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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责任承担方式

2020-04-30楼颖莹

法制博览 2020年3期
关键词:民事公益费用

【内容摘要】现阶段,我国关于民事公益诉讼方面的法律比较简单。很多研究者也对我国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进行了分析和探索,就具体研究结果来看,目前主要研究的内容涉及到案件的管辖,原告的主体资格,审理程序等等。进一步完善民事責任承担这一方面的研究和理论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价值和意义,除了可以更好地优化相关制度之外,更应该采取严厉的措施来对不利于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惩治。

【关 键 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责任;方式

中图分类号:D9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20)08-0143-02

作 者 简 介:楼颖莹(1989-),女,汉族,浙江余姚人,本科,专职律师,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民事责任承担主要模式

(一)预防性责任

首先,要保护好环境就必须严格遵循保护优先和预防重大原则。如果我们所生存的生态环境受到了破坏,那么整个人类也会遭到预料之外的严重影响。预防是预防性责任模式的关键和核心内容,其具体含义指的就是要预防实际损害。行为人的某些活动给他人的权利造成了危害,为了有效地预防危害的产生,我们需要实行相关措施来将危害降到最低,这就是预防责任的含义。在民事责任中,预防责任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责任模式[1]。与此同时,因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自身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所以,在环境公益诉讼中,预防性责任模式也应该受到高度重视,以其自身的特点为基础,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二)恢复性责任

该模式的主要内容可以分成两种类型,一种是归还财产,另外一种是恢复原状。前者不可以用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因此本次研究主要对后者进行分析。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这种责任模式同样发挥着重要作用,是一种非常关键的责任形式,适用范围较广[2]。该模式的主要目标就是保证环境在受到了一系列损害之后能够将危害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同时保证受害人所承受的损害能够在最大程度上恢复原状。恢复原状也是一种救济责任的体现,救济功能是这种模式的一个重要体现。

(三)赔偿性责任

这种方式的适用范围最广,其具体含义指的就是使用经济方面的手段来弥补受害者的损失,比如金钱等等。其主要目的就是想要让受害人的损失降到最低,同时对责任人进行严重的惩罚。但使用这种方法之前,必须清楚掌握损失赔偿的概念和内容,之后才能用于公益诉讼。就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来说,通常情况下,环境遭到了严重的破坏,而且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和损失。其结果由被告方承担赔偿责任,对造成的损失进行弥补,同时还要补偿环境修复时所产生的一系列损害,对赔偿费用进行管理的主要部门是环境公益组织。该组织对环境进行修复,并弥补环境破坏给人民群众带来的损失[3]。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民事责任承担具体问题

(一)预防性责任适用问题

2014年发生了一起严重的“某市毒地案”,该案件存在各种各样的争议,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层面,首先,事故发生后政府已经实施了相关措施来对环境破坏进行修复,同时对产生的风险进行控制,那么加害方是否应当承担相关费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内容来看,法院判断结果虽然表明原告具有请求权,但是因为事故发生后的环境治理和修复工作都由政府在进行和负责,所以并没有将费用责任落到企业身上。其次,因为企业确实给公众环境带来了严重损失,同时也给公众利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法院便以此为由决定原审被告必须给社会进行道歉说明。这种结果具有明显的不合理之处,其主要表现在政府对环境进行了修复,对风险进行了防治,并且承担了相关费用,同时加害方并没有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结果违背了“谁污染,谁治理”这一重大原则,最终造成的结果就是给人民群众和政府治理造成了压力和负担。

(二)恢复性责任适用问题

在之前陈述的案例中,主要问题就是怎样才能更好地落实恢复性责任。三家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给土地造成了严重的污染,在很大程度上破坏了自然环境,给当地周边很多居民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但是在具体的诉讼过程中以及治理过程中,政府会实施各种各样的手段和方案来降低损害,这种情况就会把污染问题转嫁给政府和人民群众。因此环境公益组织进行了公益诉讼,法律也对其进行了认真考虑,认为上述情况不符合原则,应该严格按照环境的污染情况来给企业判定责任。同时还应该根据恢复性责任让企业来承担环境污染修复所需要的费用,如果环境遭受了不可逆的损害,那么污染者也必须承担费用,这些费用必须用于之后的环境恢复工作。

(三)赔偿性责任适用问题

就立法这个角度来看,我国环境法和民事法中都涉及到相关内容来对赔偿的范围和标准进行规定,但是其规定并不全面,相对含糊且笼统。虽然2015年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和完善,扩大了赔偿范围,涉及到了环境修复的费用承担问题,使得相关法律比之前更为清晰、明确,但是规定仍然不具有清晰的适用范围,导致在实践过程中无法落实。除此之外,我国相关法律也没有明确的标准来规定赔偿范围。在环境受到了破坏之后,因为评估资格具有很大的限制和约束,通常情况下会使用专家辅助制度来对环境受到的破坏进行评估,对于上述案例的评估也是使用这种制度,在专家评估结束之后,法院就会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环境修复赔偿,赔偿标准主要跟企业的运营以及防范污染所需要的成本相挂钩。这样的做法显然不够合理。因为对于赔偿性责任来说,其本身就具有一定的惩罚性,如果仅仅根据监测结果或者环境的恢复程度,来免除企业的责任,那么结果势必造成不良影响。我们必须严格惩治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企业,充分考虑他们给环境造成的损害程度,考虑企业所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赔偿性责任,污染企业必须承担相关费用,这笔费用应该用来进行环境保护和环境治理,同时还应该上交给专门的环境公益基金管理部门。

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民事责任承担的适用相关对策

(一)预防性责任的适用

目前,对民事责任进行预防存在一个严重的缺陷,就是没有合理的法律规定。面对这样的情况,我国必须实行严格的环境监督制度,以此为基础来对环境进行保护。停止侵权责任适用通常情况下会造成经济和环境这两者之间产生无法调和的矛盾。一旦社会经济取得了发展,那么环境势必会随之产生一定程度的损害。可是如果终止了侵权责任,那么企业就无法继续进行正常的生产运营,经济发展就会受到很大的影响。在美国有两部法律《清洁空气法》以及《清洁水法》明确指出法律拥有对加害方适用禁止令的权力。禁止令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例如,如果政府发现了有些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会给环境产生影响和破坏,那么就可以及时使用禁止令进行终止,这样就能够有效的将环境破坏程度降低最低。

(二)恢复性责任的适用

目前生态环境破坏所需要的修复费用主要涉及到以下两方面的內容。第一,将破坏之后的环境修复到原来面貌所产生的费用,属于直接修复费用,比如空气净化,植树,生物投放等等。环境一旦遭到破坏,那么整个生态平衡也会受到一定的影响,因此需要对生态圈进行修复。第二,因为环境破坏给社会所产生的一系列问题,比如农地污染,水污染,河流污染等等。这一方面的修复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同时也需要较多的费用。

(三)赔偿性责任的适用

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其主体具有很强的特殊性,而且大部分原告所属的环保组织是公益性的,在这样的情况下,这些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也具有公益性,他们是为了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因此,被告所应该承担的费用不能仅仅归属于传统的民事案件原告。除此之外,还应该建立公共环境利益的相关部门和机构,将费用交由他们处理,保证费用用于环境修复和污染防治,而不是被私人所占有。环境问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使用统一的标准来对其进行约束是不太现实的,只有做到因地制宜才最为合理。在对于企业规模进行认定的过程中也需要制定更加详细的标准和原则,给法院提供具有可实施性的标准。

参考文献:

[1]王迎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损害赔偿金问题研究[D].南京工业大学,2019.

[2]陈杨.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D].贵州民族大学,2019.

[3]王英.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D].山东师范大学,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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