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倡议下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标准研究
2020-04-24曹云舒
曹云舒
关键词“一带一路” 知识产权 法律保护
一、“一带一路”下我国知识产权发展现状
吴汉东教授曾经提出:体制创新就必须要深入贯彻“一带一路”倡议,促进国际区域经济知识产权一体化的发展推进体制创新建设和协调经济发展,必须进一步积极跟进和研究建立完善区域经济知识产权制度,然后进一步致力于研究建立更加健全公平合理的国际区域经济知识产权体系和保护贸易秩序,体制创新所需要最终实现的是促进区域经济知识产权的一体化。
自2008年至今,这十一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支持和引领下,我国的知识产权技术创造的质量和水平稳步提升,对于国家知识产权的监督管理保护和力度也在不断地加大,知识产权发展战略也在稳步实施和推进,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各项伟大成就。
二、“一带一路”倡议下我国知识产权风险分析
吴汉东教授指出,加强知識产权制度的建设是建设“一带一路”倡议的重点。在某种意义上,“一带一路”也可以理解成“以亚、欧、非为范围的知识产权保护带”与“知识产权保护之路”。由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因为各自的经济政治文化环境、知识产权发展的情况、文化艺术传统等各方面经济发展的水平不一致,所以总部设在中国的企业也同样面临着侵犯知识产权的风险。
三、“一带一路”中沿线国家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标准
(一)欧洲国家对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定和保护标准
1.欧盟的保护标准
由于英美法系广泛的使用于欧盟国家,所以欧盟的法律主要由欧盟的基本法和二次建议法令两部分组成。欧盟的成文法体系中的二级立法以欧盟基本法律和条约所发布或建议通过的特定法规、指令和其决定,以建议法令为主。
欧盟的行政执法权力主要的职责是监督和管理国家知识产权的使用和获取,为了有效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管理,欧盟政府还成立了欧洲的专利局,欧洲国家版权集体管理中心和内部市场经济协调管理局等组织,分别使用不同的行政管理方法和手段来处理其知识产权的侵权。
2.非欧盟国家的法律保护标准
在1623年,英国就率先颁布了《垄断法》,成为了世界上第一个使用法律规范保护本国知识产权的国家。首先,英国针对性地立法保护了国内专利,该著作权法律在世界上是第一部完整而全面的符合英国法律正式的英国专利法。1709年,英国正式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法律具有重要现代意义的英国著作权法一《安娜女王法令》,对于世界上各国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发展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对后来的世界上其他有关国家知识产权的保护,以及国际关系和条约的研究制定和发展具有重要的代表性和参考价值。
(二)亚洲国家对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标准
1.东南亚国家联盟(以下简称:东盟)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标准
包括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泰国、菲律宾、新加坡、文莱、越南、老挝、缅甸和柬埔寨在内的19个东盟国家和地区组成了知识产权东盟。东盟产权合作组织致力于将东盟建立为一个促进东盟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合作的平台,以此平台为基础,促进东盟地区的国家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环境,提升当地知识产权发展水平。
2.日本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
日本是最早跟西方国家学习知识产权法律的国家之一,日本也是最早修订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在知识产权法律和反垄断制度的建立方面,日本在明治维新时期已经开始了一系列有关知识产权专利保护的立法和反垄断活动。1871年,为了保护其在日本的专利而正式颁布了《垄断简介》。尽管最终被意大利废除了,日本立即进行了研究并重新地确立了自己的专利法和专利权人的保护制度。后来,日本在1875年和1887年颁布了两项“版权条例”。
(三)中东及非洲国家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标准
1.中东地区国家的保护标准
中东的所有七个阿拉伯国家都已经完全加入了WIPO和WTO,因此这些阿拉伯国家的国内法律和知识产权制度与目前中国基本相似。它们都是根据中国关于WIPO和WTO的相关法律要求自行设立的,但是却未完全得到有效的规范和操作,并且未完全达到其他国家应有的状态。尽管这些中东国家已经完全开始逐步地融入阿拉伯经济的现代化和发展的进程,但由于这些阿拉伯国家尚未受到希腊历史和阿拉伯宗教的深远影响,这些阿拉伯国家在与其他阿拉伯国家的经济和商业贸易过程中将出现具有许多危险和令阿拉伯人难以置信的行为。这事实表明,尽管目前中东阿拉伯七个国家逐渐地重视保护和发展自己的知识产权,但它们还没有完全地满足公平、有序和透明的竞争性市场和环境的基本要求,更不用说它们如何维持其市场竞争的秩序了。
2.非洲其他国家的法律保护标准
由于其历史的原因,非洲的国家远远落后于其他的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的水平。目前,非洲地域内有两个主要的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组织——一个是非洲地区知识产权组织(OAPI)和一个非洲地区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组织(OAPI)。上述两个国家和组织都处理了知识产权的申请,申请人都可以通过一项简单的申请,便可以在其相应的地区我们获得了多个非洲地区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因此知识产权受到越来越多的国家关注。
四、我国知识产权标准的完善
(一)加强合作,共同遵守规则
发展中国家不能过多期望发达国家在解决有关国际知识产权纠纷问题的国际双边或多边的谈判中对该国家作出任何让步。它需要所有国家的共同努力。特别是发达国家,不应总保持指责和怀疑的态度,而是应积极地采取更有效的措施,帮助发展中国家解决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所面对的挑战。
(二)关注TRIPS协议以外领域
TRIPS协议被国际媒体称为“最具争议的国际公约”。这些公约中所指向对TRIPS国际协议的批评主要涵盖了三个主要的领域。首先,TRIPS的协议在本质上是对较弱发展中国家的公民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一种强制,它不是完全自愿的。该强制协议使发展中国家的实际经济利益大大减少,其中的许多重要问题都与我国的知识产权安全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
(三)把握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界限
从适当性的版权保护角度出发,知识产权的保护必须既合理又即时,即时地进行经济结构调整以更好地适应互联网时代的快速发展。个人利益与国家的公共利益在经济发展中,必须维持一定的平衡,让最不发达国家和发达国家的公共利益在竞争总体上可以维持平衡。正如张平教授所说的:“过去,我们说竞争是国家先进科学技术的竞争,现在我们看到竞争应当演变为技术性垄断。”
(四)合理运用与掌控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标准
关于对知识产权的严格执行的国际基本保护规则和标准,任何国家都迫切地需要对标准进行辩证的分析,并对标准予以认真地对待。合理地使用与国际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则标准的制定可以更好地保护和实现其各自的共同利益。
五、结语
作为“一带一路”倡议的倡导者,在历史发展的新阶段,应在符合已有的国际知识产权合作体系下,进一步建设具有“中国特色和世界一流水平”的国际知识产权合作体系,努力维护国际合作的长期且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