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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事故骗保被判刑

2020-04-22程欢彦

检察风云 2020年6期
关键词:顾某修理厂松江区

程欢彦

选题来源: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类型:保险诈骗罪

一日,吴某驾驶着自己的名爵轿车来到松江区叶榭镇的一家车辆修理厂,想要对自己轿车左侧的剐蹭进行修理。修理厂的老板顾某查看了车辆的状况后,建议由自己帮吴某“制造”一场假事故,这样不仅能“免费”维修,还能赚一些钱。听到有利可图,吴某心动了。

顾某立即热心地帮吴某联系另一名“事故方”——来其修理厂想要更换保险杠的李某。在顾某提出“导演”事故,免费更换的建议后,李某也欣然同意。3月15日,吴某和李某碰面,两人商量后决定由吴某的车辆吃责去骗取理赔。当天18时左右,两人开车来到约定路段,李某驾车直行,吴某驾车左转,意图伪造碰撞。本以为撞车很容易,没想到实际操作起来还真有难度,第一次碰撞并未成功。心急的顾某坐上了吴某的副驾驶位置,在他的实地指挥下,第二次两车成功相撞,李某的车头被撞凹陷,并且大灯、水箱、发动机盖均被撞坏。

成功制造了事故现场后,吴某报警,开具了事故单并且上报了保险公司,在顾某的帮助下,一系列的定损和理赔流程都挺顺利,4月上旬吴某就收到了保险公司的理賠金12000元。“事故”的另一方李某,由于车辆受损较为严重,修理费用花了将近1万元。他向吴某索要赔偿款时,吴某却多次不予理睬,后两人产生矛盾,李某一气之下将吴某的车开走,逼其给自己转了1万元。吴某遂到公安机关报案,至此案发。

主讲检察官李婷婷点评

吴某、顾某、李某三人经预谋制造车辆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共计人民币12000元,已达到保险诈骗的追诉标准。犯罪嫌疑人吴某系车辆的保险人和受益人,符合保险诈骗的主体身份,犯罪嫌疑人顾某、李某参与制造事故,与吴某构成共同犯罪,均应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犯罪嫌疑人吴某、顾某、李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松江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吴某、顾某、李某均因犯保险诈骗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4个月,罚金1万元。

(李婷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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