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解读
2020-04-29李红刚
摘 要:为了能够更好地管理农药的登记、生产、使用、经营等方面的内容,保障我国的农业生产安全性,国务院根据我国近年来农药的生产、经营、使用等具体情况,并针对各地在实施《农药管理条例》时所出现的问题,重新修订了《农药管理条例》。对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进行了解读。
关键词:《农药管理条例》;解读;内涵
文章编号:1004-7026(2020)06-0026-02 中国图书分类号:S43 文献标志码:A
1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的内涵精神
在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中,其内涵精神跟之前的条例有所不同,不仅赋予了农业部门全程的监管职责,而且加大了农药安全性和有效性等内容的立法,还增加了我国进口及出口农药的相关规定。在原来的《农药管理条例》中,农药生产管理是由多个部门共同负责的,职权相对比较分散。而在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中,则统一归农业部门负责,赋予了农业部门较大的监督管理权力。农业部门将全程负责监督管理农药的职责,包括了对农药生产、登记、使用、经营等方面的监督管理,这无形中加大了农业部门的职责,也是对农业部门的一个重大考验[1]。
在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中也加大了农药安全性、有效性等方面内容的立法,保障农药能安全有效使用,有6个方面的立法保障内容。一是提高了农药的登记门槛,取消了农药临时登记,提升了农药的安全性。二是为了鼓励农户在种植过程中尽量减少使用农药剂量,对农药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严格控制农药的售卖,避免滥用农药。三是实行农药责任制,让农药生产经营者承担农药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任,并且建立完善的农药记录制度,在农药生产、经营、采购、使用等过程中,都要做好详细的登记,做到有依有据,严格管控农药的整个流程。四是确立了农药定点经营的规定,并且详细规定了农药召回及对农药废弃物的处理等内容。五是为了进一步强化农药使用要求,对农药的使用采取了分级负责制,严格监督管理农药使用情况,确保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六是加大了对农药违法生产经营的处罚力度,保障了农药的使用安全性[2]。
2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的形式变化
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在形式上有很大变化,不仅条款内容增加了很多,从原本的八个章节、四十九条规定,增加到六十六条规定,比之前的条例整整增加了十七条规定,而且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的修订幅度也相对比较大。在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中,仅仅只有第十六条规定的内容是和原《农药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内容是完全相同的,其余所有规定在不同程度上都进行过修订,甚至有些规定的内容已经完全更改了。在形式上突破了旧条例的约束,让我国的农药管理更加细致化和专业化,促进了我国农药生产朝着正规化的方向发展,保障了我国农药合理化、科学化使用,确保我国农业生产安全。
3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的内容变化
在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中,取消了旧《农药管理条例》的一些规定,增加了对农药的生产、经营、采购、使用等方面的规定,强化了农药企业的主体责任,对农药企业相互间的委托加工、分装等规定有所放宽,但是增加了严厉的处罚制度。这充分表明了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就是农药生产企业,这也从侧面反映出必须严格监控农药的生产源头,从根本上杜绝次品农药的生产,保证农药的安全性。举个例子来说,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中的第十九條第一款就规定在对农药进行加工、分装时,无论是委托人,还是受托人,都必须要符合规定,要求加工和分装农药的委托人需要办理农药登记证。与旧《农药管理条例》不同的是,新的《农药管理条例》并不要求农药加工或分装的委托人办理农药生产许可证,仅需要办理农药登记证即可。
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也规定了受托人的限制条件,要求农药加工、分装的受托人需要办理农药生产许可证。新规中废除了受托人需办理农药登记证这一旧规,目的是为了促进农药生产业的发展,激励农药生产商朝着专业化和集约化的生产方向发展,推动农药生产企业的进步。为了能够更好地明确农药委托加工、分装的主体责任,在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的第十九条第二款中,明确规定了委托人的责任。农药委托人必须全程对委托加工、分装的农药质量负责,即加工、分装农药的质量是由农药委托人所负责的,一旦查出农药有任何质量问题,受到处罚的是农药委托人。农药委托人承担主要责任,受托人也要承担相对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在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中,对农药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处罚内容作出了相对应的补充说明。
在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的第五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中,明文指出了农药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处罚内容。农药委托人在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时,不允许对农药进行加工、分装,否则按照假农药的处罚措施进行处理。而农药受托人则要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否则会受到相关的规定处罚。在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中,对加工、分装劣质农药的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处罚非常严厉,严抓农药生产源头,确保农药生产渠道,保证农药生产质量,保障农业生产的基本安全。对处罚内容作出相关规定,有助于农药管理监控,能更好地规范我国农药生产、销售及使用情况。
另外,在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中,也明确规定了境外农药生产企业在我国的委托加工问题,加强了对境外农药生产企业的管控,有利于维护我国国内的农药安全使用环境。在新条例中,境外农药生产企业根据第七条规定,需要向我国出口农药的相关单位报备,做好农药的登记。农药登记的主体有三大类,包括农药生产企业、新农药研发者以及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
在《农药管理条例》中还进一步规定了向我国出口的农药,也就是说在向中国申请农药登记时,要求向我国出口的农药必须具备在其地区或国家登记和使用的条件,这一点在第十一条第三款有明确阐释,目的是为了保障我国的农业经济基础,维护我国的生态环境,避免过度滥用不可知的进口农药,对我国的种植业造成不可逆的伤害。境外企业可以委托我国农药生产企业对农药进行分装,但是不能委托我国农药企业对农药进行生产加工。需要注意的是,出口到我国的农药必须是成品,境外企业可以直接向我国输送小包装的农药成品,也可以出口大包装的农药成品,委托我国国内的农药生产商进行分装。而且受到境外企业委托的农药生产商,要取得相对应的农药生产许可证方可进行农药的分装处理。为了保障我国农药的销售市场,在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中,规定了境外企业不得直接在我国销售农药。如果境外企业想在我国售卖农药,需要依法在我国设立农药销售机构,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中国代理机构销售农药。并且需要按照海关的要求,严格办理相关的农药进出口海关申报手续,保障进口农药的质量,要接受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检测,合格之后方可放行。但是在售卖农药的过程中,仍需要标明农药的中文标签和说明书。
条例中也对农药的召回和包装等方面作了相关规范。这两个方面的内容也是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中新添加的内容,是为了更加规范地管理农药的相关事宜,确保安全使用农药。条例的第四十二条指出,在农药生产或使用过程中,一旦发现农药对农林业、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人员畜生的安全、生态环境的安全有严重影响时,要立刻停止该农药的生产,禁止其销售,并且要向当地所在的农业部门报备,登记停止生产、销售等相关资料,要把农药安全列为重点,确保农药的生产或使用安全,保障农业生产的安全。而农药包装则需要符合我国有关规定,高毒、剧毒的农药包装要按照严格的标准来执行,确保农药使用安全,并且农药外包装要标明相关的农药标准,不允许私自更改农药外标签的农药含量标准,不允许用虚假的字眼及内容来误导使用者。总之,农药外包装的内容要严格按照条例的要求确定,对于农药包装过小、没条件在标签上标注全部内容的,则需要添加农药产品说明书,向使用人说明农药的使用情况[3]。
在新的《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中,明确了农药的质量保证等相关规定。新条例删除了旧《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关于过期农药的规定,明确指出一旦农药超出了农药质量保证期则按照劣质农药处理。对农药的使用规定,旧《农药管理条例》只有六条,而新的则增加了四条,并且对旧的六条规定作出了修改和完善。新条例中对农药的使用采取了分级负责制,各级农业部门逐层逐级负责农药的使用管理,分工明确,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农药的使用安全性。为了保护生态环境,落实可持续发展政策,预防农药污染环境以及中毒事故的发生,在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的第三十五条和三十七条作出了明确规定。不允许在河道河涌内、饮用水水源处丢弃农药及其相关包装物,杜绝在饮用水水源处使用农药,避免用农药毒害畜禽类,总之要保障农药的使用安全性,防止出现农药泄漏造成的危害事故。
4 结束语
我国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从农药的经营管理、登记管理、生产管理、使用管理以及相对应的法律责任等5个方面完善了我国的农药管理制度,而且对进口农药作了一系列规定。这不仅调整了我国农药的管理工作,促进了我国农药行业的发展,而且确保了我国农业生产安全,保证了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维护了生态环境安全,标志着我国农药行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参考文献:
[1]《农村百事通》编辑部.加强农药监管 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几项重要调整[J].农村百事通,2017(14):51-52.
[2]杨光.新《农药管理条例》6月實施这几类农资店将受“牵连”[J].农药市场信息,2017(15):19.
[3]周喜应.实施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J].中国农药,2017(2):35-37.
作者简介:李红刚(1977—),男,汉族,陕西韩城人,硕士研究生,讲师,研究方向:劳动法、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