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和中国农村社会变迁历程的相互影响
2020-04-24张士红
张士红
关键词土地法 社会变迁 农民 农村
一、土地法概述
(一)土地法的本质属性
土地属于特殊的生产资料,土地不是个人的,农村属于村集体,城市属于国有,城市中也有一部分属于集体性质。农村土地可以分为基本农田、一般耕地、建设用地。基本农田是不允许改变耕地用途的,只能搞种植。一般耕地可以种植,也可以经审批建鸡场和猪场。建设用地可以搞建设项目。土地法是指国家调整土地所有、占有、经营、使用、保护、管理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目的是维护国家的土地经济利益,有利于稳定国家的社会经济秩序。
(二)中国土地法的历史发展主线
站在历史的角度上去看待中国土地的演变历程,原始社会时期,土地为氏族公有,集体耕种,平均分配。奴隶社会时期(夏商.春秋末年),井田制,千耦齐耘。商鞅变法,承认私人占有土地的合法性,允许土地自由买卖,由此促进了中国社会由奴隶社会转变为封建社会。封建社会,中国土地制度为私有制为主体的多种土地所有制。近代以来至土地革命之前,封建土地所有制占主体。
1927年党的八七会议,党创立了井冈山革命根据地,是大革命失败到土地革命战争的历史性转变。国共十年内战时期(1927.1937),施行农民土地所有制。抗日战争时期(1937-1945),没有形成完整的土地政策,是以军垦土地和民用土地相结合的方式,由于这一时期的特殊性,生活艰巨,地主会在之前的基础上减免耕种农民的租息。解放战争时期(1945-1949):变减租减息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
1947年《中国土地法大纲》,实施了耕者有其田为原则的土地政策。新中国成立后,1950土改把封建土地所有制变为农民土地所有制,按劳分配。
1953.1956年对社会主义改造时期把农民土地所有制转变为集体所有制,平均分配。
1958年后为大规模集体所有制,平均分配。改革开放以来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经济体制改革、调整产业结构),土地为大规模集体所有制变为社会主义公有制,按劳分配。
二、土地法标志性改革时期的重要意义
(一)土地改革时期
土地改革的本质就是土地所有权的归属,要建立新中国,就必须要消灭封建土地的私有制度,走上无产阶级专政的道路。
1949年9月29日,第一次政治协商会议,明确了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土地法的基本属性和土地归属,标志着新中国土地改革揭开序幕。
1950年6月28日,《土地改革法》造就了现今土地政策的基本格局,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实行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制。把农村的经济活力充分焕发出,为我国成为农业大国奠定了基础,也为新中国的工业化提供了必备的条件。
1953年,土地改革完成,农民群众拥有土地的愿望终于实现。中国共产党经过一系列的攻坚克难,保障了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实现了中国农民有史以来的基本需求,实现了中国社会的长期稳定。
(二)合作化与人民公社时期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确立影响深远,大刀阔斧地完成社会主义改造,确立社会主义制度,完成了中国历史上最具有深远意义的伟大变革,农村的农民土地私有制相应地转换为集体所有制。集体经济在中国历史舞台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极大的促进了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但是因为合作化与人民公社时期,中国经济的发展模式与当时的社会发展不相适应,导致很多矛盾和弊端出现,一度造成了物资的匮乏。
(三)家庭联产承包时期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创造性地把中国土地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所有权仍归集体所有,保障了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而经营权则归农民所有,符合中国基本国情。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的确立,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政策思想。充分证明了国家政策和制度必须要符合国情,这样的土地模式与当时的国情、社情相符合,得到了群众的拥护,巩固了无产阶级政权。给予农民群众在耕种上充分的自由,极大的发挥了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生产能力大大提高。这一时期,农村生产力得到了充分的发展,农民生产积极性极大提高,历史上千百年来困扰中国农民的温饱问题终于有了解决的希望。中国农村真正实现了基本温饱的伟大变革。人民群众是历史的主体和创造者,土地法是维系中国农村社会各阶层稳定的重要因素。中国农村不同发展时期,土地法的酝酿、形成、成熟和演变是以实际需要为基础,土地政策的发展基于农村社会的经济形势、人民需求、人口数量等多种因素。土地政策的确立对于我们这个农业大国来说意义重大,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土地政策与社会发展是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关系。
三、土地法和中国农村之间的相互辩证发展关系
(一)土地法演变促进农村社会变迁
中国农村土地法是以中国的基本制度为基础,我国是农业大国,土地是农业经济的主要依靠,土地政策的改变是推动农村社会变革的主要力量。新中国的成立废除了荼毒中国社会已久的封建土地制度,真正的把耕者有其田付诸于现实,满足了中国人民拥有土地的强烈愿望。中国共产党通过土地革命得到了人民的坚定拥护和支持。土地是农民的生命,土地政策直接决定这几亿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的命运。农村社会是一个庞大的群体,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同时也受社会经济的发展的影响。农村社会的组织结构简单,人际关系主要是以亲属关系,极易容易受到政策的影响发生群体性事件,这就要求土地法的改革过程中,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尤其是受到中國地域广大,地理条件差异等因素,给农村社会变迁带来多样性的特点。
(二)社会变迁促进土地法改革
1947年,西柏坡会议召开,《中国土地法大纲》的颁布,彻底废除了封建土地制度,农民拥有了自己需要的入地,建国之后,土地改革由试点逐渐向全国范围内推广,1950年6月《土地改革法》的颁布,以法律的角度确定了土地归农民所有制模式,使得土地的所有制形式有了法律依据。法律规定土地所有者具有自由经营、买卖及出租的权利。这标志这我国农村土地的产权制度进一步完善。
1954年宪法颁布,土地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基本上全部完成,国有经济、集体经济占据着重要地位,但小农经济的模式没有改变,依旧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农经济模式。人民公社制度的确立和合作化的完成,彻底改变了土地所有权的模式,土地的所有权由农民所有变成了集体所有。土地公有化,集体土地归集体所有,农民由生产、租赁、经营的权利但是却没有买卖的权利,农村经济制度变成按劳分配的模式。这是国家为了早日实现共产主义、早日实现中国工业化、使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更好更快所进行的决定。然而实践证明,它解决了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同社会主义工业化之间的矛盾,然而却由于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制约,并不符合当时中国的国情,甚至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但是却完成了中国社会主义的改造,在一定程度上也促进了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四、现阶段土地法和中国社会变迁辩证发展的成果
土地法的变革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农村的社会变迁。农村的社会变迁,也促进了土地法的变革。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农民被土地捆绑,不能脱离所在的集体,且必须参加集体劳动才能获得相应的报酬,农民是以生产队或者村集体为单位进行集体劳动,干好干坏一个样,这样的劳动模式不能提高农民的积极性,造成了严重的农产品短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农业生产以家庭生产为单位,极大的提高了農民生产的积极行,短短四五年之间就彻底解决了农产品严重不足的问题。改革开放以后,私营经济模式被放开,农民从原有的土地体制下解放出来,短短十年间就创造了乡镇工业在中国工业中的重要位置。九十年代以后,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更多的农民走入城市,成为中国非农人口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如今,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基础设施覆盖面也越来越广,很多农村基本生活非常方便,超市、卫生所、小学、幼儿园应有尽有,再加上农村的生活模式,反而比城里安逸了,卫生条件也好了,这让更多的人愿意住在农村了。随着机械化程度的提高,以及农产品亩产量的提高,越来越少的土地反而供养了更多的人口。随着城市生活局限性越来越大,房价越来越高,加上交通越来越便利,部分城市居民开始期望居住在乡村。
五、结语
土地法与中国社会的变迁是紧密相连的,土地法与我国农村社会的方方面面、不同层次之间相互影响又相互促进,对农村的人员流动、社会治理模式、人口的变化、农民的心理习惯、行为模式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而且这种影响在当今社会仍在进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