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友生下孩子后玩失踪男子到处张贴《寻生母启事》惹风波
2020-04-15史友兴
史友兴
女友生下孩子后玩失踪
现年30岁的何晓婧是湖北省谷城县人。2016年8月,经朋友介绍,何晓婧认识了来自湖南省永州市、长自己3岁的男子顾竹林。由于年龄都不小了,加上彼此很有眼缘,两人很快建立了恋爱关系。
经过短短两个多月的相处,两人的感情急剧升温。因谷城县与永州市相距甚远,两人往来十分不便,决定一起外出打工,一来增进相互间的了解,二来为以后结婚赚点钱。于是,2016年11月,何晓婧与顾竹林来到广东省东莞市打工并同居。
很快,何晓婧发现自己怀孕了。两人的工作还没有稳定,经济又不宽裕,立即回老家结婚不太现实。但两人考虑到年龄大了,不想把孩子打掉,最终决定生下孩子,以后再补办婚礼和结婚证。
2017年8月,何晓婧在东莞生下儿子,取名顾怀斌。有了爱情结晶,何晓婧和顾竹林都无比兴奋。但是,伴随着幸福而来的是各种焦头烂额的问题。孩子出生后,经济压力陡增,顾竹林只能更加拼命地工作。每天回到家里,已精疲力竭的他,还要买菜烧饭浆洗,做完这些倒在床上就睡着了。而何晓婧尚在月子中,一天到晚面对哭闹不停的孩子,也很疲惫,夜里还要频繁起来给孩子喂奶,每每看到丈夫雷打不动地打着呼噜,她就难以控制地发怒。夜里孩子常常会把顾竹林吵醒,又导致顾竹林情绪难以自控。两个人开始相互埋怨、指责,情绪失控时甚至拳脚相向。
何晓婧认为,顾竹林在她生子期间对她关心照顾不够,还因琐事殴打她,不是值得托付终身的男人。于是,在孩子满月后,何晓婧丢下孩子,一个人回了湖北省谷城县。回家休养了一段时间后,何晓婧又外出到广州打工。在此期间,何晓婧与顾竹林之间仅有电话联系。后来,双方因在电话中言语不太友好,何晓婧认为顾竹林在通话时对她有威胁的语言,开始拒接顾竹林的电话。除此之外,何晓婧没有将她打工处所告知顾竹林,在广州距东莞较近的情况下也没有到东莞探视过孩子。
2018年3月,何晓婧与顾竹林曾相约在湖南协商过分手及孩子抚养事宜,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此后,何晓婧切断了和顾竹林的所有联系。
男友寻找孩子生母引发纠纷
联系不上何晓婧,顾竹林心中十分烦躁。自己一个人带着孩子,又要上班,十分艰难。在支撑了几个月后,顾竹林实在扛不住了,多次向单位请长假,从东莞赶到湖北何晓婧老家,天天背着儿子四处打探何晓婧的消息。
2018年11月,顾竹林再次来到何晓婧老家,何晓婧的父母拒不告知何晓婧的下落。绝望之际,顾竹林开始在何晓婧所住村子及周边的电线杆上张贴《寻生母启事》和顾怀斌的“出生证明”。寻生母启事、出生证明中有何晓婧姓名、照片、身份证号等信息。
“我还没有结婚,顾竹林这么大张旗鼓到处贴寻生母启事、出生证明,人人都知道了我未婚同居,还生了孩子,我以后怎么结婚生子啊?”何晓婧知晓此事后,十分恼火,打电话告诫、制止顾竹林。
就顾竹林四处张贴寻生母启事、出生证明一事,双方在电话中不停地打口水仗,但并未解决任何实际问题。
2019年1月2日,顾竹林来到谷城县人民法院,以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为由,将何晓婧告上了法庭,请求依法判令双方未成年子女顾怀斌随原告生活,被告何晓婧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后经法院调解,顾竹林与何晓婧约定顾怀斌由顾竹林抚养,何晓婧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顾怀斌年满18周岁且能独立生活为止,何晓婧享有探望权。
何晓婧见顾竹林状告自己索要孩子的抚养费,遂于顾竹林起诉的第二天也来到了谷城县人民法院,以顾竹林的行为侵害了其名誉权和隐私权为由,也将顾竹林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何晓婧说,她与顾竹林2016年11月在广东省东莞市未婚同居。2016年12月她怀孕后,顾竹林不能很好地照顾她,她只好回到谷城县娘家。临近生育时,经顾竹林劝说她回到东莞。2017年8月,她生下儿子。在她坐月子期间顾竹林不但不照顾她,还因琐事殴打她。她心灰意冷,于2017年9月离开顾竹林,孩子由顾竹林抚养。2018年11月,顾竹林在她娘家住处附近多個电线杆上和居民门口张贴打印的寻生母启事和孩子出生证明,并四处抛撒至少30张,启事和出生证明中载有她的照片和明确具体的个人信息。她电话告诫,仍不能制止顾竹林的行为。顾竹林还威胁她和她家人的安全。目前她还没结婚,顾竹林肆无忌惮地公开泄露她未婚生育的隐私及她不愿公开或不愿让他人知悉的个人秘密,致民议沸腾,使她有家难归。顾竹林的行为给她造成了严重的精神和名誉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请求法院判令顾竹林停止对她隐私权和名誉权的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2万元。
针对何晓婧的起诉,顾竹林辩称:1.他没有实施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的行为,请法院驳回何晓婧的诉请。2.他没有捏造、歪曲事实,小孩出生后何晓婧不履行抚养义务,且因何晓婧不配合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孩子至今无户籍,经多次协商无果。3.张贴的行为有实施,但不是何晓婧所说的30多张;他没有殴打过何晓婧。
法院判决:名誉未受损,隐私当保护
谷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顾竹林是否侵害了何晓婧的名誉权和隐私权。
一、关于顾竹林是否侵害何晓婧名誉权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本案中,顾竹林在何晓婧住所地张贴寻生母启事和小孩出生证明,是在协商解决分手及子女抚养问题无果后,又无法联系到何晓婧的情况下,通过该种方式迫使何晓婧出现以解决小孩上户口、抚养等问题,主观上虽有过错,但其所张贴的寻生母启事和小孩出生证明内容既没有夸大或隐瞒事实,更没有虚构、造谣和污蔑,反映的内容与客观事实基本一致,也没有使用侮辱、诽谤性的语言,且有何晓婧躲避顾竹林致顾竹林无法与其联系的客观事实存在,周围村民对何晓婧怀孕生子的事实应当知悉,客观上不会造成何晓婧社会评价降低。何晓婧亦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由于顾竹林的行为导致她的名誉受损的事实。故何晓婧主张顾竹林侵犯其名誉权不能成立。而顾竹林有其他救济途径解决双方纠纷,却使用张贴寻生母启事和小孩出生证明的方式来达到目的,其行为实属不当,法院虽不认定其构成侵犯名誉权,但对其不当之处仍要提出批评。
二、关于顾竹林是否侵害何晓婧隐私权的问题。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自然人的住址、照片、身份证号码、生育情况属于自然人的个人隐私。自然人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顾竹林张贴的寻生母启事和小孩出生证明包含有何晓婧住址、照片、身份证号码、生育情况,此内容均属于何晓婧的个人隐私,何晓婧有权决定是否向他人公开。顾竹林的行为致何晓婧的住址、照片、身份证号码、生育情况等被公之于众,侵犯了何晓婧的隐私权。虽然何晓婧自行离开后顾竹林独自承担了抚养照顾幼儿的责任,其艰辛可以想象,其情可悯,但他未通过合法途径向何晓婧主张子女抚养问题,而是率性而为,故对所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何晓婧要求顾竹林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过高,法院综合考虑顾竹林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内容与造成的影响、纠纷发生的原因等情况,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金额为3000元。
2019年10月28日,谷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做出一审判决:顾竹林赔偿何晓婧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文中人物为化名)
〔编辑:潘金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