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众号的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
2020-04-26孙异禄
孙异禄
摘要:微信是一种常用的通信工具,因其使用的普遍性,使以微信公众号为原点的信息传播方式,给著作权的保护工作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本文以微信公众号为阐述视角,以多年的微信著作权保护实践为基础,提出了微信公众号著作权的保护方式,只有加强微信公众号著作权的保护工作,才能优化微信的传播方式,才能为大众营造健康的网络环境。
关键词:微信;微信公众号;著作权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IT技术也已经进入了移动互联网时代。微信公众号的出现,不仅强化了人们获取信息的能力,也拓展了信息传播的方式,让信息的传播与获取更加的便捷。然而,保护工作的落后性与相关法律的缺席,以及淡薄的微信著作权意识,使得微信公众号著作权的保护工作异常严峻。
一、微信公众号著作权的条件
(一)微信公众号的含义
微信公众平台是一种公众平台,在广大用户基础上,微信公众号平台的发展更具优势。优质、生态,以及极具黏性的平台内容,成了微信公众号平台发展初期的愿景。随着时间的推移,公众号从稚嫩走向了成熟,各行各业都开始建立了微信公众账号,通过公众账号进行营销推广与文化宣传。
(二)微信公众号著作权
在微信公众号平台中,原创作品的数量庞大,逐渐成了新兴著作的典型代表。随着公众平台的发展,不仅用户激增,更多的作者也纷沓而至。在平台运作的过程中加入商业元素,因公共平台的快捷性,能通过最简单的方式带来商业利益,因此,侵犯著作权行为已经成为一种发展常态。
二、微信公眾号的著作权保护现状与问题
(一)著作权人难以维权
一旦作者发现作品被盗用后,经过司法途径去维护权益者不多,更多通过网络声讨来维权。随着微博、网站、论坛之间的交互,实现跨平台侵权。尽管法律支持微信著作权,但侵权案件难以取证,且侵权赔偿标准没有明确规定,很难将维权保护落到实处。
(二)著作权归属认定难
当作品完成后,原创作者就已经享有著作权,然而,作品经过多次复制后,很难发现谁是真正的作者。而侵权行为是对原创作者最大的伤害,在著作权归属认定的问题上,使得侵权行为更加的猖獗,最终导致公众号无法保证原创内容的持续产出。
(三)侵权成本低
随着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使得原创内容的复制抄袭更加的简单,抄袭者只要在原文的基础上稍作修改,就可以将文章发表在自身平台上。就算是侵权行为走上了司法程序,侵权者所付出的也极低。在“中山商房网”告“最潮中山”的侵犯行为中,被告只赔偿原告1元钱。
(四)滞后的著作权保护技术
原创声明是微信平台所能提供的唯一技术手段,该技术只能说明文章原创者的身份,并不能保护文章不被侵权。换而言之,微信平台缺乏一套有效地防止侵权行为的措施。因此,腾讯应该加强微信著作权的保护工作,加强对著作权保护技术的研发工作。
(五)法不责众的侵权心理
微信公共平台的侵权行为以多样化的方式展开,而抄袭者抱着法不责众的侵权心理,肆无忌惮开展着侵权活动,传统的法律观念成了保护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最大障碍。
三、微信公众号著作权保护建议
(一)完善相关立法工作
立法是保护著作权的基础,现阶段,我国缺少对新媒体著作权保护的立法,更缺乏网络著作权立法。面对新媒体著作权保护法律缺乏状态,我国应该加强相关法律的建设,通过全面的整理,加强对自媒体著作权的保护,并将公众号著作权的保护直接融入侵权法中。
(二)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
在社会活动中,侵权行为在时刻发生着,要想改变这种现状,就要从增强民众的法律意识方面入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有增强了法律意识,才能让我们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才能充分利用法律的武器,与著作侵权行为斗争到底,进而实现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
(三)强化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
举证难是保护著作权的拦路虎,因此,有效保护原创作者的著作权,就要加强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这一方面,我们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著作权相关的法律。例如,举证责任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行为有着极大的隐蔽性,且销毁证据较为容易,因此,可以采取降低证明人责任的方式,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建立赔偿标准
多媒体著作权侵权隶属于民事范围,因此,在立法方面,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完善责任的承担方式。例如,经济赔偿、公开道歉等。尤其是经济赔偿方面,要尽快出现出台赔偿标准,进而实现对著作权的保护。
(五)腾讯运营商应当加大监管力度
尽管腾讯方面在维护著作权方面做出了很多的努力,但侵权案件依然呈现出了爆发式增长。实际上,腾讯方面依然可以采取更多的措施,比如,可以通过事先预防的防治手段,对公众平台的任何作品都标记版权信息。同时,也可以从技术手段入手,加强对侵权人的有效甄别,为维权行为提供证据。
四、结束语
随着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人们在信息获取方面更加的便捷,但侵权行为也十分严重。而解决微信公众号著作权问题,首先要解决著作权保护与信息传播间寻求和谐的平衡点,相信随着立法的完善、技术的发展,权力意识的提升,侵权行为也会随之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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