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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第一部企业法诞生记

2020-05-03叶介甫

湘潮(上半月) 2020年3期
关键词:负责制厂长改革

★叶介甫

1988年4月13日,庄严的人民大会堂万人大礼堂里,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正在举行最后一次大会。其中,一项重要的议程是表决通过《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简称《企业法》)。

时针指向8点55分,主席台两侧的电子荧光屏显示:报到代表2839人。9点28分,经过举手表决,结果2826票赞成、2票反对、11票弃权。热烈的掌声宣告:10亿人民尤其是企业界盼望已久的第一部《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诞生了!

她的诞生,标志着我国全民所有制企业摆脱传统的产品经济管理模式羁绊,走上了“国家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发展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康庄大道;标志着企业不再是政府机关的附属物,开始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登上了充满竞争的商品经济舞台。

恰似“十月怀胎,一朝分娩”。这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企业法,自1978年最后一个月开始孕育到顺利降生落地,为时已有10个年头。

制定一部经济法律经历这么长时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立法史上还是第一次。

当然,这并不是什么人为的“搁浅”“一拖再拖”,也不是因为“无休止的辩论而难产”,而是表现了这部企业大法立法过程的郑重和严肃。它是改革的产物,实践的产物,民主的产物。

1988 年3 月25 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召开

改革的产物

《企业法》诞生的过程,大体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积极探索阶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夕,邓小平在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发表了题为《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著名讲话,提出了改革和立法的双重任务。

当时,作为主管企业的国家经济综合部门的国家经委,深感国家和企业迫切需要制定一部企业法典。会后,满头鹤发的国家经委副主任袁宝华义不容辞接受任务,于1979年组织力量开始工作,并在10月草拟出了《国营工业企业法(征求意见稿)》。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决定成立由国家经委牵头的起草小组。在《国营工业企业法(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于1980年10月间草拟出了《国营工厂法大纲》。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的头几年,经济改革的重点在农村,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则在“摸着石头过河”。因此,无论《国营工业企业法(征求意见稿)》还是《国营工厂法大纲》,都着眼于解决责任制问题,没有也不可能深深触动传统的产品经济管理模式。

1981年、1982年、1983年,党中央和国务院陆续颁发了《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国营工厂厂长工作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工业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国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这些条例是为应急颁布的,带有试行性质,需要在改革的进程中逐步完善。

第二阶段:加紧进行阶段。这一阶段,城市改革大潮初起,国家让利,企业扩权,厂长负责制试点,一浪又一浪交替向前。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有力地推动了城市改革的发展。我国工业企业进入大变革阶段。企业法的拟定工作继续加紧进行。

为适应改革的需要,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决定,先着手修改关于厂长工作、基层党组织工作和职代会工作的“三个条例”,并于1986年同时出台。1986年11月,党中央和国务院发出了意义重大的关于贯彻执行“三个条例”的补充通知,在探索企业领导体制改革方面有了重要突破,为以后的立法奠定了基础。

第三阶段:拟定出台阶段。这一时期,全面推行的租赁经营、承包经营成效之好,进一步证明了实行企业所有权、经营权“两权分离”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也为企业法的拟定出台做好了准备。

具有伟大历史意义的党的十三大报告,阐明了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党的基本路线,提出要按照“两权分离”的原则,搞活全民所有制企业,对承包、租赁等多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作了恰如其分的科学评价。

党的十三大闭幕不久,负责企业法拟定工作的袁宝华、国家体改委顾问安志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宋汝棼一起,接受中央委托组成三人小组,对《企业法(草案)》进行了重大修改。

1988年1月12日,《企业法(草案)》通过报纸公之于众,征求全民意见。两个月后,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最后一次会议审议了根据各界提出的合理建议作了郑重补充修改的《企业法(草案)》,认为草案基本成熟,决定提交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4月13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高票通过了《企业法》。

上述历程说明,《企业法》的制定过程和国有企业改革深化进程是同步的。改革是立法的主要推动力。改革的需要,改革的成果,是《企业法》立法的重要基础。《企业法》的诞生,成为推进我国企业全民所有制改革进一步深化的基本经济大法。

实践的产物

我国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应该实行怎样的领导体制?这个长期争论不休的问题,是靠实践来解决的。

当从加强责任制、理顺企业行政和党组织的关系入手的《国营工业企业法(征求意见稿)》一拿出来,就有不同的看法和主张。有些同志建议改“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为“实行厂长负责制,党委起保证监督作用”;有些同志认为该法行之有效,只需完善,无须做根本性的修改。

《国营工厂法大纲》提出了实行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的方案。相当多的同志主张继续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部分同志赞成实行厂长负责制,部分同志认为职代会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可以一试。

这些情况的出现有其深刻的历史根源。新中国成立前,革命根据地、解放区的企业,采取过不同形式、不同程度的厂长负责制。新中国成立后,东北、华北地区也实行过厂长负责制,有些企业甚至建立了“严格的一长制”。但是,自1956年党的八大批判了“一长制”,确定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以来,无论在企业领导体制上还是人们的观念上,都将这种模式固化了。

创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领导制度,只能依靠改革开放的实践来解决。

1984年初,在扩大企业自主权的同时,少数企业试行厂长负责制,初显成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遂于5月联合发出通知,先在大连、常州两市和京津沪沈四市选一批企业进行企业领导体制改革——实行厂长负责制的试点。随后,试点的范围扩大。

厂长负责制的试点经历了“一波四折”:

——1985年迎春时节,少数企业出现乱发奖金、实物的现象,有些人便归咎于“厂长权力太大”。

——1985年夏秋,某些厂长决策失误,个别厂长对党组织不够尊重,有的厂发生了撤销工会主席职务的事件。这些情况经报刊披露后,社会议论较多,加剧了对厂长负责制的诟病。

——1986年初,在全国性的经济工作会议上,有的同志又提出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对厂长的“人事权”提出异议。

——20世纪80年代末,当社会上出现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时,有人竟把厂长负责制视为资产阶级自由化的具体表现。

但是,试点的实践打开了人们的眼界。沈阳、大连两市几十个企业改变了“决策者不指挥、指挥者不决策”的状况,真正做到了“决策快、指挥灵、效率高、效益好”,适应了商品经济和现代化企业管理的要求,实行厂长负责制的企业,经济效益普遍较好。认识在实践的面前趋于一致。《企业法》有关条文的拟定,也因此有了坚实的实践基础。

“政企分开”“两权分离”的提出和被普遍认可以及最后进入《企业法》,也有类似的实践过程。

1984年5月4日,中央领导同志在听取企业扩权情况汇报时,首次论述了“两权分离”的原则。此后一两年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改革探索中,先后进行了机构改革、政府部门职能转变的试点,采取了整顿行政性公司等措施,促使政企职责分开。

企业“婆婆”太多是政企不分的原因之一。一些同志掰着手指头逐个数,上至国务院、下到街道办,企业的“婆婆”不下五六十个,弄得厂长“见庙磕头,见灯添油”。有的厂长满腹牢骚:“在厂是一厂之长,出厂 一下变成姓孙(指孙子辈)。身不由己,苦不堪言。”那时,许多厂长对落实厂长负责制感到信心不足,主要原因就是“上面放权,中间收权,企业没权”。不少高层人士认为《企业法》的制定时机不成熟,焦点也在如何实现“两权分离”“政企分开”尚不明朗。

“柳暗花明又一村。”借鉴农村改革经验,“包先生”再度进城。1987年初兴起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不仅同实行厂长负责制紧密结合,将前两年有所起伏的企业领导体制改革引上了健康发展的轨道,而且较好地调整了国家和企业的关系,给企业注入了新的经营机制,同时也为实行“两权分离”“政企分开”找到了可行的形式。

实践是检验真理唯一标准。在实践中诞生的《企业法》,以“党政分开”“政企分开”“两权分离”之魂,“承包经营责任制是中国人民的伟大创造”!

民主的产物

《企业法》的孕育过程中,始终贯穿着一条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的红线。草案名称的多次更改,内容的10多次调整,条文的近百次补充修订,都是调查研究、发扬民主,反复“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结果。其中,规模较大的调查研究、民主协商对话有5次。

——1980年10月,《国营工厂法大纲》拟出方案后,在彭真委员长倡议下,由中央和国务院59个部委抽调人员,组成15个《工厂法》调查组,分赴16个省、市、自治区了解情况、采集民意。

——企业“三个条例”颁发后,中央又组成70多人参加的《企业法》调查组,到浙江、上海等地进行调查研究。

——1984年7月,中央领导同志率领《企业法》调查组去东北三省,广泛听取省、市和企业负责人的意见。

——1985年,国务院将《国营工业企业法(草案)》发给各省、市、区和国务院各部门以及部分企业,广泛征求意见。

——1988年1月12日,《企业法(草案)》在《人民日报》上公布,广泛、深入地征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收到征求意见的信息后,各地读者纷纷向《人民日报》写来意见信。来自洞庭湖畔的人大代表——岳阳化工总厂厂长张德齐,写出了一位大型企业厂长的思考。他说:“我反复研究了报上公布的《企业法(草案)》内容,与匈牙利等一些社会主义国家的企业法相比,这个草案还有明显不足。”“我要给《企业法(草案)》提三条建议。第一,《企业法》应该有一些具体条例,使它更加充实完善。譬如两权分离,厂长的经营权就没有具体规定。在实际工作中,这往往让厂长无所适从。第二,厂长的经营风险没有与利益挂钩,不利于激励经营者或经营集团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第三,《企业法》实际上还没有打破‘大锅饭’。实行承包后,大中型企业不容易引入竞争机制,职工的心理承受能力较差,这需要制定细则,逐步而坚决地端掉‘大锅饭’。”张德齐还说,即使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企业法》,《企业法》也还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使之顺应形势的发展,促进大批社会主义企业家的成长。

与此同时,除台湾地区外,全国各省、市、自治区人大、政协、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以及社会群众团体,先后有组织地召开专门会议,就《企业法(草案)》进行座谈讨论。经济、法律、理论、企业等各界学者、专家、教授、干部、职工以国家主人翁的姿态,积极参与其中,发表意见,提出建议,畅所欲言。一封封饱含赞誉之情、细说长短和建设性批评建议的信件,各地区各部门综合性的报告,从四面八方飞向北京。

社会各界提出的许多意见和建议被吸收了。例如,相当多的人提出,《企业法》需要着眼于调动经营者和劳动者两个方面的积极性。于是,在《企业法》的总则中,增写了“企业保障职工的主人翁地位,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的条文。同时,在《企业法》有关章节条款里,对职工的权利和义务作了更为明确的规定。

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立和完善民主协商对话制度方面,《企业法》的孕育诞生不失为一个良好样板。

20 世纪80 年代重庆毛纺厂试行资产经营责任制招聘厂长答辩会

企业家的心声与希冀

1988年1月4日,《企业法(草案)》刚刚定稿,《人民日报》经济部即邀请北京部分工厂企业的厂长、经理,就《企业法》的制定、颁布、贯彻执行问题进行座谈。大家纷纷发言,并就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入,迫切需要有一部企业法,以巩固这几年来的改革成果来谈自己的感受。

北京印染厂厂长徐孝纯第一个发言。他说,企业是国民经济的细胞。要增强这个细胞的活力,进一步搞活企业,迫切需要制定《企业法》,从法律上保障企业的法人地位。《企业法》,顾名思义就是企业的根本大法。有了责、权、利三者明确规定的《企业法》,企业家办企业就有了方向,企业的合法权益也有了可靠保障。

第二个发言的是北京建筑工程机械厂厂长李大林。他说,《企业法》的制定和出台,时机已经成熟。9年改革,硕果累累;党的十三大,又为全面推进改革拓展了道路;今年还将在全国普遍实行厂长负责制。改革成果亟须以法律形式巩固下来,《企业法》的出台越快越好。如果再不出台,厂长的法人代表地位将难以及时得到保证,厂长在企业中的中心地位也难以真正确立,那就会影响企业的经营和发展。

北京汽车工业联合公司经理郑焕明第三个发言。他说,现在全面推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如果还是无法可依,厂长(经理)工作很难顺利进行。任何法律、法规都有一个完善的过程,对《企业法》也不能要求一下子搞得尽善尽美,因为这是不可能办到的。有关方面应从现实出发,不失时机地出台企业法,如有不完善之处可以在实践中逐步加以完整。希望《企业法》能够确保企业家责、权、利的统一,推动企业家阶层的崛起。

听了郑焕明的话,徐孝纯接着发言。他说,按照企业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分离的原则,厂长作为企业的经营者,应当拥有比较充分的权力,责、权、利三者务必配套。权力不充分,厂长就很难全面负责。厂长需要什么权力?无非是人、财、物、产、供、销。人事权客观上处于首位,副厂长如果仍由上级任命,他就会说我对上级机关负责,而不对厂长负责。在企业的实际工作中,副手对厂长的工作来说,实在太重要了。副厂级干部人选的决定权,还是给厂长为好。奖励权不给厂长,也不利于厂长的工作。当然,厂长行使奖励权时,可以而且应当征求和听取职工的意见,必要时还可提交职代会进行讨论。

如何保证经营者的利益是个大问题。之前,虽已规定厂长收入可高于工人1~3倍,但实际上多数落实不了,主要问题是“谁来给”?哪个厂长能给自己加奖金?经营者并不是只指厂长一个人,还应包括副厂长、中层干部等,是一群人。经营者的利益如果不从法律上给以切实保障,既不利于经营者积极性的充分发挥、企业家阶层的崛起,也不利于企业的振兴、民族的兴旺。

李大林接过话题说,对厂长应负的法律责任,需要规定得明确、具体,但也不宜只顾了这一头,而对厂长的权力和利益规定得笼而统之,不够具体明确。我们厂是生产塔吊的。哪个地方的塔吊倒了,我心里就害怕,就要负法律责任。我当厂长的第一天,北京一个地方倒了一台塔吊,我赶紧派人去看。一看不是我们的事儿,才放心。这个心别人不用操,我李大林就得操。可现在,当厂长的“姥姥不亲,舅舅不爱”……希望《企业法》理直气壮地支持厂长,提高厂长的社会地位,为造就一大批企业家创造必要的环境条件。

郑焕明也深有感触地说,长期以来,厂长的社会地位如何,谁都清楚。形象一点说,真像个廉价的“小伙计”。上边随便哪个部门来个小姑娘,都能把你厂长数落一顿,甚至一个电话你就得走一趟。国外有的大企业家的收入比国家元首还高,我们不要求这个,但总得有个相当的社会地位,让企业家坐到他该坐的位置上。

北京齿轮厂副厂长、总工程师安庆衡说,对厂长应负的法律责任无疑需要作出具体的规定,但相应地还要规定企业的经营效果与经营者利益的关系。提高企业经营者的社会地位特别是保障经营者的利益,有个更新观念的问题。现在,社会上不少人认为:个体户多拿钱理所当然,因为他们辛苦;乡镇企业的经营者也可多拿钱,因为贡献大。可大中型企业厂长多拿点,就会遇到各种阻力。思想观念不更新,拿了钱也起不到好作用,不如不拿。“媳妇”立了法,“婆婆”“大姑子”“小叔子”也应有法律制约。

对这个问题,李大林认为,《企业法》对厂长来说,实际上具有双重意义:一是保障厂长的法人地位和合法权益;二是要求厂长严格地依法办事。过去厂长难当,不是难在处理企业内部事务,而是难在应对来自企业外部的压力。现在企业好比是个“媳妇”,给“媳妇”立了法,有了规矩,而对“婆婆”“大姑子”“小叔子”等不立个法,也不行。就是说,《企业法》还需要有与之相配套的法。企业的主管部门,与企业有直接间接联系的有关部门,都应有必要的法律制约。这好比一座立交桥建起来了,而其他路口还是“腊子口”,车辆运行仍然不能畅通。只有所有路口都有了立交桥,道路才能畅通无阻。

郑焕明说,立法需要配套,光有一部《企业法》是不够的。如果上级行政部门对企业横加干涉,使企业受了损,谁负责?企业就怕来自上面个别领导干部的瞎指挥。最怕“婆婆”拍板,“媳妇”干事。干成了,上级领导正确;干不成,是企业的错误。汽车司机开车上路要听交通警察的,交通警察须按交通规则指挥,不是交通警察说得不对也是对的。只有立法配套了,企业才能有个比较宽松的环境。

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公司经理胡健说,《企业法》的基本条文,对我们文化企业是同样适用的。但是,文化企业有自身的特点。这些年来,文化企业的性质不很清楚,在企业的实际工作中产生诸多矛盾。文化企业究竟是“公鸡”还是“母鸡”?文化企业的“婆婆”更多,谁都可以发号施令,几乎没有什么企业自主权可言,可还要求自己养活自己。我们希望《企业法》,对文化企业也有个明确的说法。

《企业法》关键在于贯彻执行,千万不要颁布了,谁也不去管。郑焕明说,近几年来,经济法律、法规制定了不少,这是经济法制建设的一大成就。但是,有些法律、法规颁布后,有有关部门组织贯彻实施;也有的经济法律、法规制定、颁布后,说谁都要执行,实际上却谁也没去管。《企业法》制定、颁布后,希望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比如,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企业经营者的地位和利益等,都要来真格的。有了《企业法》,还需要有个实施细则,以使《企业法》的实施得到真正落实。

根据各界人士的反映,《企业法》在相关条款的表述上做了修正,从而更趋完善。《企业法》“凝结着十年改革的经验,显示着中国的改革又向前迈出了一步”,“这是最勇敢的改革,坚定的意向性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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