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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作恶成本,捍卫著作权人权益

2020-04-30辛省志

南方周末 2020-04-30
关键词:著作权人著作权法行使

辛省志

2020年4月26日,新的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是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这次修订,将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加强著作权的保护。在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方面也将有所修改。许多权利人对此寄予厚望。

新的著作权法修订草案引入了惩罚性赔偿机制,对于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适用赔偿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草案还大幅度提高了法院赔偿裁量权的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这有助于提高侵权者的作恶成本。

当然,徒法不足以自行。要让这种保护真正落地,还需要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过一个个判决,让侵权人付出更大的侵权代价,真正维护权利人的利益。

本次著作权法修订中,另一个重要的内容是有关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规定。

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初衷是解决权利人无法行使也缺乏有效控制力的著作权的授权和收费等问题。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在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后,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社会团体,其设立需要向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申请,获得批准后,到国务院民政部门办理登记。设立的门槛极高。目前在中国,每种类型的作品(如文字作品、音乐作品、音像作品等)只有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条例还规定,除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这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事实上成为具有垄断性的机构。近年来,有些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强势扩张,但是因为著作权授权费收入和分配不够透明,管理费提取比例过高,甚至存在越权管理非会员作品的嫌疑,引起了较大的争议。

2012年征求公众意见的著作权法修订草案曾规定,将非会员的作品也纳入集体管理的范围,引起了极大的争议。而且规定,使用人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合同并支付报酬后,如果使用了非集体管理组织会员的作品被非会员起诉,使用者只需要停止使用,并按照著作权集体管理使用费标准赔偿损失,不需要更多赔偿。

在2014年再次征求意见时,这一规定增加了一些限制,比如只适用于“权利人难以行使和难以控制的权利”,如果“使用者知道非会员权利人作出不得以集体管理方式行使其权利的声明但仍然使用其作品”,也不适用这一条款,但是,这仍然可能会对著作权人的权利带来严重的损害。试想,使用者只要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合同并支付报酬,就可以使用非会员的作品,如果被告,也只需要按照集体管理组织的标准支付费用,而这一标准通常是比较低的。这等于说,只要向集体管理组织缴纳一笔“保护费”,就可以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使用非会员的作品,即使被发现告上法庭,也只需要付出极低的成本。如果这一制度最终建立,无疑将大大扩大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限,而损害非会员权利人的利益。

随着技术的进步,过去很多被认为权利人“难以行使和难以控制的权利”已经变得不再难以控制。这些权利完全可以不再通过集体管理组织来管理,而由权利人自行管理或者授权其他机构代理。事实上,市场上已经出现了很多版权代理公司,他们与权利人签订代理合同,事实上承担起管理权利人的著作权的工作。当市场化的著作权代理机制能够解决大部分的权利行使问题时,就没有必要强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垄断倾向。在著作权法修订草案此前两次征求意见时,权利人已经发出了明确的声音。立法部门应该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伸张他们的权利,让最终出台的法律两次征求意见稿有所突破。因为著作权本质上是一种私权,权利人本来就应该具有完全的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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