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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女王诉莫莫杜案谈英国证人培训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2020-04-17段明学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20年3期
关键词:英国

段明学

摘 要:英国上诉法院在女王诉莫莫杜案中,对证人培训、辅导与适应性训练作了区分,禁止对证人进行培训、辅导,并对证人适应性训练作了严格限制。要求证人适应性训练不得与证人作证的内容相关或有相似之处。对证人进行适应性训练,有助于提升证人作证的信心,提升出庭作证的准确性。借鉴英国的经验,我国有必要建立证人培训制度。

关键词:英国 女王诉莫莫杜案 证人培训 证人适应性训练

英美对抗式刑事审判制度至今仍然保留着对证人进行审前培训的传统。在美国,对证人的培训被认为是非常必要的。“在重要的刑事案件中,己方律师会对主要证人的作证进行排练,经常是反复排练。”[1]相形之下,英国对证人培训一直保持着高度的警惕。2005年,英国上诉法院在女王诉莫莫杜案(R v.Momodou)[2]中,对证人培训、辅导与证人适应性训练作了区分,明确禁止对证人进行培训和辅导,并对证人适应性训练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以此为标志,英国形成了独具特色的证人培训制度。本文拟以女王诉莫莫杜案为视角,深入探讨英国证人培训制度,并就完善我国证人作证制度略陈管见。

一、英国女王诉莫莫杜案的基本案情

2002年2月14日,在英国亚尔伍德移民拘留中心(the Yarl's Wood Immigration Detention Centre)开放三个月后,该中心发生了一起重大的骚乱案件。起因与一名被拘留的女子尤尼斯有关。当天晚上,包括尤尼斯在内的数名女性被拘留者,聚集在该中心查理区域的值班室外,准备前往德尔塔区域探望男性被拘留者。当她们试图进入时被管理人员制止。于是,尤尼斯开始大声喊叫,并朝紧锁的安全门走去,其他女性被拘留者紧随其后,并向在场的管理人员大声吼叫。一些女性被拘留者被强制带回查理区域,但尤尼斯拒绝离开,她伸出双臂去推搡管理人员,同时用脚踢他们,管理人员试图控制她,尤尼斯又作出咬人的举动,最终,尤尼斯被控制住,并被按到地板上。这一幕被住在德尔塔区域的男性被拘留者透过上锁门窗看到,他们用椅子和桌子腿当作简易武器将窗户打破,并向外扔投掷物。骚乱很快升级,造成整座大楼被焚烧,其中一半被夷为平地,损失达数百万英镑,骚乱持续了数小时才得以控制。

莫莫杜因为独特的外表而易于识别,他被检方指控在骚乱中发挥了主要作用。有人看见他砸开上锁的防盗门的窗户,损坏了天花板上的一台摄像机,用金属棒强行打开一个电话钱箱,除此之外他还被指控纵火。对检察官的指控,莫莫杜予以否认,他辩解自己不在现场,在祈祷后就回到自己的房间。在监控录像中看到的第一个人是利马尼,他挥手鼓励被拘留者走向现场,在走廊里跑来跑去并大声喊叫,他冲进管理人员办公室,洗劫房间,在协助其他人逃跑后,他自己也逃走了。

拘留中心管理人员提供了莫莫杜和利马尼参与骚乱的证据。在法院审判前,拘留中心要求法律培训咨询公司邦德·索伦为所有工作人员提供培训,包括作为证人的拘留中心管理人员。为了达到训练目的,培训咨询公司准备了案例学习,培训的过程包括模拟交叉询问。同时,该中心的两名被拘留者都提供了莫莫杜直接参与暴力、破坏和纵火的证据,其中一人并指认利马尼直接参与了骚乱。

被告方向审判法官提交了滥用程序的材料,涉及到由邦德·索伦(Bond Solon)所执行的证人培训方案。在审判中,控方和辩护方都一致认为,邦德·索伦提供的培训是“完全不适宜和不正确的”。在涉及到一名被告的另一起案件中,证据主要是由经过训练的证人提供的,最终案件从陪审团撤回。关于莫莫杜、利马尼和其他被指控的被告人,法官以非常强烈的措辞指导陪审团:“在我国没有哪儿进行过证人培训,我们不能这样做,这是非法的。”[3]

莫莫杜和利马尼都没有在审判中提供证据。在哈罗刑事法庭进行了为期四个月的审判后,二人均被判犯有暴力混乱罪,被判处四年監禁。莫莫杜和利马尼不服该判决,向刑事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二、英国上诉法院对证人培训的指导原则

英国上诉法院在审理莫莫杜、利马尼上诉案中,讨论了可被允许的证人培训和不被允许的证人培训之间的不同,并为证人培训设定了具体的指导原则。上诉法院认为,在证人培训(witnesstraining)、辅导(coaching)与证人适应性训练(witnessfamiliarisation)之间具有显著的差异。无论如何,证人培训或辅导是不被允许的。

(一)禁止对证人进行培训或辅导

在刑事诉讼中,无论是控方还是辩方,都不允许对证人进行培训或辅导。这种禁止是遵循公认原则的逻辑结果:即证人之间不应相互讨论,一名证人的陈述和证据不应披露给其他证人,证人应当独立提供自己的证据,不受任何说辞的影响,无论这种影响是源于正式的讨论或非正式的交谈。这个原则能够降低证人根据别人的说辞来裁剪自己的证据的可能性,避免他人无根据地怀疑证人修改了自己的证据。在证人培训中,这些风险是必然存在的,即使对证人的培训远离案件事实且一对一进行,证人也可能不自觉地意识到其证据在哪些方面与别人说的不一致,或者确实不完全符合他的要求。一个诚实的证人可能通过改变其证据证明的重点,以适合在他看来不同的、更准确的、更好记住的对事件的看法,会很快的反应出他的证词应如何“改进”。这些风险在一对一的证人培训中的确存在。对于同一案件事实,如果安排一个证人与其他证人共同培训,则会明显增加这种风险。要证明的事实被改变,记忆被“污染”,证人可能改变各自的陈述,从而与其他证人保持一致。他们可能被有意或无意地鼓励这么做,也可能故意串通,导致证言被污染,无论是有意或无意而为,证言都将不再是他们自己的本意。尽管这些并非不可避免,但因培训或辅导证人而破坏单个证人证言准确性的风险是存在的。基于上述理由,英国上诉法院重申在刑事诉讼中不得对证人进行培训。

(二)对证人进行适应性训练的指导原则

英国上诉法院强调,上述原则并不排斥在庭前安排证人熟悉法庭布局,在作证时可能经历的诉讼流程,以及诉讼参与人各自承担的诉讼职责。证人出庭作证时,既不应对诉讼程序缺乏了解而处于不利地位,也不应对作证方式感到手足无措。对证人作证进行精心准备,有助于证人在庭审中全力以赴,有助于保证庭审程序的顺利进行。根据英国上诉法院的判决意见,帮助证人适应性训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证人适应性训练既可以由法院内部的证人服务部门安排,也可以由外部机构安排。事实上,这类安排通常由法院内部的证人服务部门采取在庭审前带领证人参观法庭的方式,因而一般是可以接受的。这种准备工作也可以在法庭外通过一定方式完成。这样可以降低证人因不熟悉诉讼程序而引起的精神紧张,使证人在作证过程中表现得更好。当然,这些都不涉及对预期证据或潜在证据进行讨论。经过这些安排,证据并未受到影响,依然是证人的未受污染的证据。

2.外部机构对证人进行适应性训练的程序规定。关于控方证人,任何安排证人适应性训练的建议都应事先通知皇家检控署,在征求警方意见后,如有必要,应邀请皇家检控署对这些建议的可行性发表意见。警方在收到相关信息时,应当及时告知皇家检控署,以书面形式提出证人适应性训练的建议,而不应以非正式的口头形式。皇家检控署经审查认为该方案违反了相关的禁止性规定,应当进行修改。关于辩方证人,相关机构在安排证人适应性训练前,应征询律师的意见。同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载明培训的性质和范围,如果辩方利用外部机构安排证人适应性训练,律师应当确保把相关的工作情况告知主审法官,并在工作结束后通知皇家检控署,这是出庭律师和初级律师的职业责任。

3.证人适应性训练的监督或控制。一般而言,证人适应性训练过程应由初级律师或出庭律师进行监督或控制,也可以由初级律师或出庭律师指定的具有丰富司法实践经验的人来监督或控制,最好是由律师公会、法律协会认证的组织进行监督或控制。任何参与上述过程的人员均不得对作证内容有任何了解,无论何时进行,都要对证人适应性训练过程的负责人、参加人员的身份予以记录,方案与证人适应性训练期间使用过的书面材料或适当的副本一并保存,任何材料都不得與证人作证的内容有相似之处,也不得包含可能启发或触动证人记忆的内容。任何涉及到即将开始的刑事诉讼程序的讨论,一经开始就必须叫停。至于为何此类建议不被允许,应给予明确的解释,同时,还应当警告证据可能受到污染以及司法程序可能被扭曲的风险。如果提出此种警告,无论何时提出,均应当予以记录。

4.在证人适应性训练过程中使用的文件应当保存。如果涉及到控方证人,应当将文件例行送交皇家检控署。如果涉及到辩方证人,则应当将文件提交法庭。所有材料都不得受到损毁。

5.对专家证人培训的特殊规定。对于专家证人或类似证人,可以例外地进行培训。比如,可以培训专家证人在本方举证或交叉询问中如何向陪审团提供全面的专业证据。又如,可以培训专家证人在专业技能范围之外出庭作证的能力,以减轻其出庭作证的压力。这种培训的关键在于,既不要将其置于即将开始的庭审背景下,也不要将其与即将开始的庭审联系起来。这样,它就不会对证据产生任何影响。

基于上述原则,英国上诉法院认为女王诉莫莫杜案中对证人的培训并没有损害定罪的安全,原审法院判决并没有明显不当或错误,故驳回对定罪和判刑的上诉。

三、英国开展证人培训的实践观察

在英国,越来越多的证人参加培训课程,以便为更好地出庭作证作准备。目前,开展证人培训的机构有邦德·索伦、法学院、律师公会、法院的证人服务机构、皇家检控署等等。其中,邦德·索伦是英国最大的法律培训咨询公司,在全球范围内为证人等提供培训、支持和指导,自1992年成立以来,已为超过25万名证人进行培训,其客户包括英国前100家律师事务所,并直接向大量公司提供服务。

根据证人作证的具体情形,邦德·索伦一般对证人进行两期培训。

第一期:证人适应性训练(Witness Familiarisation)。本期培训旨在讲述证人作证的具体过程,以及律师运用盘问来扰乱和诋毁证人的技巧,证人会在模拟聆讯中经历体验反复询问。这项工作可以让证人建立信心,并获得有关如何提供清晰和简明的证言的意见和提示。

第二期:跟进交叉询问(Follow up Cross-Examination)。跟进交叉询问是证人适应性训练的进一步深化。本期培训旨在使证人深入获得交叉询问的经验,并掌握如何提供证言。培训将被录像,以进一步对证人的表现情况进行分析。

培训的主要课程有:

(1)书面写作(Statement Writing)。本课程旨在为证人提供必要的知识和技能,使其能够按照最佳实践标准撰写书面证据。证人将学习如何改进其发言的结构、内容和风格。此外,还要培养其对书面证据的客观和批判性眼光,教会他们如何将他们的陈述与交叉询问隔离开来。

(2)专家证人报告撰写(Expert Witness Report Writing)。本课程旨在为专家证人提供关键技能和知识,以制作符合法庭要求的报告。报告采用律师和法庭期望的风格和格式。此外,还要培养其对书面证据的客观和批判性眼光,教会他们如何将他们的报告与交叉询问隔离开来。

(3)专家会议(Experts Meetings )。本课程旨在使证人获得关于专家会议议程、必要准备和法律要求的知识,以确保他们能够有效地开展工作,并达到最佳实践标准。通过角色扮演,突出专家会议中的潜在陷阱,并使证人能够实践在这一领域新获得的技能。

(4)谈话准备– 调查式谈话(Interviewee Preparation – Investigative Interviews)。本课程专门为那些将要接受调查性谈话的人设计,旨在帮助他们了解谈话过程、接受谈话时的权利以及在谈话中使用的不同提问技巧,从而使他们能够清晰有效地回答问题。

对证人的培训,既可以一对一进行,也可以一组证人(通常4—6人)同时培训。培训的时间取决于证人的人数。一对一培训一般需要三个小时,一组培训则需要一天,在第一次开庭后,一些证人还要参加一期跟进交叉询问培训。

英国学者杰奎琳·麦克罗夫特等通过实证研究,提出了影响证人适应性训练的两个假设:一个假设是,复杂的交叉询问将抑制证人的准确反应,并增加所犯的错误;另一个假设是,证人的适应性训练将大大提高准确反应的水平,比未接受训练的证人更少犯错误。因而,对证人进行适应性训练,有助于提升证人作证的信心,提升出庭作证的准确性。[4]然而,英国证人培训制度也面临以下理论和实践问题:一是,英国上诉法院的判决并没有说明培训和辅导之间的区别,严格说来,证人适应性训练也属于培训、辅导的范畴。一些培训组织表示,在今后的任何证人培训方案中,他们都不会使用模拟交叉询问;另一些组织则表示,如果向法庭提交了培训的详细情况,而模拟案件与待审判特定案件无关,这样做是可以接受的。这些意见中的哪一项是正确的,仍有待观察。[5]二是证人适应性训练提供了非法编辑、控制证人陈述的机会,只对某一方有利,可能以牺牲真相为代价。三是目前证人参加适应性训练的费用昂贵,多数证人获得的培训机会并不平等。为此,英国学者马库斯·苏安斯建议,应采取经济有效的培训方式,使证人普遍能够得到适应性训练,这样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6]

四、对完善我国证人培训制度的启示

我国刑事诉讼中并无证人培训的观念。在理论上,所有的证人都属于法庭的证人,既不属于控方,也不属于辩方,因此,不允许控辩双方自行对证人进行培训。“法律不允许当事人去影响证人作证,遑论帮助证人准备在法庭上的证词。‘训练证人可能置当事人于触犯干预司法的各种刑事犯罪的险境。”[7]同时,我国刑事审判带有卷宗审理的特点,证人出庭率低,庭审虚化现象严重,法庭的判决主要依赖于卷宗,而不是证人在法庭上的证言。故司法部门对证人培训亦不感兴趣。

随着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证人出庭作证的现象日益增多,庭审对抗性显著增强。证人出庭作证,体现了通过直接、言词审判的方式实现控辩平等对抗,促进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深刻理念,有利于法庭查明案情、核实证据、正确判决。但从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看,效果并不理想。一是受到“无讼”“厌讼”等传统文化的影响,证人普遍不愿意出庭作证,出庭作证面临较大的心理和精神上的压力。二是,“证人的法律知识水平普遍较低且不存在证人培训制度,证人能否准确理解其作证义务的内涵和外延是存在疑问的”[8],故在出庭作證时经常存在答非所问的情况。

鉴于此,我们有必要借鉴英国证人培训制度的经验,对拟出庭作证的证人进行适度的辅导、培训,帮助证人准确理解证人的权利和义务,掌握出庭作证的技巧、方法,以提升出庭作证的准确性,确保庭审效果。

第一,对证人的培训,主要包括心理、知识和技能三个方面。心理培训,就是运用心理学的知识,消除证人的紧张情绪和惧证心理,让其以平和的心态出庭作证。知识培训,就是向证人介绍、讲解和阐释证人出庭作证的知识,以及相关的规则和程序,包括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出庭作证的重要性,特别是庭审的相关程序、质证或询问规则等,让证人明确方向,心中有数,做好充分的应对准备。技能培训,就是对证人如何应对多方询问和质证进行培训,提升证人答问的准确性,避免答非所问的情况。[9]

第二,对证人培训的方法,包括一对一培训和集中培训。一对一培训,即个别培训,每次只对一名出庭作证的证人进行培训;集中培训,就是一次对若干证人进行培训。可以采取专题讲座的方式,由富有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或者法官、检察官就某些共同性的问题,如消除紧张情绪、惧证心理和交叉询问或盘问规则,进行集中辅导;也可以邀请证人参观法庭,旁听庭审,以熟悉法庭布局,消除紧张心理,了解答问的方法技巧。

第三,为了防止影响证人作证,应当对证人培训进行严格的限制。在培训组织方面,应当禁止控辩双方自行培训证人,以免影响证言。控辩双方认为需要对证人进行培训时,应当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决定并组织实施。在培训内容方面,案例的选取不得与证人拟出庭作证的案件相类似,更不得以证人拟出庭作证的案件本身进行培训。[10]同时,证人培训应当全程记录,并载入卷宗之中,以备核查。

注释:

[1] [美]虞平、郭志媛编译:《争鸣与思辨:刑事诉讼模式经典论文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392页。

[2]女王诉莫莫杜案,《英国上诉法院刑事案例汇编》2005年版,第177页。

[3][英]威廉·J·普里斯特利:《证人适应性训练、证人准备和培训指南》,《警察杂志》2005年6月。

[4][英]杰奎琳·麦克罗夫特:《英格兰和威尔士的证人帮助和适应性训练:质疑权》,《国际证据杂志》2017年第1-2期合刊。

[5]同前注[3]。

[6]参见[英]马库斯·索恩斯:《受过良好培训的证人:英格兰和威尔士的证人适应性训练》,《法律之师》2014年第2期。

[7] [美]米尔吉安·R·达马斯卡:《比较法视野中的证据制度》,吴宏耀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93页。

[8]李琛:《论证人答非所问的语用功能及其程序应对》,《中国刑事法杂志》2014年第6期。

[9]参见彭林泉、林晓梅:《控方证人出庭作证的辅导》,《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8年第3期。

[10]有的认为,“可告诉出庭作证的控方证人,公诉人要问被告人哪些问题,让其心里有底;对辩护人可能询问的问题,要作出预测,让控方证人做好准备,明白如何如实应答。”(参见彭林泉、林晓梅:《控方证人出庭作证的辅导》,《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8年第3期。)笔者认为,以证人拟出庭作证的案件本身作为培训对象,甚至向证人透露公诉人询问的内容,无疑会影响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准确性。这种做法是不妥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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