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中有“戒尺”,心中有分寸
2020-04-29
事件概述
老师究竟能不能惩戒学生?2019年11月22日,教育部发布关于《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指出,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教育惩戒分为一般惩戒、较重惩戒、严重惩戒、强制措施四个层级。
一般惩戒是指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根据学生违规违纪情形,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当场进行教育惩戒:点名批评;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适当增加运动要求;不超过一节课堂教学时间的教室内站立或者面壁反省;暂扣学生用以违反纪律、扰乱秩序或者违规携带的物品;课后留校教导;学校校规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较重惩戒是指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现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教师经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同意,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措施,并应当通知家长: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课程表以外的游览、社会实践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承担校内公共服务任务;由学校学生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在学校设置的专门教育场所隔离反省或者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要求家长到校陪读;学校校规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严重惩戒是指学生违规违纪、行为失范,屡教不改的,或者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或者有欺凌同学、辱骂殴打教师等恶劣情节的,教师应当提请学校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教育惩戒: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带回配合开展教育;由法治副校长或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安排专门的教育场所,由专业人员进行辅导、矫治;改变教育环境或者限期转学;学校校规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强制措施是指教师发现学生携带、使用违规或者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予以制止、暂扣并通知家长,情况严重的,应当报告学校。暂扣的违规物品应当在适当时候交还学生家长。违法、危险物品应当予以没收或者报告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教师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发现学生藏匿违法违规物品的,应当责令学生交出或者对其藏匿物品的课桌、储物柜等进行检查。
此意见稿一经发布,旋即引发社会热议。
多维解读
角度一:惩戒是教师的职责
苏联著名教育学家马卡连柯认为:“适当的惩戒不仅是老师的权利,更是老师的义务。不了解惩戒,老师就放弃了一部分自己应尽的职责。”惩戒是教师的职责,也是家长的心声。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支持教师正当行使教育惩戒权,制止有害于学生或者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言行。
角度二:惩戒有度,规范教育惩戒权
教育惩戒,应当遵循育人为本、合法合规、过罚适当、保障安全的原则。惩戒有度,一旦过度就容易变成体罚或变相体罚,这就触犯了义务教育法。惩戒与体罚,仅有一线之隔,把握住度,尤为重要。《征求意见稿》放权给教师,而教师在度和量上如何拿捏,既需要智慧也需要践行规则精神,做到规范行使教育惩戒权。它赋予教师惩戒权的同时,也强化了法治约束,有利于教师在实际教学中更好地行使惩戒权。
角度三:教育惩戒重在教育
教育惩戒重在教育,惩戒只是手段。即便需要惩戒,也是出于对学生的关爱、保護,目的是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实施的范围、程度和形式,可保障教师敢管、善管,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维护师道尊严,也可促进广大教师对学生既热情关心又严格管理的要求。“教育就是一棵树摇动一棵树,一朵云推动一朵云,一个灵魂唤醒另一个灵魂。”把孩子培养成才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在这个过程中,广大教师要真正遵循“育人为本、合法合规、过罚适当、保障安全”的原则,使学生能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时评精
惩戒不是目的,教育才是本意
◎彭思羽
2019年11月22日,教育部公布了《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教师可以在学生出现违反学生守则、校规校纪、社会公序良俗、法律法规,或者有其他妨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有害身心健康等行为时,给予批评教育并可以视情况予以适当惩戒。
孩子是祖国的花朵,是未来的国家栋梁。孩子的教育问题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重点。老师和家长在孩子的成长教育中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老师在课上教授知识,家长在课下传授礼仪,二者本来应该是相互支持、相互尊重的关系。但近些年因为对孩子惩戒问题的“分歧”,二者之间的关系似乎有些微妙。教育部拟为老师的惩戒权画线的举动或许能减少双方之间微妙的气氛。
在过去,新闻媒体曝光了不少缺失师德的老师对学生进行严苛惩罚的事件。爱子情切,家长就开始对老师的惩罚过于敏感,认为老师是在故意为难自己的孩子。可老师们也是有苦难言,一部分孩子过于顽皮,一般的说服教育根本起不到任何作用,又不能进行其他惩罚。孩子都是家里的宝贝,一不小心还可能会“惹祸上身”。毕竟,老师因为正常处罚学生被家长或不良媒体恶意放大而背负舆论压力或停职调查的事件也时有发生。犯错的孩子究竟该如何教育?这无疑成为了横隔在家长和老师之间的一道“鸿沟”。
新公布的《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给予了老师惩戒的权利,解除了老师对自己教学手段的后顾之忧,有利于消除老师“不敢管”的心理,老师也能“安心”上课。同时,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划定了老师实行惩戒的背景、方法、范围等,家长有了可对照的根据,心中的担忧也能减少一些。家长的担忧减少了,老师的顾虑减轻了,双方之间尴尬“对立”的气氛也会慢慢消散。双方相互的理解和尊重才能形成良好的教育氛围,给予孩子优质的教育。
但是该征求意见稿中惩戒的“尺度”仍不是很分明,还需要长久考虑。例如“不使用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行为”中“正常限度”的概念就比较模糊。孩子个体的差异很难界定,普通孩子可能罚站十分钟是极限,但有体质差的孩子可能只站五分钟就不行了。
除此之外,给予老师权利的同时也应该伴随着权利实施的监督,不能让合法的权利成为违法的工具。只有老师心中有“戒尺”,才能使手中的戒尺更好地发挥教育作用。
无论怎么说,惩戒都不是征求意见稿发布的目的,也不是老师的目的。惩戒只是教育的一种特殊手段,教育才是本意。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让孩子都能接受优良的教育,从而健康成长才是社会各界的追求,这也是《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发布的初衷。
(摘自《新京报》2019年11月26日,有改动)
青年观点
★《新京报》:出台教育惩戒规则,不是为了鼓励惩戒,而是为了让惩戒变得有规可循,实现可预期、可规范。
★西坡:法定惩戒权的特征是规则化,老师必须“依法执法”而不能“肆意执法”,更不能“自主立法”。
★张英:希望《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能够发挥良好作用,让教与学变得宽严相济,家校、教师与家长之间互相理解,师生关系愈发融洽。
★张鸿巍:强调教育惩戒的必要性,并非为侮辱体罚叫好,而是期待在法治轨道上权责一致,立德树人,既保护学生,又保护教师,从而进一步维护师道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