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吸纳:业主维权去激进化的策略建构
2020-04-24王恩见张敬婷
王恩见 张敬婷
关键词诉讼维权 司法吸纳 制度化 法院
近年来,诉讼维权案件数量逐渐增加。然而,当前有关业主诉讼维权的研究并不充分,尤其是很少直接涉及对法院的研究:作为社会综合治理体系中重要一环的法院是如何参与业主维权治理的,其独特的运作逻辑对业主维权和国家的基层治理产生了什么影响等并没有得到学术界应有的关注。因此,本文以一个小区业主诉讼维权为个案来揭示,在稳定话语主导的逻辑下,法院的运作逻辑是如何成功地实现了业主维权的去激进化。
一、业主诉讼维权研究中法院的缺席与回归
目前,诉讼维权在一二三线城市都不同程度的存在着,业主诉讼维权研究主要集中于两个方面:一是概述研究;二是策略研究。
概述研究主要从宏观角度对业主诉讼维权的基本概况进行总体性描述,包括诉讼维权的现状、问题、结果及意义等。而策略研究并不关注诉讼本身,而主要关注业主如何利用和建构法庭外的力量来为诉讼增加筹码。
从逻辑上讲,法院在业主诉讼维权中至少应该是关键的能动的行动者之一,然而,长期以来,法院在业主诉讼维权研究中都处于缺席地位。既有研究都很少将法院置于研究的中心:概述研究主要关注诉讼维权外在的结构性因素;而策略研究主要关注业主法庭外诉讼策略的建构,两者都游弋于法庭之外,往往过多地受到法庭外因素的“诱惑”,作为国家权力载体和业主维权行动主战场的法院被有意无意地忽略掉了,法院仅仅是被动地受者而非积极的行动者。法院在业主诉讼维权研究中的边缘化和剩余化的现状使我们无法把握法院作为相对自主的行动者如何将业主的诉讼转化为治理的机会结构,国家如何将自己的意志通过法庭透射出来,法院本身的运作逻辑对业主的诉讼维权产生了什么影响。
因此,业主诉讼维权中的法院去中心化使已有的研究无法回答,起码无法正面回答什么大多数业主诉讼维权仅仅是一个“权利的神话”,法庭的运作逻辑如何使业主诉讼维权去激进化的等问题。因此,本文将回归法院本身,深入探讨在稳定话语主导的逻辑下法院的运作逻辑及其对业主诉讼维权和国家基层治理的影响。
本文从X小区业主维权诉讼案件入手,分析业主维权去激进化的策略建构。X小区自业主入住以来,业主与开发商和物业就矛盾不断,以老年人为主的业主围绕着房屋质量和开发商承诺的配套设施等问题进行维权。期间,在未经业主大会表决并且公示未满15日等一系列程序失范的情况下,业委会与物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业主认为这个物业合同以及后期公布的《业主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在许多问题上偏袒物业。因此,业主在采取密集上访、上街堵路等激进行动无果后,将业委会告上法院,维权业主经历了“上诉区法院,区法院驳回——上诉中院,中院发回区法院——再次上诉区法院,区法院驳回——上诉市中院,遭到拖延开庭战略”,维权目标迟迟未实现。
二、法院的行动逻辑:业主维权去激进化的策略建构
面对x小区业主锲而不舍的诉讼,在稳定话语主导下,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重要参与者的N区法院以治理逻辑为主,兼顾司法逻辑,积极“借势”从而化解了业主维权激进化的可能性。
(一)采取拖延策略
在诉讼案件中,拖延成为解决许多矛盾的“利器”。在审理x业主维权诉讼案件中,法院在程序允许的范围内采取拖延策略,在立案、开庭、判决等环节中,往往在相应截止日期才对给予回应。这样看来,这一个案件一般能拖上两三年,维权业主陷入无尽等待中,业主的耐心和资源也在漫长的诉讼过程中渐渐瓦解,部分维权业主逐渐退出维权,原本就不够凝聚的诉讼组织渐渐分裂。
(二)避重就轻的判决
为了拿捏好行政与司法、业主与业委会、物业与政府的关系,法院在小案件中让小区业主赢几回,在核心案件上却不松口。以x小区为例,业主要求法院同时撤销未经合法程序的物业服务合同、业主规约和业主大会规程,法院却避重就轻,仅仅判决撤销后两者,对最关键的物业服务合同却不作回应。这样一来,法院巧妙降低了业主因败诉而采取激进维权策略的可能性;同时,法院在关键案件上又与当地政府保持一致,维持社会团结稳定的局面。
(三)去政治化与去道德化
正如Gallagher所說,向政府请愿的胜败很大程度上依赖社会运动者表达道德宣称和道德指控的力度,维权业主习惯于用道德话语来建构行动的合法性向政府施加压力。然而,业主维权一旦进入法庭,就得严格跟着法律程序走。在该小区诉讼过程中,业主非常理智,他们不再像采取激进行动时质疑政府官员那样激动、蛮横,而是扮演原告的角色,与被告保持平等状态,业主的诉求最终被转化为民事纠纷或者经济纠纷。
(四)抑制业主其他策略的使用
与西方社会运动诉讼维权往往抑制了运动者对其他策略的选择一样。,当法院的拖延战略将业主拖入漫长的诉讼过程时,也抑制了业主对其他策略的选择,诉讼“为行动开辟了新的政治空间和机会,同时限制了不满的市民提出要求和想象得到公正结果的其他的可能性”。并且,业主在诉讼维权过程中渐渐形成一种法律认同的潜意识——言必称法律,似乎法律外的策略都是“不合适的”,只有用法律语言表达出来的才是“合适的”。当x小区中业主走向法庭后,其他诸如上访请愿、贴大字报、挂横幅、上街堵路等法庭外策略几乎都消失了。过去x小区业主曾经到其他小区甚至其他城市搞串联,搞业主联合共同对抗物业,但是自从业主开始诉讼维权,业主的行动就完全被限制在小区内部,避免了业主运动跨越边界的外溢效果。维权领袖对诉讼外策略的引诱保持了足够的敏感和谨慎,诉讼就像“捕蝇纸”一样诱惑着业主专注于诉讼而不是诉讼外策略尤其是激进策略的建构,使得政府不再对业主维权顾虑重重,从而处于超然的地位。
三、通过法院治理的逻辑:司法吸纳及其挑战
由于诉讼维权将不满引导到法院并将法院作为维权的主战场,通过制度化的方式为政府和行动者开辟了缓冲空间,。所以,诉讼维权一般被看作体制内的政治参与行为而非政治对抗行为,。这就为国家通过法院的运作来制度化社会抗争提供了一个现实的选择和尝试。具体到业主诉讼维权,当业主的维权行动一旦被吸纳到法庭内,在法院的运作逻辑的支配下,就会变得相对温和、可控制甚至可治理。在x小区的诉讼维权中,法庭外的策略几乎没有生存的空间了,业主的抗争方式因而被定型化和重塑:业主走上法庭本身就为制度化业主行动提供了可能,而法院的拖延和上级法院的模糊态度既消磨了维权者的耐心,抑制了维权者对其他策略的选择,又没有对既定格局产生实质性的冲击,同时表明了自己不可逾越的底线;法庭的专业化、程序化和标榜的公平正义的仲裁者形象悄然抹杀了业主维权政治化和激进化的等不稳定要素,更使其失去道德的批判性;怨恨经过法庭的传递、转化和稀释成功地使政府和法院不再直面业主的愤怒。法院的司法吸纳逻辑就像一个漏斗将业主的抗争行动聚拢起来,过滤掉激进化的因素,消解了业主维权激进化的可能性。
法院的处理方式只是暂时压制矛盾,但并未彻底地解决小区矛盾与冲突。业主的诉求未得到满足而积压直至爆发,从而对法院形成更大的法律压力,权威性逐渐下降,法院运作的行政逻辑与司法逻辑、司法审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充满了内在的张力,法院不得不投入更多的精力和资源来平衡业主的法律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