法意识培育工作,首先要深入理解宪法的特殊性及宪法意识的独特性。
一、宪法的特殊性及宪法意识的独特性
宪法的特殊性决定了宪法意识的独特性。宪法的特殊性是相对于一般法律而言的,体现在宪法的内容、地位与功能之中。
从宪法的内容来看,我国宪法涵盖了基本政治制度、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职能等内容,由此可见,较之于一般法律部门对主体在不同领域具体行为的规范约束,宪法更多是以规定国家的基本政治问题等宏大主题为内容展开,这就决定了宪法具有鲜明的政治色彩。缺乏一般法律意识更有可能产生违法犯罪行为,危害的是个体的具体利益,而宪法意识更多的是基于内容之上的价值理念问题,表现为政治立场问题,是否与宪法倡导的价值理念同向同行,涉及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利益。
从宪法的地位来看,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成果,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成为历史新时期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基本原则、重大方针、重要政策在国家法制上的最高体现。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是指在一个国家之内,相对于所有社会主体的行为,宪法的效力是最高的。宪法约束一国之内所有的社会主体,特别是行驶国家权力的国家机关,它是一个国家和社会唯一最高的规则,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宪法的崇高地位决定了宪法意识的独特性,它不仅是简单的底线意识与契约精神,更是一种政治自觉、思想自觉。
从宪法的功能来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体现的是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根本意志,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具体体现。首先,作为根本法的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并保障着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的实现,这是宪法基本功能,也彰显着宪法存在的必要性。其次,宪法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规定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这种保障具有区别于其他法律的全面性。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不断推进,各种社会关系利益调整情况纷繁复杂,部门法作为社会实践基础上的产物总是滞后于当下实践,以至于部门法调整复杂社会利益关系乏力的情况时有发生,人们愈加诉诸于从宪法理念与原则之中寻求自身权益保障的法律依据,从这个意义上讲,宪法看似调整不了任何具体的利益关系,但又仿佛可以调节一切利益关系,宪法的这种功能取决于它所表达的国家治理规范的宏大主题。
二、运用案例教学法进行宪法意识培育要抓住几个基本点
运用案例教学法进行宪法意识培育旨在通过案例将宪法的宏大叙事予以具象化的表达,以增强学生的宪法体验,凝聚宪法共识,塑造宪法精神,养成宪法自觉。为此,要以宪法意识的子部分为基本点,通过培养学生树立拥护党的领导意识、人民主权意识、权利与义务意识以及宪法发展意识来培育大学生的宪法意识。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意识
现行宪法第36条明确指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宪法从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性角度对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进行了规定,将党的领导地位予以宪法确证,这有利于将党的领导落实到国家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大学生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坚定对中国共产党的拥护是大学生做好一切工作的前提,要以具体案例作为共产党领导地位合法性的历史依据展开教学,讲好党的历史故事,并描述好党在当下取得的新成就,以此形成大学生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历时性与共时性认同。
(二)人民主权意识
我国现行宪法第2条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为了培养大学生的人民主权意识,我们在宪法及相关教学过程中要加深学生对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理解。选取学生身边人民代表选举的鲜活案例来讲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使学生切实感受到民主集中制原则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的體现,深刻理解人民代表如何由人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并组成国家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又如何产生相应的行政机关、检查机关、审判机关、监察机关,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培养学生的政治自觉,严肃行使自身的政治权利以间接的影响国家大政方针的决策,激发大学生民主参与的积极性,增强其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责任感与使命感,通过案例将人民主权厚重理念内化于学生的头脑,外化为学生的行为。
(三)人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意识
权利的内容丰富,种类繁多,譬如财产权、人身权、政治权利等等,并由此构成了一个庞大的体系。在这个体系中,那些处于重要地位,并为人民必不可少的权利是之谓基本权利,是宪法权利保障的内容,这决定了宪法教育在法律教育中的基础性地位。宪法本身包括公权力的限制和私权利的保障两个方面内容,而对公权力的限制归根结底还是为了保障私权利,宪法正是通过保障基本权利的方式来保障私权利,防止个人权利受到普通法律的不当侵犯。运用案例引导学生深化对宪法保障人民基本权利的基础性地位的认识,活化生活中的私权利宪法保护事件于课堂,以丰富学生对违宪审查作为我国宪法发挥效力的基本方式的认知,增强学生的维权意识。
(四)关于宪法的发展意识
在宪法学上,通过正式的修改或非正式过程对宪法的变更,称为“宪法变革”,而我国称为“宪法发展”,一般包括宪法修改、宪法解释和宪法惯例。我们应该站在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上,结合不同时代背景选取不同的宪法案例来说明宪法的生命力在于它的与时俱进。培育大学生的宪法发展意识,重点在于帮助学生理清宪法的稳定性与宪法变化之间的矛盾,使其认识到,为了维护宪法的权威,宪法应具备一定的稳定性,这是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宪法实施和确保国家稳定的必然要求。但是,保持宪法稳定,并不意味着宪法的一成不变,宪法稳定是一种相对的稳定、动态的稳定。宪法只有不断适应新形势、吸纳新经验、确认新成果、做出新规范,才能具有持久的生命力。
三、案例教学法在宪法意识培育中的创新应用
案例教学法起源于19世纪的70年代的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教授将其引入法学教学,其本意为“在案例教学当中,教师需要选取合适的案例并适当讲解案例,学生基于此明确课堂学习的目的,在此过程中,教师给予其恰当的指导和监督,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进行自主探索学习,进而做出相应的决策,然后形成自身的解决方案,教师对其解决方案进行修正”。由此可知,案例教学法的基本环节为:一是教师选取案例;二是教师讲解案例;三是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的探索学习;四是教师评价。然而,宪法教学不同于一般部门法教学,宪法的特殊性要求我们要创新传统案例教学模式,表现在各个环节:
(一)案例选择
案例是案例教学的载体,案例选择的科学性是案例教学法能否达到教学目标的决定因素。但是,我国并不存在宪法诉讼,不能为学生提供直接的宪法案件,只能通过宪法事件对学生进行宪法理念的引导,这也是宪法案例选择与一般部门法案例选择的最大不同。在有限的宪法案例之中进行选择要符合以下要求:
一是案例要本土化。宪法具有高度的政治性,“它规定着国家政治性决定的路径,对于国家政权性质和政治生活起着建构性和秩序性的作用”,这决定了我国宪法与资本主义宪法具有本质上的区别。培养大学生的宪法意识是培养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意识,而不是资本主义宪法意识,因此,在案例选择上,我们要选择本土化的案例。
二是案例应具备典型性。宪法是一切部门法的规范,可以被称为“法的法”,任何违背宪法的法律都是无效的。换言之,违背部门法也就是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宪法,所以所选案例要具备典型性,能用一般部门法解释的案例,就不要选做宪法案例,避免产生宪法与部门法效力边界模糊的问题。
三是案例应具备时效性。宪法的与时俱进要求宪法相关教学也要与时俱进,我国宪法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的不断推进而日益完善,十九大明确指出,“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随之而来的2018年对1982年宪法的第五次修订,既是宪法对新实践的经验总结,又是宪法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进一步推进的价值引领。因此,我们必须注重案例选择的时效性,选择时下最新鲜的宪法案例开展教学。
四是案例应具备层次性。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地位崇高、内容宏大、理念厚重,使得宪法的可体验性不强。通过案例来增强学生的宪法体验,是提升学生宪法意识水平的有效途径,这要求案例选择要由浅入深,具备一定的层次性,选取生活中的案例使学生从中看到宪法对其基本权利的保护,并逐渐提升案例的层次,深化学生对国家权力运作的宪法认识。
(二)案例的分析与讲解
案例教学法应然是一种互动式的教学方法,案例的分析与讲解的主體并不完全是教师,而应是教师与学生的共同体。教师可以通过三种方式实现案例的分析与讲解,分别是讨论式、答辩式、辩论式。讨论式是最常见的方式,具体做法是将学生划分为以小组为单位,对同一个案例或不同案例分组进行讨论,学生集思广益,充分发挥头脑风暴作用,最终以小组为单位得出观点性结论。答辩式是最能考验教师知识能力水平与课堂驾驭能力的方式,这种方式侧重于发挥教师的指导作用,学生的主体作用体现的并不明显,具体做法是教师在课前将所选案例告知于学生,学生自主学习,带着问题进课堂,教师以答辩者的身份答疑解惑,以价值导向引领问题导向,实现宪法意识培育的目的。辩论式的优势体现为充分发挥学生发散思维的能力,相对于答辩式,辩论式则弱化了教师在课堂中的作用,但是并不意味着教师的缺位,教师要根据案例设计辩题,引导学生对同一个宪法事件从多角度进行分析,在辩论过程中逐渐加深学生对案例的理解。以上三种方式并不是相互独立的、单一的运用于课堂,相反,它们之间的不同组合可以进一步创新案例教学法,例如,针对一个或者多个典型案例,可以首先运用讨论式方法使学生对案例有基本的认识,再运用辩论式方法激发学生对同一案例不同观点交流,最后在运用答辩式方法,充分发挥教师的价值引领作用。三者有机结合,共同为实现宪法意识培育目的发挥作用。
(三)案例的评价与反思
案例的评价与反思建立在案例的分析与讲解基础之上,宪法案例的评价与反思目的上迥异于一般部门法,它是对宪法所倡导的价值理念的解构并重塑于学生的头脑,并不是简单地法律条文适用练习,案例评价与反思有两层含义:一是通过教学实践之后,教师自身所选案例的可适性评价与反思,也即是说,教师选取的案例在教学过程中能否取得预设教学效果,实然与应然越接近,证明案例选择越成功,反之则需要对案例进行再加工。二是教师要对学生的表现进行评价与反思,“教师在评价学生的意见时,要将评价重点放在学生的思考过程及宪法论证材料上”并不是给出观点对错的判断,这不仅由我国宪法并未司法化、没有宪法案件,只有宪法事例的现状所决定,也是由培养学生的宪法意识培养而不是简单的掌握宪法知识的教学目标所决定的。教师的评价要中肯,要深化学生对宪法理念的认识,达到举一反三的目的,学生要在教师的引导下反思学习过程,建立起新知识与原有知识架构的联结,真正学懂弄通。可以说,案例教学的评价与反思是案例教学法应用的最后环节,也是必不可少的环节,是案例教学的点睛之笔,缺之则事倍功半。关于宪法知识的教学最终要转化为学生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才能达到培养宪法意识的目的,这个过程需要学生将所学与现实生活中的相关现象进行比对,得到确证的知识才会为己所用,这离不开案例教学的评价与反思环节给予的启发。
四、结束语
创新案例教学法应用于宪法意识培育的教学,更加注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精神的塑造,从而养成学生的宪法自觉,真正达到法治人才培养的目标。这里要澄清的是,案例教学法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合传统讲授教学法的不足,但是并不能取而代之。要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宪法及相关教学,提升大学生宪法意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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