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保护法》视角下的企业环境社会责任
2020-04-25董天进
【摘 要】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定论在学界已无争议,但我国现行法律对该制度均为概括性规定。加之,人们对环境质量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在《长江保护法》实施之际讨论企业环境社会责任更具有重大意义。本文首先对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内涵及外延进行梳理,进而引出企业社会责任之一的企业环境社会责任,并阐述其定义和特征,最后结合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理论分析在《长江保护法》之下企业所应承担的环境社会责任。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企业环境社会责任;《长江保护法》
一、导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后称《长江保护法》)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首部有关流域的法律,该部法贯彻了习近平总书记的生态文明思想,具体来说,包括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等生态保护理念。
企业在谋求自身发展过程中,会开发自然资源并产生废弃物,难以避免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过去人们着眼于发展速度,而不在乎环境保护,因此在谋求发展的过程中破坏了生态环境。但是现在,随着社会本位的价值观的诞生,以及人们对生态环境、社会利益的重视程度大幅度提高,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得到了学界更为广泛的关注。
本文仅着眼于企业社会责任中的企业环境责任。作者认为,在《长江保护法》生效之际,探讨企业环境社会责任并鼓励企业履行环境社会责任更具重大意义。因为这不仅契合了《长江保护法》“重视生态环境”立法精神以及“社会本位”的时代精神,而且有利于落实生态环境的保护与修复。
二、企业社会责任理论
(一)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内涵
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CSR)的内涵是指企业在谋求自身利润最大化的同时,还应承担促进国家或社会的全面发展、保护与修复自然环境和资源、照顾股东债权人职工客户消费者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方的利益的责任。在企业社会责任的要求下,企业不能仅把谋求自身利润最大化作为唯一奋斗目标,还应强调在生产过程中对人的价值的关注、对环境的保护、对消费者的照顾,以及对社会的贡献。
(二)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外延
企业社会责任理论是一个理论体系,其具有高度概括和抽象性的特点,仅对理论体系进行明晰不具有操作性,因此在明晰其内涵的前提下,应进一步尝试透析该理论的外延。对此,作者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外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1)坚守“诚实信用”原则。目前,企业诚信缺失正在破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市场上不断涌入假冒伪劣商品,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因此遭受巨大损失。同时,很多企业因诚信缺失的市场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而难以为继;(2)树立“科学发展”理念。任何企业都不能只顾眼前利益,而不顾长远利益,也不能只顾局部利益,而不顾全局利益,更不能只顾自身利益,而不顾其他企业利益;(3)
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中国是一个人均资源特别紧缺的国家,企业的发展一定要与节约资源相适应;(4)分担“文化建设”任务。这有利于提高全民素质,以及让市场经济充满活力;(5)发展“慈善事业”。目前我国存在贫困地区教育不平等、偏远地区交通不方便、空巢老人生活没有保障等问题,企业应当为破解以上难题贡献力量;(6)关注“职工生活”。保障企业职工的生命、健康,以及确保职工的工作与收入待遇,这不仅保障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而且也促进社会的发展与稳定。
三、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理论
(一)企业环境责任的定义
1.学界对企业环境责任的定义
关于企业环境责任的概念,国内外的学者曾进行过不少分析研究,本文将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总结如下。[2]
马燕认为:“企业环境责任是指企业在谋求股东最大利益和谋求发展的过程中,必须兼顾环境保护的社会需要,使公司的行为最大可能地符合环境道德和法律要求,并自觉致力于环境保护事业,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白平认为:将公司营利最大化和承担环境社会责任共同作为企业的战略发展目标,对于现阶段的公司经营者来讲是不现实的。因此,公司环境责任的含义应当解释为“公司在谋求自身及股东最大经济利益的同时,还应当履行保护环境的社会义务,应当对政府代表的环境利益负一定的责任。”
卢代富认为:公司(企业)环境责任应当纳入企业社会责任的范畴。“企业对环境、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承担责任,这是企业的对全人类和后代负责的体现,故企业的此项责任是一种典型的企业社会责任。”
赵旭东认为:企业环境责任是指所有企业的经营行为应当优先考虑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的要求,若违反此要求则需要承担的一种企业社会责任。同时,他还认为,当环境责任与企业目的发生冲突时,企业不得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谋求企业利润。
2.本文对企业环境责任的定义
以上所列定义,虽表述不同,但都认为企业应当承担保护环境的社會责任。对此,作者认为,在给企业环境责任下定义之前,除了要肯定企业应当承担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还应当理清“履行环境社会责任”与“谋求利润最大化”之间的主次关系。
企业一般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而成立的,在特定领域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目前最主要的企业形式是公司,公司是营利法人,因此公司成立的目的就是赚取更多利润分配给股东。对此,可以提出一个疑问,公司是否可以为了赚取更多的利润而忽视环境保护?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人们对环境的重视程度日渐提高,如果公司无视环境保护,那么其社会公信力势必大大降低,这既不利于公司的发展,更不利于财富的创造。所以,公司应当在保护环境的基础之上,再去谋求利润最大化。换言之,以破坏环境为代价,谋求利润最大化是不可取的。
综上所述,“履行环境社会责任”优先于“谋求利润最大化”。所以,作者认为,企业环境责任可做如下定义:企业在谋求自身利润最大化的同时,更加重视环境保护所须履行的责任。
(二)企业环境责任的特征
1.企业环境社会责任主要是一种道德责任
道德是一种为他人利益而实施的利他行為。虽然道德缺乏法律上的强制性,但是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仍然具有约束力。另外,道德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所以对我们有一种无形的约束力。
责任包括法律责任和软法责任和道德责任。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不利后果,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软法责任是指违反不具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所承担的不利后果;道德责任是指违反道德规范所承担的不利后果。基于此,我们可以说企业环境社会责任包括法律责任、软法责任和道德责任。但是考虑到我国现状,即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规范均是抽象性的,没有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的完整的逻辑结构,另外,软法规范通常也由道德进行约束,所以综上所述,企业环境责任主要是一种道德责任。
2.企业环境责任具有综合性
从内部看,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在做出决议时,应该超前考虑实施决议可能对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如果以损害环境为代价换取收益,那么就应立刻做出调整。另外,企业内部的日常经营管理,比如废弃物的处理、办公用品的消耗、以及职工的行为等都应当以“爱护环境”的理念为指引。
从外部看,企业在从事商业活动,以及经营生产的时候,应尽量地采取绿色环保的方式。
3.企业环境社会责任具有优先性
任何企业不得以损害环境为代价谋求自身发展。换言之,在保护环境和企业的营利目的之间,企业的营利目的应当为保护环境让位。
四、《长江保护法》下的企业环境责任
(一)积极贯彻绿色发展理念
《长江保护法》第三条强调了绿色发展理念。企业应当对此做出回应,树立绿色发展的理念。具体来说,企业应当以持续改善环境质量为重心,同时兼顾防范环境风险,以加强污染防治攻坚[3]。
确保生态文明建设成果的实际取得,最关键的还是要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到企业的管理活动、商业活动等多个方面,否则,即便我们取得了巨大的成果,也终究不会长久。比如,现在各级政府都有生态文明建设考核,但考核仅仅是一种手段,假如领导干部只是为了应付考核,而不是从内心树立绿色发展理念,那再多的考核也是无意义的[4]。因此,为了贯彻绿色发展理念,企业应当落实以下方面:(1)辨识可能对长江造成的环境风险,并积极做出应对策略;(2)积极提高绿色发展绩效以控制对长江的污染;(3)减少碳排放以净化长江流域的空气质量。
(二)积极参与促进绿色发展活动
《长江保护法》第十六条为国家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长江流域的绿色发展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具体来说,国家鼓励并支持单位和个人对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进行保护和修复,对长江流域的资源进行合理利用,对长江流域的特定事项开展绿色发展活动。
2020年我国绿色发展取得优秀成绩,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5]:(1)在重点行业和重要领域,已建设366个绿色制造重点项目;(2)工业节能与综合利用水平显著提高;(3)绿色技术装备供给能力大幅度增强;(4)重点区域(如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水平明显进步。
在《长江保护法》生效的2021年,企业更应积极开展促进绿色发展的活动以回应时代精神。需要提及的是,开展促进绿色发展活动虽然从条文表述来看其不具有强制性,但是企业应当积极对此做出回应,以履行环境社会责任。同时,考虑到个体企业的能力差异,所以企业开展促进绿色发展活动仅需在自身能力范围内开展,换言之,能力越大责任越大。具体来说,能力大的企业可以开展对长江流域环境的修复活动,能力小的企业至少可以在日常经营中注重对长江流域环境的保护和对长江流域资源的合理利用。
(三)积极开展水生生物救护
《长江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为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单位积极开展长江流域的水生生物救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具体来说,有条件的单位在国家的鼓励下开展对长江流域的动植物的科学研究,建设科普教育和人工繁殖基地,并开展水生生物的救护。
开展水生生物救护的企业环境社会责任门槛较高,所以我们不能呼吁所有企业履行该社会责任。因此,对于有一定规模的、经济实力的、技术条件的企业,应当号召他们积极履行。具体来说,开展水生生物救护至少包括以下方面[6]:(1)重视并开展水生生物栖息地保护。栖息地保护是水生生物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最有效的方法和核心措施。企业在开展商业活动时,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避免破坏水生生物的栖息地。另外,若发现已破坏的栖息地,可以采取一定措施给予补救;(2)加强水生生物物种保全。主要包括开展对长江流域标志性的,重要珍贵的濒危水生生物的生境特征和种群动态的研究,以及建设人工繁育和科普教育基地。
(四)积极开展社会保障工作
《长江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履行社会保障工作的义务。具体来说,国家对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严格捕捞管理,这一制度的实施将会导致该领域内的退捕渔民丧失生活的经济来源,所以国家在实施严格捕捞管理的同时,还必须保障退捕渔民的生活。
该条虽然说的是国家开展社会保障工作,但是作者认为将此工作完全交由政府来开展是不妥当的,或者说,仅靠政府资源无法快速且有效地解决退捕渔民的生活问题。我们必须考虑到,关于退捕渔民而展开的社会保障工作,不仅仅是给予经济支持,还涉及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比如日常活动、身体健康等。许多渔民除了捕鱼,没有其他谋生技能,禁捕后日常生活很可能会发生巨大变化,仅仅给予经济保障可能无法满足他们的精神需要。所以,为了切实保障退捕渔民的生活,政府在开展社会保障工作的同时,企业也应积极参与并贡献一份力量。
对企业来说,其应当根据自身实力大小及自身经营特点,通过提供就业岗位、建设公共设施、给予心理辅导等方式去辅助政府开展社会保障工作。另外,需要解释的是,之所以将开展社会保障工作纳入企业环境责任的范畴,是因为渔民失业是基于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而实施的严格捕捞管理所致。
(五)积极开展生态环境修复
《长江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为国家鼓励社会资本投入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的修复提供了法律依据。具体来说,国家将按照企业和社会参与原则,鼓励社会资本投入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修复。
至今,经济发展已经造成了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损害。企业在积极预防环境损害的同时,还应当承担对已造成的环境损害的修复责任。当前长江生态环境问题主要是人类活动剧烈改变了河流条件、降低了环境容量,因此,降低工程影响是修复重点[7],企业应当对此做出回应。
该条明确了国家鼓励的方针,但若企业不积极对此做出回应,生态环境的修复就不可能实现。所以,企业应当在自身能力范围内承担生态环境修复的社会责任。
五、结语
我国于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必须承担社会责任,这标志着对公司应不应该承担社会责任的争议有了法律定论[8]。在《长江保护法》生效之际,企业履行环境社会责任,以回应“爱护环境、保护环境”的时代精神,这有助于我们在“十四五”时期将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参考文献:
[1]黄乐桢.企业应承担的八大社会责任—专访全国政协常委、国务院参事任玉玲[J].中国经济周刊,2005,(41):19.
[2]赵旭东.论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制度设计[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1,(1):6.
[3]赵东巍.“十四五”时期企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思路探讨[J].研讨园地,2021,(2):45.
[4]徐焮.把践行绿色发展理念贯穿始终[N].中国审计报,2021-03-10.
[5]中国节能网.全面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入推进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J].政策导向,2021,(1):1-2.
[6]唐议.长江保护法构建长江流域生物保护新体系[J].农村工作通讯,2021(4):29-30.
[7]周建军,张曼.当前长江生态环境修复重点[J].水资源保护,32,(6):165.
[8]周友蘇,宁红全.公司社会责任本土资源考察[J].北方法学,4(19):55.
作者简介:
董天进(1997-),男(汉族),重庆人,硕士在读,从事民商法、公司法研究。
(作者单位: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法学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