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势力犯罪的对策研究
2020-04-24吕行
吕行
关键词恶势力犯罪 特征 对策
恶势力犯罪作为社会的毒瘤,极大地扰乱了社会正常秩序,侵害了广大人民群众人身财产权利,影响了地方政权建设和国家重大政策的落实。为扫除黑恶势力犯罪,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下称“通知”),一场全国范围内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就此拉开。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协同作战,于2018年1月16日联合印发《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该文件对恶势力和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认定标准进行了明确认定。“恶势力”能够出现在正式的法律文本上,肯定了“恶势力”作为一种半正式刑法制度的地位。本文试对恶势力犯罪70份随机案例样本进行分析,揭示其主要表现特征及发展趋势,进而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
一、恶势力犯罪的样本分析
恶势力犯罪有其自身的特征。笔者在无讼案例网上进行检索,以“恶势力”为搜索条件,案由为“刑事”,文书性质为“判决书”。,检索到各级法院已经审结的案例文书共2766份,对这2766份判决书进行简单随机抽样,采用随机数字表法,共抽取100份,剔除二审中认定的犯罪事实与一审一致的判决书、被告人信息缺失较多的判决书,共得到70份有效的判决书。以这70份判决书为分析对象,可以发现目前恶势力犯罪有如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一)涉嫌恶势力犯罪案由以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居多
在70份刑事判决书中,以寻衅滋事罪为案由的判决书共有22份,为最多;其次是以开设赌场罪为案由的判决书,共有11份。接下来依次是聚众斗殴罪案由的有8份、强迫交易罪案由的有7份、敲诈勒索罪案由的有6份、故意伤害罪案由的有3份、组织卖淫罪和诈骗罪的案由均各有2份。而挪用资金罪、强迫劳动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虚假诉讼罪的案由只有1份。由此可见,恶势力多采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为非作恶,欺压百姓,较容易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例如在黄武宏、花中祥寻衅滋事一案中,虽然被告人犯罪的起因不同,但都有在公众场所起哄闹事、纠集多人殴打他人的情况。
(二)恶势力被告人大多无固定职业
在70份判决书中,共有508位被告人,其中被告人无固定职业的有197人,被告人工作信息缺失的有96人,有固定职业的有101人。比较来看,无固定职业的被告人数量是有固定职业被告人数量的近1倍。这表明,恶势力犯罪的主体以社会闲散人员为主,其中一部分从事临时性的工作,还有一部分人没有工作。这类人员因收入不稳定,便会倾向于采取非法手段来弥补物质的匮乏,当他们身边熟悉的人存在同样的状况时,便会结成团伙,形成贪利性的恶势力犯罪团伙。例如蔡某等13人敲诈勒索、诈骗罪案,就是其中的典型。
(三)惡势力被告人文化程度较低
通过对70份刑事判决书中的508位被告人的文化程度进行统计,发现文盲有6人、小学文化程度的有115人、初中文化程度的有219人、高中文化程度有46人、中专文化程度有31人、大专文化程度有10人、大学本科有6人,另有75名被告人文化程度信息缺失。由此可见,被告人的文化程度集中于小学和初中文化程度,文盲最少,高中、中专、大专和本科文化程度的人数依次减少,这说明在当前中国的义务教育下,不识字的人已经很少,教育水平的提高确实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犯罪的发生。而其集中于小学和初中文化程度,也反映了恶势力犯罪人员整体文化素质程度低,并不会实施如白领犯罪等职务犯罪、网络犯罪,从而造成跨区域、跨行业的严重社会影响。
二、恶势力犯罪的发展趋势
(一)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随着我国司法机关一轮又一轮打击黑恶势力专项行动的不断深入,绝大多数黑恶势力人现象有所收敛,其中少部分恶势力的活动方式由公开转为地下,甚至进行合法包装,以开办公司等方式进行非法活动。例如在任某等寻衅滋事罪案件中,被告人任某与李某合伙成立公司,该公司的业务为网络小额高利贷款,并以“借一押一”(即借款客户的借条金额为约定借款金额的二倍)、人为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设定7天还款期限、事先以手续费名义收取借款金额20%至30%的费用、要求逾期客户支付高额续期费等方式赚取高额利润。并且专门成立催讨子公司,与该子公司在运营期间组成较为严密和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由母公司通过网络进行高利放贷,由子公司对逾期借款客户使用辱骂、恐吓等手段进行催讨。
(二)向基层渗透明显,寻求“保护伞”
为规避扫黑除恶带来的打击,恶势力开始从中心城区向治理较薄弱的基层或农村转移。与此同时,大规模城镇化建设客观上给农村地区的群众带来了颇为丰厚的补偿。赌博、嫖娼等恶势力操纵的不良行业也开始盯上农民手中的资金,在农村、社区等地开设赌场、容留卖淫等。这使得基层政权建设不稳固的地方,就更容易受到恶势力的侵蚀,出现恶势力的“保护伞”。例如,被告人杨某等7人开设赌场一案中,被告人杨某等人,纠集被告人覃某等人,分别在怀化市下乡村多地多次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巨额敛财。。还如被告人李某在2011年底、2014年底两次当选为南二营村村主任后,为了回报王某某等人的帮助,通过把持基层政权,以暴树威,帮助该团伙实施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有明显的恶势力犯罪团伙特征。
(三)恶势力违法犯罪手段走向“软暴力”
近年来,恶势力团伙使用的犯罪手段一改过去“打打杀杀”式的硬暴力手段,而转为以滋扰、尾随、威胁等软暴力方式较为常见。例如,被告人张某纠集上诉人夏某等人,自2017年12月份,张某等人交叉作案,采取拉白色横幅、用喇叭喊话、用油漆在墙上写字、扔砖头、摔酒瓶、语言恐吓等方式多次到任某的美容店和其父亲家中要账,实施恶势力犯罪。二审时上诉人张某提出其“没有组织,没有分工,没有过激行为,也没有造成实质伤害,不应被视为恶势力。”法院最终以“采取拉白色条幅、用喇叭喊话、语言恐吓等手段参与犯罪,属共同犯罪中的部分行为,其行为已经扰乱了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为由驳回了上诉人的理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9年4月发布的《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明确了“软暴力”手段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第(三)项“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特征”以及《指导意见》第14条“恶势力”概念中的“其他手段”,这为惩处“软暴力”型恶势力提供了依据。
三、恶势力犯罪防控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基层政权建设
《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中强调要把扫黑除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这一要求看到了恶势力与基层政权力量之间此消彼长的内在关系,可谓抓住了恶势力产生的“要害”。“基层政府作为基层社会管理与服务的主体,其目标合理定位、职能合理设置、功能有效实现、权力高效运行直接关系着基层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首先,发挥基层党组织的组织力和凝聚力,加强党组织对打击恶势力工作的领导力;恶势力的抬头和蔓延,很大程度上与基层党组织功能弱化、虚化、边缘化有关。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基层党组织负责人也要充分履行主体责任。
其次,建立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工作机制;对于重点行业、区域和人群,要加强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创新监管手段,做到防范于未然。
最后,坚持问题导向,恶势力犯罪作为一种供给,必然映照了社会的某种需求。其中不乏有一些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需要与基层党和政府管理服务对接之间的矛盾导致的,为此基层党政机关应深入群众,切实解决群众民生问题,才能有效减少惡势力可趁之机。
(二)提升农村人口就业教育水平
针对当前恶势力向基层,尤其是农村地区渗透的特点,要着力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减少城乡差距,促进贫困地区脱贫致富。当前,我们应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乡村振兴战略为总的指引,加强乡村基础设施建设,以产业扶贫、教育扶贫为重点,努力让留在乡村的人们获得一份正当的职业,拥有稳定的收入;加强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的普及水平,使农村青壮年劳力通过正当工作解决自己的生存问题的同时,也能建立职业规划从事实现自己的未来发展问题。从经济和思想根源上阻绝其参与恶势力组织的动机,这是避免乡村恶势力犯罪发生的有效途径。
(三)避免降格或者拔高认定恶势力
在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各级办案机关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恶势力犯罪和恶势力犯罪集团不能降格处理,要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作用,对恶势力犯罪分析从重处罚,坚持打早打小、打准打实,避免恶势力犯罪发展壮大,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同时也不能人为拔高,要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尤其要避免将一些在外观上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相似的企业轻易认定为恶势力或者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其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认定具有经济特征,以其有一定的内部管理结构、层级就认定有组织特征,以其实施过一些经济犯罪例如骗取贷款、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就认定其具有行为特征、非法控制特征,否则将不能有效预防恶势力犯罪,还可能扩大打击面,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