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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非法采伐刑事审判案件分析及立法约束
——以江苏省为例

2020-04-30朱佳怡王思源

中国林业经济 2020年2期
关键词:罚金犯罪行为木材

钱 静,朱佳怡,王思源

(南京林业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南京210037)

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和重要资源,对改善环境和促进可持续发展起着关键的作用。大力发展林业,提升森林的生态、社会与经济效益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江苏省在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林业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加大投入力度和加快发展步伐。虽然江苏省的森林面积与资源总量不大,但是十二五以来,按照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生态文明和推动科学发展的要求,以建设绿色江苏为主题,全省林木覆盖率、自然湿地保护率、蓄积量均稳步增长。截止到2017 年,江苏省森林面积156 万公顷,林木覆盖率22.9%,活立木总蓄积量960 9万立方米。值得关注的是,非法采伐或毁林行为是破坏森林资源和影响林业可持续发展的的主要方式,从全球范围看,非法采伐也是制约许多国家自然资源可持续性发展的最明显表现。因此,江苏省要实现林业可持续目标必定要打击与预防木材非法采伐行为,对木材非法采伐的犯罪行为加以规制也是必然的。

1 文献综述

从20世纪90年代非法采伐问题开始受到关注以来,学者们已从不同角度和方法展开研究。早期以定性研究为主,主要集中在非法采伐的现状、影响、原因和对策问题。非法采伐行为的定性分析是基础研究,有利于研究对象与范围的确立[1]。木材非法采伐的全球现状与影响说明,若不及时遏制上述行为,不仅对世界森林工业与林产品贸易产生不利影响,也会破坏全球森林资源、生态系统和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无法实现可持续发展[2]。大量非法采伐的木材来源于热带或亚热带地区,主要原因在于贫困、需求与监管问题[3]。而FLEGT 进程对于促进世界特别是中国多功能林业可持续发展和维持林产品国际贸易正常秩序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4]。近年来,学者主要以定量或模型方法关注对策问题,如旨在通过减少森林砍伐和森林退化以及增加森林碳储量来减缓气候变化的REDD+计划和项目[5],根据严格的碳约束政策促进企业扩大营林规模[6],将获得的林业碳税收入用于减少木材采伐行为的补偿以改变森林采伐的行政管理制度[7]。通过典型案例法具体研究木材非法采伐中盗伐林木罪与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竞合[8]。有学者尝试分析一类采伐行为的审判案件,即非法采伐特殊木材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珍贵树木)以探寻非法采伐刑事案件的裁判规律[9]。本文是对刑法规制的所有木材非法采伐行为的研究,包括特殊木材和普通木材,从而能够更全面准确地对如何预防木材非法采伐行为做出判断。考虑到全国范围内样本数量较多,现选择江苏省为例对上述问题进行实证分析,以期为研究全国范围内的相关问题提供思路。

2 数据来源与选取依据

木材非法采伐行为的定罪在《刑法》上表现为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珍贵树木),属于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从盗伐林木罪的构成要件分析,其犯罪主体为个人与单位;犯罪客体为林木所有权;犯罪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林木所有权非自己所有,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实施采伐行为,犯罪客观方面为盗伐国家、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林木且数量较大的行为。从滥伐林木罪的构成要件分析,其犯罪主体为个人与单位;犯罪客体为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和林木所有权,犯罪主观方面为故意,犯罪客观方面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合法的许可证范围之外进行采伐活动的行为。从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构成要件分析,其犯罪主体为个人与单位;犯罪客体为国家的林业管理制度;犯罪主观方面为故意与过失;犯罪客观方面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采伐珍贵树木在内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样本选择了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案例数据库作为检索对象,通过关键词检索的方法,在全文检索栏输入“非法采伐”,并输入案由为刑事案由之危害社会管理秩序、判决书类型为刑事判决书、案件类型为刑事案件及地域为江苏的检索路径。据此,检索从2013—2018 年间的木材非法采伐行为案件进行实证分析,即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以来江苏省制裁破坏森林资源和木材非法采伐的犯罪行为情况。

图1 样本数据分布与统计

3 样本统计与数据分析

现共选取典型案件82 起作为研究样本,其中盗伐林木罪36件,滥伐林木罪32件,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14 件。区域覆盖江苏省内苏南的南京市与常州市,苏中的南通市、扬州市与泰州市,苏北的徐州市、连云港市与盐城市等八个地级市(见图1)。因此,研究样本既具有典型性,也能体现出一般规律。木材非法采伐犯罪行为以盗伐林木罪与滥伐林木罪为主,主要集中在苏北林业资源较为丰富的地区。

3.1 木材非法采伐案件的审级分析

在样本案件中,一审案件非常集中,占比高达到86.7%在;二审案件(上诉审)相对较少,占比13.3%,其中维持原判为9.2%,直接改判为4.1%;没有再审案件(见表1)。主要原因在于木材非法采伐案件事实清楚,标的价值较小,处罚又较轻,一审的判决结果通常会发生法律效力,较少出现上诉案件。在二审过程中,大部分的案件都维持一审判决,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这主要取决于当前的司法实践,对非法采伐林木的数量与价值认定的鉴定依据来源于当地的林业主管部门,若被告不提出质疑,基于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尊重和有限审查,法院显少提出不同意见与结论。

表1 案件的审级情况分析

3.2 犯罪主体各要素分析

涉案被告共128人,无单位犯罪,被告人数量比案件数量多,说明木材非法采伐的犯罪行为多以共同犯罪的形式出现,有的树龄和树身较长、树径和体积较大的木材需要多人共同实施采伐行为。从性别上看,被告人主要以男性为主,占总人数的87.5%,女性的占比仅有12.5%。从年龄上看,被告人普遍年龄相对较大,主要集中在30~50岁,其居住地与非法采伐木材地距离较近,多为村民,无未成年人犯罪。

从受教育程度来看,被告人以初中文化和高中文化为主,初中占比54.1%,高中占比35.4%,合计89.5%,其他为小学文化,无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者参与木材非法采伐犯罪活动。由此说明,被告人的受教育水平和木材非法采伐犯罪行为之间具有一定的关联性,木材非法采伐刑事案件被告的受教育水平普遍不高。所以在保护森林资源与预防木材非法采伐犯罪行为的宣传过程中,可以针对性地进行引导与规劝。

从犯罪动机来看,主要是以牟利为目的。74.8%的案件是将非法采伐的林木直接出售获利,10.5%的案件是将非法采伐的林木加工之后售卖,6.2%的案件将非法采伐所得的木材留下自用,8.5%的案件犯罪动机不明(见图2)。需要说明的是,8.5%案件的判决书没有对犯罪动机进行描述,但指出被告人是在未取得砍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对自己承包的林地进行林木采伐,而且采伐数量较大,因此可以推测此类案件的犯罪动机是以牟利为目的。

图2 犯罪动机的不同类型

另外,从是否有前科看,被告人有前科的比例较大,占比71.6%,说明木材非法采伐行为的犯罪成本较低,多为缓刑、罚金或社区矫正的方式,对犯罪分子的威慑力不足,无法起到预防类似犯罪的实施效果。

3.3 案件的定罪量刑情况

样本案件的定罪量刑总体上较轻,判决书中主刑的判罚主要是有期徒刑和拘役,附加刑主要涉及罚金刑。在主刑中,有期徒刑的判罚比例高达78.2%,其中判处五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占23.8%,判处五个月到一年刑期的占37.6%,判处一年及以上刑期的占16.8%(主要以一年有期徒刑为主),但无论是何种方式的判罚都有缓刑而没有实刑;未判处有期徒刑的案件占21.8%,包括仅处以罚金的案件占8.3%和判处五个月左右拘役的案件占13.5%,上述两类案件一般涉案的金额较少,相对人悔罪的态度良好(见表2)。

表2 判决书中主刑的类型分布

作为附加刑的罚金在所有的样本案件当中都有适用,区别仅仅在于罚金的数额有所不同。被告人罚金数额在5 000元以下的案件最为普遍,占比58.5%。被告人罚金数额超过10 000 元的案件相对较少,占比11.9%。其余案件的罚金数额均在5 000~10 000元之间,占比29.6%(见图3)。

4 结论与建议

样本案件的数据分析结果表明,当前木材非法采伐犯罪行为的判罚上主要存在以下问题:①在立法规范上,木材非法采伐行为的刑罚过轻,行为人的犯罪成本低;共同犯罪的责任不清,导致惯犯问题严重,刑法的制裁性与权威性不足。②在法律适用上,不太采用责令补种等恢复林木资源的判决内容,过度适用附加刑的罚金,而主刑的适用不足,不仅刑期短,更是普遍适用缓刑或进行社区矫正,很少执行实刑。③在司法实践中,没有意识到林木等森林资源对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性,过分强调林木作为物的价值,仍然“以牟利为目的”作为裁判的事实依据。④在犯罪认知上,很多只有初中文化或高中文化的犯罪行为人不知道自己所采伐的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似乎使得刑法制裁的目的偏离了立法原意。

为了制裁与预防木材非法采伐犯罪行为,进一步保护森林资源和建设生态环境,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应当配合生态文明建设战略目标的实现,以宪法为依据,在刑事立法中加大对木材非法采伐行为的刑罚,防止对森林资源的破坏。根据木材非法采伐犯罪案件中共同犯罪突出的特点,在司法解释中细化共同犯罪组成人员的刑事责任,区别主犯与从犯在非法采伐案件中所担任的角色及其责任,对主犯有较强的威慑作用。

第二,罚金的过度适用不仅会造成交钱了事后下次再犯的困境,而且无法对破坏的资源与生态进行修复。可以将“责令补种”作为附加刑,强化公诉主体的监督作用,并通过社区矫正的方式促使犯罪行为人履行补种义务,完善刑法的惩治教育作用,更好地弥补森林资源破坏带来的影响。不执行有期徒刑的实刑,也会无形地推动行为人成就木材非法采伐的犯罪意图而实施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可以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正确适用有期徒刑,不能将其沦为保障刑罚体系完整性的摆设。

第三,在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理念的指引下,突破传统的司法实践,不能过分关注林木作为物的价值[10],而要强调其生态价值,要求对犯罪行为人实行严格责任,即无论是否以牟利为目的,只要达到法律规定的定罪数量或严重程度,就应当对犯罪行为人实施制裁[11]。

第四,根据木材非法采伐行为的犯罪特点,相应的职能部门、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主体可以有计划地定期通过宣传教育的方式,组织对容易发生犯罪风险的高危主体进行林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的普及,特别是要对低受教育程度的村民进行解释,避免他们因为不知何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珍贵树木)造成不必要甚至难以承受的法律后果,这也是实行严格责任的前提[12]。

图3 罚金数额的不同区间占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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