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共经济与民间经济边界划分及其优化路径研究
2020-04-20解建立齐守印
解建立 齐守印
[摘 要]科学界定公共经济与民间经济活动边界对经济政治体制理论研究和深化改革社会实践都具有重要意义。公共经济与民间经济是国民经济这一矛盾统一体中既相互依存又相互对立的两个方面。优化公共经济与民间经济的边界划分应考虑市场失灵原则、主体属性原则、内在属性原则、占比适度原则和历史性原则。文章通过剖析现阶段我国公共经济与民间经济之间边界划分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优化公共经济与民间经济之间边界划分或整体结构的路径。
[关键词]公共经济;民间经济 ;边界;优化;路径
[中图分类号]F062.6 ;F0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461(2020)02-0001-07
一、引 言
满足人本身生存与发展的各种需要是人类一切生产活动和社会活动的根源与动因。由于人类“天生是政治动物”(亚里士多德,2011),既作为个体存在,又必须在相互结成的社会中生活,所以,人类活动的动因最初就区分为公共需要和个别需要两种类型。为满足这两种不同类型的需要,就必须生产出在性质和特征上相互区别的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这两类不同物品,从而决定了人类自始就必须进行两种不同性质的经济活动——提供公共物品的公共经济活动和生产私人物品的民间经济活动。①根据西方学者(如摩尔根、马克思、恩格斯)和我国民族历史资料的研究,提供公共物品的公共经济活动早在原始社会就已存在,而从理性思维上由浅入深地认识公共物品和公共经济也至少有2000多年的历史。古希腊学者亚里士多德就曾指出:“作为一国的人民,……要做到没有一样属于公有,那显然是不可能的,因为国家是一个社团,总得有一个公用场所(亚里士多德,2011)。”到了近现代,则有很多经济学家就公共经济与民间经济之间的关系乃至公共经济活动边界问题进行过研究。德国19世纪著名经济学家沙夫勒1876年指出:“在经济运动中人格化的人伦团体或设施所做的一切经济活动的整体称为共同经济,……共同经济靠以交换与竞争为基础的私有经济的市场经济来补充,两者密切结合,建立起完整的人类社会经济。”不仅如此,属于公共经济的“国家需要必须与非国家需要保持均衡”(坂入长太郎著,1987)。美国现代著名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则更为明确地指出:“在经济中,在公共活动和私人活动之间有一明显的分界线(约瑟夫·E.斯蒂格利茨,1998)。” 那么,为什么需要明确公共经济与民间经济各自的活动范围,又如何划定公共经济与民间经济之间的分界线呢?
二、明确划分公共经济与民间经济活动范围的经济和政治意义
明确划分公共经济与民间经济之间活动范围的必要性首先不在于理论研究的需要,而是因为具有极为重要的经济和政治意义,从而有必要通过认真的理论研究为自觉实现这种划分的社会实践提供科学指导。
(一)公共经济与民间经济之间边界划分是经济社会实践赖以进行的前提
就一般意义而言,之所以需要明确划分公共经济与民间经济的活动范围,是因为公共经济和民间经济是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总体经济中的两个相互关聯的组成部分或大类部门。在这两大部门所提供的物品中,有些是凭借感性直觉和历史经验就可以明确区分应该由谁负责提供的,如国防、外交和法律秩序、产权制度安排等,自然需要由公共部门来提供;但也有许多是可以根据客观条件、居民偏好或公共部门意愿进行主观选择的。例如,同是欧洲国家,对于高等教育这种公共物品在不同国度就有大不相同的处理方式,德国和法国的大学基本上是由公共部门举办的,个人所付学费到目前为止依然非常低廉;而在英国,则采取公私混合方式办大学,学费标准也比较高。再如,同是在美国,对于垃圾处理这项事务,有的地方由居民家庭出资并自主选择某个私人公司来具体负责完成,而有的地方则由基层政府举办的公共机构负责完成。对于这类可选择性的物品,无论一个地方打算选择哪一种提供方式,总是需要对其纳入公共经济还是民间经济活动范围做出具体界定,否则,相关的实践活动就无法进行。所以,明确划分公共经济与民间经济的活动范围,乃是经济社会实践赖以进行的基本前提。
(二)公共经济与民间经济之间如何分工,直接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体的经济效率
这是因为,公共经济与民间经济这两大部门存在着对立统一的矛盾关系,它们之间既相互依存、相互作用,又在许多方面相互矛盾。首先,在资源配置方面,在数量上二者此消彼长,在投向上各有其所。公共经济部门过度占用资源会对民间经济产生“挤出效应”,而公共经济占用资源不足又将造成民间经济所需公共服务的缺失。公共经济与民间经济如果在资源投向方面相互交叉、相互挤占,难免导致整个社会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供给结构上发生某种情形的失衡,妨害整个经济体物品供给对国民需要的满足,从而降低整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福利指数。其次,公共经济和民间经济双方作为经济体的一体两翼,相互依存、互为条件、相辅相成。其中,民间经济是公共经济的前提和基础,为整个社会的存在与发展提供基本的物质资料和精神产品(王彦林,2011),而公共经济则为民间经济的运行与发展提供产权保护、法律秩序、基础设施、宏观环境等外部条件。因此,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国民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都离不开公共经济与民间经济这两大部门之间有效协调合作,而这种协调合作的基础则在于它们之间合理而明确的分工。如果二者之间分工不合理、不明确,不能各展其长、各避所短,不仅双方优势都难以得到充分发挥,而且还会减损双方之间相互服务的能力和效果,势必降低整个社会经济资源的配置效率。再次,公共经济与民间经济两大部门之间的边界划分,直接规定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和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对资源配置和经济运行发挥调节作用的范围,对一个国家或地区而言不仅关系到资源配置效率,而且影响到基源于竞争机制的经济社会活力。如果公共经济活动领域扩展过度、民间经济活动被限制在极小范围内,政府这只刚性较强的计划调节之手管得过宽,弹性较强的市场机制对经济生活的调节作用将很难发挥,极易导致经济生活僵化。反之,如果公共经济覆盖范围过小、民间经济活动领域过宽,则必然是事先预见性较强的政府战略性宏观调节不足,而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的自发性调节过度,势将导致经济运行的周期性波动幅度过大,同样会减损国民经济效率。
由此可见,公共经济与民间经济之间边界的明晰合理划分,乃是确保国民经济整体效率和福利水平的重要条件。
(三)公共经济与民间经济之间如何分工,不仅与社会政治生活的民主程度密切相关,而且还会影响到政治稳定
首先,公共经济活动是依托公共权力得以开展的,而公共权力来源于社会成员个人自主权利的让渡和集中。恩格斯指出:“每个公民只是因为集权才履行自己的公民职责(恩格斯,1982)。”没有与公共经济责权相关的集权,社会成员作为公民对公共事务的民主权利就无从谈起。但如果公共经济活动范围超出合理限度,就意味着社会成员个人自主权利被过多地集中到公共机构手中,从而对社会成员自治权利形成不必要的限制,整个社会的民主程度将会相应降低。相反,如果民间经济活动范围超出合理限度,需要通过集体行动解决的公共性事务(例如社会治安、司法裁决等)也由民間经济主体自行处理,就会发生社会秩序混乱、不同群体之间矛盾纠纷频发,社会成员的民主权利也难以得到应有的保障。
其次,社会资源总量在公共经济与民间经济之间的分割有着合理限度。公共经济在社会资源总量中的占比低于某个临界点,将会严重削弱政府调节社会矛盾的控制力和国家凝聚力,导致社会秩序混乱、加剧社会矛盾、危害政治稳定。相反,如果公共经济在社会资源总量中的占比超过某个临界点,则将导致经济凋敝、民不聊生,同样会恶化社会矛盾、危害社会和谐,甚至引发社会暴乱和政治革命,从而引致政权更迭。
因此,合理划分公共经济与民间经济之间的活动边界,也是有效保障社会生活和谐有序、民主政治发展、政治局势稳定所不可或缺的体制条件。
三、划分公共经济与民间经济边界的原则
划分公共经济与民间经济之间的边界需要依据一定的原则,而对于以何种原则划分公共经济与民间经济的边界,经济学家们的观点是迥然异趣的。
(一)市场失灵原则
所谓市场失灵原则,就是将是否存在市场失灵作为划分公共经济与民间经济之间边界的尺度。西方主流学派和近20年来在中国也逐步上升为主流地位的经济学派都主张这种观点。他们认为,凡是市场能够有效发挥调节作用的领域都是私人部门活动范围;相反,凡是市场失灵领域则属于公共经济活动范围。在自由资本主义时代,由亚当·斯密开创的古典经济学派认为,人们追逐自身利益的生产经营活动借助于市场交换与竞争机制可以自动产生利他或双赢的社会效果,坚信“生产自动创造需求”和“市场能够实现充分就业”,几乎将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看作是经济生活的万能调节者,因而主张将公共经济活动局限在“夜警国家”的极小范围。随着垄断资本主义发展,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内在矛盾日益加剧,以致在20世纪20年代末至30年代初爆发了震撼世界的经济大危机,资本主义制度的存续受到极大威胁,“生产自动创造需求”“市场能够实现充分就业”的经济学信条宣告破产,主张政府干预的凯恩斯主义经济学应运而生。与此同时,美国总统罗斯福为挽资本主义大厦之将倾,在其执政期间相继推行了一系列政府干预经济社会生活的公共政策,公共经济活动范围由此大大扩展,并且很快为欧美其他发达国家所效仿。二战以后,大多由社会民主党执政的西方主要国家着眼于经济恢复,力主推行“福利国家”政策,使公共经济活动范围进一步扩展并且演化为常态,直至20世纪70年代遭遇经济滞胀折磨,才被新公共管理运动所中断并有所收缩。与此相适应,古典经济学被新古典经济学所代替,英美学派的公共部门经济学从20世纪50年代后期随之逐步兴起。新古典学派经济学连同作为其分支的公共经济学,虽然存在于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新阶段,但继续秉承市场调节优先的经济理念,将是否存在市场失灵作为划分公共经济与民间经济边界的基本原则,与古典经济学派相区别之处,仅在于大大扩展了市场失灵的范围和表现。有的经济学家以公共物品、外在性、规模收益递增、风险和不确定性、税收扭曲和市场无效率、收入分配、代际间效率与公平等诸多内容诠释市场失灵(鲍德威·威迪逊,2000)。也有经济学家将市场失灵概括为不完全竞争、不完全市场、不完全信息、公共物品、外部性和失业、通胀及其他宏观经济扰动六个方面(约瑟夫·E.斯蒂格利茨,2005)。
将市场失灵作为划分公共经济与民间经济边界的原则,具有一定的客观性,也基本符合现代混合经济现实情况,但仍然属于在较深层面对经济现象的描述,并没有从本质上透彻阐明公共经济和民间经济活动范围划分的根本原因。
(二)主体属性原则
所谓主体属性原则,就是将提供物品的主体所具有的属性作为划分公共经济与民间经济之间边界的依据。美国著名经济学家的布坎南等主张这种观点,这从他对公共物品的定义中可以看出。布坎南(1966)从“分析供应公共商品的组织”这一特定目的出发,将“任何集团或社团因为任何原因决定通过集体组织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全部“定义为公共商品或服务(詹姆斯·布坎南,1993)”。应该说,这种以经济活动的主体属性作为区分哪些是公共经济、哪些是民间经济的原则并非没有道理,因为公共物品就是由公共机构提供的,从而公共经济就是以公共机构为主体的经济活动。但是,很显然,这种划分原则更加流于表面现象描述,也更加缺乏客观性,从而缺乏对公共经济实践的指导价值。因为,假如公共机构依据这一原则将提供满足私人需要的物品也纳入自己的活动范围,那么,相应的经济活动就会因此而从本质上具有公共经济性质吗?
(三)内在属性原则
这一原则,主张依据经济活动是否内在地具有公共性作为划分公共经济与民间经济边界或界定公共经济活动范围,因而也可简称为公共性原则。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集权的活动必然应当是有普遍意义的事情,而涉及这个或那个人的事情则不在内(恩格斯,1982)。” ②其中所谓“有普遍意义的事情”就是具有公共性的事务。可见,恩格斯这句话的意思是唯有公共性事务才应当通过集中个人权利由公共机构依托公共权力来完成。按照公共性原则,凡是以满足人类公共需要、实现公共利益并提供公共物品的公共性活动才应当纳入公共经济范围;反之,则应当纳入民间经济范围。这一原则本质上体现着社会分工规律的客观要求。在人类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分工以其自然必然性发挥作用,不断从原有生产活动领域、工种或职业中分化和独立出新的生产活动领域、工种或职业,这就是社会分工规律。正是在社会分工规律的作用下,由社会公共机构生产和提供公共物品的公共经济活动才从浑然不分的人类原始经济活动中分离出来,成为与生产满足个人、家庭个别需要的私人物品的民间经济相对独立的一种经济门类。
由此可见,公共性原则不仅反映了公共经济与民间经济的本质差别,从逻辑上追溯到作为经济活动起因的人类需要之内在属性,而且体现着社会分工规律的客观要求,因而兼有客观性和本质性双重特征。同时,以此为划分公共经济与民间经济边界的尺度,还能够一并概括市场失灵论原则下所有的公共经济活动对象,将其统一归入广义的公共物品内涵之中,从而使公共物品成为整个公共经济学理论体系的核心范畴。
(四)占比适度原则
这主要是指合理控制公共经济与民间经济两大部门对社会资源总量的占用比例,使之动态地处于适度水平上,避免超过临界点,以维护民主政治与社会和谐稳定所必要的条件。确认这项原则,要求对于公共经济活动范围与规模的确定和选择,必须高度重视民间经济对公共经济的基础性作用。这是因为:“民间经濟不仅为公共经济提供实现物质和价值补偿的经济资源,民间经济越发达效率越高,为公共经济提供资源的能力就越强;而且民间经济的规模越大、内部分工越发达,也将对公共经济的规模和质量提出更高的要求(齐守印,2003)。”因此,决策层确定公共经济活动范围时,既要充分考虑本国本地区民间经济对公共物品的客观需求,又要客观审慎地评估现阶段民间经济对公共经济所需资源的承受能力。如果对此有所忽略,就会在公共经济活动范围和规模的选择性决策方面犯主观主义错误,无意中戕害整个混合经济的健康协调发展。
(五)历史性原则
意指公共经济与民间经济的边界以及二者在社会资源总量中的占比都是随着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逐步提高、经济社会关系复杂程度的日益增强以及多数社会成员公平正义理念的渐次提升而不断变化的,因而呈现历史性特征。公共物品种类随着人类历史发展进程而不断增加,公共经济活动内容不断扩展,公共经济在社会资源总量中所占比重不断上升,就是最有说服力的证明。因此,对于一个国家公共经济与民间经济边界的具体划分,不能用一个僵死的尺度刻舟求剑式地加以限定,而应当以是否具有内在的公共性这一客观尺度随着社会历史的进步与时俱进地适当调整。不同国家之间也不宜简单地相互攀比,而应当根据本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解决经济社会矛盾的需要独立自主地选择确定。
笔者认为,以公共性原则划分公共经济与民间经济边界或者说界定公共经济活动范围,以占比适度原则控制公共经济与民间经济二者占用资源份额的量限,而以历史性原则指导公共经济与民间经济之间边界的适时适度调整。
四、我国公共经济与民间经济之间边界划分方面存在的问题
中国人民在共产党领导下通过革命建立的社会主义国家自然是以实现人民共同利益为根本宗旨的。但如果仅仅依据这一立国宗旨,而缺乏科学的公共经济理论指导,并不足以理性地解决治理社会、治理经济、治理文化等国家治理任务。这是因为,无论满足人民个人、家庭的私人需要还是满足不可分割的公共需要,不仅都属于实现人民共同利益,而且都与国家治理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基于此,如果不能按照公共性原则正确区分私人需要与公共需要,不能按照历史性原则动态地合理确定公共经济活动范围,不能按照占比适度原则正确把握公共经济资源筹集规模,就无法依照社会分工规律科学地确定哪些事务应当由公共机构负责解决、哪些事务应当留给社会成员个人、家庭、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等民间经济部门自主解决,很容易越俎代庖式地将许多应当由民间经济部门自主解决或只宜由市场机制调节的事务揽到公共机构职责范围内作为公共物品来提供,由此而混淆公共经济与民间经济之间的界限;或者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高阶段才有必要和可能作为公共物品加以满足的事项过早地纳入公共经济范围;或者不能区分轻重缓急地将并不紧迫的公共需要纳入公共物品提供范围,却将改善人民群众生存和发展条件更为重要、更为紧迫的事项遗留在公共经济范围之外。这些情况不仅在计划经济时期存在,而且到目前为止依然不同程度地有所遗存,在某些方面还在“民生财政”和“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口号下有所发展。例如,前些年国家对能繁母猪养殖列入财政支付保险和补贴的范围,花费大量资金发展村级图书馆,却将改水改厕、垃圾处理等对改善农民生活条件意义更大的事项置诸度外;一些地方只看眼前财政实力增加较快就贸然将高中教育纳入国家供给全部经费的义务教育范围,而罔顾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承受能力问题;对耗能耗电量较高而且主要用于出口的太阳能发电设备给予财政补贴,对市场主体开办商店给予财政补贴或贴息;甚至对股市行情发生较大波动这种除应由金融监管部门对国际巨额游资兴风作浪和国内券商恶意炒作、内幕交易行为加以密切监管以外纯属市场调节范围的事情,政府都急不可耐地采取多种直接干预手段加以救援。至于以规制方式纳入公共经济范围的事项更是数不胜数,在近年来中央政府一再强调缩减行政审批事项的背景下,一些部门表面上取消了相关年检之名,实际上则以更加隐蔽的方式依然行收费年检之实。
公共经济活动范围存在诸多越位情况的同时,在不少极为重要的领域却又明显缺位。例如,由于产品质量监管力度不足,就连与百姓生存关系最为密切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至今仍未能得到很好地解决,其他商品假冒伪劣、缺乏安全使用保障或知识产权屡遭侵犯的情况更是较为普遍地存在,不少地方永久生态林因为处于公共监管真空状态而任人盗砍滥伐逐年减少、濒临消失,“公共地悲剧”在许多公共资源、公共资产领域日复一日地重演。如此等等。
公共经济活动范围错位现象,在国有经济产业布局方面同样大量存在。一方面,国有资本不断退出战略资源开发、城市基础设施、自然垄断行业、金融保险、先进设备制造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业;另一方面,许多国有资本却大量滞留在甚至新近投放于宾馆饭店、休闲度假等纯属竞争性产业领域。
上述这些公共经济与民间经济之间边界划分明显错位问题,既制约了公共经济服务民间经济和改善人民公共福利等应有功能的有效发挥,也不利于民间经济活力的充分释放,从两个方面减损着社会经济资源的整体配置效率、国民经济福利。划分错位的问题既可以归之于公共经济和民间经济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与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之间的矛盾,也是亟需克服的国家治理体制缺陷之一。
五、优化公共经济与民间经济之间边界划分或整体结构的路径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习近平,2017)。”应当认识到,在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中作为第一个矛盾方面的“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既包括应由民间经济部门提供私人物品来满足的个人、家庭、企业千差万别的个别需要,也包括必须由公共经济部门提供公共物品来满足的公共需要。作为第二个矛盾方面,即矛盾的主要方面的“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既包括民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也包括公共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并且民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与公共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之间存在着密切关联。甚至可以说,在两大部门共同存在的不平衡不充分发展当中,公共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充分是需要国家着力解决的矛盾主要方面,道理在于:民间经济发展不平衡与作为公共物品之一的宏观调控政策引导不当有关,而解决民间经济发展不充分问题则有赖于公共经济提供必要的助推服务。解决公共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改善宏观调控政策,强化公共经济促进民间经济发展的助推服务,最基础、最关键的则是进一步解决好公共经济与民间经济之间边界划分不清、相互间结构优化度不够的问题。
(一)按照科学划分的原则合理确定公共经济活动范围
首先,必须坚持按照公共性原则明确界定公共经济活动范围,将政府干预限定在公共经济范围内,尽可能使公共经济与民间经济之间边界划分符合社会分工规律。这是因为,“只有在政府与市场 、政府与市场活动主体形成这种合理社会分工的制度安排下,整个国民经济才有可能实现最佳效率运转(齐守印,2003)”。具体而言,就是要按照公共性原则明确列示政府职责权限的正面清单,并据此规范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内容和各级政府预算资源配置范围,着眼于通过各种必要而充分的公共物品供给间接地引导、促进和服务民间经济的健康持续协调发展,而不是直接插手干预民间经济活动,以便让市场供求、价格和竞争机制成为民间经济主体选择资源配置方向的决定因素。
其次,应当按照占比适度和历史性原则确定公共物品提供品种和公共经济规模。我国经济总量虽然已经上升到世界第二位,但人均GDP仍然排在世界各国的中下游位置,因而总体上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仍是发展中国家。考虑这种国情特点,我国近期内对于公共经济边界的划分,无论从其活动范围还是从相对规模方面都不宜与发达国家盲目攀比。一是在公共物品提供种类方面,“不仅要满足一般市场经济条件下共性的要求,还要满足有效地发挥国家在实现赶超现代化和体制转轨过程中特殊作用的需要”。当前,为了解决我国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所面临的主要矛盾,既要求国家通过适当增加直接面对社会成员的公共物品供给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公共需要,又需要通过完善经济发展的基础设施等外部环境解决民间经济发展不平衡问题,全面深化改革、加快体制转型也需要公共经济支付必要的成本,因此,这一时期公共物品种类相对较多并且明显增加是难以避免的。二是在公共经济相对规模的把握上,“既要防止政府服务不足,更要避免因政府过度占用资源而对由市场配置资源的民间经济产生挤出效应,从而降低国民经济的整体效率(齐守印,2003)”。与此同时,体现为GDP中财政收入占比的公共经济相对规模如果超出由本国经济发展水平所决定的合理限度,将会导致企业财政负担过重、产品成本相对较高,势必降低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从而缩减基于国际市场需求的经济增长动力。
(二)公共经济的合理范围
依据前述原则,考虑现阶段我国基本国情因素,以公共物品类别为线索展开,现阶段我国公共经济的范围应当包括以下八个方面:
1.维护国家主权,确保国家安全
主要包括国防、外交、国家安全等政治安全性公共事务和货币发行、金融监控、国际收支平衡、海关及关税、战略资源控制等经济安全性公共事务。
2.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动态优化各种制度
广泛吸收人类文明有益成果,加快推进与中国国情相适应的现代法律、政治、产权、市场、财政、社会保障等制度建设,尽快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公共经济制度体系。
3.制定实施正确的公共政策,保证经济、社会、生态、人口协调可持续发展
既包括能够科学指导经济政治社会发展的中长期战略目标、措施和规划,也包括能够有效应对近期公共风险的随机性对策。持续不断地保护和优化生态环境,确保自然和经济资源的永续利用。
4.适时进行宏观调控,保证经济稳定增长和经济技术结构优化升级
主要是根据社会供求总量对比关系的具体状况,着眼于实现通货稳定、充分就业,相应采取扩张性、紧缩性或中性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发行并管理通货,平抑经濟波幅,保持经济运行相对稳定。同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持续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从根本上提高我国经济技术方面长期稳定的国际竞争优势和质量水平不断提高的国内消费需求。
5.完善基础设施条件,提供基本公共服务
加快向城市化、工业化、经济社会信息化、农业农村现代化转型,加快缩小区域和城乡发展差距,到新中国成立一百年时基本实现现代化,公共经济必须承担起完善城乡各类基础设施、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繁重任务。
6.调节收入分配,保护弱势阶层
在重视效率基础上适当强化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通过税收和转移支付措施,建立健全一整套与现阶段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收入分配调节体系,努力保证由于各种原因而在竞争中处于弱势的人群拥有基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防止财产和收入分配差距的过度悬殊,构建共享型、包容型、和谐型社会。
7.维护公有制主导地位,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以公有制为主导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国情的基本经济制度。维护公有制主导地位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在生产资料所有制方面的根本要求,而发展混合所有制则既是放大公有制功能、融合非公有制成分、实现产权清晰、增强经济活力的重要途径,也是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运行机制、发挥国有经济在宏观经济调控中辅助功能的重要措施。
8.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应当是以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及其中国化的理论成果为指导、传承中国传统文化精华、广泛吸纳其他民族国家优秀文化成果的先进文化形态。推动这种文化形态繁荣发展,有利于维护和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现代经济、科学文化、和谐社会、民族精神与核心价值观的发展,有助于不断增强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软实力,因而应当成为我国公共经济必须有效提供的公共物品大类之一。
(三)民间经济应分的范围
在社会经济整体中,除以上列举的公共经济事项之外即为民间经济活动范围。可见,民间经济活动范围远比公共经济更广。举凡社会成员个人、家庭及其经济社会组织能够自主完成的物质资料和精神文化生产与交换活动,或者说凡是生产经营用于满足社会成员个人、家庭及其组成的经济社会组织个别需要并且由他们根据自己需要独立自主选择购买并消费使用的物品的活动,都属于民间经济领域。由于民间经济相对于公共经济而言处于基础地位、覆盖范围极其广泛,所以,从理论和实践上一般都采取排除法来概括其活动范围边界,即如本段开头所言:在一个国家或地区中除了所列举的公共经济活动领域之外都属于民间经济。
(四)公共经济与民间经济相互交叉地带
按照文章前述关于可以用列举法界定公共经济活动范围、用排除法界定民间经济活动领域的原理推论,公共经济与民间经济之间的边界理应是非此即彼、泾渭分明的,似乎不应该存在二者相互交叉地带。但在现实中,又确实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公共经济与民间经济相互交叉的情形,具体表现至少有以下三种:
一是在提供具有排他性的混合物品方面公共经济与民间经济存在机械性的相互交叉。例如,在教育领域,属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幼儿园,有的是由公共机构作为公共物品提供的,大量的则是由民间组织或私人资本作为私人物品提供的。高等教育中,多数普通院校是公共机构举办并由公共财政负担大部分投资或经费,也有相当一部分职业技术教育类高等院校是在公共政策支持下由私人部门举办、基本上依靠受教育者缴纳学费运营的。高中教育基本上是公共机构投资举办而依靠受教育者缴纳学费维持日常运营。即使是属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小学和初中,也逐渐出现了一些由私人资本或民间组织举办并依靠受教育者缴纳学费运营的,所谓的“国际学校”就属于此类。在交通领域,多数高速公路和航空公司是公共机构投资建设或举办的,但也有少数是境内外私人资本建设或经营的。文化体育领域也有类似情况。
二是在公共物品提供过程中公共经济与民间经济存在合作性的相互交叉。例如,近年来着眼于缓解公共财政收支矛盾、发挥民间经济管理优势、提高财政支出绩效而作为财政管理改革措施出现的公私合作提供公共工程项目类公共物品(PPP),在政策咨询、改革方案设计、园林管理、垃圾处理等领域呈逐步增加趋势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在这种合作性相互交叉领域,政府仍然是相关公共物品的提供者,而社会资本和民间组织则是相关公共物品的具体生产者,二者在这类公共经济活动中是一种基于法律保护、平等互利的契约性合作关系。
三是内在于国有经济制度与活动之中的公共经济与民间经济相互交叉。国有经济由来已久,其源头至少可以追溯到封建时代的盐铁官营和常平仓,即使在现代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本经济制度的社会主义国家则表现为主体或主导经济形式。从理论角度考察,无论在任何时代,国有经济一般来说总是作为实现某种公共目标(如作为增加公共收入来源、克服自然垄断、稳定经济、保障粮食安全等)而举办并延续存在的,因而就它作为一种经济制度形式而言,本质上是一种用以满足某种公共需要、实现公共利益的公共物品,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国有经济生产和经营的对象从内在属性上却属于主要用于满足社会成员个人、家庭及其经济社会组织个别需要的私人物品——例如与民间经济主体所经营的并无二致的钢铁、粮食等,换言之,国有经济就其经营活动内容的本质来看在属性上只能归之于民间经济。这样,在国有经济这一事物中,就同时存在着制度形式上属于公共物品而其经营对象又属于私人物品这种公共经济与民间经济二重属性的内在交叉。毫无疑问,在对于这种二重属性相互交叉的国有经济而言,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与民间部门之间市场竞争不可避免,从而在更直接的意义上存在着公共经济对民间经济的“挤出效应”。为了将这种竞争和“挤出效应”限制在最小的程度,理应将国有经济集中布局于同实现宏观经济调控目标关联度较强、事关国计民生、克服自然垄断和国家长远战略利益的产业领域,尽可能使国有经济从经营对象本身的属性上靠近公共性,以最大限度地缩小国有经济制度形式与经营活动在本质属性层面的内在冲突。相关的具体内容将在以后相关专题论述中略为展开。
总之,尽管公共经济与民间经济之间在混合经济总体中相互依存、相互补充并且存在着上述三种相互交叉的情形,但这既不妨碍从理论思维上清晰地把握二者间的界限,即使在实践上,如果能够做出科学的体制安排,也同样可以使二者各得其所、各展其长,实现二者间相互结构的优化,以利达成整个国民经济体资源配置帕累托最优和国民福利最大化的目标。
公共经济与民间经济之间边界的划分,在将公共经济和民间经济活动相对限定在适宜范围的同时,也分别在各自的产权关系基础上生发出两类具有不同属性特征的经济责权:一类是在公共经济产权关系基础上生成的公共经济责任和权力;另一类是在民间产权关系基础上生成的民间经济责任和权利。其中,民间经济责任与权利自然属于社会成员个人、家庭以及由他们自愿结合而成的企业和其他民间社会组织,即各类民间经濟主体对其本身活动结果负责并且依法享有活动自主权;而由公共经济责任与权力要围绕公共物品的最佳提供为宗旨并在横向并立的各个职能机构和纵向延伸的各级政权机构之间加以合理配置从而形成一整套科学的分工协作体系,以确保整个国家经济资源的配置效率并防止公共权力的滥用。
[注 释]
① 在西方经济学文献中基于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的划分习惯于将与公共经济相对应的经济活动称为私人部门经济。我国一些学者基于公共企业、特别是我国公有制企业也大量生产满足私人需要的物品,而将公有制企业称为私人部门从逻辑考虑却相当别扭,所以改用民间经济称谓与公共经济相对应的经济活动。我们倾向于采用后一种选择。
② 需要明确,这里的“集权”显然是在社会成员及各自民间组织与公共机构之间关系这种意义上使用的,而不是指公共机构内部横向或纵向关系上的集权,因为其相对面是“涉及这个人或那个人的事情”。
[参考文献]
[1]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A.E.门罗.早期经济思想.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25.
[2] [日]坂入长太郎.欧美财政思想史[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7:294-295.
[3] [美]约瑟夫·E.斯蒂格利茨.政府为什么干预经济[M].北京:中国物资出版社,1998:19.
[4] 王彦林.论公共经济与民间经济的逻辑关系[J].学术交流,2011(2):86-88.
[5] 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396.
[6] [美]鲍德威·威迪逊.公共部门经济学[M].邓力平,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43-56.
[7] [美]约瑟夫·E.斯蒂格利茨.公共部门经济学(第三版)[M].郭庆旺,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73.
[8] [美]詹姆斯·M.布坎南.民主财政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3:20.
[9] 齐守印.中国公共经济体制改革与公共经济学论纲[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9,101-102.
[10] 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11.
Abstract: To define the boundary between public economy and private economy scientifically is very important for the theoretical study of the economic and political system and deepen the social practice of reform. Public economy and private economy are the two aspects of national economy. They are interdependent and confronted simultaneously. For optimizing border demarcation of public economy and private economy,we should give thought to market failure principle,principal attribute principle,internal attribute principle,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 and periodical principle. After Analyzing the problems of border demarcation between public economy and private economy,this paper puts forward the optimizing path of border demarcation between public economy and private economy and the overall structure of them.
Key words: public economy;private economy;boundary;optimization;path
(責任编辑:张积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