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法规文本质量实证研究
2020-04-23罗有成
摘 要:文本质量是党内法规的生命,攸关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制度根基。对党内法规文本统计分析表明,党内法规文本呈现逐年递增、增长迅速以及条款类型较少、重实体轻程序、义务主导等特点。通过类型化分析发现,党内立规中“党言党语”与“法言法语”并存,形式上表现为模糊性与精确性的冲突,实质上是政治性与规范性的冲突。制定体制不完善和技术规范缺失导致立规语言模糊、内容混乱、程序缺位,甚至出现机械化照搬国家法律体系经验的问题。在提升文本质量过程中,只有坚持立规语言精确化、立规内容体系化和立规程序完善化,进一步促进政治性与规范性的平衡,党内法规才能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让铁规发力、让禁令生威。
关键词:党内法规;文本质量;模糊性;精确性
中图分类号:D26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20)04-0034-07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基层社会治理研究”(17VHJ006);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学生科研创新项目“党内法规文本质量评估研究”(XZ2019057)。
作者简介:罗有成(1995-),男,重庆人,西南政法大学地方立法研究协同创新中心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党内法规学。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把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纳入法治中国建设系统工程,明确提出要“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要“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这些为党内法规的制度建设提供了依据并明确了重点。党内法规功能的有效发挥以及制度体系的切实完备,离不开科学合理、准确精致的党内立规活动以及党内法规文本[1]。可以说,党内法规的文本质量从源头上制约着党内治理的成效。习近平也多次强调,“要制定出高质量的党内法规制度规定,不在多,而在精,与数量相比,更为关键的是质量。”[2]关于党内法规文本质量,有学者从党内法规的评估、体系化和制定体制等角度切入研究①,从宏观层面探讨了提升党内法规文本质量的制度化路径,这些观点为我们提供了有益借鉴。然而,既有的研究成果缺乏整体性和系统性研究,囿于宏观分析和政治解读,对党内法规文本的存在样态、特征和实践逻辑的研究还严重缺乏经验支撑,问题导向不够。基于上述,本文拟通过对221部党内法规②进行量化分析,系统和深入探究党内法规文本的分布样态,论证其文本类型、特征与逻辑,进而针对立规语言模糊、内容混乱、程序缺位,甚至机械化照搬国家法律体系经验的问题,提出机制优化对策。
一、党内法规文本质量的基本意涵与价值
(一)党内法规文本质量的基本意涵
党内法规质量指党内法规的优劣程度,即其符合客观规律,具备可操作性,达到立规时设定的预期目标以及内部协调统一、符合逻辑的程度[3]。所谓党内法规文本质量,则侧重于关注与强调党内法规文本本身,探究静态意义上的文本质量如何,主要基于文本分析的视角研究党规文本的概念、条款、规范、文本、体系等方面。例如,探究一部党内法规的文本是否内部协调一致、体系是否完整,条文逻辑关系是否明確、严谨,语言文字、标点是否规范。2012年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15条规定:“党内法规应当方向正确,内容明确,逻辑严密,表述准确、规范、简洁,具有可操作性。”因此,党内法规文本质量主要指党内法规文本本身的优劣程度,即其符合逻辑严密、表述精确、内容完备、具备可操作性的程度。当然,对于党内法规制度的发展与完善而言,问题在于,如何规范和提升党内法规文本质量,真正让党内法规的各项制度扎下根,为构建规范有效的党内治理体制机制提供助益。
(二)党内法规文本质量的价值
文本质量是党内法规的生命,攸关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制度根基。我们如果把党内法规制度比作一棵大树,那么党内法规文本质量就是这棵大树的种子,种子质量不优良、不过关,大树就难以生根、发芽和成长。可以说,文本自身质量贯穿于制度建设的全方面,夯实了党的自身建设和执政治国的制度基础。如果文本质量不过关,党内法规就难以真正地扎下根,并进一步影响党内法规的实施。
党的十八大以来,治党执政活动朝着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方向迈进,理论界普遍意识到了“良规”与“善治”之间的差距,质量提升越发成为党内法规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的重心。2017年12月,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指出:“制定党内法规制度必须牢牢抓住质量这个关键,方向要正确、内容要科学、程序要规范,保证每项党内法规制度都立得住、行得通、管得了。”然而,需要直面的问题是,目前仍存在一大批质量不高的党内法规文本,一部分条文规定相当模糊、概括,缺乏“法言法语”的精确性,削弱了党内法规的执行力和权威。习近平指出,“这些年来搞了不少制度性规范,但有的过于原则、缺乏具体的量化标准,形同摆设”,“有的过于笼统、弹性空间大,牛栏关猫,很多腐败问题不仅没有遏制住,反而愈演愈烈。”[4]如果党内立规内容完备、语言精确、逻辑严密,“牛栏关猫”“形同摆设”的现象将从根本上得到遏制,从而保证党内法规的实施不变形、不走样[5]。因此,良规是善治的前提。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要牢牢抓住质量这个关键,确保党内法规文本内容明确、逻辑严密、切实有效。
二、党内法规文本的分布样态
为展现党内法规文本的具体样态和基本分布,我们选取了2010—2018年所颁布实施的党内法规文本作为分析样本,经筛选后获得有效党内法规文本221部③。
(一)时间分布:逐年递增,增长迅速
样本党规表明,党内法规文本在时间上呈现逐年递增的总体趋势。整合现有数据,我们可以得到逐年递增的文本数量折线分布图(如图1所示)。从折线分布图来看,2015年文本相较于2014年的增幅为57%,2018年文本相较于2017年的增幅为138%,2018年文本相较于2013年的增幅为469%。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把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纳入法治中国建设系统工程,明确定位党内法规为“治党管党的重要依据”。2017年,党的十九大提出要“加快形成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上述文本快速增长的时间点与这些重要会议的召开相一致。这显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党的十九大的召开推动了党规文本数量的迅速增加。因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以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步伐不断加快。
图1 时间分布情况
(二)类型分布:呈条款型、段落型与结合型分布
从文本的表述形式上看,党规文本有三种表述形式:条款型、段落型和结合型。党规文本集中分布在段落型,条款型较少。段落型的文本数量是139部,占比629%;条款型的文本数量是71部,占比321%;结合型的文本数量是11部,占比5%。
所谓条款型的形式表述,指党规文本通过编、章、节、款、项、目等结构单位分层表述党规内容。如《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2015)、《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2016)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2016)均采取条款形式表述党规内容。段落型的形式表述,指党规文本使用自然段形式表述。如《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2016)全篇使用自然段的形式,而非一般党内法规的条款形式。结合型的形式表述,指少数党规文本同时使用条款与段落两种表述形式。比如,党章的总纲部分采用段落形式,正文部分采用条款形式。又如,《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2011)的总则采用段落形式,正文部分采用条款形式。采用结合型表述形式的党规文本数量很少,且都是在总则部分采取段落形式、正文部分采取条款形式,类似于我国宪法的文本表述形式。
党规文本表述形式上的差异,是由其内容决定的。具体而言,采取段落型表述形式的党规文本重在“论”,包括阐明某一主题的重大意义,推进相关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任务、重要举措、组织保障等。由于文件必须把道理说透彻、把理由讲清楚、把任务讲明白、把对策措施安排好,因此更适合采用段落型表述方式。比如,《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简称《准则》)全篇使用段落型方式表述,而非条款型,理由就在于《准则》有很多问题需要讲道理。采取条款型表述形式的党规文本重在“定”,明确制定目的和依据,界定适用范围,明确职责和义务、行为模式、法律后果等,由于无须摆理由、讲道理,重在立规矩,因此更适合采用条款形式一一列明。当然,有的规范性文件因为“论”的不多,主要用来列明工作任务和保障措施等,也适合采用条款型表述方式。类似的,有的党内法规既要“定”,又要“论”,那就可以采用结合型表述方式,在总纲部分采用段落形式侧重于“论”,在正文部分采用条款形式侧重于“定”[6]267-268。
(三)内容分布:表现为党建性规范为主、重实体轻程序、义务主导等特点
从调整事项、功能和调整方式等方面来看,党规文本内容分布呈现出以下分布规律:主要集中分布在党建性、执政性规范领域中,实体性党规文本数量远远多于程序性党规文本,义务性规范为主。其中,党建性规范数量101部,占比457%;执政性规范数量78部,占比353%;机关事务性规范42部,占比19%。实体性规范文本数量占比90%,而程序性规范只占比10%(图2所示)。
从调整事项方面来看,党规主要由针对党的领导和执政活动的执政性规范、针对党的自身建设的党建性规范、针对党的机关运行保障的机关事务性规范三部分组成。在规范数量上,目前党建性规范多于执政性规范和机关事务性规范。对于党内法规的制度完备而言,党的自身建设活动方面党规规范比较健全,但在党的领导和执政活动方面有不少领域仍无规可依。执政兴国,关键在党。加强党规制度建设,在治党与执政两个方面要统筹推进、齐头并进,不能失之偏颇。相对而言,党的自身建设是手段,党的执政治国是目标,自身建设活动要服从服务于执政兴国的历史使命。
程序是依法治国、依规治党的内在精神。党内治理的法治化离不开程序,必须注重实体性党规和程序性党规协调统一。样本党规显示,当前党内程序性法规远落后于实体性法规。相对于实体性法规,党内程序性法规建设的不足主要体现在程序性法规体系散乱、规定不具体、缺乏可操作性方面。以党的决策制度为例,从议题设定、会议讨论、表决通过、发布实施到决策追责等一系列决策流程操作都缺乏具体规定,原则性规定多,操作性规定少。这给党内一把手滥用权力、违规违纪留下了大量的制度空间。
党规文本亦呈现出义务主导的分布样态。这种分布样态主要体现在:党章与有关开除党员、自行脱党、党员退黨、预备党员的权利义务等规范中,党员义务性规范远多于权利性规范。这表明,与法律权利本位论的价值取向不同,党内法规表现的责任性和职责性体现了党员义务的本位属性。党员应当认可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服从党的纪律、承担更多的社会与政治责任,它们构成了一个政党得以形成和存续的必要前提,而这些属于义务性要求而非权利性规定[7]。因此,党内法规以义务为本位是由党的使命和宗旨决定的。党章采取先义务后权利的编排顺序是符合党员义务与权利关系内在逻辑的。
图2 内容分布情况
注:括号内数字为党规文本数量。
三、党内法规文本类型分析
上述三方面的文本样态分布仅是对党内法规文本要素的统计分析结论。通过类型分析,能够更进一步明晰党内法规文本的特征和逻辑,并发现当前党内法规文本存在的深层次问题。根据党内法规文本的规范表征与表达方式,可将党内法规文本的表达方式分为“党言党语”模式与“法言法语”模式,并且“党言党语”模式表达方式更为普遍化。其中,“党言党语”模式的文本共169部,占比765%;“法言法语”模式的文本有52部,占比235%。
(一)“党言党语”模式
“党言党语”模式指一般采取段落型形式,以“党言党语”表述为主、“法言法语”的表述相对较少,模糊性和灵活性较强的那部分党内法规。具体而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上:一是表达特征上模糊性语词和语句使用频率更高、表达生动通俗;二是语句形态上主要使用价值判断语句和信条语句;三是意识形态上体现鲜明的政治性和政党性。以《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为例,一是《准则》中“加强”“充分”“深入”“健全”“总开关”“软骨病”“老好人”“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等模糊性、生动性表述使用频率很高。二是《准则》使用了较多的价值判断语句和信条语句。比如第1条“理想信念动摇是最危险的动摇,理想信念滑坡是最危险的滑坡”,第2条“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是党和国家的生命线、人民的幸福线”等表述。三是《准则》文本表述体现了鲜明的政治性。比如,《准则》序言主要表达坚持党的领导、不断增强党的先进性与纯洁性建设。
固然,通过秉持大众路线,用语与表达生动通俗的“党言党语”传达党的执政理念、路线、方针、政策,更体现“党规姓党”的鲜明特色,也更利于作用于心理机制引发预期行为,引领意识形态和价值观。但是,受党内法规政治性影响的“党言党语”也造成了该种模式表述党规规范的模糊性,尤其是大量党内法规基本上属于政策性宣示,用语表达过于模糊化,已经严重影响到党内法规的执行力,进而损害党内法规的权威性与生命力,有碍政治权威的重塑。
“党言党语”模式表述的党规文本所占比例远超过“法言法语”模式。“党言党语”表达模式有四个小类,表达方式较为丰富(如表1所示)。其中,政治性语言占比最高,其次是政党性语言,与上述“党建性规范为主”的内容分布相一致,也契合“党规姓党”的本质特征。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8]政党属于政治组织,其首要属性无疑是其政治属性。作为政党组织制定的规章制度,当然要鲜明体现政治属性,反映政治诉求[9]。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较其他民主党派而言,其所制定的党规的一个最显著特性就是体现执政属性特征。就此而言,在中国特色民主政治体制下,中国共产党的党规是党治国理政的重要依据,是坚持依法执政的重要遵循,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规范的重要形态。由此可见,党规的政治性与党规的政党性本质上具有一致性[10]。因此,“党言党语”表达模式由党内法规的政治性所决定,大量语言是政治性语言、政党性语言而非“法言法语”,突出强调的是政治正确。这种表达模式虽然增强了党内法规适用的灵活性与适应性,但也弱化了党内法规的规范属性,亦对党内法规的具体适用和执行产生负面影响。
(二)“法言法语”模式
“法言法语”模式指具有严格规范的逻辑结构,以“法言法语”表述为主、“党言党语”表述较少,体现较强规范性和技术性的那部分党内法规。虽然党规具有鲜明的政治性,但党规作为党依法执政的重要依据,作为党管党治党的重要遵循,仍然具有“法”属性。因此,党内法规必然也要规范有序、清晰理性,符合法律规范的表述形式。相较于“党言党语”模式,“法言法语”表述模式规范性程度更高。具体而言,从表达特征、语句形态、主要属性、表述形式、实现方式、稳定性等方面(如表2所示)我们可以看出,“法言法语”模式表述党规规范比“党言党语”模式更加确定、更加严密、更可预期、更加稳定。
同时,通过对党规文本的进一步分析发现,“法言法语”模式表述的党规文本呈现规范性程度类似于法律条款的规律[11]。具体而言,在文本体例上,党规使用专属名称,采用条款的方式表述,由总则、分则、罚则和附则四部分构成;在表述形式上,党规通常采用编、章、节、条、款、项、目等方式;在结构框架上,党规规范具有清晰、严密的逻辑结构。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例,其文本体例、形式结构、条文逻辑、立规技术、表达方式等都与我国《刑法》文本结构高度相似。这表明,党规内在地参考规范化程度更高的国家法律规则体系,从而来提升党规自身体例结构与表达方式的逻辑性、层次性、清晰度。但是,问题在于,政治性是党规的天然属性与根本属性,党规条文中包含大量价值语句与信条语句、政治性语言、宣示性话语。在此情形下,如何借鉴一般法律条款的表述形式对其进行规范化,确保党规的规范有序、清晰理性[12],是必须重视的重要课题。
综上所述,通过类型化分析方法,我们可以把党规规范的表述方式分为“党言党语”模式和“法言法语”模式,“党言党语”模式的表述方式更为普遍化。一方面,立规者采取“党言党语”模式表述党规规范是由党规的政党性和政治性所决定的。虽然该模式表达党规生动、丰富与通俗,但由于过多使用模糊性语词语句,也造成了党规规范的模糊性,并进一步损害党规的权威性与生命力。另一方面,“法言法语”表述模式借鉴国家法律的规范化经验,文本体例、逻辑结构与表述形式更为科学合理,理性化与规范化程度高于“党言党语”模式,但面临着如何使用一般法律条款的结构形式来对一些“政治性语言、政党性语言、规矩性语言和纪律性语言”进行规范化表达的理论困境。因此,“党言党语”与“法言法语”构成了当前党内法规文本质量症结的表里,即形式上表现为模糊性与精确性的沖突,实质上是党内立规政治性与规范性的冲突。
四、党内法规文本质量的优化对策
在“完善全面从严治党制度”的背景下,党内法规体系建设仍面临党规文本立规语言模糊、内容混乱、程序缺位、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强,难以落实到位的机制性障碍。要想破除这一机制性障碍,制定高质量的制度规定,必须坚持运用法治思维立规建规[13],在立规语言、立规内容和立规程序三方面上协同发力、共同推进,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
(一)立规语言精确化
精确性是法律语言的灵魂。党内法规作为一种组织和行为规范,应当坚持立规语言的精确化,以期维护党内法规体系和党内治理的稳定性。现有党内法规中出现不少模糊性表述的主要原因是受“粗放化”制定理念的影响所致[14]。因此,首先应当改变这种制定理念,减少使用模糊性语词语句,增强立规语言的精确性和精细化。具体而言,应当减少使用上述“充分”“深入”“软骨病”等语词和一些道德性准则、价值信条语句,把这些要求融入较为明确而具体的组织和行为规则中。其次,政治性是党内法规的天然属性与根本属性。党内法规不是片面追求形式逻辑的封闭自洽系统,但不能因为它具有政治性就用政治话语而不用规范话语[15]。所以,应当将“党言党语”与“法言法语”两种党规文本表达模式进一步融合,从而实现党内立规政治性与规范性的平衡,提高政治话语、政党话语的精确性。固然,实现二者的融合,并不意味着两者要以同等的方式和均等的比重存在于党规文本之中。适宜的做法是,增强党规文本的规范属性,将政治属性有机地融于规范性之中。例如,党规制定者应当运用比较成熟、涵义比较准确的概念,尽量不用那些模棱两可的概念,尽量将领导讲话的文件语言加工成法规语言,不能为了保持所谓的原汁原味而机械照抄照搬。宣示性、号召性内容尽可能通过设置立法目的和原则性条款予以明确,而非仅仅做一般性要求[6]253。同时,有学者提出制定专门的《党内法规制定技术规范》④,这也是增强立规语言精确性的必要路径。将党内法规制定中能够普遍适用的技术上升为专门的党内法规,有助于实现党内法规技术性、专业性与规范性,从而具体精确地对规范对象进行规范表达。
(二)立规内容体系化
提升党内法规文本质量,不仅需要在立法技术上严格遵循立规语言的精确化,还需要在体系的完整性、内容的完备性上进行科学的顶层设计。根据上述分布样态,党规文本呈现党建性规范为主、重实体轻程序、义务主导的分布特点。其中,党的领导和执政领域缺少基础性、主干性党内法规,大部分领域缺乏配套性、程序性和权利保障性党内法规。这一制度供给的缺位和失序,直接制约着党规文本质量的提升。而立规内容体系化,则是在审慎认清问题症结所在的基础上,通过提升党规文本质量,以确保党内法规于法周延、于事简便。
坚持立规内容体系化,首先,必须进一步健全党的领导和执政领域的主干性党内法规。党的自身建设活动大部分实现了有规可依,但党的领导和执政活动还有不少领域无规可依。因此,党规制度建设的重点和中心应当向党的领导和执政活动领域适当倾斜,在制定出台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党组工作条例、统一战线工作条例等基础上,再研究制定出台一批调整党的领导与执政的基础主干法规[16]444。其次,进一步完善配套中央党内法规。统计党规样本表明,以规则、规定、办法、细则等形式呈现的党规数量相对较少,还需要健全相关配套党规制度,来具体阐释上位党内法规,落实上位党内法规确定的体制机制[16]。最后,以问题为导向,坚持实体性规范、程序性规范和权利保障性规范相结合。一方面,当前党内程序性法规仍然落后于实体性法规,主要体现在程序性法规不成体系、规定粗略、可操作性不强方面。因此,党内法规宜尽量避免条款中实体性规定与程序性规定相混杂,可采用专章单独列出程序性条款的方式[17]。针对党内法规“粗线条”式立法,缺乏具体细节和程序的问题,应当对党内法规中的程序性规定进行精细化、细节性表达,提高党内法规的可操作性[18]。另一方面,虽然党的使命和宗旨决定党内法规以义务为本位,但党員义务和党员权利不可分割、相辅相成,规范党员权利仍是党内法规的基础内容。因此,针对党规文本中保障党员权利的规定相对不足且较为原则和笼统的问题,应当在《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基础上健全具体的相关配套制度,提升这些规定的体系化和可操作性。
(三)立规程序完善化
党内法规的制定工作能否落到实处关键要看立规程序是否完善。党内法规立规程序包括决策、规划、起草、审批、发布、备案、评估和清理各环节[19]。当前,党内立规的决策、规划、起草、审批、发布、备案程序已步入正轨,但仍存在评估制度不完善、长效清理机制不健全的问题,制约着党规文本总体质量的有效提升。2019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将2012年规定中的“适用与解释”“备案、清理、评估”两章内容合并为“保障”一章,为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的程序完善提供了充分的规范依据[20]。鉴于此,首先应当把党内法规文本质量评估纳入制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确定包括评估主体、评估对象、评估标准、评估方法和评估运用的基础内容[21]。其次,应当在总结党内法规实施后评估的经验基础上,进一步探索设置精准有效、科学合理的党规文本质量评估指标体系,以实现对党内法规制定质量的科学评估,促进党内法规制度整体质量提高与协调性的增强。同时,健全涵盖集中清理、定期清理、专项清理的党规文本长效清理机制,是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提升党规文本总体质量的重要保证。通过类型化分析发现,需要集中清理一些不适应、不协调、不一致的段落型党规和过于模糊、老化的“党言党语”型党规,来提升党规文本的规范性,保证党规文本的肌体健康、生机蓬勃。
综上所述,提升党内法规文本质量,必须坚持系统方法论,运用法治思维建规立规,不能恣意而为。立规语言精确化、立规内容体系化、立规程序完善化,是对党规文本模糊性用语的规范,也是对党内法规内容完备、体系完整的顶层设计,亦是对党内法规文本整体质量的有效提升与优化。
五、结语
党内法规作为特殊形式的规范,兼具政治属性与规范属性[22]。党内法规的二重属性深刻影响着党内法规文本的外在样态与表述方式。透过适用特征、适用类型等文本样态发现,党内法规中“党言党语”与“法言法语”并存,形式上表现为模糊性与精确性的冲突,实质上是政治性与规范性的冲突。鉴于此,党内立规者应当提高立规技术水平,增强党规文本的规范属性,将党内法规的政治属性有机地融于规范性之中,具体精确地对党务关系进行规范表达,而不是机械地重复党的会议决议和政策性文件中的那些宣示性话语。
制度治党、依规治党首先要有良规可依。文本质量是党内法规的生命,文本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党内法规制度优势能否更好转化为治理效能。当前,由于仍然缺少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和专门的党内法规制定技术规范,党内法规文本总体上呈现立规语言模糊、内容混乱、程序缺位的问题,进一步制约着依法执政、依规治党的实现。因此,必须在提高文本质量上狠下功夫,进一步促进政治性与规范性的融合,只有坚持立规语言精确化、立规内容体系化和立规程序完善化,党内法规制度才能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让铁规发力、让禁令生威。当然,在提升党内法规文本质量过程中,要避免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对国家法律体系经验的机械化、简单化照搬,尤其要避免忽视党内法规的政治性、完全借鉴一般法律条款的结构形式对其进行规范化的情况发生。
注释:
① 参见叶正国.习近平新时代党内法规质量思想研究[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5);陈光.论党内立规语言的模糊性及其平衡[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8(1);段磊.论党内法规的明确性原则[J].法学评论,2019(5);管华.党内法规质量评估标准研究[J].学习与实践,2017(7);李福林.党内法规评估标准体系化探究[J].广东社会科学,2019(2).
② 本文是在广义范围上使用“党内法规”这一概念,即党内法规指党内所有用以规范和保障党的行为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党内法规狭义和广义的探讨,参见刘长秋.关于党内法规的几个重要理论问题[J].理论学刊,2016(5);付子堂.法治体系内的党内法规探析[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5(3);李林.科学定义“党内法规”概念的几个问题[J].东方法学,2017(4).
③ 本文2010—2016年数据来源于中共中央办公厅法规局,《中央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汇编》(1949年10月—2016年12月)。选取范围为“2010年1月—2016年12月的中央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共选取116部党内法规。2017年数据来源于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年度报告(2017)》,人民出版社2018年版。选取其中提到的2017年中央党内法规31部。2018年的数据来源于《2018年共印发中央党内法规74部——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成果丰硕》,《人民日报》2019年1月28日。选取其中提到的2018年中央党内法规74部。最后筛选出2010—2018年中央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共计221部。
④ 秦前红、段磊和叶正国等学者提出制定专门的《党内法规制定技术规范》,以确保党内法规质量和制定体制的完善。参见秦前红,周航.通过制定技术规范完善党内法规的路径分析[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6);段磊.论党内法规的明确性原则[J].法学评论,2019(5);叶正国.党内法规制定的体制机制创新及其发展[J].党内法规理论研究,2019(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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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亚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