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完善镇沅水体治理的几点思考
2020-04-20廖丽梅
廖丽梅
摘 要:江河湖泊是地球的血脉、生命的源泉、文明的摇篮,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支撑。保护江河湖泊,事关人民群众福祉和中华民族的长远发展。全面推行河(湖)长制,是中央和国家层面推出的一项重大改革,是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主动回应人民群众对环境问题和水污染问题关切的重大战略举措,是中央环保督察和各种督查检查的必查内容,也是我们云南主动服务和融入国家发展战略,成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和我们普洱打造好国家绿色经济实验示范区,镇沅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建设生态文明、加快绿色发展的有力抓手。
关键词:推行;水体治理
1 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义
1)是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江河湖泊具有重要的资源功能、生态功能和经济功能,是生态系统和国土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总书记说“我们既要绿水青山,也要金山银山。宁要绿水青山,不要金山银山,而且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就把河湖保护摆在了重要位置,明确提出了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地区生态文明建设要负总责,要坚持绿色发展理念,要把河湖管理保护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大力推行河长制,切实强化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保护河湖的责任,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是加大环境保护,维护江河湖泊持续健康的重要举措。湖泊、水库等水环境质量的改善和提升,对维护江河湖泊持续健康发展和提升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的保障作用。推行省、市、县、乡四级“河长负责制 ”后,一方面构建起了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另一方面也凝聚起了社会力量,加大了主要领导对河湖管理保护工作的重视,革除了以前环保部门单打独斗,环境污染治理只依赖于环保部门的弊病,使江河湖泊实现了从没人管到有人管,从管不住到管得好的转变,推动和解决了一批河湖管理呵护的老难题。
3)是完善水体治理,保障国家水体安全的制度创新。近年来,各地积极采取措施,加强河湖治理、管理和保护,取得了显著的综合效益。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河湖管理保护也出现了一些如河湖功能退化、河道干涸、湖泊萎缩、水环境状况恶化等新问题,对保障水安全带来了严峻的挑战。现行河长制就是针对目前河湖管理存在的问题,由各地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坚持问题导向,落实地方党政领导河湖管理保护主体责任的一项制度创新。它由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某条河流的“河长”,或某个水库的“湖长”,督促下一级河湖长及相关部门完成河湖治理和生态保护任务,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最大程度整合了各级党委政府的执行力,有效地弥补了以往多部门分管、“九龙治水”、互相推诿、责任不清、权责不明的不足,最大程度地凝聚了治水合力,使每条河湖都有了相应的责任人,每条河湖都有了人管。
2 镇沅县全面推行河长制的主要做法
1)领导重视,建规立制。为深入贯彻落实國家、省、市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决策部署,有效推进镇沅河长制的各项工作落实,切实加强镇沅河库渠的保护管理。2017年6月,镇沅县印发了《镇沅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意见》的通知;10月成立了以普洱市副市长镇沅县委书记白兆林为组长,两名县委副书记和两名副县长为副组长,各办主任和各大局长,共28人为成员的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11月制定了镇沅县全面推行河长制(2017-2020年)行动方案,并对镇沅县境内的所有河流、河库渠、水库、坝塘、渠道进行了细化管理,对镇沅县境内的每条主要河流和每个水库、坝塘、渠道都安排了一个县级领导做县级河长,乡镇领导做乡(镇)河长,村委领导做村(社区)级河(库)长,一个县级部门做联系部门。2018年6月,镇沅县全面推行河长制领导小组印发了《关于印发全面贯彻落实湖长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指出了镇沅县推行河长制的实施范围、主要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并于7月20日至次年6月20日开展了为期一年的以乱占、乱采、乱堆、乱建为目的的“清四乱”专项行动。10月又印发了《关于印发全面推行河(湖)长制考核工作方案》等3个方案通知,列出了镇沅县2018年河(湖)长制工作的问题清单。2019年2月,印发了《2018年镇沅县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考核实施细则》,制定了对全县各乡(镇)党委、政府,部分乡(镇)级河(湖)长,县级河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实行责任考核的实施细则;3月召开了镇沅县2019年第一次总河长会议暨全面推行河(湖)长制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进行查缺补漏;4月对镇沅2018年河(湖)长制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改落实。
2)明确目标,细化责任。为全面贯彻和推行河长制工作,2017年镇沅县把县内的47条河流、28座水库、1个坝塘、4条沟渠纳入了河长制推行范围。并把各河湖库渠分级分段设立了河(湖)长,构建起了由同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由15个县级河(湖)长,59个乡镇级河(湖)长,132个村级河(湖)长组成的县、乡、村三级河(湖)长制。明确提出了县级河(湖)长和乡(镇)级河(湖)长每两个月巡河湖不少于1次,村级河(湖)长每月巡河湖不少于3次,县级河(湖)长,每年召开河(湖)长会议和开展全面督察工作都不能不少于2次,县级河(湖)长和9个乡(镇)总河长,每年开展1次述职评议工作的要求。
3)真抓实干,落到实处。自2017年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以来,镇沅县委、政府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主要做了以下8项工作:一是成立了领导小组,组建了河长制办公室;二是明确了纳入河湖长制实施范围的河湖库渠,明确了县、乡、村三级河湖长,并设立109块河湖长制公示牌等进行公告和接受群众监督;三是建立了10项县级制度,6项乡镇制度;四是建立了河湖分级名录,使“一河(湖)一档”逐步完善,“一河(湖)一策”稳步推进;五是编制完成了《镇沅县河道采砂规划》;六是每年均开展督察督导和考核工作,使各级河湖长巡河成为常态,;七是以召开会议、电视新闻报道、网站开辟专题、悬挂宣传横幅、发放宣传材料、印发工作简报、河(湖)长制内容,融入村规民约等方式开展宣传,累计发放各类宣传材料6万份,覆盖全县各界群众;八是全面开展了“清水行动”。实施了河湖保洁整治和糯扎渡电站库区的综合整治,重点开展了非法网箱养殖及捕捞渔具拆除取缔的工作。严厉打击了河湖乱占、乱堆、乱建、乱采等违法问题,组织开展了河湖联动执法,严厉打击了河道采砂管理中的非法采砂、超范围超规模采砂、侵占基本农田、未落实环保措施采砂等违法行为;九是推进了李仙江、阿墨江镇沅段的河道治理工程。
3 镇沅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1)河(湖)长制和河(湖)保护宣传力度不够。河(湖)长制工作宣传力度不够,形式单一、动员不深、信息公开力度不大,各乡(镇)、各部门存在单打独斗的现象。如有的单位和干部对河长制的认识水平较低,对什么是河(湖)长制、为什么要推行河(湖)长制、怎样落实河(湖)长制,稀里糊涂、毫无章法;有的干部把河长制片面地理解为只是各级河长办和水务部门的事,自己只要挂挂名、照照相、填填表、做做样子就行了,该采取的措施不采取,该治理的污染不治理,对存在的问题麻木不仁、熟视无睹;有的群众对河湖保护的重要性不明白、不清楚,对干部的要求不理解、不支持,全社会一下子未能全面形成治河、爱河、护河的良好氛围。
2)河(湖)长履职存在差距,责任落实还不到位。有的河(湖)长联系部门协助配合河(湖)长巡河、解决河湖库渠管理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的作用发挥不够明显;有的河(湖)长调研不深入,巡河不勤不实,掌握信息不全不细,工作底数不清、情况不明,标准不一、动作不大,拿不出针对性措施和办法,履行主体责任不充分,在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上还存在差距;有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不主动担当,没有围绕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的目标履职尽责、形成合力,而是把自己单位当成了“旁观者”;河(湖)长联系部门对工作简单应付、敷衍了事,交办的工作一拖再拖,迟迟不见动静;各级河长办对河(湖)长安排部署工作的立项分解、跟踪督查、信息收集反馈、痕迹资料管理等还有待加强。
3)河(湖)管理保护治理难度大,任务艰巨。长期以来,一些地方存在围垦河道、湖泊,侵占水域、违规排污、违法养殖、非法采砂等情况,造成了河湖面积萎缩、水域空间减少、水质恶化、生物栖息地破坏、湖泊生态功能退化等突出问题。如:李仙江、阿墨江河道治理工程,因征地问题推进滞后,垃圾乱倒、非法采砂、侵占河道、乱挖面山、破坏河湖护岸等问题屡禁不止,农业面源污染问题严重,水环境质量(浑浊)不容乐观;另外是部分村民早年形成的生产生活习惯一时难以彻底纠正,部分群众总是随意的向河道内丢弃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在河湖库渠周边乱占、乱建,至使农村面源污染防治难度增大;其次是随着墨临、文团公路等重点工程建设的全面加快推进,河道保护与开发矛盾突出,河道管理保护压力较大,治理任务艰巨;再次就是涉及跨县(区)的河道保护管理协调联动不够,上下域、左右岸共同推进治理的机制尚未形成,共同打击河道违法行为的力度有待加强,涉及跨县(区)之间的协调联动存在一定难度。
4)河(湖)管理保护经费筹措压力大,工作推进不力。河(湖)长制资金缺口大,境内大小河流较多,河湖库渠保护治理工作量大、任务重,“一河一策”编制资金存在困难,河湖污染防治等方面也缺少项目资金投入。根据市级通报,目前我县还存在“一河一策”未全部编制完成并印发、河道采砂规划未及时完成、河湖“清四乱”问题整改销号率达不到进度要求、河(湖)长公示牌未及时更新完善、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只完成50%等问题。
4 镇沅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完善水体治理的建议和对策
1)要加大宣传力度,形成全社会治河、爱河、护河的良好氛围。各级河(湖)长、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开展河(湖)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并加大宣传保护力度。要让人人明白保护环境就是保护我们的健康,保护环境人人有责。并自觉地做到以下 “十个不要”,即:一是不要破坏森林植被。因为森林植被破坏后会使森林涵养水源的能力降低,导致箐沟、河湖干涸,给群众的人畜饮水和生产生活造成困难;二是不要擅自在河道挖砂、采石、取土。因未经县水务局行政许可,擅自在河道挖砂、采石、取土属于违法行为;三是不要随意乱倒垃圾。生活垃圾、建筑垃圾要到指定的地点堆放,农业垃圾要根据要求進行填埋处理,以免造成垃圾破坏河道,污染水体;四是不要擅自更改河道。在河湖渠管理和保护区内建盖房子、筑坝、堆砂堆土及种植作物,既影响行洪,也是违法行为;五是不要未经批准,擅自在河湖网箱养鱼。因为河湖网箱养鱼对水体的污染较大;六是不要在河湖库渠电、毒、炸鱼。因为这样既破坏生态,又增加了安全风险,还属于违法行为;七是不要随意向河湖排污。油污、有毒物质不要排入河湖,企业、规模养殖户入河排污也要经过审批许可才行;八是不要随意取水。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申请办证,并依法缴纳水资源费;九是不要浪费水资源。要改变传统用水观念,节约用水,做到一水多用和循环用水;十是不要对别人的违法行为或不当行为无动于衷、默认放纵。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正在蚕食生态空间、侵犯我们的权益,我们要主动大胆向村组干部、各级河湖长和河长办举报反映,由有关部门或人员依法严厉打击或妥善处理。
2)要强化考核问责机制,落实主体责任。要保证“河长制”工作的顺利有效进行,还必须有一套细致的管理制度,要做到人人头上有压力,个个肩上有责任。中央怎么定?习近平总书记怎么讲?省市怎么部署?就要从执行的层面、贯彻的角度去不折不扣的抓好落实。如:要敢于向“河长”放权,让“河长”对自己的责权看得见摸得着,然后把河流治理的状况紧紧地捆绑在自己的身上,从而达到长治而久安的目的;要根据不同河湖存在的主要问题,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纳入干部考核的重要参考;县级及以上河长要负责组织好对下一级河长的考核工作,考核结果要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要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责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3)要多措并举,加大工作推进力度。水无常势,河流八方,河湖管护问题十分复杂,涉及了上下游、左右岸和不同行政区域和行业,所以需要地方党委政府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各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发力后才能形成合力。一要让领导干部承担起主体责任。各乡(镇)党委、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主动履行好河湖的“管治保用”责任,进一步健全河长制体系,全面实行“河长对总河长负责、下级河长对上级河长负责”的一系列河长负责制。让河(湖)长亲自抓、带头干,靠前组织、靠前指挥、靠前督导,统筹调度各方力量和资源,解决好河湖管理保护的重点难点问题,努力形成“县级河长统筹引领、镇级河长落实推进、村级河长常态监管”的河(湖)长治河格局;二要压实属地责任。要坚持水流到哪里、责任就跟到哪里。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辖区河湖的保护利用规划,加强对河湖的水质动态监测和问题排查,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精准编制“一河一策”方案,让自己管辖范围的每段河、每片湖都有制度、有队伍、有管护,确保辖区内水环境质量稳定向好;三要压实部门责任。河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强化日常巡查和动态监管,切实做好水源地、排污口、养殖场、弃土场、垃圾场等重要环节和领域问题排查整改,对非法侵占水域岸线、擅自取水排污、非法采砂采矿、非法倾倒废弃物等涉河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四要强化依法严治。要统筹水务、环保、农业、林业、住建、国土、公安等部门的行政执法职能,强化流域综合执法和协作执法,对重大水事违法案件实行挂牌督办,严厉打击非法采砂等涉河涉湖的刑事犯罪及暴力阻碍行政执法的犯罪活动。五要管住源头污染。在“限”与“排”的利益博弈中,单靠企业的自觉和自律是不靠谱的,而轻微的惩罚,对于一些企业来说也无异于隔靴搔痒,很难感到“肉疼”,所以使用重典,加大惩罚力度,也不失为一种治理良策。六要经常进行“清河行动”。对河湖管理范围内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四乱”突出问题,以及群众反映强烈或媒体曝光的河湖其他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进行全面细致地摸底调查,并及时进行治理;对河道、村庄、干道等“垃圾山”要及时组织人员或村民进行清理。七要积极开展群防群治。要大力推进村规民约、治水公约等制度建设,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加大信息公开曝光力度,拓宽公众举报、投诉渠道,并在县电视台设立“曝光栏目”,动员全社会一起参与监督,让“四乱”无处藏身。
推动污染防治取得重大成效是新时代我们必须打好的三大攻坚战之一,而“河长制”的推行和实施又是目前我国推动污染防治取得重大成效的其中一种实践创新,我们只有不断的去探寻和摸索,才能早日实现水清河宴,早日让我们云南成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让我们普洱成为有名的国家绿色经济实验示范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