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辞职后就不上班还能领未休年假工资吗
2020-05-03
个案急呈
申请人桂某与单位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截止日期为2020年末。2019年9月15日早晨,桂某给单位领导发信息称,因父亲突患疾病,她必须立即赶回老家照料,决定从即日起正式离职,不再到单位上班。单位领导体谅她家里的情况,同意她离职,但前提是必须将手上工作与其他同事交接,并办理了相关手续之后,才能正式批准。可此时桂某已经踏上了回乡的火车,并未按照领导的要求返回,从那以后也再未出现。半年后,桂某突然回到单位,要求单位支付其未休年假工资,被单位拒绝,便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
申诉人
2019年我离职前,已经上了9个月班,其间从未申请休过年假。我因家里的特殊情况,紧急申请离职,虽然没能够来得及回单位办理相应的交接工作,但也是事出有因,况且这与年假并没有任何关系,我認为公司应该支付我未休年假工资。
被诉人
桂某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在单位还未正式批准的情况下,就擅自不再来单位上班,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单位无须再为其支付未休年假工资。
仲裁庭
申请人的请求最终没有得到当地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中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2008年7月17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中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按规定,单位本应向桂某支付未休年假工资,但本案中桂某是本人自愿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请求,并且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提前30天通知单位,单位也就无法再安排其休年假。因此,拒绝为其发放未休年假工资的要求并无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