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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证据在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中的运用
——以环境公益诉讼为例

2020-04-28邱国侠薛世凤

广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0年1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证据公益

邱国侠,薛世凤

(合肥工业大学 文法学院,安徽 合肥 230000)

一、新兴概念:科学证据

(一)科学证据之界定

科学证据是以科技发展为依托,以实际需求为导向,随着大量案件事实依靠科学技术手段得以还原或认定而产生的新证据形式,如测谎结论、社会调查报告、环境监测数据等,因其获得手段多依赖于科学技术或知识,故称之为科学证据。科学证据不属于法定证据种类,而是新兴的学理概念,其类型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丰富。英美国家结合法庭科学将科学证据划分为医学、牙科学、病理学、精神病学、心理学、毒物学、生物科学、基因学、弹道学、毒品学等多种学科形式,并通过判例不断补充完善[1]。我国科学证据可划分为三大类,技术科学证据、社会科学证据和交叉学科科学证据。技术科学证据包括指纹分析、车速监测、笔迹鉴定、面貌复原、DNA对比等;社会科学证据包括问卷调查结果、测谎结论、抽样调查报告、统计结果等;交叉学科科学证据在当前实践中出现较少,但随着交叉学科的发展,相关科学证据势必会得到更多运用,如横跨语言学、社会学、计算机学等多种学科的网络语言学理论(Weblinguistics)①2000年中国知名学者周海中教授发表了经典文章《一门崭新的语言学科——网络语言学》,这标志着网络语言学的诞生。美国加州大学教育技术专家马克·沃斯查尔教授认为:作为多种学科交叉综合的产物,网络语言学不仅可以从这些学科中获得自身发展的需要,还可以促进它们共同发展。,便可能成为网络语言检测与分析相关科学证据之滥觞。

科学证据的涵义理论界众说纷纭,目前主要存在四种学说。一是专家意见说,此学说认为科学证据主要表现为专家对案件相关信息意见的表达,即运用具有客观解释性且公认的普遍真理或普遍定理证明案件事实的专家意见,证据价值依赖于专家素质[2][3]。二是案件信息说,此学说认为科学证据是指存在于法律事务过程中,具有科学技术含量且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或证据事实的各种信息。该学说强调科学证据并非仅存在于诉讼程序,而是存在于整个法律事务过程中[4]。三是高科技含量说,此学说认为具备高科技含量的证据为科学证据,科学技术是证据的一种载体和存在形式,并非证据新形式,而是类型新划分[5]。四是科技依赖说,此学说认为在发掘、提取、保存、揭示过程中需要依赖科学技术予以认知的证据为科学证据,且其科学技术应当代表当下主流发展水平[6]。

由此可见,科学证据在主体上需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包括专家和有相关工作经验的人,无论是单纯描述呈现还是主观意见表达,都需要依赖专门知识;客体上依托科学技术而存在,且该科学技术应当符合“科学”公认的可证伪性、相关性、有效性和可靠性等特征[7];适用上仍需经历符合诉讼法程序的质证、认证阶段,而非当然适用。因此,本质上科学证据仍属于证据语义,是由有专门知识的人借助科学技术出具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二)科学证据之证明力

由于人们对“科学”的盲目信仰,自身知识体系不完善及审查标准宽松使得依赖和盲从科学证据成为国内外普遍现象[8];加之科学证据在还原或认定案件事实上成效斐然,因而颇有逐渐取代口证成为新一代“证据之王”之势[9]。然而,国外雪莉·麦凯案和国内念斌投放危险物质案表明,科学证据应当被“科学”对待,其证明力尚需谨慎考证,正如美国研究院发布的《加强美国法庭科学之路》报告所述,科学证据的有效性有待提高,尚不能有效适用于法庭审判之中。

科学依据、实验室、人为原因三个因素影响着科学证据在法庭审判中的证明力。科学依据是指获取或制作证据所依据的科学原理和方法,其并非准确无误,而是存在小概率误差,如当前技术下指纹鉴定存在1%~4%的错误率①参见2009年2月18日美国国家科学院发布的《加强美国法庭科学:未来发展之路》(Strengthening Forensic Science in the United States:A Path Forward)。,测谎结论错误率则高达10%~12%[10]。科学依据错误率成为法庭衡量科学证据有效性的重要依据。

实验室因素是指科学证据孵化基地多为实验室,实验室工作设备、工作环境和工作程序等都影响着最终结果。工作设备对原始材料质量和数量需求越低,其结果可能越准确,对原始材料要求越严格,则结果错误率可能越高。实验室工作程序规范性与结论可靠性成正比,实验室样本保存规范,结论相对可靠;样本保存混杂,结论可靠度相对较低。实验室参考资料可获取量,原始材料完整度、清晰度也影响着科学证据的有效性。

人为因素是指材料从获取、运送、加工到保存的过程都离不开人为参与,其中主要存在主观影响和客观影响两种情形。客观上,提取过程中取证人员非专业性操作可能会导致材料被污染、混杂、遗漏等影响结果形成的情形出现。主观上,取证人员可能会受到情绪、品格、观念等因素影响,最终影响科学证据的客观性[11]。科学证据的证明力在考察其影响因素之外,还应当结合其它证据,在统筹全案事实基础上予以认定。若出现证据瑕疵,可以适用补强证据规则,达到证明标准的可予以采纳。

二、现状考察:成效与问题并存

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制度从2015年开始试点到2017年正式确立并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仅用了2年左右的时间,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对公共利益保护效果显著。2015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6 527件,督促恢复被污染、破坏的耕地、林地、湿地、草原12.9万公顷;督促治理恢复被污染水源面积180余平方公里,督促1 700余家违法企业进行整改②参见2017年6月30日在最高检举行“全面实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依法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犯”主题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检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胡卫列的发言。。2018年通过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保护和修复的生态区域共计200余万亩,挽回国有资产损失约176亿元;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48 847件;办理食品药品领域公益诉讼案件29 916件③参见《最高检通报2018年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情况》。。

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活动的开展离不开科学证据的支持,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尤为明显。以“环境公益诉讼”“检察院”“判决书”为限制条件,在北大法宝中检索①检索日期为2019年7月23日。,共有89份相关案例。筛除重复案例、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案例,得到52份案例可作为有效研究样本。其中,仅6份案例未涉及科学证据的使用,由此可知科学证据在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中使用率较高。本文案例研究均基于上述数据库。

科学证据的使用促进了检察机关对公共利益的保护,但科学证据作为新兴事物,检察机关在实际运用中仍存在问题。一是在公益诉讼庭审过程中,对方当事人对检察机关所举科学证据异议率高。异议理由可分为三类,科学证据存在形式瑕疵,包括科学证据出具人资格、出具时间、签字或盖章、出具形式等;科学证据制作存在问题,包括鉴定方法不规范、鉴定程序不合理、鉴定材料不正当、鉴定结论不科学等;科学证据与证明目的不符,不能起到证明作用。二是在实践中,获取科学证据所耗费用较高,最高可达38.6万元。科学证据获取过程中的高额费用,大大增加了公益诉讼的成本。三是科学证据审查形式化。法官对科学证据采纳理由主要为无相反证据证明,鉴定主体资质合格、程序合法,由法院委托等形式要件,未对科学证据制作依据、方法、检材等实质内容进行审查。

三、问题解读:科学证据在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运用中的困顿

(一)科学证据制成不规范

科学证据收集是法庭质证的前提和基础,质证异议率高反映出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过程中对科学证据收集的方式、方法存在不足。一方面科学证据获取过程不规范导致科学证据形式上出现效力瑕疵;另一方面科学证据制作方法和机构管理不规范使科学证据内容上被质疑。

第一,科学证据获取过程不规范。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于科学证据提取过程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不规范现象。如委托鉴定类科学证据,检察机关出具的委托函或审批表中记载事项不规范,部分未载明委托事项而仅有检察机关盖章,部分虽记载委托人和委托事项却未标明委托时间。专家咨询类科学证据,主要有专家出具意见书和专家调查笔录两种形式,在专家勘验过程中,部分检察机关未对实际勘验时间、地点、过程进行记录,导致科学证据出现效力瑕疵。科学证据获取过程不规范可能影响证据证明能力,进而导致所主张案件事实无法被法院认定的情形。如在(2018)豫1503刑初5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民事公益诉讼人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为证明当事人盗采河沙的数量及其市场价值,委托当地勘查公司出具计量技术说明及价格认定书,认定当事人盗采总价值为327 008元。盗采河沙价值认定是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基础和前提,是重要举证事项。但经过庭审和质证环节,法院认为由于未履行向当事人提前告知义务,存在侧面剥夺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权利的情形,认定该鉴定意见存在效力瑕疵,不予采信。最终,法院依据之前水利局相关专业人士给出的修复方案,判决当事人承担127 567.32元的修复费用。与诉讼请求相比,赔偿修复金额减少199 440.68元。本案中,由于检察机关取证过程不规范导致其对赔偿金额的诉讼请求仅部分得到法院支持。证据瑕疵影响判赔结果,限制了检察机关维护公共利益的效果。

除此之外,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对检材构成形式、提取方法、储存条件、保存方法等专业知识的欠缺使得提取、保存、运送过程容易出现检材不完整、被破坏、被污染、保管错乱等影响科学证据形成、结果及证明力的情况。

第二,科学证据制作方法不规范。以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为例,民事环境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主要证明责任分为当事人污染行为和污染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两类。检察机关证明当事人污染行为常依赖环境监测部门出具的监测报告,证明损害后果则依赖评估和鉴定。监测部门因其不具备相关法律知识,所出具监测报告可能由于操作不规范使其不符合证据基本形式。

我国目前尚未对环境损害检验方法制定相关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在鉴定规范中为首要依据,而关于环境损害检验,当前既没有建立国家标准,也没有形成行业统一标准或规范。实践中检验人员使用方法和原理各异,不同科学依据可能会导致不同结果[12]。缺乏统一的流程和标准实际上也是科学证据作为新兴证据普遍存在的问题。由于环境损害具有复杂、即时、潜伏期长的特点,部分科学证据获取难度较大,当事人花费高昂代价也未必能获得有效的科学证据[13]。以(2017)云2923刑初105号案件为例,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检察院提供当地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书和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证明当事人污染环境行为造成的损失为2 464 327.8元。但由于该证据是在危害行为已经结束、无法进行现场勘察的情形下,依据审计报告作出的价格认定,不具有独立性,法院未认可该证据。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在专业能力上较强,但由于缺乏可以遵循的必要操作流程和标准,以及不熟悉法律对证据审查标准的要求,所提供的科学证据可能由于检材来源、参考依据、保存不当等问题导致在庭审中不被采纳。

(二)科学证据费用承担不合理

由于专业限制,检察机关若想对所主张违法事实进行充分举证,则需委托专门机构进行评估、鉴定、检察或监测。从前述案例看,仅14个案件中检察机关对科学证据费用进行了举证,近70%的科学证据费用是由检察机关自行承担,且科学证据费用普遍较高。我国目前尚未对公益诉讼中科学证据费用的承担作出统一规定,仅散见于各司法解释中。如2016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可酌情支持原告鉴定费用等。高额的科学证据获取费用和以检察机关承担为主的费用分担现状一定程度上对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积极运用科学证据形成制约。2018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指出,依法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机关请求造成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调查评估费用。2019年6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中规定,原告请求被告承担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和诉讼支出的调查、检验、鉴定、评估等费用,人民法院可酌情判决。

此外,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中全部由败诉方承担科学证据费用也不尽合理。在(2018)鲁1524刑初68号案件中,东阿县人民检察院委托当地环保研究院对当事人所造成的环境损害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显示当事人所造成的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为13 500元。而检察院向当地环保研究院支付费用为100 000元,最终法院判决修复费用和评估费用由当事人全额承担。以法经济学的成本效益理论框架进行分析,该案中,评估费用高出损害赔偿费用6倍,远超当事人合理预期的费用承担,可能使判决难以得到执行,投入的成本和产生的社会效益不成正比,亦不符合经济合理原则①经济合理原则是指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当事人既要正确地处理效益与成本的关系,即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付出最小的成本,达到二者的最佳结合,又要在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同时,考虑他人、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原则。具体体现于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三)科学证据缺乏实质化审查标准

对现有案例分析发现,科学证据审查存在形式化倾向。以前述案例为例,检察机关所举89个科学证据中,其中87个被法官采纳,仅2个未被采纳。法官对科学证据采纳理由主要包括无相反证据证明,鉴定主体资质合格、程序合法,由法院委托,鉴定人出庭并给出合理解释,与其它证据相互印证等。不采纳理由为程序瑕疵及制作依据不合理(见表1)。

表1 科学证据审查情况分析表

由此可见,法官对于科学证据审查仅停留在形式审查阶段,对于科学证据使用方法、材料来源、程序规范等内容没有实质性审查和说理。司法实践中对科学证据审查的形式化倾向,可能导致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中以科学事实取代诉讼事实,进而由科学证明标准取代司法证明标准的情形出现。司法证明标准被取代存在责任承担不完全和证明标准被提高的制度风险。以环境侵害类案件为例,由于环境污染具有间接性、复杂性、潜伏期长和破坏力大等特点,当前科学技术手段难以准确界定环境侵害行为与污染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多主体间的责任划分。根据环境治理“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在难以运用科学证据标准证明绝对因果关系时,污染者可能借此逃避本应承担的环境治理责任,进而导致“有组织地不负责任(organised irresponsibility)”①这一概念最早由德国学者贝克在《解毒剂》(Gegengifie,1988)一书中提出,并在其另一部著作《世界风险社会》(World Risk Society,1999)中进行了更为系统的分析。风险出现[14]。同时,从上述案例分析可以看出,法官是否采纳科学证据的关键在于是否有其他相反证据,而非对原告所提证据进行实质审查,这将导致诉讼主体可能因无法获取鉴定材料,无力承担科学证据获取费用等原因未能有效提出相反证据而实质上丧失质证权利。形式化审查使案件事实的确认很大程度上依赖科学证据,“科学”自身严谨性意味着其证明标准相对严格,证明标准由法律标准提高到科学标准,一定程度上使得部分裁判权由法官转移到科学家,不利于司法公正。

当前我国审查科学证据处于形式审查大于实质审查阶段,但随着审判经验的增加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我国科学证据审查也出现实质化趋势。从现有案例来看,我国法官当前对科学证据采纳率很高,采纳依据多为形式审查,但有两份判决书显示法官结合案情和其他证据对科学证据进行了相对实质性的审查②以(2018)渝03民初433号案件为例,关于[2018]林鉴字第24号鉴定意见书的异议,法院阐述如下:本案所涉污染物排放精确实际数量因客观证据所限已无法查明,但污染物排放量认定对损害后果最终确定不可或缺。根据在案证据,对排放量认定有两种路径:一是证据显示生产1吨对硝基苯乙酮会产生10~15吨废液,当事人共生产154.25吨对硝基苯乙酮,由此认定排放废液量为1 542.5~2 313.75吨;二是证据显示暂存废液的应急池容积为317.1立方米,容量达80%时即排放,此时废液体积约为253.68立方米,共排放七次或八次,共约1 775.76~2 029.44立方米,且被查处当天应急池中尚有不明数量废液尚未排出。故公益诉讼起诉人认定污染物排放量为1 542.5吨证据充分,有相应事实依据。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采用该排污量进行鉴定评估,本院予以采信。。科学证据审查标准的完善对当事人举证质证提出了更高要求,实质化审查意味着检察机关也需要相应提高科学证据的运用能力。检察机关一方面需要以审查标准为指引完善己方科学证据的内容和形式,以提高己方科学证据被法院采纳的概率;另一方面可以根据审查标准对对方当事人所举科学证据提出有效质证意见。

四、困顿消解:促进科学证据运用对策分析

(一)收集阶段应规范科学证据制成过程

具备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是我国司法制度对证据审查的基本要求,科学证据的取得也应当符合此要求,规范取证程序、统一证据形式才能保障科学证据的证据能力与证明力。应当结合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实践,以《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为依据制定科学证据取证规则,规范取证程序并按照科学证据类型设计专有取证手续,统一证据名称,明确取证过程。

如委托相关鉴定或调查机构需要出具载明委托人与委托事项并加盖检察机关公章的委托书,若需提供检材,被委托方应协助派出专业人员配合工作,对提取时间、地点、人员、方式与过程进行特别文字标注或制作影像材料。鉴定或调查意见应包含鉴定事项、过程、技术手段与结论等要素,同时附加参与人签章、部门和人员资质说明,通过理论分析得出的鉴定或调查结论还应附着分析过程说明。

此外,加强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与各检验机构沟通与交流。以专题讲座、交流会、研讨会等多种形式将工作人员实际工作经验与专家知识相结合,形成各类科学证据获取指南,并通过培训学习和知识竞赛等形式将指南内化为工作人员办案行为规范,弥补专业知识欠缺短板,提高检察机关人员科学证据获取能力。

完善环境损害检验执业规范,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损害检验标准。在将环境损害检验分为四个阶段:预估阶段、计划阶段、评估阶段、评估后阶段。预估阶段包括基础信息收集、损害情况估计、损害结果估计、费用估计。计划阶段在预估基础上,确定评估方法,制定评估计划。评估阶段在确定科学评估方法基础上通过资料分析和实地考察,确定损害范围和修复方案。评估后阶段是指对环境损害修复实况予以确认,通过反馈不断提高评估工作能力。

(二)取证阶段应合理分担科学证据获取费用

为解决科学证据获取费用制约检察机关运用科学证据的问题,可以探索建立“先鉴定,后交费”环境公益诉讼鉴定和评估机制,检察机关可以先支付部分定金获取科学证据,庭审结束后由法官判决该项费用的责任承担人,若判决对方当事人承担该费用,剩余部分则由对方当事人支付,定金部分举证后赔偿给检察机关。同时,可将提供的公益环境损害科学证据纳入相关机构的评价机制,并且给予适当奖励,以提高各机构对该举措的接纳度。该举措有利于缓解检察机关诉前调查取证的经济压力,促进公益诉讼案件的开展。

同时,建立合理的科学证据获取费用分担机制。一般情况下,应遵循由败诉方承担合理费用原则。但在费用明显超出合理预期时,也要注重进行合理分配。如科学证据费用远高于损害后果或修复费用,可酌情由双方合理分配该费用,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使检察机关优化对于科学证据的选择和使用,更加注重获取科学证据的必要性和有效性,也有利于使判决结果能够真正得到执行,最大程度实现公益诉讼维护公共利益的效果。当然,检察机关也应当增强提请侵害公共利益行为人承担相关费用的意识,并积极对科学证据获取费用予以举证。

(三)审查阶段应建立科学证据实质化审查标准

科学证据的可采性应当考虑科学证据方法的可依靠性和可接受性、证据来源和证据目的[15]。结合我国关于证据属性定义,科学证据审查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判断:一是科学证据应当具有关联性。科学证据应当与科学相关,即出现法官依据自身科学知识和审判经验无法查证和推测的待证事实,且依据科学技术可能查清的情形时,才可使用科学证据。科学证据也应当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即科学证据所提供的内容与案件待证事实相关。此外,科学证据也应当与提供科学证据专家所擅长领域相关。二是科学证据应当具备合法性。科学证据合法性主要表现在主体合法、内容合法、方法合法和程序合法四个方面。主体合法即专家意见出具者应具备法律所认可的资质和条件;内容合法即检验的事项符合法律要求,不影响公序良俗;方法合法即检验采用方法必须满足法律规定,并非所有科研方法都可用来检验;程序合法即检验启动和适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违反程序的检验结论无效。三是科学证据必须具有可靠性。科学证据的提供主体应当可靠,法官在确认专家资格合法、关联之后,应当审查专家可靠性,即该专家是否曾经有过提供虚假证言等不良行为;科学证据的方法应当可靠,应当对科学证据所依据方法可靠性进行全面审查,如相关科学结论其是否在权威杂志、报刊进行发表,该领域人员认可度及该方法出现错误的概率等;科学证据的原材料应当可靠,即审查检验所提取的原材料是否确为现场采集,在提取、检测过程中是否受到污染及用来推测结果的前提材料是否可靠。

检察机关运用科学证据过程中,在证据发现、提取、保存、呈现等各个阶段,都应当严格按照审查标准对科学证据进行谨慎审查和预判,及时补充相关材料,规范获取科学证据的内容和形式。

五、结语

科学证据以其强大证明能力在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尤其是环境公益诉讼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完善科学证据在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中的运用,提高检察机关运用科学证据能力,规范科学证据使用,有利于更好地发挥科学证据价值,维护公共利益。科学证据审查标准建立在提供科学证据可操作性审查标准基础上,引导检察机关完善己方科学证据,提高诉讼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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