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瞄准的技术路径:逻辑、困境及对策*
——以“核对信息系统”为例
2020-04-16廖爱娣
廖爱娣
一、问题的提出
精准救助能够将公共救助资源集中分配给目标群体,提高社会救助的成本—效益①周凤华:《社会救助对象瞄定:方法与实践》,《社会主义研究》,2009年第4期。,彰显公平正义。社会救助审核则是实现精准救助最关键的一环②刘权:《社会救助审核:价值、问题与对策》,《中国行政管理》,2017年第8期。,而审核中的瞄准机制直接影响政策的实施效果。传统的瞄准机制有如下几种:第一,指标瞄准,以家计审查、代理财富审查(PMT)为代表,两者通过操作化的指标对家庭状况、财产、收入等进行测量,优点在于审核标准客观、操作简单方便,可以大致把握家庭生活水平,但行政成本高且容易污名化③李艳军:《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目标瞄准研究—基于代理财富审查(PMT)的方法》,《经济问题》,2013年第2期。;第二,类型瞄准,主要包括地理瞄准与人口特征瞄准,瞄准的标准非常简单,根据“贫困地图”或诸如年龄、性别的人口特征进行资源分配,优点在于指标不易人为改变、行政成本低,但属于粗放型,容易导致符合救助标准的人群基数过大;第三、自我瞄准,是基于诚信原则由个人决定是否参与项目,行政成本低,但会增加受助人接受救助的成本,且自行贴上穷人的标签不利于资本长期积累,对其心理也有一定的影响;第四、过程瞄准,即在社会救助审核过程中,通过群众参与、民主评议、多次公示等程序进行瞄准,不可避免会受到个人性别、年龄、教育程度以及偏好的影响,带有浓重的主观色彩①李鹏:《家庭收入结构、资产存量与社会救助瞄准效度—兼论村民评议实践效果》,《当代经济管理》,2017年第8期。,且在城市有所局限;第五,社区瞄准(Community-Based Targeting,CBT),即政府主管部门授权社区组织或其他机构对目标群体进行瞄准,它的权威性、动员力可以较好地提高救助精准度②章晓懿:《社区能力视角下的社会救助瞄准机制研究:转型国家的经验》,《社会保障评论》,2017年第2期。,但是容易形成精英控制,从而影响瞄准效果③Adriana Camacho,Emily Conover,Manipulation of Social Program Eligibility,American Economic Journal: Economic Policy,2011,3(2);GALASSO E,RAVALLION M.Decentralized Targeting of an Antipoverty Program,Journal of Public Economics,2005,89(4).。简而言之,传统的瞄准机制从内容上以救助对象的家庭状况、房屋、土地、经营性收入、工资性收入等为主,在方法上以询问、观察等定性方法为主,缺乏具体的、客观的家庭财产、收入数据,容易“瞄偏”④汪磊,伍国勇:《精准扶贫视域下我国农村地区贫困人口识别机制研究》,《农村经济》,2016年第7期。。学者通过对社会救助基础性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测量,也验证了这一事实。易红梅等发现处在赤贫指数最低端的20%和40%人口分别只占低保名额的50.67%和73.33%⑤易红梅,张林秀:《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在实施过程中的瞄准分析》,《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1年第6期。,杨龙等通过微观数据发现“政策目标贫困人口”与“实际识别贫困人口”存在37%~50%的误差⑥杨龙,李萌,汪三贵:《我国贫困瞄准政策的表达与实践》,《农村经济》,2015年第1期。,刘凤芹等则测出收入贫困人口仅获得31.86%的低保救助资源⑦刘凤芹,徐月宾:《谁在享有公共救助资源?—中国农村低保制度的瞄准效果研究》,《公共管理学报》,2016年第1期。。
随着救助范围拓宽、救助对象异构、救助环境复杂化,传统的瞄准机制越发捉襟见肘。学者也提出要建立统一的贫困人口瞄准机制⑧汪三贵,Albert Park:《中国农村贫困人口的估计与瞄准问题》,《贵州社会科学》,2010年第2期。、信息共享机制⑨蒋悟真,李其成:《社会救助“救急难”机制构建问题探讨》,《广东社会科学》,2016年第6期。、发挥信息化数据平台在精准扶贫、精准救助中的积极作用⑩刘欣:《功能整合与发展转型:精准扶贫视阈下的农村社会救助研究》,《贵州社会科学》,2016年第10期。。在此背景下,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提出要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到2014年2月,《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为审核认定社会救助对象提供依据。”紧接着民政部于同年4月出台《关于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民发[2014]83号),对系统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建设目标、重点任务、保障措施等进行规定。此后,各地核对中心陆陆续续成立,并搭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核对信息系统),出台相关的规章制度。截至2018年,核对信息系统作为社会救助瞄准的技术路径已实践数年,它实践效果如何?本文将以核对信息系统为案例展演其蕴含的技术逻辑,在此基础上讨论技术路径的困境,以期为社会救助技术瞄准提供一些参考。
依托“2018年民政部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立与效果评价”项目,课题组于2018年9月2日至10月20日在吉林、山东、浙江、海南、贵州五省进行实地调研,主要采用座谈法和深入访谈法,与省、市级核对中心领导及主要负责人进行座谈会,与各级核对中心工作人员及低保户进行无结构访谈,访谈提纲主要涉及系统建设、业务开展、日常管理、部门合作和效果评价五个方面。
二、“核对信息系统”中的技术逻辑
核对信息系统是以民政部牵头,联合公安、人社、工商、银行等部门对救助对象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等全部家庭可支配收入以及车辆、房屋、现金等家庭财产进行核查的一种方式。通过调研发现核对信息系统蕴含的技术逻辑至少具有三点优势:第一,提高了救助精准度;第二,减少了人情保、关系保;第三,为工作人员保驾护航。
(一)通过数目管理提高了救助精准度王雨磊认为通过数字信息在地化、系统化、逻辑化,国家可以改善在基层治理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实现社会治理的合理化①王雨磊:《数字下乡:农村精准扶贫中的技术治理》,《社会学研究》,2016年第6期。。核对信息系统中的技术逻辑无时无刻不体现着对数目的管理,其核心是可计算性,各方面都可以通过如实计算进行理性决策。以往主要是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以及救助对象的自述来判断其家庭经济状况,具有很大的主观性、偏差性。目前,核对信息系统与其他部门进行数据对接,各省部门对接数目有所不同(如表1),但基本可以查询车辆、商品房、公积金、社会保险、营业执照、个人所得税等信息,并通过数据指标设置将各项社会救助申请要求进行具体的操作化。以浙江省嘉兴市为例,该地核对信息系统中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者及家庭成员在生活用机动车辆(家庭成员生活用机动车辆<1)、房产(家庭成员名下房产<2)、月收入(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796元)、存款(家庭成员人均存款<38208元,796元/月/人*12月*4年)等方面均有具体的指标数值范围。具体、客观的数据具有更好的说服力,且通过新申请对象100%核查,在保人员100%覆盖,年度100%复核的方式实行动态监测管理,使信息更加的全面与准确。此外,通过预警率、检出率、复核率的计算来追求社会救助瞄准的效率,其可计算性、可判定性和可控性进一步提高了救助精准度,较好的避免了“开宝马领低保”的情况。
(二)流水线操作减少“人情保”、“关系保”技术治理对主体、方式、目标、过程进行控制从而实现精细化。传统的识别机制是由乡镇(街道)负责入户调查、群众评议等初级识别程序的实施以及原始数据、资料的收集,而由县级审批单位对上报材料进行核查、审批,但由于信息不对称,只能基于材料进行评议,可能会出现错保、漏保的情况,对下级机构的监督作用也大大减弱。但是,核对信息系统拥有一套严格的技术运行程序,各级行为主体的权责分明,以全省统一系统的海南省为例,首先,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签署《社会救助家庭经济信息核对授权书》《诚信承诺书》,并提交身份证、户口本、银行流水账单以及相关证明;其次,乡镇(街道)负责信息收集、扫描及上传,并发起核对申请;然后,县级核对中心线上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核对身份证号是否正确、家庭成员是否齐全、授权书等是否规范,然后再进行提交;再者,市级核对中心则进行二次审核并提交;接着由省级核对中心进行自动比对操作,并生成核对报告;最后再逐级反馈,由乡镇(街道)对符合要求的申请对象进行入户调查。由于全国核对信息系统正处在探索阶段,各地发展水平不均衡,核对信息系统在平台层级、运行方式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①调研五省核对信息系统建设概括:山东省使用民政基础平台,省级统一建立,部省对接,市、县核对信息系统对部分指标进行补充;吉林省使用民政基础平台,省级统一建立,未部省对接,市、县核对信息系统对部分指标进行补充;浙江省未使用民政基础平台,省级统一建立,未部省对接,市、县核对信息系统对部分指标进行补充;海南省使用民政基础平台,省级统一建立,未部省对接;贵州省未使用民政基础平台,省级未统一建立,未部省对接。(图1),但“申请—核对”基本呈现“自下而上发起、从上往下反馈”的流水线操作。核对信息系统的技术逻辑实现了人与数据的分离,乡镇(街道)主要负责身份证等不可修改信息收集,而数据集中在县(区、市)级、市(州)级或省级,作为审批单位的县级部门拥有了实质性审批权力,可以避免基层的人情保、关系保。
表1 调研省、市核对信息系统可核查数据
图1 调研五省核对信息系统整体运行流程
(三)通过风险控制为工作人员保驾护航黄晓春将技术治理归纳为风险控制优先、强调“事本主义”的改革观、工具主义地动员社会三个特点②黄晓春,嵇欣:《技术治理的极限及其超越》,《社会科学》,2016年第11期。,风险控制优先的特点在核对信息系统中表现尤为明显。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群众评议等传统识别机制具有一定的主观色彩,由于缺乏确切的数据容易引起救助对象的疑惑与不满,引发基层工作人员与救助对象之间的矛盾。与此同时,由于社会领域宏观政策存在模糊性,导致风险向下层聚集③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译林出版社,2004年,第38页。,所以目前核对信息系统中的技术逻辑以风险控制优先的阶段性特征显现,第一,以客观数据作为决策依据,通过核对信息系统获取的家庭财产、收入信息均为客观数据,是进行决策的重要依据来源,工作人员可有理有据地向救助者进行解疑,具有说服力,减少工作人员与救助对象之间的冲突。第二,增加一道“安全网”,纵观社会救助审核流程,在传统的调研方式之外,还有核对信息系统进行补充,不管是作为“前置筛选机制”(置于入户调研之前)还是“后置保障机制”(置于入户调研之后)都能够降低“瞄偏”风险。第三,风险转移,核对信息系统在承担救助对象各类信息核查的同时,便承接着“瞄偏”的风险,技术将风险从人向系统转移,减轻工作人员的压力与风险,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三、社会救助瞄准的技术困境
不容置疑,技术路径使得社会救助瞄准更加精准、减少了“人情保”“关系保”,为工作人员保驾护航,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然而,任何一种技术必然有其“边际效用”,如果任其无限放大,则会扭曲具有兜底保障性质的社会救助制度,反过来又会限制技术往更好的方向发展。从目前“核对信息系统”的实践来看,社会救助瞄准的技术路径至少存在三大悖论性难题。
(一)价值导向呈“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冲突从价值导向的角度进行分析,社会救助瞄准应该是基于一定的原则采用有效的、合适的手段从而实现政策目标群体的精准瞄准,是价值理性指导工具理性①李彦,肖维青:《翻译技术的理性批判: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冲突与融合》,《上海翻译》,2018年第5期。。但是在实践过程中,由于技术的数目管理、流水线操作、风险控制优先的优势使得“工具理性”逐渐占据主导地位。如核对信息系统可通过“高拍仪”扫描申请者身份证,实现家庭成员、婚姻、殡葬等信息的匹配,形成“社会救助申请表”;通过系统权限分配加强数据垂直监管;通过部门数据对接实行实时动态监测、“一键核对”;通过预设核对信息系统内部运行逻辑简化人工计算等等。在提升工作效率与质量的同时,却削弱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的主体地位和身份,与救助对象直接接触的一线民政工作人员只需进行简单的数据录入与操作,间接接触救助对象的县级及以上工作人员则只需判断数据是否符合预设的标准即可,无需太多的思考与判断。随着技术的愈加成熟,社会救助瞄准将更加依赖技术的甄别、分析能力,工作人员将沦为附属,成为简单判断数据是否符合标准的“单向度的人”②赫伯特·马尔库塞:《单向度的人》,上海译文出版社,2006.。此时,每一个具体的“救助对象”与附着在其身上的“数据符号”已经进行了剥离,人与其他客体没有任何区别,皆可以用数据进行说明,对技术的重视超过对人的重视,错将手段当成目本身,毫无疑问会影响社会救助功能的发挥,与其公平、正义、国家责任的价值相背离,在实践中逐渐失去人文关怀气息。以银行存款的处理为例,某核对中心领导谈到:
“我们这里农村低保标准为4262元/年,城市低保标准为518元/月,按要求人均存款不能超过年低保标准的2倍,有查出银行存款比标准多1块钱,那是不是就要退保?如果不退保,纪检追责谁承担?如果把他退出来,下个月进行动态核查,他又低于标准,又把他拉进来,这样来来回回弄,我们倒还好,那基层工作人员还要不要做事了,现在谁家没有个1万多块的存款,现在是穷人存钱,富人贷款。”
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处理好“手段”与“目标”“量化指标”与“价值判断”之间的关系,是社会救助瞄准的技术路径所面临的第一道悖论性难题。
(二)救助瞄准的“高效”与“程式化”运行的矛盾《暂行办法》第一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规定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这八项救助构成我国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将“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作为社会救助制度的一项原则,而“救急难”实质上是对社会救助瞄准的效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然而,有救助则有相应的申请要求,需经过一些规范化程序,《暂行办法》对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特困人员供养、住房救助均有明文规定,需要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临时救助则需本人主动提出申请,均有一套程式化运行流程。目前社会救助瞄准从申请人“申请”便开始,除了“三审两公示”的程序化运行流程极大的延长了“申请-审批”的时间周期。核对信息系统作为一种新的技术路径也无法避免这一状况,除了横向部门数据反馈不及时所导致的审核周期长这一外部性原因之外,从“申请”到“核对”中间至少经过乡镇(街道)、县(区、市)、市(州)三级,各级均有操作时间,每个级别以5个工作日进行计算,累计需要20多天,基本上是按月进行上报、审批,如若错过上报截止日期,则需多等待1个月。以吉林省为例,每月的1日至10日,核对中心受理核对委托,11日至20日则进行数据交换,27日前反馈核对结果。根据调研省份的总体情况来看,八成的低保户反映申请救助至少需要一个多月才能得到救助。
锦上添花易,雪中送炭难,如不能在最短时间内对困难对象给予帮助,很可能会增加救助对象的绝望感,降低个人能动性以及对制度的认同感,甚至有可能造成社会不稳定①李鹏,张奇林:《兼得公平效率—家庭规模和结构视阈下城乡低保标准与救助对象精准识别》,《宁夏社会科学》,2017年第1期。。同时,非及时救助将会使社会救助的价值大打折扣,这种局限性在临时救助中尤其突出。正规化操作、流程化运作和瞄准的“高效”如何协调,是社会救助瞄准的技术路径所面临的第二道悖论性难题。
(三)“数据开发”与“信息安全”的困境在智能时代,数据的共享与开发是不可避免的,也是提高社会救助瞄准精确度的关键。技术在这里主要是一个信息化手段,数据的采集、传输、存储、处理、分析、使用等等都不可避免,调研的省、市通过签订保密协议,专人专柜保管纸质材料,使用网络或加密介质进行数据传输等手段对数据进行保护,并通过救助对象签署《授权承诺书》来确保数据生产者的知情同意。在与各省核对中心领导进行交谈时,发现部分省有意在扩宽数据“广度”的基础上深度挖掘数据的“深度”,通过技术处理形成多维智能数据库,生成“数字化人格”,通过救助总人数、性别、年龄、贫困人口分布区域、致贫原因、医疗支出等信息形成多维工作报表,实现支出型贫困人口等的瞄准。
但是随着数据的共享、开发与利用,个人无时无刻不处于监控之下,类似于福柯在《规训与惩罚》中所描述的环形监狱,技术通过数据进行隐蔽的驾驭顺服,使得个人处于一种持续的、动态的全景监控与计算中,极易引发个人信息安全问题。首先表现为个体对数据控制能力的萎缩,在数据进行收集的时候通常会获得主体的知情同意,如签订《授权承诺书》,这是基于信息主体对个人信息收集和处理行为具有控制能力的前提,但是救助对象本身能力较弱且技术的引入使得信息主体无法对个人信息处理进行全程监控,一方面政府无法就尚不明确的某种数据分析行为提前向个人征得同意,另一方面,如果数据的再次利用都必须得到数据主体的同意,无疑是一项成本高、任务重的事情。在个体数据被二次或多次挖掘过程中,个体逐渐失去对自身数据控制的权利。其次,通过对家庭经济收入、支出惯性等数据监测可以预测家庭的状况及需求,然而在提供便利的同时也未经许可直接干涉到个人隐私②薛孚,陈红兵:《大数据隐私伦理问题探究》,《自然辩证法研究》,2015年第2期。。再者,技术将数量大、范围广、隐私性强的数据进行聚集,也意味着风险指数累积,在多主体、多环节、长链条的数据使用过程中极易出现信息泄漏的问题。丧失数据的所有权、隐私受干预或数据泄漏,任意一项均会给社会救助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如何处理好数据开发与信息安全之间的关系是社会救助瞄准的技术路径所必须面对的第三道悖论性难题。
四、社会救助瞄准的技术路径完善之策
上文以核对信息系统为例,分析了其蕴含的技术逻辑以及折射出社会救助瞄准的技术路径所面临的三大悖论性难题,本节提出应构建“以价值理性为导向+以瞄准效率为核心+以信息安全为保障”的三维应对之策。
(一)以价值理性为导向,保障技术瞄准初衷技术路径所提供的精准化数目管理、便捷的流水线操作以及对风险的控制的确具有很大优势,不可避免出现“工具理性”凌驾于“价值理性”之上的趋势,造成技术瞄准初衷的“异化”,要破除这一悖论性难题,维持以人为本的救助初衷,必须以价值理性为导向。首先,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社会救助瞄准的技术路径只是一种方式、一种工具,是为了将救助资源精确地分配给政策目标群体,并不能够代替其需求,工具与目标不能混淆。于被救助者而言,接受救助是人的一项基本人权,而对于国家而言,是一种单向的行政给付行为,也是国家负有的义务以及自身存在的正当性证成,让受助者能够有尊严的生活,帮助自助者①毕红静:《从传统到现代:我国社会救助的变迁历程》,《贵州社会科学》,2012年第10期;蒋悟真:《我国社会救助立法理念及其维度—兼评〈社会救助法(征求意见稿)〉的完善》,《法学家》,2013年第6期。。因此,“以人为本”的理念应该贯彻在社会救助瞄准的全过程。其次,需要建立以人为本的绩效评估制度,将定量和定性考核相结合,改变自上而下的考核模式,放权于群众,则可避免在运行过程中过渡重视量化指标而忽视与人最直接、最核心的需求。最后,需关注实实在在的救助对象,而不仅仅是附着在人身上的数据,需大力引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引入发展观念,积极主动发现潜力,激发能力,实现输血与造血方式的结合,资助方式从单纯的物质资助向扶智与扶志转变,避免数据脱贫、数据脱困的现象。
(二)以瞄准效率为核心,实现即时救助救助瞄准的“高效”与“程式化”运行的悖论其本质是政府服务“供不应求”所导致的低效率。何名为“社会救助”而非“政府救助”,此乃救助主体多元化之表现,然现如今政府承担了绝大部分的救助,其他社会组织无立足之地,可以通过整合社会资源以最低成本运行救助制度来满足救助群体的最优化需求②马媛:《全球化背景下社会救助制度的价值取向》,《宁夏社会科学》,2016年第1期。。一方面,推动参与主体的多元化,以厘清各项社会救助服务性质的边界为前提,实现“政府单方供给”向“社会协同治理”的转变③胡思洋:《协同治理:社会救助制度低效运行的治理路径》,《社会保障研究》,2014年第3期。。单一主体进行服务供给最直接的弊端则是工作人员不足,技术路径周期较长与之有着直接的关系。可借鉴浙江省嘉兴市的经验,引入社会工作者承担家境调查项目,进行精细化管理,实现全程可视化、留痕化操作,在提升调查手段专业性的同时也减轻基层工作人员的压力。另一方面,简约化办事流程及纸质证明材料,实现一证办理、一窗协同办理,更改“公示”方式,采用“申请即公示”的方式大大缩短审核周期,对临时救助开辟绿色快捷通道,做到及时救助。
(三)以信息安全为保障,捍卫救助对象隐私权利任何一项新技术的产生都可能会增加一项新的技术灾难和人文环境污染的可能性。信息的聚集意味着救助对象隐私风险的提升,但同时也是实现技术瞄准的前提,处理好这一悖论性难题必须协同过硬的技术、系统的法律、健全的制度以及自觉的责任伦理。首先,技术是基础保障,需打造密织的安全网以防止病毒或黑客的侵害,加强信息传输、处理、分析等环节中的安全措施,实现留痕管理,做到数据不易窃取和篡改。其次,制度是外在保障,需要制定一套切实有效的管理制度来确保数据的安全,将数据装进制度的铁笼,明确各级工作人员的权限与责任,定期开展数据安全管理培训,进行个人信息风险控制,并制定信息泄漏处罚机制等。再者,法律是兜底保障,正如乔治华盛顿大学法学院教授丹尼尔·J·索洛夫(Daniel J.Solove)所言:“正是对越来越擅长收集、散布和使用个人信息的技术改变的回应催生了新隐私法律的出现。”①李兵:《IT时代隐私观念与隐私权保护研究》,中国出版集团,2016年,第5页。根据传统的隐私权理论,如若向法院起诉,必须证明行为人收集或公开的私人信息是令人高度反感的信息②张民安:《公开他人私人事务的隐私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中山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27~30页。,但救助对象信息的收集、泄露还未能构成隐私侵权责任的必要构成要件。因此,推动专门性《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刻不容缓,尤其需要注重提高法律法规的系统性、可操作性和层次性③缪文升:《人工智能时代个人信息数据安全问题的法律规制》,《广西社会科学》,2018年第9期。。最后,责任伦理是内在保障,仅仅依靠外在的、强制性约束是不够的,可以通过责任伦理让人自觉保护数据,基于不伤害、正义、自主性和信任四大伦理规范原则④王绍源:《任晓明:大数据技术的隐私伦理问题》,《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4期。对数据进行挖掘、预测以及监控。
通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案例的展演为社会救助瞄准的技术路径提供了一条实践路径,可以充分利用数目管理、流水线操作、风险控制优先的技术逻辑来提高救助瞄准的精准度,减少“人情保”“关系保”,为工作人员保驾护航。但须谨慎处理“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高效”与“程式化”“数据开发”与“信息安全”所形成的三大悖论性冲突,可以坚持以价值理性为导向,保障以人为本的技术瞄准初衷,以救助瞄准效率为核心,实现即时救助,以信息安全为保障,捍卫救助对象隐私权利。对社会救助瞄准的技术路径进行分析,并非要推崇技术决定论,只是想让技术更好地、人文地、有温度地为人类服务。社会救助瞄准并不仅仅是一个技术问题,政策的执行者、政策的目标群体同时嵌入在特定的社会结构和社会网络之中,不可避免的受组织,精英俘获、社群伦理、政治过程、文化结果等因素的影响⑤韩华为:《农村低保户瞄准中的偏误和精英俘获—基于社区瞄准机制的分析》,《经济学动态》,2018年第2期;王雨磊:《技术何以失准?—国家精准扶贫与基层施政伦理》,《政治学研究》,2017年第5期;李棉管:《技术难题、政治过程与文化结果—“瞄准偏差”的三种研究视角及其对中国“精准扶贫”的启示》,《社会学研究》,2017年第1期;孙远太:《社会救助运行机制的功能障碍与改进路径》,《中国行政管理》,2016年第10期。,技术路径需要与之相配合才能达到最佳效果。本文仅从技术路径的角度进行论述,单一视角分析是本文的遗憾,暂且抛砖引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