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洗”猪现象暴露的耳标管理问题
2020-04-25黄朝雄
黄朝雄
(四川省金堂县农业农村局,四川 金堂 610400)
非洲猪瘟自2018年8月传入我国以来,农业农村部为了控制非洲猪瘟疫情传播,严禁疫区省份的生猪跨省调运,有力控制了疫情传播和扩散。但是,一些不法商贩受生猪差价高额利益驱使,违规调运生猪,出现“洗”猪行为。四川省金堂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在2019 年以来受理举报查处的多起违法违规调运“洗”猪案件中,发现违法当事人惯用耳标做文章,一些地方耳标发放、使用管理存在漏洞,导致“洗”猪行为的出现。
1 “洗”猪行为
1.1 什么是“洗”猪 不法商贩违规调运限制省份的生猪到价格高的省份或地区进行贩卖,伙同买方地商贩用买方地饲养的生猪,换取当地耳标申报取得检疫证明,假冒买方地生猪进行销售而获取高额利润的违法行为俗称“洗”猪。
1.2 “洗”猪案例 2019 年5 月27 日,吴某某从云南省宣威市购得2 车生猪124 头,在当地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B 证后,将生猪运输进入四川(B 证到达地为云南省昭通市某公司),到达自贡服务区,买方人员携带四川某县耳标和检疫证,在自贡服务区换戴耳标。于2019 年5 月28 日凌晨5 时从成南高速金堂竹篙收费站驶出,被收费员发现检疫证与始发地不符,向金堂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举报,经立案调查,对吴某某和2名司机进行了行政处罚,罚款共计6.16 万元,这是一起典型的“洗”猪违法案件。
1.3 “洗”猪方式 方式一:在外地申报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B证,偷运到买方地,假冒养殖户的生猪,重新换戴当地耳标,以买方地养殖户名义申报并取得检疫证明进行销售。方式二:在外地申报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A证,并不送至证书所注明的目的地,而是直接运输至买方地,由买方地换戴耳标取得检疫证后,进入屠宰企业进行销售。
2 耳标发放中存在的问题
耳标的领取和发放,农业农村部门有严格的管理办法,一般都以地级市疫控机构根据各县生猪存栏量统一集中采购供应,一切费用由政府承担,养殖场(户)无偿领用,严禁其他单位和个人采购,县级疫控机构负责保管和发放,养殖场(户)在属地乡镇站申领。
2.1 领发不严 县乡存在随意申领、随意发放,不严格把关的问题。
2.2 发而不戴 养殖场(户)从乡镇站领取耳标后,不及时佩戴,任意存放。
2.3 不按时佩戴 养殖(场)户不按规定按时佩戴耳标,大多选择生猪出栏佩戴。
2.4 肆意流失 养殖场(户)待生猪出栏,把领取的耳标给猪贩子,让猪贩子自己佩戴,造成耳标流失。
2.5 不建立档案 养殖免疫档案中要求必须登记耳标号,建立档案的单位和个人不严格执行采集耳标号,未做到一头一标登记。
2.6 出证不严 养殖场(户)申报产地检疫,官方兽医核查养殖档案和耳标号,只有无档案和耳标,而忽略耳标佩戴时间和耳标的新旧,还存在隔山开证的现象。
3 原因分析
3.1 重视不够、认识错误 耳标是畜禽养殖、免疫、投入品等身份信息,作为溯源的重要标识物。《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中没有条款明确,必须经过国家强制免疫才能佩戴耳标。因此,行业中还存在认识上的误区,事实上耳标本身就是免疫标识的衍生物,首先要满足免疫标识这一重要属性,才能补充其他属性。如果否认畜禽标识具有免疫标识的属性,就会造成相关单位在指导和监管耳标工作中,出现认耳标不认免疫、认耳标不认新旧导致“洗猪”违法行为发生。
3.2 知难而变,不守制度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中规定:新出生畜禽,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从国外引进畜禽,在畜禽到达目的地1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这对耳标的佩戴时间做了明确规定,而现实工作中,除散养户以外规模养殖场饲养的生猪大多都不骟割,在出生后30 天内加施畜禽标识,没有规定同时强制免疫,普遍规模养殖场业主认为在出生后30 天内加施畜禽标识和在生猪出栏时佩戴没有什么区别。小猪佩戴耳标出现的应急反应容易影响猪生长,掉标率较高,从养殖成本省事、省力考虑,选择生猪出栏佩戴耳标,更容易受养殖场(户)欢迎,事实上养殖场(户)普遍已经选择出栏佩戴。
3.3 责任不明,监管扯皮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中没有明确耳标由谁佩戴,这样便造成主体责任落实不清。耳标的发放权在疫控部门,监管在动监部门,疫控部门只管发不管戴,动监部则称监管难度大,部门互相推诿,出现监管不到位和监管真空。
3.4 基层队伍力量薄弱 畜牧兽医队伍经过几次改革后,县以上机构整体优化,基层防疫队伍大量整合、人员减少,村级防疫工作几乎无人干,但乡镇基层防疫队伍仍然力量薄弱。平常只有通过压实养殖场(户)的防疫主体责任,采取散养户的动物防疫工作由政府组织村防疫人员集中春秋两季开展,规模养殖场的防疫、所有养殖场(户)的耳标佩戴均由养殖业主承担。养殖场(户)往往嫌戴耳标麻烦而未落实,乡镇基层防疫队伍日常工作事务繁多,顾不上业务工作,也放松了日常管理,于是造成耳标领发、佩戴出现问题。
4 对策建议
修改《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增加经国家规定强制免疫病种的畜禽必须佩戴畜禽标识等内容。在《动物防疫法》罚责上增加不按规定时间佩戴耳标的处罚条款,增加不能追溯耳标所包涵畜禽个体应记载的养殖、免疫等档案信息的处罚条款。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条款中增加“不按规定时间佩戴畜禽标识的,产地检疫不予受理出证”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