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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营商环境政府监管问题研究

2020-04-10王曙光杨雪

经济研究导刊 2020年5期
关键词:政府监管营商环境

王曙光 杨雪

摘 要:通过分析黑龙江省营商环境政府监管问题,从政策主体、政策流程、政策环境、政策措施四个方面出发,提出落实监管政策原则、健全监管政策主体、优化监管政策流程、改善监管政策环境、完善监管政策等措施,为更好发挥政府监管作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供政策参考。

关键词:营商环境;政府监管;有效监管

中图分类号:F29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0)05-0048-02

近年来,黑龙江省通过召开整顿作风优化营商环境大会、推行“放管服”改革、颁布并施行《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一系列手段,充分彰显优化营商环境的坚定信心与决心。

一、黑龙江省营商环境政府监管现状简析

目前,黑龍江省营商环境在政务环境、市场环境、法治环境、人文环境和生态环境等方面有了一定的改善,但距离成为龙江经济高质量发展牵引力的目标尚需时日。省委十二届五次会议明确提出,到2022年形成营商环境好、创新能力强、生态环境优、发展活力足的振兴发展新局面[1]。

(一)监管渗透范围广

自2019年3月1日《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正式实施,政府部门的职责更加明确,逐步形成了市场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只有信仰法律、崇尚法治的社会氛围,才是实现营商环境法治化的根基[2]。黑龙江省按照有利于市场主体的原则坚持放管结合、并重,把更多行政管理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来,加快构建权责明确、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简约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促进提高市场主体竞争力和市场效率,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2019年黑龙江省颁布了多项营商环境监管政策,改革综合效应逐步显现。

(二)监管规制适时供给

从总体营商环境层面看,《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重塑营商新环境的意见》的出台,通过法治化的方式为持续推动营商环境的改善提供了保障,为相关监管政策和条例的制定提供了客观参考依据。保持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才能形成稳定持续的消费,新创企业才能得到长远发展。对于新创企业来说,首先要了解项目投资地区的社会治安和安全状况[3]。在此基础上,在政务环境方面实现政务平台建设、“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实施,在市场环境方面支持民营经济和招商引资政策,在人文环境方面出台“办事不求人”指导意见,分别就政府监管在事中事后监管、监管和服务融合的“互联网+监管”、信用监管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政策指导意见,推动监管政策体系渗透范围更深更广,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保障。

(三)监管推动营商环境指标趋优

在监管政策的推动和监管手段的运用下,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各项指标呈现出积极的发展态势。《2019年全国经开区营商环境指数报告》显示,哈尔滨经开区营商环境指数排名全国第11位,沈阳经开区排名全国第14位,长春经开区排名全国第16位。同时,哈尔滨经开区在社会服务指数方面排名全国第二,生态环境指数排名全国第六,商务成本指数排名全国第七。哈尔滨经开区营商环境指数排名具有代表性意义,彰显出经济发展的活力和营商环境在推进龙江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的信心。

在政府监管政策的推动作用下,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各方面指标均呈现出亮点,无论是直接针对市场主体采取的简政放权政策,还是针对政府职能部门自身的监督,通过正向的激励和反向的规制,都传递出一个积极的信号,表明优化营商环境在政府监管上的努力绝不会只是一阵风,而是正在转化为制度层面的长效机制。

二、黑龙江省营商环境政府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政策主体职能定位不清

2018年以来,黑龙江省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深化机构改革,为龙江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提供强有力的体制机制保障,以放权“减法”换市场活力“加法”。组建了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从多个角度监管营商环境,在保证“硬环境”力度的同时,在“软环境”上实现新的突破。但是,由于政策主体职能定位不清,导致监管政策主体存在越位和错位的问题。一方面,政府的公权力过大,行政化的经济干预政策、领导式的政府管理模式仍然对营商环境的优化起到了较大的阻碍作用[4];另一方面,政府监管政策主体在错位上的表现,主要反映在监督管理重心上,存在重事前审批、轻事中事后跟踪监管的现象。政府在监管重心还是缺少对市场主体运行过程的监管,特别是后续问题的监管,没有形成及时发现和纠正监管政策主体的错位行为。

(二)政策流程衔接运转不力

在现实中,黑龙江省营商环境的优化在政策制定上还存在覆盖范围不全、出台更新缓慢等问题。例如,辽宁省在2017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黑龙江则在2019年3月1日才正式施行《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此外,在政府监管政策执行环节,还存在着执行标准不清晰、执行客体配合度不高、执行活动透明度不足等问题,这些都会影响营商环境的政策执行,使政府的监管效能受到影响。评估和调整环节是有效检验政府监管政策执行情况的“晴雨表”和“航向标”,在此方面并未形成完整、连续的评估体系,直接影响政策调整的精度。

(三)政策环境吸引力度不强

目前,黑龙江省营商环境监管政策尚未形成有力的法治约束,导致政策环境吸引力度不强,主要问题表现在:一是“办事求人”的思维习惯和行为习惯仍旧存在。二是“新官不理旧账”的情况不时发生。三是传统经济体制机制的限制,政府往往过度参与市场主体的运行,延缓资本流动的自由度,在整体经济社会的综合竞争中缺乏环境竞争力,即资本吸引力和附着力不足。深究其背后的根本原因,还是政府监管政策环境较差。

(四)政策措施完善程度不足

在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的进程中,政府作为监管政策的“组织层”和引导者,存在政策配套措施完善度不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一些带有行政强制性、阶段性、甚至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政策仍旧存在惯性效力,束缚着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手脚。二是科技创新软环境与发达地区和先进省份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科技创新的各项制度政策还需加强落实,市场机制作用发挥不充分。三是信用数据的建立未形成体系,信用意识普遍不强,信用事项的应用范围有待扩展。四是“社会共治”的监管格局尚未形成。

三、优化黑龙江省营商环境政府监管的对策

(一)切实落实市场准入制度与优惠政策

政府监管角色赋予其对市场主体进入资格的审批权力,往往过度集中的审批权力,限制了市场主体的进入,影响到经济规模的扩大和市场竞争的活力。黑龙江省对于市场主体的进入,应采取开放包容的欢迎态度,打破原有工业经济政府投资、国家所有、政府经营的模式,以高效的审批流程、清晰的审批材料、简明的审批环节来吸引优秀投资主体落户龙江,在市场進入审批上要高效透明,避免认为因素的干扰,监管机构要根据监管政策对市场主体进行持续监督。另外,精准落实国家大规模实施减税降费政策到位,减轻市场主体尤其是民营企业的运转压力,不断积聚推动龙江营商环境发展的经济增长新动能。

(二)打造智慧监管模式

政府监管政策措施的创新要跟随互联网的时代浪潮,运用新的技术手段为黑龙江省营商环境的优化提供创新的监管政策实现方式。大力推进“互联网+监管”模式,以数据信息集中、流程运转留痕、多方联合监管的形式,实现监管事项全覆盖、监管过程全记录、监管数据可共享,实现监管业务协同联动。一方面,将“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作为全省落实“放管服”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互联网系统重点解决“管”的问题,将有利于实现监管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精准化。另一方面,将政务服务事项统一归集到平台上,用逐步提示推送的明确流程,为市场主体参与龙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监管政策便利,更好地把握监管的“放”。同时,要强化对各级各有关部门监管工作的监督,在“互联网+监管”平台建设上,增添评价模块,不断提高政府监管水平。

(三)建设征信数据平台

努力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全面建设诚信龙江,为实现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为此,黑龙江省应加快建设征信数据平台,将信用数据作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为监管政策的执行提供可靠的信用约束力,无论是市场主体的失信行为,还是政府监管机构的不作为,一旦严重违法失信将限制其行为,形成“一处受罚、处处受限”的信用机制。

(四)鼓励公众参与监管

政府作为监管主体,行使其监管职能的依据是监管政策赋予的权力。同时,社会主体也是营商环境的重要利益相关群体,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的有效参与可以提升营商环境建设的民主性和科学性[5]。黑龙江省应充分发挥市场、党组织、协会商会、大众传媒、社会公众及消费者的监督作用,将监管政策贯穿作用于事前、事中、事后各个环节,为参与营商环境的各类主体,包括政府自身,提供自由开放的思考和运行空间,特别是要明确公众参与监管的范围、方式化及途径,顺畅地实现其应有的监督权力,调动社会和公共参与热情和积极性。同时,加强与国家级媒体的合作力度,强化对市场主体和监管机构的失范行为的外部约束,为营商环境的优化带来监管政策上的良性引导。

参考文献:

[1]  中国共产党黑龙江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决议[N].黑龙江日报,2019-04-30(02).

[2]  孙文红,王野.以良法善治全力优化营商环境[J].辽宁经济,2017,(8):51.

[3]  张琦,沈毅.“大众创业时代”新创企业的社会环境要素分析[J].新西部,2017,(10):54-56.

[4]  王光.东北振兴中的营商环境困局及其治理[J].行政与法,2018,(12):88-93.

[5]  娄成武,张国勇.治理视阈下的营商环境:内在逻辑与构建思[J].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2):5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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