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要给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功臣”发“奖金”
2020-04-13
单个科技成果最高奖励100万元
科学导报讯 记者耿倩 记者3月6日从山西省科技厅获悉,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促进技术交易和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和壮大山西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介服务机构,鼓励科研人员服务企业研发活动,根据《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鼓励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实施细则(试行)〉等12个实施细则的通知》,即日开始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相关奖励政策。奖补按照先来先补、用完为止的原则,当年指标额度用尽后,剩余奖补资金下一年度重新申报。
据了解,针对通过“山西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交易服务平台”完成的交易,支持标准为:技术输出方按技术合同成交实际到账额(以技术交易合同、进账凭证和发票为依据),给予5%的补助,单个科技成果最高100万元;技术购买方按技术合同成交实际支付额(以技术交易合同、付款凭证和发票为依据),给予5%的补助,单个科技成果最高奖励100万元。
针对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联合设立股份制科技型企业支持标准是:高校、科研院所與企业需是2019年12月31日前联合在省内设立的股份制科技型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以技术入股且股权比例不低于30%。并同时满足: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取得一定的经济社会效益;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2019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企业在申报当年及上一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等5个条件,一次性最高奖励50万元。
针对奖励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的支持条件是: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在“山西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交易服务平台”备案;通过中介服务机构转移转化的科技成果,经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已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等,取得一定经济社会效益,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奖励标准:为高校、科研院所争取到企业横向科研经费的,按实际到账的5%进行奖励,单项奖励不超过20万元;将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交易给省内企业的,按实际交易额的5%进行奖励,单项奖励不超过20万元;促进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联合转化科技成果,奖励中介服务机构5万元,重大转化项目可适当增加奖励,最高奖励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