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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来华旅游遭遇的侵权纠纷法律适用与解决机制的问题

2020-04-14张颖余振鹏

各界·下半月 2020年2期
关键词:法律适用侵权一带一路

张颖 余振鹏

摘要: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部署和发展,沿线国家越来越多的游客选择中国作为其旅游目的地。然而,外国游客在华旅游的同时,难免会发生各种类型的纠纷,其中属侵权纠纷最为常见。涉外旅游侵权往往具有法律关系复杂、法律适用繁琐的特征,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也一直是个难题。因此本文将分为涉外侵权纠纷概述、涉外旅游侵权纠纷的法律适用研究以及针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来华旅游侵权纠纷的解决机制研究三部分展开论述,结合相关案例,并最终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一带一路;涉外旅游;侵权;法律适用

“一带一路”长椅是我国的国家级顶层战略,其全称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自习近平总书记于2013年10月提出这一影响世界格局的战略,距今已有将六年多的时间。在此期间,“一带一路”战略不仅促进了我国与沿线国家的经济、政治多方位交流,更是带动了我国的旅游文化产业。我们注意到,在我国公民前往“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旅游的同时,也有越来越多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游客来我国旅游、购物。在这样一片欣欣向荣的国际发展与文化交流的大环境下,法治保障是否健全、来华游客的纠纷问题能否得到妥善的解决等诸多问题不得不加以讨论。历史经验和教训告诉我们,“一带一路”推进过程离不开法治的保障,只有选择法治化发展道路、构建科学的法治化体系,实现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的良性互动,才能确保“一带一路”建设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频繁的国际交流带来经济繁荣的同时,显然也带来了诸多纠纷,妥善解决这些纠纷则必须依靠法律的力量。因此,本文将分为涉外侵权纠纷概述、涉外旅游侵权纠纷的法律适用研究以及针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来华旅游侵权纠纷的解决机制研究三部分展开论述,并给出相关建议。案例引导:新加坡公民甲来华旅游途中在上海遭遇车祸不幸身亡,并且甲家中有两位需要照顾的老人。按照上海的赔偿标准,在让对方负全部责任的情况下,赔偿金额大概在一百万左右;但是,如果照其居住地生活标准,赔偿金额远远超过一百万,甲家中的两位老人也不可能来到上海定居,此时法院应当如何裁定赔偿金额?上述案例是一个十分典型的涉外旅游侵权纠纷,该类纠纷往往具有涉案人员关系复杂、法律适用存在争议等问题。下面,我们先对侵权行为与涉外侵权等基础概念与特征有一个基本的了解。

一、涉外侵权纠纷概述

侵权行为一般是指因故意或过失侵犯他人受保护之民事权利,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涉外侵权纠纷,则主要包含以下两类特殊情形:双发当事人中有一方或多方为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其他组织;侵权行为发生地或损害发生地在国外。而本文主要探讨外国游客来华旅游遭遇的各种侵权纠纷的法律适用及解决机制,具体包括涉外交通事故、涉外产品责任等。涉外侵权纠纷往往具有以下特点:首先,涉外民事诉讼主体往往具有多样性,诉讼主体来自不同国家或地区,其语言、文化等均有较大差异。其次,涉外侵权案件内容广泛,外国游客权益遭受侵害有以下具体情形:1.游客对旅游服务失去选择自由,而是迫于“本国领队”“当地导游”的压迫而违背意愿选择接受高额的旅游服务。2.旅游经营者在市场中处于优势地位,往往借助自己的优势地位以及大量的资源向意欲旅游的人投出具有吸引力的、虚假不实的旅游广告,侵害了涉外游客获得真实信息的权利,侵害了其知情权。3.身处他乡,若该国或该地区的治安环境非常差,可能会发生侵害生命健康权的纠纷,甚至是刑事案件。4.也可能因缺乏预防或不可抗力的其他原因,在游玩路途发生交通事故纠纷。5.外国游客购买旅游纪念品或大宗商品、食品时,会发生产品责任侵权纠纷。6.暴力和意外事件在近些年来的旅游侵权案件中也是多次发生。再次,诉讼难度较大。外国游客较难找到合适的代理律师,其诉讼成本亦较高,诉讼审理耗时较长;同时,涉外侵权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往往较为复杂,我国《法律适用法》对这方面的规定也需进一步完善。下面将对涉外侵权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讨论。

二、涉外侵权纠纷的法律适用研究

(一)侵权纠纷的法律适用制度发展

根据适用的归责原则不同,可以将侵权行为划分为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地侵犯他人财产权或人身权、致人损害的行为。对于一般侵权行为,国际私法早在13世纪便确立了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的基本原则。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有利于更快地解决双方当事人的纠纷,亦符合当地公共秩序的要求。然而随着交通的愈发便利,侵权行为的发生地与损害结果发生地不一致的情形开始出现,我们认为此时,适用损害结果发生地的法律更有利于保障被侵权的人的法益。单纯采用侵权行为地法,可能会因为侵权行为地的偶然性而不太合理。因此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的做法更为合理,在国际上也是普遍适用。而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所采用的是一种更为广泛的重叠适用规范。海牙国际司法会议先后制定了《关于交通事故法律适用的公约》以及《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公约》,对特殊侵权行为中两个最重要的类型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对于涉外公路交通事故的法律适用,公约认为应适用事故发生地国法;而对于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第四条规定“直接遭受损害的人的惯常居所地;或被请求承担责任人的主营业地;或直接遭受损害的人取得产品的地方。”

(二)我国关于侵权纠纷法律适用的规定

我国目前并没有制定针对涉外旅游侵权的法律适用规则,因此处理旅游侵权纠纷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的有关规定,具体参见第44、45条的有关规定。

(三)我国《法律适用法》对侵权纠纷法律适用规定的缺陷

我国《法律适用法》第2条规定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我国法律适用法的基本原则,但该原则于司法實务中往往作为一个兜底线条款,较少适用。对于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规定也并未涉及最密切联系原则,因此大部分涉外侵权仍机械地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在学生检索的案例中,我们发现,侵权行为的损害发生地与损害结果地未必一致,这会导致侵权行为地且往往具有模糊性和不确定性。把大多数侵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法调整,使得侵权案件的准据法确定实际上还是具有较大的封闭性和机械性,很有可能导致案件处理失去实质正义。我国

《法律适用法》除了在第44条规定的一般侵权规则以外,仅仅对产品责任、人格权侵权纠纷和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法律适用做出了特别规定。然而我们清楚,侵权纠纷的类型往往多种多样,在大多数情况下均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并不周全,在实际操作层面上亦会产生诸多问题。对于诸如环境侵权、医疗侵权等侵权纠纷类型,根据第44条的规定难以确定应当适用的准据法。对于开篇提及的新加坡公民甲的案例。我国《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外国人在华旅游时遭遇车祸、自然灾害等人身权益受侵害,尤其是由于侵权行为造成死亡的,本人或诉讼代理人大多数情况下都会提出“天价赔偿”,他们要求的人身损害赔偿金大大高于中国国内的规定。这背后的根本问题在于:我国国内缺少一个对外国人人身权益受损的赔偿标准,导致国内各法院在此类案件上没有一致的做法。因此,本文呼吁我国政府应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协商交流,对外国公民制定一个统一适用的人身权益受损的赔偿标准。只有这样才能解决诸多“同命不同价”的裁判难题。

本文着重探讨的是涉外旅游侵权纠纷,涉外旅游侵权纠纷的主体游客往往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旅游者的弱势地位在涉外旅游中表现得更加突出,出入境手续的繁琐、语言的障碍、文化的差异、个体远离故土带来的不安全感等会让旅游者在行为和心理上都非常依赖旅行社及其工作人员。然而,我国《法律适用法》未对游客采取任何特别保护措施,显然不利于处于弱势地位的游客对自己权力的维护。保护弱者利益原则是法律选择领域实质正义的必然要求,已成为冲突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旅游中给予弱势的旅游者更好的保护是国际旅游立法的共识和共同趋势。我们认为可以通过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充分衡量游客作为弱势群体的个人利益,将“适当保护旅游者利益”作为法律选择的考量因素之一。同时也可以参照适用《法律适用法》第45条中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规定,对涉外旅游侵权纠纷做出特别规定。

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来华旅游遭遇的侵权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2015 年 7 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 。该意见紧密结合“一带一路”建设的特点和我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实践,借鉴国际先进司法理念,在管辖权、司法互惠、适用国际条约和惯例、外国法查明、涉外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等多方面做出了创新性规定。结合上述意见我们认为应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完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来华旅游遭遇的侵权纠纷解决机制,从而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游客保驾护航。

首先,我国法律应当尽快与国际接轨,加入《公路交通事故法律适用公约》《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公约》等国际公约,除此之外,我国法律考虑也应尽快建立一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华人身权益受损的赔偿标准,避免实务上“同案不同判”,目前共有65个国家与地区加入了“一带一路”合作,由于各个国家的物质生活水平不同,我们初步的观点是损害赔偿的计算应当以填补受害人的实际损害为准。此外,我国的涉外旅游侵权纠纷的管辖权也有不足,协议管辖规则虽然赋予了当事人以选择的自由,但是由于当事人地位不平等现象根本性的存在,使得协议管辖规则未能发挥预期效果,因此,应当在协议管辖规则设定方面充分考虑弱势群体,充分考虑旅游者的根本期望。其次,考虑到涉外案件游客的语言、文化諸多方面的差异问题,以及游客的弱势地位,应努力培养和聘用熟悉涉外旅游并精通外国语言的律师人才,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游客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各省、自治州、直辖市应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驻华使馆、公益律师协会建立联系通道。再次,应当充分发挥旅游行业组织的自律(下转第42页)

(上接第40页)作用,同时形成运行有序、以游客利益为中心的服务环境,切实维护涉外游客的知情权、旅游服务选择权、人身与财产权。我国应为“行业组织”的有效运行保驾护航,可以在“一带一路”主题下提出创设有关各国旅游行业相关服务标准化的多边国际条约,以规范各国旅游行业的行为,使行业组织充分地、有序地、统一地协调游客与政府、游客与旅行社、游客与各旅游服务业、旅行社与旅游服务业等之间的关系,从而充分保障涉外游客的各项权益得到实现,避免涉外游客权益遭受侵害之后“无人”负责的情况,也有利于将涉外旅游纠纷的量降到最低。最后,涉外旅游侵权纠纷本身的固有属性决定了其有效解决的复杂新,对于我国法官来说是巨大的考验,因此,也要加强法官的专业能力、专业素质的提升。我国外交部门应该建立涉外法律咨询、指导、服务机构并完善相关制度,以保障“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旅客在华权益遭受侵害时得到较为平等、及时、便利的救济与保护,充分体现我国对基本人权的保障。

“一带一路”基本战略已然展开,我国应充分思考涉外旅游者对保护性规则的渴求度,把握机遇,构建相应的法治体系。这样,不仅有益于旅游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把旅游业培育成国民经济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而且也有利于我国旅游业相关法律体系的完善。保护涉外旅游者的利益,关乎着民生福祉,关乎着我国国家形象的实际构建,有利于实现我国文明大国形象、东方大国形象、责任大国形象。

【参考文献】

[1]刘敬东.“一带一路”法治化体系构建研究[J].政法论坛,2017,35(05):125-135.

[2]韩德培.国际私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

[3]李先波,谢文斌.我国有关涉外侵权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立法评析[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3,42(01):73-78.

[4]郑丽娜,应晓.涉外旅游侵权的法律适用研究[J].商情,2016(19):240-241.

[5]候作前.旅游立法的理论与实践[M].法律出版社,2014.

[6]人民法院.法学专家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R].人民法院报,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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