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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请病假才合法

2020-04-24李婧

农家参谋 2020年3期
关键词:小齐病假年终奖

李婧

职工病假期间,单位可以因对方未提供劳动不给工资吗?休病假三个多月,公司不发年终奖合法吗?由于病假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时有发生,本文就外出务工者职工请休病假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解读。

生病若交假病假条属违纪

【案例】

小齐是某科技公司技术员,双方签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2018年6月起,他一直向公司邮寄病假证明,称身体不适需要休病假。同年8月,公司决定解除其劳动合同。

公司的理由是:小齐于2018年7月提供虚假病假证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小齐不服公司决定,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庭审中,公司出具了小齐于2018年7月3日、17日、31日出具的3张休假证明书原件,并表示经向就诊医院核实,其在上述日期并无就诊记录,相关证明也并非该医院出具。

经法院调查,公司所述属实。经法院询问,小齐对公司所述事实也予以确认。不过,他表示自己当时确实生病了,但无法就此提交相应证据材料。

公司还主张,其解除小齐劳动合同的依据是《劳动合同》约定及《公司制度实施管理办法》,其中均载明“伪造或提供虚假病假证明,查证属实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关系决定具备事实与制度依据,符合法律的规定,系合法解除劳动关系,故判决驳回小齐的诉讼请求。

【说法】

根据《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本案中,小齐提供虚假病假证明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公司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鉴此,法官提醒劳动者:如果生病了,务必提交真实的病假证明。如果病发突然,就医地点无法出具病假证明材料,也应该保存就诊资料,并及时向公司说明情况,事后及时前往正规医疗机构就医,并出具合格有效的病假材料。

因病休假未劳动 单位仍需付工资

【案例】

小赵是一家公司的销售员,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每月10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上一自然月工资。2018年9月10日至14日,小赵请休病假,并根据公司规定逐级履行了请假手续。

2018年10月10日,小赵收到公司支付的9月份工资,但金额明显低于正常情况下的金额。随即,他向财务人员核实情况,财务人员向其出示了工资条,并解释说:因小赵9月休病假,病假期间的工资不予发放。

此后,小赵多次与公司进行交涉,公司均予以拒绝。

2018年11月小赵离职,同时向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裁决公司向其支付休病假期间的工资。

法院庭审时,公司表示确实未向小赵发放9月份的病假工资,但坚持不予发放,并表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十五条明确约定“请休病假的,公司无须支付病假期间工资”,因小赵明确知道该约定,故无须向其支付病假工资。此外,小赵在休病假期间未向公司提供劳动,公司自然无须向其支付工资。

法院认为,劳动者因生病请休病假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判令公司向小赵支付病假工资。

【说法】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是其法定义务。有关病假期间不支付病假工资的约定或规定,均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条款。

不过,考虑到病假期间劳动者确实并未正常提供劳动,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也存在经营成本,法律允许用人单位就病假工资与劳动者进行约定,并允许低于正常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一年病休百余天可以取消年终奖

【案例】

小王与某食品加工厂签订有期限至2019年11月2日的5年期劳动合同。2018年4月小王离职,同时要求加工厂支付其2017年年终奖。

加工厂表示,小王在2017年休病假累计达117天,实际出勤天数不足75%,不符合年终奖的发放条件。该厂同时向法庭提交《关于发放2017年度年终奖通知》等资料,该通知载明:“所有人员的年终奖,需根据在岗情况、实际在岗时间及质量考核情况综合核算。其中,全年实际在岗时间不足75%的职工不予发放年终奖。”

小王认可加工厂的证据材料,并确认自己的休假天数,但他表示自己依法享有休息休假权。因每个人都不能决定自己生不生病,故其因病休假不能视为缺岗,而应当视为正常在岗,所以加工厂应支付年终奖。

法院认为,加工厂的年终奖发放规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存在显失公平之情形,属于用人单位行使经营自主权的合理,应当予以尊重。小王病假期间不应视为正常在岗时间,鉴于其实际在岗时间未达到要求,故判决加工厂无须向小王支付2017年度年终奖。

【说法】

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权,其中病假便是其中一种。职工在病假期间无须到岗提供劳动,但有权享受病假工资待遇。至于年终奖等待遇,因这样的福利分配属于用人单位经营自主权的范畴,故用人单位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及员工实际工作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发放。

参谋问答

问:债权人生活发生困难能否提前讨要借款?

2018年5月,王某因买房找张某借款20万元。考虑到和王某是多年的好朋友,张某手头也比较宽裕,他就答应了。王某在向张某出具借条时,在借条上写明借款期限为3年,并就利率、还款方式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可是,天有不测风云。去年,张某因投资失败,导致最近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且急需用钱。那么,张某是否可以要求债务人王某提前还清借款?

答:张某想提前讨还借款,该行为涉及借款合同的解除等问题。按照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包括两种方式:一是约定解除。对此,《合同法》第9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二是法定解除。《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就本案而言,因为张某没有事先与王某就提前还款的条件作出约定,所以,不适用约定解除的方式。同时,由于本案不存在上述法定解除的情形,所以,也不适用这种方式解除借款合同。张某投资失败导致生活困难,这种情形不属于不可抗力。另外,王某既没明确表示将来不还款,也无诸如改变借款用途、大肆挥霍或者低价变卖资产甚至转移、减少资产等涉嫌逃避履行债务的行为,更无迟延还款或者其他违约行为。因此,张某也不能适用法定解除方式。总之,张某无法通过诉讼途径来要求提前解除借贷关系。

建议张某尝试与王某就提前还款事宜进行充分协商,可以通过降低利息、免除部分本金等方式,与王某达成提前还款的约定。如果协商不成,那就只能等到借款期限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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