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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共同违纪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2020-04-14李小溪

各界·下半月 2020年2期

李小溪

摘要:《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25条,对共同违纪作出规定,在认定和处理共同违纪时,需准确把握和运用该条文。本文以《纪律处分条例》第25条为中心,借鉴刑法共同犯罪理论,提出认定共同违纪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关键词:共同违纪;共同故意;教唆;集体违纪

一、关于共同违纪的构成要件

共同违纪,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纪律处分条例》)第25条,是指二人及二人以上基于共同违纪故意,实施共同违纪行为,根据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行为。构成共同违纪需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人数必须是二人及二人以上党员,不含非党员。二是有共同违纪故意。三是有共同的违纪行为。共同违纪人之间存在分工和协作关系。共同违纪行为,是指每个共同违纪人的行为,都指向了共同违纪所产生的结果,并不是指每个共同违纪人都实施了相同的违纪行为。

二、关于“共同故意”的含义

违纪包括故意违纪和过失违纪,共同违纪只能是故意违纪,过失违纪不构成共同违纪。“共同故意”有三方面含义:共同违纪人之间要有意思联络;要有共同的认识因素;要有共同的意志因素。

(一)共同违纪人之间有意思联络

意思联络,是指共同违纪人以明示、暗示等方式,沟通违纪意图、协调违纪行为,从而形成共同故意,达到共同违纪的目的。意思联络的时间,既可以在着手实行违纪行为前,也可以在实施违纪行为过程中。联络方式,既可以通过明示的方法,如通过面谈、电话等形式,也可以以暗示的方法进行沟通。

(二)共同违纪人有共同的认识因素

共同认识因素,是指共同违纪人需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在违纪,而是和他人一起共同实施违纪行为。同时,要认识到共同违纪的性质,以及该行为会产生的结果, 但不要求其预见因果关系等全部细节,也不要求其预见到违纪的具体后果。

(三)共同违纪人有共同意志因素

共同违纪人不但要认识到违纪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而且对违纪后果要持有希望或者放任心理。如果行为人由于自己的认识错误,以为是执行正常的工作命令、指示,或者出于被他人蒙骗、欺骗,不了解其他违纪人的违纪意图和违纪行为的性质,从而参与他人的违纪,不构成共同违纪。

三、关于共同违纪人的分类

《纪律处分条例》第25条将共同违纪人分为为首者、其他成员和教唆者。确定为首者时应注意,当难以确定为首者时,应按违纪人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进行处分。值得注意的是,在共同违纪中,领导责任者能否被认定为共同违纪人?笔者认为,领导责任者不能被认定为共同违纪人,共同违纪人仅限于直接责任者。领导责任者如果直接参与、实施了违纪行为,就应认定为直接责任者。虽然领导责任者在客观上的确为其他违纪人实施违纪行为提供了条件和便利,但其主观上不具备共同违纪故意,客观上也未实施共同违纪行为,不能被认定为共同违纪人。

四、关于教唆者的認定

根据《纪律处分条例》第25条,教唆者与被教唆者构成共同违纪。认定教唆行为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教唆的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但不限于一人,对特定的二人以上进行教唆,也属于教唆。若教唆对象是不特定多数,则是“煽动”。二是教唆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还可以是示意性的动作;教唆的方法,如劝告、引诱、命令等。如果威胁、强迫导致被教唆者丧失意志自由时,对教唆者应参照刑法中“间接正犯”理论,将教唆者认定为违纪行为人。三是教唆者要具有教唆故意,被教唆者的违纪也只能是故意违纪。四是如果被教唆者产生误解,实施了被教唆以外其他类型的违纪行为,或者超出被教唆行为的范围,教峻者只对自己所教唆的违纪行为承担责任。

五、关于共同违纪与集体违纪的区分

集体违纪,是指党组织的领导机构,按照党组织集体决策程序,作出或者实施违反党纪的行为。认定集体违纪时,需注意以下几点:一是集体违纪是集体本身违纪,而不是领导集体成员违纪相加,也不是领导集体所有成员的共同违纪。二是领导集体的意志,不是各个成员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集体按照决策程序,在民主集中制基础上形成的集体意志。如果个人违反集体决策程序擅自作出决定,或者盗用、冒用党组织名义实施违纪,则是个人违纪而不是集体违纪。三是对集体违纪,实行双处分制。对集体违纪,既要追究党组织的责任,又要追究党组织领导机构的成员责任。四是共同违纪与集体违纪既有联系,也存在区别,两者呈交叉关系。就违纪主观方面而言,集体违纪包括集体故意违纪和集体过失违纪。共同违纪只包括故意违纪。对集体违纪中具有故意的成员,则按照共同违纪来处理,对具有过失的成员,只能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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