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对征收“机器人税”的研究述评
2020-04-22唐滔李媛胡晨旭
唐滔 李媛 胡晨旭
摘 要:近年來,人口老龄化趋势加剧,劳动力成本上升。同时,人工智能快速发展,机器人广泛使用,提高了生产效率,也引发了对人类失业的担忧。2017年2月,比尔·盖茨提出对机器人征税,增加机器人的使用成本,以延缓机器人的发展速度,给人类留下足够的思考和应对时间。该提议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本文综述了国内外对“机器人征税”的最新研究观点,并对如何征收“机器人税”提出可行建议。
关键词:机器人征税;机器换人;人工智能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20)03-0044-05
DOI:10.19647/j.cnki.37-1462/f.2020.03.006
一、人口老龄化背景下,“机器换人”成为不可逆趋势
(一)人口老龄化趋势加剧,用工成本不断增加
2018年我国新生人口1523万人,比2017年减少200万人,同比下降11.6%。同时老龄化趋势加剧,65岁以上老人占总人口的比重不断上升。2018年我国16—59岁的劳动力人口为89729万人,占总人口的64.3%;60岁及以上人口为24949万人,占总人口的17.9%,其中65岁以上人口数量为16658万人,占总人口的11.9%。
在人口老龄化背景下,人口红利减少,各行业用工成本不断增加。2008年我国制造业员工的年平均工资为24404元,2018年制造业就业人员的平均年薪达到72088元,是2008年平均工资的2.95倍。劳动力成本的上升使得企业对机器人等自动化设备需求旺盛。
(二)机器人价格下降,回收周期缩短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机器人在制造业和服务业等领域不断取代人类工作。截至2017年底,企业每万名职工中机器人的占有数量世界平均数为85个,韩国达到710个,德国、日本也分别达到了322个和308个。中国企业每万名职工中有97个机器人,这一数量将在2020年达到150个。
与此同时,机器人的售价逐渐下降。2008年工业机器人的销售均价约为50万元人民币,2019年瑞士ABB、日本发那科、日本安川电机和德国库卡等四大家族机器人单价约为15—20万,埃斯顿、埃夫特、新时达等国产机器人的价格略低于四大家族,其他经济型国产机器人售价约7万元,预计未来机器人售价会降到5万元以内。假设一台机器人的售价为20万元,使用寿命为10年,每台机器年维护费用为2.5万元,使用机器人每年的总成本为20÷10+2.5=4.5万元;假设一台机器人可以代替3—5名员工,取中位数4,一名员工的年均工资7万元,人工成本为28万元,使用每台机器人可节省费用28-4.5=23.5万元,机器人成本回收周期为20÷23.5=0.85年。由此可见,机器人较短的成本回收周期符合甚至低于企业对投资回报周期的预期,并对企业产生强大的吸引力。随着机器人的高效性、稳定性、精准性逐步被认可,加之其成本回收周期不断下降,机器人的经济效益愈发明显,对体力劳动者的替代作用也日渐显现,“机器换人”将不可避免地成为主流趋势。
(三)中国已成全球最大的机器人市场,市场份额连续10年增长
中国自2013年以来开始成为全球最大的工业机器人市场,销售额和销售量均居全球市场首位。2017年,中国、日本、韩国、美国和德国的工业机器人销量占据世界机器人销量前五名,分别为13.8万、4.6万、4.0万、3.3万和2.2万台。五国市场份额合计达全球工业机器人销量的73%,其对工业自动化和智能制造的需求撑起了全球工业机器人消费的半壁江山。2017年中国市场份额占全球的36%,接近其余四国机器人销量的市场份额之和(37%),成为工业机器人消费第一大国,且中国的市场份额已保持连续10年的高速增长。国际机器人联合会(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Robotics,IFR)预计,2019—2020年中国工业机器人销售额分别为75.7和93.5亿美元,平均增速为23.5%,占全球比重逐年提高,分别为39.3%和40.3%。
二、关于征收“机器人税”的争论
2017年2月,微软创始人比尔·盖茨提出机器人替代人类工作,将导致大量员工失业,政府应对机器人征税,将筹集的资金用于帮助被机器人取代的工人再就业。理由是:如果工人在工厂提供劳动力获得了5万美元的报酬,其收入需缴税。同理,如果机器人代替工人做同样的工作,也应缴纳类似的税。比尔·盖茨的提议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对这一问题的观点逐渐分化为“赞成说”和“反对说”两种截然相左的意见。
(一)赞成说
一是基于税收公平的立场。科依诺尔和斯蒂格利茨(2017)认为,虽然自动化和智能化发展有利于促进社会总财富的增加,但从社会发展和公平的角度来看,AI技术的应用使一部分人获益的同时必将损害另一部分人的利益,难以实现“帕累托改进”,需要引入适当的税收政策,维持收入分配的公平性。卡兰普(2017)指出,如果缺少税收政策的引导,自动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将加剧失业,机器人的使用给不同人群带来了不同的影响,建议政府向该技术的获利方征税,以此补贴利益受损方。
二是基于税收与创新平衡发展的立场。刘灿邦(2018)认为征收“机器人税”并不会阻碍技术创新,反而是高度肯定机器人发展的一种体现。征收“机器人税”虽然增加了自动化企业和机器人生产厂商的税收成本,但可以促进企业通过提高机器人的单位劳动效率来抵消税收成本,有利于推进机器人的创新。黄麟(2019)认为,“机器换人”并不是简单地把人换下,机器人取代的是只具备单一、简单技能的劳动者,而换上的是具备更高知识水平的人才,随着“机器换人”成为主流趋势,人工智能研究、智能设备维护、系统集成、软件设计与研发等岗位的人才需求量将急剧增加,“机器换人”背后,高技能复合人才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而这类人才正是科技创新的主力军。如果将“机器人税”用于培养此类人才,会更加推进技术的创新与发展。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罗伯特·席勒(2018)也认为征收“机器人税”能在税收与创新之间找到平衡,他指出如果将来自机器人的税收用于劳动者的职业培训,既有助于缓解失业者心理上的痛楚,又有助于科技创新。
三是基于税基萎缩的立场。机器人替代劳动者后,原本由劳动者缴纳的税收部分减少,随着“机器换人”程度不断加深,大量工人下岗必然会导致国家财政收入锐减。就目前来看,各国普遍对工人工资征税,但在技术性资本的使用过程中,却为了鼓励自动化生产而采用税收减免、税收优惠政策。当机器人替代普通工人时,企业既可以节省一部分雇员的工资薪金税,又可以对机器人所耗费的“资本支出”进行加速折旧,获得了双重收益,这不仅体现了社会财富分配的不公,还会导致国家税基减少。因此刘灿邦(2018)认为,为减少自动化带来的政府税收的流失,应该适当调整税收政策,通过创设一种针对机器人的“自动化税”来弥补劳动者因机器人而失业带来的政府税收的减少,一方面可以平衡机器人和普通工人之间的矛盾关系,另一方面又能缓解税基萎缩、财政收入减少的压力,健全社会保障制度。
(二)反对说
一是认为机器人不具备纳税主体地位。蔡磊等(2018)认为机器人是人类生产制造的产品,属于物化劳动范畴,要厘清机器人的本质属性,机器人本身不具备纳税人的税收法律关系,不能作为课税主体。杨立新(2018)认为机器人的本质是只具备“人工类人格”,但仍受人类的控制,没有脱离“物”的范畴,是法律的客体,不能对其征税。
二是认为对机器人征税抑制创新。2017年8月,韩国政府宣布降低之前为机器人使用者提供的税收优惠,成为世界上首个征收“机器人税”的国家。韩国企业原本可以享受从企业所得税中扣除3%—7%的自动化设备投资,韩国征收“机器人税”后,该项税收优惠降至2%。韩国并非向机器人生产厂商征税,而是通过减少机器人使用者的税收优惠,间接地向机器人课税,但该做法依然引起了机器人生产厂商的不满和抵制,他们认为这会阻碍创新者的积极性。前美国财政部长劳伦斯·萨默斯(2018)认为只将机器人列入就业的破坏者并对其征税的行为毫无逻辑,登机牌自动领取机、文字快速处理软件、掌上银行、预防疾病的疫苗、无人驾驶技术等均影响就业。这些创新和机器人一样可以减少对劳动者的使用,如果对机器人征税,出于公平也同样应该对其他创新征税,这显然是行不通的。麦卡锡(2018)也认为对提高生产力、节省劳动力的技术和设备征税是没有意义的,大量的创新活动(包括涉及机器人的活动)关乎生产出质量更好的产品和服务,而不是仅仅用同样的投入获得更多的产出,因此要鼓励创新而非通过征税抑制创新。
三是无法证明机器人的使用和失业率的增加有必然联系。韩秉志(2019)通过采访不同行业的企业发现,虽然“机器换人”已成为必然趋势,但是企业对人才的需求并没有减少,尤其是对复合型人才求贤若渴。高技能劳动者的需求量很大,企业甚至招不到人。一些高新技术岗位的产生速度,未来可能超过传统岗位的消失速度。黄麟(2019)认为电商行业刚产生时也受到了很多人的排斥和质疑,担心冲击传统模式,事实证明它不仅没有加大失业率反而创造了新的就业机会,自动化和机器人也是一样。再看一些工业化发达国家,如德国,其汽车行业的自动化生产技术反而带动了就业。劳伦斯·萨默斯(2018)认为对于政府来说,无法准确定义哪些技术让人失去了工作,哪些没有,因此不能采用“一刀切”的方式对机器人征税。
三、征收“机器人税”的现实困境
欧洲议员马蒂·德尔沃(2016)提出要在欧盟制定统一的关于机器人法律责任适用的规则,成为全球首次提出“机器人税”概念的提案,随后欧洲议会以抑制创新为由否决了该提案。比尔·盖茨(2017)提出要征收“机器人税”,美国许多州都开始对其可行性进行研究;2017年8月韩国政府宣布对使用机器人的企业减少税收优惠,根据该项政策,截至2019年底,韩国政府对投资工业自动化设备的企业税收优惠幅度从3%—7%降低至2%,间接实现了对机器人征税。由此可见“机器人税”是一项争议很大的课题,尚未完全从理论变为现实,也体现了各国对是否开征机器人税持有谨慎的态度。王婷婷和刘奇超(2018)指出,要想顺利开征“机器人税”,至少还存在三个方面的法律问题有待厘清:
(一)向谁征税
比尔·盖茨提出工人的收入需要缴税,如果机器人代替工人劳动创造价值,同样也应该缴税。从字面上理解,机器人被当成独立的纳税人,需要像独立的自然人一样去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如果其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只属于企业的“资本”,那么“机器人税”是向机器人的制造商、销售者和使用者征收。大多数学者认为机器人只是工具,不具备独立人格,不能对工具征税。简·金姆(2018)认为机器人抢走了人类的工作,就应该像人類一样缴税,如果其无法自行缴税,需由使用机器人的公司代为缴纳。刘灿邦(2017)认为机器人和普通人在劳动属性上没有本质区别,且第三代机器人不光具备第二代机器人的感知能力,依靠人工智能技术还拥有了独立思考、识别、作出判断的能力,当其代替工人工作时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目前关于机器人性质的法律界定尚无统一定论,短期来看机器人的纳税主体不应是机器人本身,而是机器人的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
(二)征何税种
当下,由于机器人的法律性质不属于独立的自然人,因此各方倡导的机器人税更多的是对资本课税。托马斯·皮凯蒂(2014)提出,工业革命背景下,人类面临的困境在于:资本拥有者的税负越来越轻而劳动者的税负越来越重,财富分配制度的不合理导致阶级矛盾愈发严重。普通的劳动者不仅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还面临被机器人取代下岗的风险,而生产资料的占有者将资金投入机器人扩大自动化生产,不仅能降低人工成本、提高效率、增加利润,还能获得国家的税收优惠,这种税收设计会扩大贫富差距。因此,向机器人征收合理的“资本税”既有利于改善税收结构,缓解劳资矛盾,又有利于保障劳动者权益,使财富分配更加公平。
(三)如何征税
每个国家的课税方式不同,站在鼓励创新和维护人类自身利益平衡的视角来看,“机器人税”的征收有不同的备选方案。参考梁发芾(2017)、阿尔伯特和博根施耐德(2018)、王婷婷和刘奇超(2018)、蔡磊(2018)等学者的研究,至少存在8种征税方案:(1)增值税。一方面可以对机器人制造、销售环节加征增值税,另一方面如果政府为扶持机器人技术的发展而在一定时期内免征增值税,一旦取消豁免,即为间接征收了机器人税。(2)消费税。消费税是价内税,对机器人的生产者征收,税负可随价格转移,最终转嫁到消费者身上,价格的提高可降低企业对机器人的购买和使用。(3)财产税。与车船税的性质类似,对机器人的使用者征收,且可以重复征收。(4)购置税。是财产税的一种,可以针对购置机器人作为生产设备、服务设施的企业征收。(5)企业所得税。对于通过机器人等自动化设备获得高额利润的企业,可适当提高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将因提高税率而多征收的税收用于补偿因机器人而下岗的工人。(6)取消企业所得税中资本投资的减免。如韩国减少对自动化生产企业的税收优惠。(7)增加对雇佣工人的税收优惠。为激励企业雇佣工人,对多雇佣工人的企业提供一定的税收优惠。(8)征收一种额外的失业补偿税。如美国会对大量裁员的企业进行税收惩罚,用于补偿失业的工人。
上述8种课税方式,既有直接针对机器人的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征税,又有间接缩减税收优惠的方式,二者殊途同归,均是为了平衡资本拥有者和劳动者之间的收入差距。从实践来看,各国对如何征收“机器人税”尚未达成统一共识,这取决于各国的国情和机器人发展、使用现状,只有适合本国国情的税种,才是最优方案。
四、关于在我国征收“机器人税”的前瞻思考
(一)重视机器人的发展,引导人工智能的发展方向
目前,“机器换人”是一种不可逆的经济趋势,加快机器人的产业布局、占领人工智能的制高点也就抢占了新一轮技术革命的先机。无论是美国的“先进制造业伙伴”计划、韩国的《机器人未来战略展望2022》、还是德国的“工业4.0”计划及日本的“新经济增长战略”,均将机器人列入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重点扶持产业。我国对机器人产业的扶持力度与日、韩、美、德等国相比还不够完善,应在机器人“智造”的总体方向上做出顶层设计,鼓励机器人创新、引导人工智能的发展方向。
(二)充分认识人工智能,制定符合国情的征税方案
是否征收“机器人税”要从实际国情出发,与本国的自动化进程相一致,而不是盲目地征收。政策制定者要与科研人员保持密切的沟通与合作,全面认识、评估机器人产业和人工智能的发展进程、应用前景和可能带来的社会影响,对新兴技术持谨慎、客观态度,不过分支持,也不急于阻挠。事实上,机器人征税的做法本身并无对错之分,其本质是在通过创新提高生产效率与导致弱势群体失业问题之间的权衡与取舍。如果政府更看重创新,短期内不应征收“机器人税”;如果政府更看重就业与公平,则应通过征税放缓机器人研发进程,以减少机器人对工人的替代。
(三)以“税收中性”原則征税,保证“机器人税”专款专用
税收中性是指税法不能为了改变市场主体的经济选择而刻意进行税收激励或者税收惩罚。对待机器人的态度也应该是中立的,即既不偏袒劳动者也不袒护机器人。政府在设计税收方案时只有充分考虑了不同利益之间的平衡,才能不断优化税收结构、减轻劳动者的税负。此外,征收“机器人税”的初心是为了保障那些被机器人替代的普通员工的利益不受或少受侵犯,因此确保税收的专款专用是实现征税目的的根本途径。如果“机器人税”不能用于培训或补偿下岗工人,不管税收方案设计得多合理,结果都难使人满意。一旦征收“机器人税”,就要通过立法落实“机器人税”的使用细则,并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每一笔税款的流向进行监测,确保征税目的和价值的统一。
(四)强化技能培训,储备复合人才
“机器换人”并不是消灭劳动岗位,而是催生新的岗位,调整就业结构。可以预见,新技术和新产业对劳动者素质的要求会越来越高,单纯的体力劳动者需求下降,人工智能行业、鉴定行业和一些需要人类进行精细化分析的行业对高端人才需求量激增。因此,大力培养复合型人才、提高劳动者综合素质,是智能时代发展的需要和趋势。国家一方面要为人工智能从业人员提供最前沿的教学资源,储备高精尖人才;另一方面对于因机器人而下岗的普通工人,政府要引导推动社会培训资源参与,为其提供免费技能培训,帮助他们再就业。在科技快速发展的时代,任何人都要不断学习、与时俱进,当大多数人能够做到在机器人无法替代的领域从业时,那么人工智能的发展不但不会冲击就业,反而可以解放生产力,真正造福人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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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In recent years,the trend of aging population has been aggravating and the labor costs have risen. Meanwhile,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the widespread use of robots have raised production efficiency and raised concerns about unemployment. In February 2017,Bill Gates proposed a tax on robots to increase the costs so as to slow down the development of robots and give humans enough time to reflect and respond. The proposal has aroused wide concern of all sectors of society. This paper summarizes the latest research on "robot tax" at home and abroad and puts forward feasible suggestions on how to levy "robot tax".
Key Words:robot tax,replacement of machine with human,artificial intellig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