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不正当竞争的司法规制及其应对
2020-04-24谭源
谭源
关键词网络游戏 反不正当竞争 司法规制
一、前言
国内的学者对于互联网的不正当竞争现象研究成果较多,但对于网络游戏的不正当竞争研究成果很少,另外,大多是从知识产权法的角度来看待网络游戏的不正当竞争现象。另外,笔者在查阅资料时,发现很多学者是从互联网行业这一大的层面来看待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现象,单单的对互联网中的某一子行业的研究却很少。鉴于近年来网络游戏的不正当竞争现象日益增多,鉴于此,本文将互联网垄断行为案件司法裁判文书作为研究对象,以实证分析研究方法对网络游戏不正当竞争司法规制问题展开探讨。相比较于访谈,问卷调查等方式,裁判文书更具有客观性,能够较为全面的反应网络游戏案件整体司法规制情况。
二、案情及评述
笔者在搜索此类案件时也找到了相当大一部分的案例,其中呈现的问题都大同小异,所以就以下面三个案件为代表提出现阶段网络游戏不正当竞争的共性问题。
本文选取了暴雪网易《魔兽世界》诉《全民魔兽》(以下简称魔兽案),壮游《奇迹MU》诉硕星公司《奇迹神话》案。(以下简称奇迹案),网易《镇魔曲》诉幻动《古剑江湖》案(以下简称镇魔曲案)三个样本。主要包括以下两大部分:(1)案件的审判的基本情况包括;(2)案件违法行为认定和司法规制情况。
就第一部分来说,这三个案件的被告都是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了原告游戏中的人物,商品形象,并且以此进行宣传,误导游戏用户认为侵权游戏与原游戏存在关联,构成搭便车行为。就违法行为认定来说,法院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著作权法》为裁判依据。魔兽案赔偿数额为六百万元,奇迹案的赔偿数额为四百万元,而镇魔曲案的赔偿数额为十万元。
首先,从审理法院所在地来看,大多集中在上海,广州这些经济高度发达的地方。
其次,从案件的审理结果来看,由于被侵权一方大都能够援用较为精确的行业数据来佐证,导致被侵权的一方上都获得了胜诉。
再次,从案件的诉讼双方来看,都是小公司往往都是侵权一方。
最后,在确定著作权侵权的赔偿数额时,若受侵权人的实际损失及侵权人的获利均不能确定,则应当综合考虑可能影响受侵权人损失及侵权人获利的因素计算赔偿数额。
三、我国网络游戏行业不正当竞争的司法规制困境
一是在适用的法律条文上,呈现出了单一化。案件的法律依据仅仅集中在某几个法条上。其次,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不针对互联网行业,更不用说其中的单一行业了,但却要适用于此,即使是新修改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没有对网络游戏这一互联网子行业做出相应的明确规定。
二是在审判主体层面上。对我国网络游戏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实证考察结果来看,案件的审判地区分布十分不平衡,案件全部集中于我国经济发达或较发达地区。这意味着,我国其他省份从未有过审理此类案件的审判经验。
三是在当事人层面上,可以看到全部是小公司侵犯了大公司权益,并且这些大公司全是为我们耳熟能详的知名行业领头羊。从另一面来看,小公司通过仿制其他人的游戏,仿制成本低,侵权后果小,案件审理时期长,这样有利于这些公司谋取更多的不法利益。
四是行为认定层面上,能够以较为精准方式去认定案件的基本情况仍然存在较大问题,即这个案件是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反中哪一项规定,采取了何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可以看见,法官大多以违反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这样的原则为依据来判决这类案件。
五是从赔偿数额来看,案件的赔偿数额从十万元到数百万元,数额跨度极大,反映出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对损害结果的认定并不存在一个较为明确的标准。
四、网络游戏行业不正当竞争现象解决对策
有序竞争是市场发展应有之义,网络游戏行业的各个参与者都应当遵守市场竞争规则,从事不正当的违法经营,剽窃他人成果,违背商业道德,违反诚实信用,公平等原则,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通过司法规制措施矫正网络游戏行业的不正当竞争现象。就选取的三个案例来看,我国现有法律针对于网络游戏行业的规制已经凸显出了不足和滞后。既然传统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无法提供有效支撑,那么就必须结合互联网自由特点以及网络游戏不正当竞争的特殊性进行革新,针对司法规制困境中的突出问题,坚持以公平,效率优先,激发产业活力为指导,对问题进行化解。
(一)完善网络游戏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体系,弥补法律漏洞
任何司法规制都必须要有行之有效的法律文本为裁判依据,法律文本适用性的高与低往往会直接影响到司法规制的效果。完善网络游戏行业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体系,是解决这一行业司法规制困境的首要任务。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具有滞后性,面对复杂的网络游戏市场环境,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应当发挥其兜底条款的作用。对新修改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而言,应当加入对网络游戏行业规制的一般性条款,另外,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等反不正当竞争部门也可以出台针对网络游戏的具体规章制度,以充实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文本的内容。还可以不断完善专家辅助人制度,对网络游戏案件的判决提供新的实践依据。
(二)强化审判组织建设,提升审判队伍的专业素养
对于网络游戏的不正当竞争案件,其兼具技术性和专业性,需要综合素质过硬的司法审判人员,所以,只有通过不断提升司法审判人员的专业素养,强化审判组织建设,才能提升网络游戏反不正当竞争司法规制的质量和效率。我国并没有专门的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庭或法院。上述案件的审理全部集中在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在世界上,很多国家设立了专门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庭和法院,如南非的竞争上诉法庭,英国的竞争上诉法庭及德国高等法院的卡特尔庭等,这种专门案件专项审判的方式值得我们借鉴和采纳。
此外,还可以通过加强对不同层级,不同地区的法院司法审判经验交流,归纳与学习,提升网络游戏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司法审判水平。
(三)严格网络游戏行业的市场准入标准
前不久,笔者在论坛上看到过这样一句话:“一个暴雪公司可以养活中国80%的游戏公司。”在这三份案件中,全部都是小公司的“傍大牌”现象,无疑表明了,我国网络游戏行业存在大量的抄袭,模仿等等不正当竞争现象。只有严格行业的准入标准,加强对网络游戏公司的审查机制,大力扶持能创新,敢创新的公司企业,从源头上解决行业乱象,消除大量伪劣公司所带来的不良影响。
(四)司法裁判中把握规制力度,审慎而行
司法规制的范围及程度必须限定在法律的范围内,在上述案件中,赔偿数额跨度大,一方面要注意防止能动过度,另一方面要发挥司法活动的灵活性去应对网络游戏行业的复杂情况。既要通过司法规制结果来进一步激发行业的创新能力,也要避免司法规制超出法律的底线,打击行业创新能力。另外,网络游戏不正当竞争的司法规制应当结合豁免制度以鼓励行业创新。创新永远都是网络游戏行业的核心价值,司法在规制网络游戏行业的不正当竞争性行为时,要从正反两个方面来看待其功能价值,如果这一行为能够为行业创新带来的积极意义远远大于其消极意义时,应当予以保护。
五、结语
网络游戏反不正当竞争是反不正当竞争领域里比较新的命题,在复杂的环境下对这一命题的化解提出了诸多全新的挑战,使得司法规制的难度进一步增加,但并不是意味着现阶段的困境无法解决,针对上述几个司法规制困境,落实相应的措施,能够使困境得到有效的破解。
网络游戏领域实现和推进司法程序是一项紧迫的事情,但是建立一个行之有效的司法程序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有观点认为“网络游戏的或许仅仅运行了一段时间就从人们的视线中消失了,花費那么长的时间去进行维权,得到的结果往往难以令人接受”或者是“网络游戏行业中的侵权者还没有获得一定的利益,在司法实践中拿不出足够的钱去赔偿,被侵权的一方所获得赔偿远远不够为了维护自己权益而付出的”,还有,当网络游戏公司面临上市时,出现这样的情况,影响了公司利益,也是股东不愿意看见的。这几种观点是失之偏颇的。网络游戏行业的不断发展离不开对自身权益的注重与保护,只有这样才能扫清网络游戏创新中你抄我,我抄你的怪象,避免将多年的苦心经营炸的灰飞烟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