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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实战能力培养的射击课教学思考

2020-04-24李蓓

法制与社会 2020年8期
关键词:射击教学内容

李蓓

关键词实战能力 射击 教学内容

一、前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建设步伐的加快,社会治安形势更加复杂,各种暴力恐怖案件不断发生。从国内近几年发生的涉枪案件中,可以发现警察在使用武器过程中,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比如对枪支性能不了解、违反安全规范导致枪支走火、甚至违反法律法规使用武器等问题。射击是公安民警必须具备的一项基本技能,射击课是公安院校的公共必修课,是公安民警学习射击技能的重要阵地。社会不断发展,现实情况不断更新,在新时期公安民警用枪的实际状况下,射击教学也需要做出相应的改变,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现实形势。在新的执法环境下,民警需要具备更高的素质才能应对复杂的执法环境,而公安院校的射击教学是民警用枪的第一课堂,是否具备适应实战条件的完整的教学内容,就显得尤为重要。本研究从实战角度出发,重新思考射击教学内容的问题,以期能在新时期面对新的治安形势下完善射击教学内容,提高射击教学的质量,为公安一线输送高素质的用枪民警。

二、射击教学内容存在的问题

(一)重实训轻理论,缺乏相关法律知识的深入学习

警察作为执法者,执法活动体现了国家法律的尊严,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约束,而使用武器同样也只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使用。目前我国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02.28)、《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12.29)、《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07.05)、《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1996.01.16)、《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规定》(2015.01.16)等法律法规,各种法律法规及条例都对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做出了详细具体的规定,公安民警必须熟知其内容并且要严格遵守。公安民警配枪对各种暴力恐怖犯罪活动可以起到震慑和及时打击的作用,现场的执法环境复杂,形势瞬息变化,公安民警必须熟知各种可以使用武器的情形及使用武器后可能面临的后果做出相应的判断,这样才能合理合法的用枪。这种能力的培养,应该放在民警学习武器使用之前就打好基础。

目前的射击课程教学,在总学时不多的前提下,理论课程的教学时间非常有限,更多的精力放在了射击技能的教学上。讲授法律知识的时间很少,对于使用武器的法律规定只是简单介绍,有关警察使用武器的法律依据、可以使用武器和不得使用武器的情形、使用武器后该如何依法处置等法律规定讲解不到位,更加缺乏结合不同实战警情如何依法使用武器的训练。学生对于使用武器的相关法律法规只是有一个大概的了解,工作后缺乏进一步学习武器使用的机会,导致实战中使用武器的法律意识薄弱、法律知识欠缺等问题,对现场的执法环境缺乏清晰的判断,无法判明可以使用武器的情形,法律程序混乱,甚至出现违法用枪的行为。

(二)重基础轻应用,缺乏应用射击技能的培养

射击技能主要包括基础射击技能、应用射击技能及战术射击技能,这三者是紧密联系、层层递进的。基础射击即通常所说的精度射击,主要包括据枪、瞄准、击发三方面基础动作的掌握,训练内容主要是射手采用固定的射击姿势对固定目标进行瞄准射击,特点是射击时间比较充足,对射击精度要求较高。实际操作中通常采用15米、25米射击距离上的射击精度练习,目的是要打好基础,使射手能形成正确的据枪、瞄准、击发的基础动作定型并能掌握精度射击的射击要领,达到较高的射击精度。应用射击是根据执法实践中经常遇到和发生的各种情况,在不同的环境和条件下所进行的各种射击。应用射击内容主要包括快掏枪射击技术、手枪速射、行进间射击、对隐显目标的射击、对运动目标的射击、夜间射击等。基础射击是所有射击技能的基础,没有基础射击技术,就谈不上在实际环境中的应用,应用射击是民警使用武器的真实能力的体现,是基础射击的升华和延续。

目前的射击教学,大部分的教学内容放在了基础射击的教学上,应用射击内容通常都是一带而过或者根本不会开设,更不用说开展更加复杂的战术射击内容了。应用射击技能的缺乏,一是由于教师自身的原因,过分追求教学安全导致的。射击教学不同于其他警务技能教学,涉及到真枪实弹,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除了要教授警务射击技能之外,还需要保障教学的安全。因此,保障教学安全,是射击教学的首要任务。教师如果过分强调教学安全,上课内容就会以空枪预习,精度射击为主,其他有关应用射击能力的培养就会忽略。二是由于现有的场地设备条件参差不齐。目前,各公安院校都有自己的射击场馆,但是设施和装备方面差距很大,教学条件参差不齐。有的公安院校既有露天射击馆,又有室内射击馆和模拟影像设备,装备齐全先进;有的公安院校硬件设备相对落后,露天射击场地简陋,靶位单一,无活动掩体,只有人形靶等,枪支少、样式单一。部分院校的靶场设施简陋,缺少辅助设备或是安全等级不高,无法进行在战术应用条件下的实弹射击练习。

(三)重技能轻心理,缺乏心理素质的训练

民警学习射击技能,最终是要服务于现场的执法需要,以达到制服犯罪分子的目的。枪战现场同一般的执法现场不同,人员环境复杂,危险有可能瞬间降临。对于执法者,不管是刚参加工作的新民警还是经验丰富的特警队员,现场紧张的战斗气氛会对公安民警的心理产生强大的冲击力。面对如此紧张高压的现场气氛,执法民警如果不具备强大的临战抗压心理,极易产生紧张和恐惧情绪,导致大脑无法正常思考,对平时训练有素的判明情况、鸣枪警告、射击这一系列动作流程无法施展出来而陷入被动。从很多民警用枪的成功案例中,可以得知,面临复杂紧张的现场环境,如果民警具备过硬的心理素质,就能从容面对复杂的环境,并迅速做出判断,果断进行射击。因此射擊教学中对学生心理素质的训练,同射击技能的掌握同等重要。

实弹射击时的心理素质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实弹射击时的心理素质;另一方面是实战射击时的心理素质。目前的射击教学中,老师也注重对学生的心理素质进行训练,但因为主要的教学内容还是基础射击教学,这些训练主要是针对学生实弹射击时的心理素质,而对于警察实战中的心理素质训练则很少开展。而且这些心理训练大都是遇到具体问题进行沟通交流,疏解情绪,缺乏系统的心理训练理论支持,不具备普遍适用性。射击教学中忽略心理素质的培养,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可以归结为两个方面:一方面,心理素质是人的一种内在表现,教师很难通过客观数据或外在表现去把握;另一方面,由于课时量的限制,教师在教授基本射击技能之余,没有更多的时间开展应用射击的教学,因此实战射击的心理素质训练也无从谈起。比如,学生在实弹射击时会出现紧张情绪,有的是因为之前没有接触过武器,不了解手枪的工作原理,不掌握它的秉性;有的是由于对枪支的不熟悉,担心实弹射击时枪支出现故障,引发事故,也容易产生紧张情绪。这些情绪需要教师在课堂上仔细观察,并和学生充分沟通才能知晓,但是由于课时量的限制,实际的教学中教师无法照顾到每个学生的情绪,更无从谈起对心理素质的训练。

三、从实战出发完善射击教学内容

(一)加强依法使用武器意识的培养,养成合理合法用枪的习惯

人民警察使用枪支是法律赋予警察的一项特殊职权,是国家权力的一种体现。依法使用枪支不仅需要民警具备良好的射击技能,还需要民警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具备判明能否开枪的能力。这不仅仅是公安机关提高执法能力的关键,还是民警通过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

因此,在学习射击技能之前,首先要学习依法使用武器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学习武器操作过程中,学会对现场是否具备开枪条件做出判别。法律条文学习不同于枪支的操作课程,学习起来比较枯燥,为了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兴趣,教师在讲授相关法律知识时,可以采用多种教学方式。对于开枪前的法律程序,开枪后该如何依法处置,可以采取趣味知识问答的形式,教师提问或者学生相互提问,来增加趣味性,加深记忆;对于人民警察可以使用武器的情形以及不得使用武器的情形,可以借助多媒体,把涉及到依法使用武器的法律条文,用PPT的形式展示,有利于学生理解记忆;对于实战中不同情境下如何依法使用武器,可以采用案例式教学,总结案例中民警使用枪支的成功经验,在讲授案例中把相关的法律知识贯穿其中,引导学生积极思考,根据情境做出判断,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武器,使用武器后需要履行的相关程序等。

(二)增加应用射击的训练,提高综合射击能力

射击课教学的培养目标不是单纯要求学生的射击精度有多高,最终还是要落实到实战中,使学生学会应用射击的能力,进而形成综合使用武器的能力。因此,公安实战射击教学必须要把握基础射击教学,延伸应用射击能力,培养综合素质,只有这样才能培养出能够应对突发事件、适应执法新形势的预备役人民警察。

教学内容要从实战出发,优化射击教学训练的内容,增加实战射击练习项目,培养应用射击能力。民警使用枪支的实践证明,多数的枪战是发生在15米以内的近距离射击,因此,在设定教学内容时,要考虑射击距离的实际情况,在学生掌握精度射击的要领之后,及时调整射击情境,缩短射击距离,强调快速拔枪快速射击能力,不要一味追求射击精度;现场的执法环境中,民警不会永远保持射击位置不变,射击目标也是不断变化的,因此还要加入行进间射击能力的培养,以及对隐显目标的射击能力,使学生掌握随着距离的变化枪支瞄准射击的状态;现实中民警还经常会在夜间遭遇枪战,建议加入暗夜条件下的射击教学。

增加应用射击的训练,并不是否定基础射击的存在,在教学中要处理好两者的关系。基础射击是应用射击必备的技术基础和安全保障,只有掌握了基础射击的技术,才有可能开展应用射击的训练。那种认为基础射击脱离实战需求,可以直接进行应用射击教学的观点,是非常错误的。射击能力是综合性的技术,对于初次使用枪支的学生来说,一定时间的精度射击训练是必不可少的,没有精度射击支撑的应用射击就像空中楼阁,学生会因为没有系统的学过安全操作枪支的程序,扣动扳机的技巧,在应用射击中容易出现安全隐患,引发安全事故。

(三)注重心理素质的训练,培养过硬的临战心理素质

人民警察可以使用武器的情形通常都是在現场极度危险的情况下,现实环境危险复杂,形势瞬息变化,民警会因为外界因素的刺激而紧张过度,使心跳加快、动作失常,妨碍射击水平的正常发挥。因此在实战过程中,对民警的心理素质要求较高,应当具备沉着冷静,临危不惧的素质,能够控制紧张情绪,及时分析情况,避免问题的出现,发挥出平时训练应有的水平,在最大程度上实现作为一名人民警察的义务。

为了适应实战的需求,射击教学也应该加入心理素质的培养。在实弹射击的过程中,教师通过讲授,仔细观察学生的表现,及时发现问题,进行心理疏导。学生初次接触枪支,兴奋与恐瞑是最主要的心理表现,兴奋是对即将开始的实弹射击有这样那样的猜想和期待,恐惧来自对靶场环境的不熟悉、对手枪的杀伤力和枪声的惧怕,针对这些情绪,教师不宜采用严厉的教学方式,可以通过对周围环境及枪支的操作流程做详尽的介绍,消除恐惧心理;学生第一次开枪会出现紧张情绪,主要是担心不了解手枪的工作原理,害怕出现操作失误,实际上课过程中我们发现,有的学生在射击等待区域时还有说有笑,神态自若,轮到他上场射击时,表情开始不自然,手心会不自觉的出汗,特别是子弹上膛以后,身体变得僵硬,不知道该做什么动作,针对这种情绪,教师要给予适当引导,采用亲和的讲话方式,来疏解学生的紧张,另外要重视实弹射击前的空枪预习,使学生的枪支操作动作自动化;实弹射击后期,要考察学生精度射击环数时,学生会出现焦虑情绪,在射击过程中,预压扳机不到位,该响枪的时候枪没响,这时也会出现焦虑情绪,针对这种情况,教师可以通过课前讲授,让学生多次练习,熟悉扳机的运行过程,使学生明白只要通过不断的练习就可以熟练掌握枪支的操作流程,精度射击的成绩也会提高。在具备稳定的实弹射击心理素质之后,在应用射击的教学中,教师可针对不同的教学情境,采用不同的心理训练方式,如表象训练法、思维调控法、聚焦训练、直觉训练等,提高学生应用射击的心理稳定性。

四、结语

本研究从实战出发,重新思考新时期射击教学的内容设置,提出要注重法律意识的培养、注重应用射击的训练及临战状态下的心理素质训练,进一步完善教学内容,促进射击教学的发展。无数的实际经验和教学过程告诉我们,射击教学绝不是单纯的技能教学,技能教学只是射击教学中的一部分,还包括依法使用武器的法律法规知识、应用射击的能力、应用射击的战术配合教学,可以说,射击教学是一个教学系统,包括了法律、技能、心理、战术等各种能力,是一个实践性非常强的教学科目。目前的射击教学内容,因为没有从实战出发,教学内容不够全面。缺乏实战中对使用枪支的判明情况讲授,注重基础射击的教学,忽略了应用射击及战术射击的内容,缺乏对学生射击过程中心理素质的培养。为了提高教学质量,为了培养具备实战能力的预备役人民警察,需要紧密结合实战,完善教学内容,增加有关武器使用的法律法规知识的普及,重视应用射击及战术射击的教学,在学生射击过程中有意识地培养稳定的心理素质,沉着处置突发状况的能力。要实现这一目标,需要有一定的政策支持:(1)公安院校要树立正确的训练理念,重视射击教学,适当增加课时总数;(2)射击教学对场地器材的要求较高,学校各部门之间协调统一,为射击教学提供便利的教学条件,保证射击教学的安全进行。本文对射击教学内容的研究只是做了理论方面的阐述,后续研究还应当加入实际样本数据的支持,以此来进一步验证射击教学内容是否恰当和完善。

总之,公安院校的射击教学,要围绕着基层民警的实战需要进行,新时期警察执法环境的不断变化,射击教学也要紧跟形势,在原有的射击教学内容基础上,不断完善教学内容,培养学生知法懂法、培养应用射击技能、培养实战心理素质应该成为射击课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到一线需要什么,我们就教什么,以此推动射击教学的发展,更好地服务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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