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之典型合同类型扩增的体系性探索
2020-04-30金旺龙
【内容摘要】民法典合同应当注重典型合同中所设涉及到的《合同法》中的相关内容,采取合理措施对民法典合同编与其他一些规范性较强的典型合同进行明确的分工,将民法典之典型合同的价值充分得到发挥。文章对民法典之典型合同类型扩增体系进行了详细分析,并阐述了民法典之典型合同类型扩增思路及做法,以供参考。
【关 键 词】民法典;典型合同类型;扩增的体系性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20)08-0145-02
作 者 简 介:金旺龙(1990-),广东广州人,广东鸿麓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方向:民法。
合同法中的典型合同主要包括了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两种不同类型。之所以称为典型合同,主要是有两个方面的意义。其一,典型合对其他一些类型的合同而言,具有一定的规范性及模范代表性。其二,典型合同具有丰富的合同种类及类型,并且在交易形态上具有较强的普遍代表性。但是,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之间最大的区别为,在合同编制的过程中是否建立在相关法律及是否具有较强的规范性质的基础之上。
一、合同法中相关典型合同立法情况分析
典型合同根据法律载体的不同,可以分为遵循《合同法》所编制的合同及《合同法》之外的其他法律或行政制度所编制的相关合同。在对典型合同进行划分的过程中,并不是单纯地凭借着一般的思维方式,而是严格根据相关法律[1]。例如,将各种类型的合同都统一放在《保险法》中,这样就为《保险法》的推广、提高实行力度奠定了坚实很基础,并且还便于对《合同法》理解及适用,并且在实际应用过程中,还不会对《合同法》的正常使用产生较严重的影响,并且还保证了合同具有较强规范性的同时,还促进了相关法律的有效实施。在信托合同的制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信托法》中的相关规定的,在制定相关旅游合同的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旅游法》中的相关规定。但是在《保险法》、《信托法》、《旅游法》等法律固定具有较强的区域性质,甚至只适用于一些特定的区域发展。而《合同法》实际的适用范围较大,并且依照《合同法》所制定的相关合同,都具有一定的典型性质特征,并且其实际的使用范围较广泛。所以,相比较而言,非典型合同具有非常典型的法律法规支撑,但是不能将《合同法》作为扩增典型合同类型的单一途径,应当在这一基礎之上,对典型合同的扩增类型进行拓展,使得民法典之典型合同类型更丰富,提升社会发展过程中对合同制定的更多需求,进而更好地促进社会经济更稳定地发展。
二、民法典之典型合同的类型分析
(一)永久让与合同类型
这类合同主要包含了买卖合同、供水、供电、天然气、暖气等包含多种的服务项目的合同[2]。根据《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买卖合同制定中的相关规定可知,在合同的制定过程中,只有进行物的买卖,没有相关权利的买卖。通过制定永久让与合同,不仅有助于为合同双方提供坚实的法律支撑,还有助于促进合同双方履行相关的义务、实现相关的权利。
(二)定期限交付的合同类型
这类合同包含了租赁合同、借贷合同、融资合同等多种类型。其中,借款合同主要是指,将金融机构作为主要的贷款人,并且所借贷的款项要有一定的利息,双方还应当签订精准的借贷合同,并且合同中要明确利息的实际收取状况。当进行无息的贷款合同时,应当及时说明无息规定。在一定意义上,借款贷款合同都属于金钱消费式贷款,并且,相关的金钱贷款合同只属于消费贷款的一种重要类型。借贷合同的制定,规范了一些规范性较强的事项,并且,在进行借贷时,生活中的所需品都可以作为借贷的主要凭证物。另外,《合同法》对借款合同作出了比较狭隘的规定,但是对无偿使用其他人的相关物品却没有较为明确的规定。租赁合同的重要的标志性物,有较强的可以替代的物品,但是这类物品中不包含相关的权利。在租赁中所涉及到的相关权利,有土地承包权、建设权等、使用权等,在本质意义上都属于非典型的规范范围之内。而融资租赁合同主要是一种特殊性较强的租赁合同。
(三)劳务合同
劳务主要有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两大类型。另外包括了仓储合同、保管合同等。劳务合同是保证工作者切身利益的重要合同之一,劳务合同的签订,工作者有履行工作义务及索要工资报酬的权利,甲方通常具有监督工作人员的工作的权利,发放薪资的义务[3]。
(四)技术合同
技术合同主要是指,技术开发者对自身开发的技术进行转让、咨询、服务等,还包含了对技术的创新及完善等。技术转让合同中,包括了技术专利申请、权利的转让,还包含对技术秘密、技术专利实施许可证等多种合同。并且,技术合同并不是建立在特定的基础上的一类合同,而是根据技术的实质性内容,制定的具有针对性的一类合同。技术合同虽然表面上属于一类比较特殊合同是类型,但是实质内容与其他类型的具有较强的相似性。
三、民法典之典型合同类型扩增体系探究思路及做法
(一)民法典编制合同扩增典型合同的做法
民法典合同在编制过程中增加典型合同时,不仅需要考虑合同中的加法运算问题,还要对我国现存典型合同的体系进行考虑。我国的《合同法》仅仅按照基本法的层面选择了十五种较典型的合同,另外一些典型的合同分别存在于不同的法律之中。如果我们需要在编制民法典时借助《合同法》中的典型合同时,会面临一些问题:首先,《合同法》是否可以凭借这个机会与其他不同的法律规范进行整合,但是要对全部涉及典型合同的法律进行整合,不可能成功,尤其是对于有名称却没有实际规定的合同;其次,如果将没有名称的合同变为正规的合同,那么是将其归纳为民法典进行编制规定,还是将其纳入其他的法律的合同中;最后,没有区分不同法律中典型合同的依据,无法明确《合同法》中的典型合同族群需要增加的成员类型。这些问题不仅需要相关法律政策的判断,还涉及了法律体系中的立法模式以及技术。
(二)民法典之典型合同扩增典型合同的思路
1.典型合同的再制作
技术合同主要是对技术的开发、转让、咨询、使用等多种因素的总称,并且技术合同并不是单纯的代表一类合同,而是技术交易市场的全体成员。在典型合同类型的基础之上,在技术合同旗下的各种合同,虽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是其本质与其他典型合同相同。民法典的撰写的主要目的是更快地实现我国在实际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民商事更加科学、合理的构建。科学技术的创新是社会经济不断突破发展的重要手段[4]。为将民法典之典型合同類型更稳定地扩增,应当不断对合同类型的制定进行创新再制作,进而为典型合同的扩增提供坚实的保障。并且在对技术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多种合同类型进行在制作的过程中,一定将扩增典型合同体系作为核心。
2.新增典型合同
在对民法典之典型体系扩增过程中,应当提升《合同法》中的现实包容性及时效性。在对民法典之典型合同的编制过程中,首先应当顺应我国时代发展趋势,对典型合同的制定进行综合考虑。其次,对典型合同的时效性、普遍应用性进行综合评判,提升典型合同的科学合理性。最后,为对民法典之典型合同进行扩增,应当不断增加新的典型合同,为典型合同的扩增奠定坚实的基础。
四、结语
综上所述,合同法在民法中具有较强的活力的同时,也具有较强的变迁性质。时代不断变迁的同时,虽然一些经典的民法典之债法经历了时代的沧桑,在功能上、活力上出现了老化甚至衰竭现象,导致其实际的使用效果不理想现象的出现。对于民法典之典型合同而言,应当顺应时代的发展,注重考虑典型合同类型方面的扩增时出现的问题,促进社会经济更稳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朱广新.民法典之典型合同类型扩增的体系性思考[J].交大法学,2017,39(1):102-113.
[2]许中缘.合同的概念与我国债法总则的存废——兼论我国民法典的体系[J].清华法学,(1):151-159.
[3]贾玉平.民法典合同编快递服务合同条文建议稿[J].河北法学,2019,69(7):119-129.
[4]李兆杰,牛艳.民法典编纂视野下违约方合同解除制度的法律规范——基于现行法的理性反思和若干典型案例的微观考察[C].全国法院第29届学术讨论会,2018,49(16):150-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