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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接触型网络犯罪的几点思考

2020-04-30周峰

法制博览 2020年3期
关键词:诈骗证据犯罪

【内容摘要】本文从互联网发展出发,分析当前网络犯罪的特点、形式,从中认识启发网络犯罪的内在本质,同时有针对性地集合各部门力量,加强对网络犯罪打击防范的应对策略。

【关 键 词】非接触型;网络犯罪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20)08-0157-02

作 者 简 介:周峰(1979-),男,汉族,浙江湖州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发展,尤其是电子商务类网络应用的快速发展,利用网络进行诈骗、非法经营、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也随之不断增多,社会危害日益严重,其中以电信诈骗犯罪尤为突出,网络犯罪的日渐突出,严重危害到社会市场经济秩序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当前网络犯罪是以网络电信诈骗为主,但又有别于传统电信诈骗的范畴,犯罪形式多样化,主要集中表现为:网络电信诈骗、网络P2P非法集资、网络传销等等。

一、当前网络犯罪面临的严峻形势

(一)部门协作难。网络犯罪涉及的警种多、涉及地域、部门广,故加强区域、部门之间的协同作战,形成合力是关键。[1]刑侦部门对内要牵动与技侦、网侦、药监、视頻部门配合,对外要积极主动加强银行、电信、工商、税务等单位的合作,扩大和增强发现侦查所需线索和获取证据的途径和能力,获取合法的证据支撑。

(二)调查取证难。网络犯罪是在网络上进行,主要犯罪证据都存在网上,需要依靠网安部门才能提取、固定证据且需要犯罪嫌疑人的指认,否则证据的合法性就无从谈起。另外办案部门在支付结算公司调取的数据具有很强的时限性,这就意味着在侦查办案中更加依赖于在犯罪现场查获的电子证据,目前根据网安部门固定的电子证据可以看出,网络犯罪具有涉案人数多、涉案地域广,这决定了一个案件会涉及多个省份,故网络犯罪案件侦办周期较长,另外群众维权意识较差,变相纵容犯罪,故网络案件取证压力较大。

(三)证据固定难。在办理网络犯罪案件时,需要对部分电子证据进行转换,刑侦部门办理的案件应给人以最为直观的感受,然而网络犯罪案件,多数资金往来都是通过网上银行、支付宝进行流转的,这加大了查询资金流向的难度,也严重影响到案件的研判和分析工作,所以要转变传统犯罪案件通常无需勘查原始案发现场的思维定势,认识到现场勘查是网络犯罪侦查获取证据、突破案件的关键。在调查取证时一定要做到及时、迅速,不能给嫌疑人喘息的机会,因为网络交易数据极易被犯罪嫌疑人销毁且难以恢复,在及时取证的同时,应对电子证据内容及时转化,通过现场录像、现场打印等方式将电子证据转化成书证、视听资料等。

(四)资金查控难。随着经济发展,支付方式日益增多(微信、支付宝、网上银行等多种第三方支付渠道),给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为犯罪嫌疑人资金的流转提供了便捷,资金流转具有了操作方便、流转速度快、流向相对分散等特点,这给案件的取证、追赃工作加大了困难。

二、当前网络犯罪的几种常见模式

一是传销式网络犯罪。犯罪嫌疑人通过工商部门正常注册公司开设网站,往往通过网站经营一种或几种实物或虚拟的商品,一方面以虚假宣传的方式骗取他人注册费,另一方面以拉人头推荐返利的手段不断骗取他人投资款。网站通过炮制所谓的成功案例吸引大众注册,以交纳不同数目的投资款来分类不同级别的代理,所有的用户注册的目的都是获取被推荐者购买商品的返利。这实质上就是网络传销,只不过将传统的线下搬到线上。

二是刷单类网络诈骗。在中国互联网产业的高速发展的带动下,产生了几家互联网电商平台,成千上万的网络电商通过平台不断网络创业,平台给电商设定的商业规则总体来说就是以“交易量”来打造“信誉度”,从而产生了一个新的行业叫做“刷单”。犯罪分子反其道行之,通过虚假的电商网站先以小额的“刷单”让“刷手”获利,最后骗取大单交易额后消失。

三是网络P2P集资型犯罪。受金融领域“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号召下,网络P2P随之诞生,他的本意是聚集社会上大量的闲散资金通过民间借贷的方式形成大体量的民间资本,再通过资本运作获利。然而在基本的信用体系缺失的现状下,网络P2P就成了庞氏骗局。

四是电信诈骗。电信诈骗从传统的电话电信诈骗逐步发展到网络电信诈骗,网络电信诈骗较电话电信诈骗打击难度更大。网络空间打破了现实的距离,虚拟的代码取代了真实的存在。电信诈骗话术不断翻新,手段层出不穷,已成为当前危害社会治安的主要因素。

三、当前网络犯罪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

通过最近几年的打击网络犯罪,公安部门虽然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在发动社会力量、网络舆情监控、重点人网上侦控、阵地控制等方面仍存在许多掣肘和不足,既有客观条件的限制,也有自身主观的因素。

一是网络交易隐蔽,不易发现;监管缺位,难以形成有力的拦截。[2]互联网金融还没有接入银行征信系统,也不存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不具备类似银行的风控、合规和清收机制,容易发生各类风险问题,同时,互联网金融在中国处于起步阶段,还没有监管和法律约束,缺乏准入门槛和行业规范,整个行业面临着诸多政策和法律风险。

二是很多P2P投资平台在境内并没有注册实体,也没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服务器都放置在海外,公安机关根本无法介入调查,就算受理了也无从下手,此种情况最容易引起报案人的反感,认为公安机关不受理,不作为,不替投资人追款,从而将财物损失所引发的愤怒发泄到公安机关,不停到信访部门投诉,或纠集其他投资人到政府门前“维权”,或在互联网论坛、QQ群、微信群内发布涉及公安的负面消息,营造不利公安舆论,带动不明真相群众讨伐公安,过多浪费警力资源,形成新的不稳定因素。

四、应对网络犯罪的几点建议

(一)科学谋划,提升打击经济犯罪效能,推动刑侦工作在科学发展中迈出新步伐。以群众需求为向导,以基层基础建设为重点,以机制创新为动力,牢固树立“打击是第一要务,破案是看家本领”的理念,积极探索新领域犯罪侦查手段创新,深入调查研究,注意统筹协调,加强个案和类案指导,抓住重点,加强整体协调,争取更大的打击成效。

(二)把握主动,大力加强基础工作建设,提高打击和防范网络犯罪专业水平。按照“做实、做强、做专业”的工作思路,切实抓紧抓好基础工作建设,稳步推进全方位、立体型的侦查职能延伸,实现侦查工作的全覆盖。发挥基层广泛性优势,培养锻炼基层民警的侦查工作意识和能力,加大对网络违法犯罪的防控范围和力度。进一步完善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有效衔接,积极补位改善经济监管滞后、缺位的问题,建立完善规范的协助机制,实行刑事、行政、监管各负其责,协调联动、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积极推动预防违法犯罪的深度社会化。以护航经济发展为目标,创新服务社会管理,实现刑侦专业打防与市场主体内外联动,切实保护支柱产业、重点企业和民营经济的发展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不断丰富侦查职能新内涵。

(三)积极探索,不断加强和改进创新服务方法,提高主动警务水平。坚持以“民意为导向”、“问题为导向”的工作思路,积极探索社会管理创新,贴近社会发展,把服务送到领域之中、群众之中,加强与各领域的交流互动,在重点领域管理防控及突出犯罪专项打击上形成合力,联手作战。把关爱送到群众心里,积极构建和谐警民、警税、警银、警企关系,牢固树立民警良好形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保驾护航。

(四)群策群力,大力加强预防宣传教育,不断提升防范工作社会化程度。一是充分利用平面、电子等多种媒体,报道各类网络犯罪的趋势动向,宣传预防网络犯罪的常识,增强广大群众防范经济犯罪的意识。二是深入经济监管部门和重点企事业单位,及时发现和分析经济监管漏洞和薄弱环节,主动建议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预防对策措施,加强对单位人员的教育和管理,落实监管防控措施。三是充分发挥公安刑侦专业防范的作用,加强网络犯罪规律特点和可防性对策研究,开展法律、法规咨询,进行反欺诈和守法经营教育,推动建立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经侦专业防范能力,减少犯罪,降低损失。四是深度剖析新领域网络犯罪典型案例,有针对性地解读特点规律以及防范知识,提高领域社会群体防范网络犯罪的能力。

参考文献:

[1]彭兆东.“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研究[J].市场周刊,2015.

[2]张雪洋.打击非法集资犯罪技战法研究[J].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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