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文化产业的宏观调控
2020-04-22邵彭兵
邵彭兵
【摘要】文化产业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产业类型,对社会发展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在大数据时代下,文化产业与互联网络、科学技术的深度融合使得人类的交往模式、经济政治形态及法律结构发生着迅速改变。政策型宏观调控与法律型宏观调控是引导文化产业发展的两种方式,前者具有财政调控、政府管理的难题,后者存在一种法律规范缺失的情形。为此,要从法律原则、立法模式及配套法律措施着手,制定出一部调控文化产业的基本法律,建立健全与大数据时代下文化产业发展相契合的法律规范体系,为文化产业的繁荣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关键词】文化产业;宏观调控;大数据;法治
【Abstract】As an important type of modern market economy, cultural industry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promoting social development. In the era of big data, the deep integration of cultural industry, Internet and science and technology makes the human communication mode, economic and political form and legal structure change rapidly. Policy based macro-control and law based macro-control are two ways to guide the development of cultural industry. The former has the problems of financial control and government management, while the latter has a situation of lack of legal norms. Therefore, we should start from the legal principles, legislative models and supporting legal measures, formulate a basic law to regulate and control the cultural industry, establish and improve the legal system that is consisten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ultural industry in the era of big data, and provide a strong legal guarantee for the prosperity of the cultural industry.
【Key words】Cultural industry;Macro-control;Big data;Rule by law
现实生活的实况是根本没有概念,人们所遵守的许多特定、个别的法律条文,可能只是笼统的“法律”一字。哈特的这一论断形象地预设了事物难以通过调控予以确定的情形,现实生活的复杂性影响着事物的发展。在大数据时代下,物联网、云计算等技术得到了广泛运用,其中影响较大的是互联网络、数字信息与文化产业不断融合发展带来的宏观调控问题。相比较于传统文化产业非智能化的运行模式,新的网络文化产业、数字文化产业的发展对传统的经济模式及法律结构产生巨大冲击。在此背景下,如何调控文化产业,保护文化产业的有序发展,愈发成为研讨的重要话题。
一、大数据时代的文化产业
文化产业作为一种产业类型,在物质生产方面,其与传统的第一、第二产业有着相似的行业属性,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人员及投资主体,向消费者输出源源不断的文化产品,拥有与普通商品同样的价格市场。但与普通商品不同的是,文化产品的价值往往体现在精神生产所带来的收益,无形产品是文化产业的重要输出类别。对于汽车、食物、矿产等实体产业,经济法规范可以做出调控。但对具有精神属性的文化产业则难以进行调控,因为经济法主要的調整对象是有形产品社会化大生产的公共性的经济关系。[1]具有精神属性的文化产品类似于道德、艺术的特殊存在,对它的评价和争论是扩散性的,“谣言止于智者”是一种理想性的想象,智者对于虚假事实的真实评论随着距离的扩大也有可能成为谣言。在大数据社会下,文化产业与互联网络技术、数字信息技术的不断融合,将使文化产业的社会评价和社会争论进一步扩散、传播。社会评价的扩散性、反复性是影响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标准,若缺乏调控文化产业的相关制度安排,扩散、传播文化产品则缺乏机制保障,不利于发挥文化产品的内在价值,影响文化产业的有序发展。
在《启蒙辩证法》一书中,法兰克福学派的霍克海和阿多诺提出了文化产业的概念,认为建立在现代信息传播技术平台上的文化工业支配着一种非自然的、异化的、假的文化而不是真实的东西,也与审美形式无关。[2]文化产业的特征主要是:(1)兼具精神属性和物质属性,有愉悦、批驳的内在价值,也有商品化、消费化的市场倾向;(2)文化产业生产的是一种量身做衣的产品,易通过机械复制技术制作文化产品;(3)文化产业的工具理性在价值理性之上,注重经济效益。文化产业者不仅将经济效益放在首位,而且利用产品的内在价值,产生一种偶像光晕现象,进而达到文化产品在市场交换中价值增值的目的。尽管文化能不能有营利性,能有多大的营利性,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3]然而现实生活中追逐文化产品物质效益的现象证成了营利性的确实存在。可以看出,法兰克福学派关于文化产业的判断是一种较为激进的观点,将文化产业及文化产品的特点认作为一种商品化、消费化的追利倾向,忽视了文化产业本身的功能价值。但另一方面,法兰克福学派对营利性的指出,也警示了应当进行制度调控的必要性,需要对文化产业的生产经营行为予以引导。
分析文化产业的宏观调控,首先需要认识宏观调控的含义。宏观调控是由宏观调节一词引申而来的,是运用经济、行政及法律等手段对市场行为予以制度安排,其调控方式分为政策型宏观调控与法律型宏观调控两类。行政干预和经济调节的方式主要是政府通过决策而作出的,属于政策型宏观调控的范畴。在文化产业领域,对文化产业的调控更多的是以产业政策方式体现的(见图表一),调控文化产业法律法规的数量相对较少,导致了文化产业宏观调控法律体系的不完备,影响了文化产业的法治发展。随着数字文化、“互联网+”文化、“虚拟”文化产业的不断壮大,需要建立健全宏观调控法律体系,引导文化产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解决大数据时代下文化产业的发展难题。另外,在法律型宏观调控中,文化产业的法律规范多是施加管理的规则,对文化产业及文化从事人员权利的保障制度不够健全。可以说,与文化产业促进政策相比,文化产业的立法理念是趋向轻视权利保障、重视规制管理的思路。而且,由于缺乏一部具有整体性、系统性的《文化产业促进法》,导致文化产业的法律原则、立法模式及配套法律措施处于一种缺位状态。日本学者植草益说,法律制度和政策都是规制,文化产业的宏观调控是法律规范与政策的综合体。因此,在调控文化产业时,既要重视政策的科学制定,也不能忽视对文化产业进行立法,需二者并举,共同引导、调控文化产业的发展。
人工智能的“奇点”阶段或许还未到来,但大数据时代已然贯穿于现实的生产和生活。文化产业作为现代社会中的重要产业类型,对于改善社会结构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数字文化、“互联网+”文化、“虚拟”文化产业的发展有利于丰富公众的交往沟通模式。例如截止到2016年,我国网络视频用户4.4亿人,网络游戏用户3.7亿人,网络文学用户2.9亿人。[4]科学技术的发展带来的成就是使人惊喜的,文化产业的高峰发展也对社会生活产生许多便利之处。但如何调控文化产业,使其法治运行、规范发展成为一种制度难题。在大数据时代中,此种难题愈加凸显,通过对数据信息的收集、整理、加工、分类等活动,文化产业与文化产品日趋多样化和虚拟化,其不稳定性和多维度性往往难以进行有效调控。
二、文化产业宏观调控的主要问題
通过上文对文化产业宏观调控的阐述,可以看出,文化产业的宏观调控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通过政府决策的政策型宏观调控,一是通过立法、司法及执法的法律型宏观调控。两种调控方式都具有一些问题,对于前者来说,易显现财政调控、政府管理的困境。对于后者来说,主要是法律规范的缺失,缺乏一种关于文化产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则保障。
首先,在财税调控上,文化产业作为新兴产业类型,国家与地方政府能否给予其有力的财政支持,是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例如,根据统计,2015年中央财政拨款1.1亿元对广西文化产业进行扶持,2016则是0.44亿元,国家的财政支持并不足够。另外,就广西地方政府的财政投入来说,市、县单位的平均每个项目只能获得55. 62万元的资金支持。[5]财政支持的不足,影响了文化产业的常态发展。在大数据时代下,文化产业与互联网络、数字信息予以深度融合,移动网络通讯、云计算、物联网创新了文化产业的发展形式,加速了网络文化产业、数字文化产业的到来。但如果国家和地方政府不能建立适合于大数据时代的财政调控政策,以财政补贴、政策激励等形式发展文化产业,则文化产业很有可能停滞于传统形态而非是引领经济、文化的产业类型。另外,文化产业的税收分配也是影响其发展的原因,应当制定完备的税收政策推动文化产业发展。对于图书、电影等文化行业,法国适用5.5%的低税率,我国则采取11%的税率,并且加计扣除也低于国外的税收标准。 不健全的税收调控制度对文化产业的自主性、创新性易产生不利影响。
其次,在政府管理上,随着数据时代的到来,文化管理部门在数据收集、数据分析上更多的是处于一种劣势地位。数据的本质是人,数据挖掘就是分析人类族群自身。[6]文化产业是文化数据的掌控者,可以便捷地对文化数据予以利用,使自身处于一种有利位置。美国经济学家斯蒂格勒曾提出“信息不对称”理论,信息互动、数据沟通是宏观调控的重要基础。若不能有效地对文化产业及文化产品的文化数据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则难以充分到理解文化产业的发展现状和主要问题,进而影响文化产业宏观调控方式的展开。
最后,在法律调控上,文化产业的法律规范缺失是影响文化产业发展的又一重要因素。现行立法并没有制定出完备地文化产业的宏观调控体系,只有一些法规和规章对文化产业作出基本规定,法规和规章的分散性使得文化产业面临发展困境时,不能寻找出有针对性的法律规范予以解决。而且,在动漫、图书、电子出版物等产业中,相关法律对文化产业的保护存在一种空泛性、简单性的倾向,产生调整对象的“虚化”情形。例如2010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对于文学、艺术的规定,已然脱节于新的网络文化产业、数字文化产业的发展。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不在于逻辑。[7]现行法律对文化产业及其行为的规定比较少,且缺乏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对文化产业进行引导。因此,如何健全关于文化产业的法律规范体系,制定出与大数据时代相契合的文化产业的宏观调控制度,是一项亟需的重要问题。
一定历史时期的文化是政治、经济的反映,文化对社会生活具有能动的反作用。文化产业也是如此,存在一种非常态化的发展趋势。对此,政策与法律的调控方式有利于引导文化产业进入常态化的轨道,在法治的国度内运行。就目前来说,文化产业的宏观调控方式主要是政策型宏观调控,法律型宏观调控体系不够健全,存在规范缺失的情形。诚然,文化产业的常态发展需要相关的政策手段进行维护,甚至是引导、规训。如波斯纳所说,社会生活的稳定,需要建立一个最低的公共秩序框架的有限政府。[8]但是,对于文化产业的调控方式而言,在法律规范缺失的情形下,法律型的调控宏观没有形成完善的体系,加强法律型调控宏观的制度建设则更为重要。在大数据时代下,要利用法律制度解决好网络文化产业、数字文化产业对自由、安全及秩序等价值的冲击问题。因为,在大数据时代、互联网经济下“负外部性”相对以往更为严重。[9]易导致一些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出现。因此,需要制定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创造良善的法治环境,推动大数据时代下文化产业的有序运行。
三、文化产业宏观调控的法律路径
文化产业的宏观调控体系既包括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法律规范调控,也包括政府颁布的文化产业调控政策。可以说,在宏观调控体系中,政府部门颁布的文化产业政策占据了绝大部分。韦伯将合法性类型分为传统型统治、魅力型统治及法理型统治,产业调控是建立在法律制度及法治信仰的基础上,属于法理型统治,而政策指导是一种“卡里斯玛”型的魅力规则。换句话说,需要将文化产业的调控政策逐渐转至法律化、法治化,形成文化产业的“法理型”权威,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为大数据时代文化产业的转型提供坚实的规范保障。
第一,制定以《文化产业促进法》为核心的法律规范体系。《文化产业促进法》是文化产业法律体系的“基本法”, [10]对网络文化产业、数字文化产业的宏观调控需要一部“基本法”予以指引。但自2014年提出制定《文化产业促进法》的规划后,至今此部基本法仍然没有出台,造成“下位法”对“上位法”具体落实的制度缺失。在此意义下,有学者主张制定文化产业基本法为统帅,多重法律规范为补充的立法体系,[11]通过法律、法规及规章明晰调控文化产业的具体事项,是有一定依据的。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具有模糊性,大数据时代下,法律制度难以对日新月异的文化产业作出事无巨细的规定。现行文化产业的立法任务应当是先制定出一部《文化产业促进法》的基本法,遵循“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技术,规定一般性的立法原则,使用一些统摄性的概念确定文化产业的调控形式。对于知识产权文化产业、网络科技文化产业而言,由于涉及到诸多复杂的技术问题,可以逐渐制定出具体的法规、规章等补充规范。
制定《文化产业促进法》,很重要的一点是明晰法律原则及价值目标,来引导文化产业的总体发展。法律原则是法律世界的天使,对它的“苦心经营”是法治国家的正当努力。在文化产业的法治努力方面,要塑造出与文化产业发展相契合的立法原则,主要包括:(1)情感。法治的实践在于信仰,内心服从是法律实效达到预期的基本条件;(2)限权。法律是秩序之治,对文化产业应当缘法而治;(3)教化。合理利用鼓励、引导与制裁的手段调控文化产业的行为;(4)财富。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推动文化产业的资本累积;(5)操守。具有公共产业的属性,要承担社会责任;(6)技能。法律制度的保障措施能够產出实际的文化成果;(7)尊重。法律面前市场主体一律平等,文化产业主体与其他产业主体也是平等的关系。[12]确立文化产业的法律原则,有利于引导、调控文化产业的整体发展,促使文化产业市场经济的稳健运行。
第二,大陆法系下法律制度的重要特点是制定成文法律,调整社会生活。在制定成文法律的过程中,立法模式处于核心位置。江国华教授说,立法模式是一个国家建立法律的惯常套路、基本体制和运作程序之要素的构成整体。与域外相比较,我国文化产业的立法模式还没有完全建立,存在立法模式的缺失情形。韩国对文化产业采取的是“政策经济”的方式,类似于我国的政策型宏观调控方式,即是通过财政扶持、税收调整、政府管理的产业政策方式给予文化产业的优惠优待。但另一方面,文化产业的成文立法模式也被重视,韩国在1999年制定《文化产业振兴基本法》,并在此后的数年间出台5部关于文化产业的法律文件。[13]《文化产业振兴基本法》体例包括“总则”、“文化产业基础的建立”及“附则”等,主要内容有对文化产业的内涵界定、资金支持、人才保障及知识产权保护。域外关于文化产业的立法模式较为科学健全,我国在制定文化产业的基本法及相关法时,可以借鉴参考域外的立法模式,构建出适合于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基本模式。
第三,文化产业立法须有相关的配套制度,引导文化产业在市场环境下有序地进行生产经营。法学家霍姆斯曾经做出预设,就法律研究来说,未来将被大数据统计学者主宰。[14]然而数据时代不仅仅是对法律的冲击,更多的是对生产生活的冲击。由于在数据时代,最早进入互联网领域的企业因其行业特性而自然成了“大数据掌控者”。[25]科技文化产业、网络文化产业和数字文化产业具有较为复杂的经营模式,往往易成为产业巨头。对此,立法层面应当对“新生事物”予以更多关注,健全调控文化产业的配套法律措施,防止利用科技手段、新媒体手段输出不恰当的文化产品,使其避免市场化、功利化和泛娱乐化的市场倾向。在财税方面,公共政策中税收措施具有较大的弹性,随着经济发展而呈现上下波动的情形,应当坚持税收法定原则,排除对文化产业发展的不利影响。并通过立法形式固定文化产业的财政优惠措施,对网络文化产业、数字文化产业发展进行补贴,为其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推动文化产业经济的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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