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投资的国际法
2020-04-09王生忠
摘 要:“一带一路”是中国向世界提供的公共产品,“一带一路”是“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简称。一带一路,为促进国际交流及在“走出去”中投资扮演着重要角色,如何安全、高效地走出去,以及对投资协定的合法性制定需要从国际法的角度进行思考和研究。
关键词:“一带一路”;国际法;投资协定
1前言
2015年,中国政府发布《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提出以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的“五通”内容。2017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海洋局制定并发布了《“一带一路”建设海上合作设想》。“一带一路”建设海上合作以中国沿海经济带为支撑,密切与沿线国的合作,2018年1月,中国发布《中国的北极政策》白皮书,首次提出共建“冰上丝绸之路”,这又将涉及北极的相关国际法问题。
“一带一路”社会制度、政治经济、法律体系、商业规则、民族特征、宗教文化各不相同,中国企业参与“一带一路”的风险防范任务仍然艰巨。中国共产党19大报告明确指出,中国要以“一带一路”建设为重点,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并重。可见,在“走出去”中投资扮演着重要角色,如何安全、高效地走出去,这需要从国际法的角度进行思考和研究,这也是本书撰写的首要宗旨。
2“一带一路”投资需要国际法保障
投资“一带一路”需要国际合作的法律保证。“一带一路”投资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只能由各国之间明确的国际国内法的权利和义务来保证。一个国家不履行其根据国际法承担的义务,将对国际非法活动造成国际责任。“一带一路”投资仍处于起步阶段,投资项目才刚刚开始。在现阶段,有关国家主要利用现有的国际法来维持投资的顺利进行。
“一带一路”投资合作可能导致区域国际组织的出现和沿“一带一路”的国际会议机制的松动,现代国际法中的国际组织法规则也应适用。随着“一带一路”投资合作的深入,其合作模式将从外交和政治互信模式转变为受国际法约束的规则合作模式。“一带一路”投资合作还介入国际法的各个领域,包括国际条约法,国际组织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环境法。“一带一路”投资必须在现有国际法规则下进行,并依靠公认的国际法理论的支持。例如,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我们必须遵守条约”在维持“一带一路”投资的顺利进行中起着重要作用。再如,“一带一路”强调国际合作,国际合作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吗?如今,中国学者普遍认为,国际合作原则已经是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主要是基于1970年國际法原则的宣言。联合国宪章。为了促进“一带一路”投资,国家必须遵循《联合国宪章》的目标和原则,并遵守平等主权,禁止使用武力和不干涉内政的原则。例如,如果一个区域性多边金融机构,例如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参与了“一带一路”投资贷款,那么如何正确处理对国际法主权的尊重,保护人权和制定贷款标准。将尝试。具体适用国际法。
“一带一路”投资合作的成果将改变区域和国际合作的治理模式。我们需要重建协调国家之间关系的现有国际法。投资“一带一路”需要合理的解释和运用,以及对现行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修正和改进。由“一带一路”投资引起的国际法变化是系统的,包括国际法的发展,解释,适用,评价,修订和修订。
“一带一路”海上丝绸之路的投资包括相关的国际海上法律制度。公海的航行自由,专属经济区的资源开发,邻近地区的执法机构以及如何正确把握领水的无害通道,都影响着海上投资合作的发展。丝绸之路。国际公法意义上的国际经济法内容,例如世界贸易组织(WTO)下的多边贸易体系,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资本账户转换自由的要求,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等。投资者世界银行和东道国对“一带一路”倡议的投资产生直接影响。投资“一带一路”包括个人投资者出入便利,国外人身安全和人权问题,必须受到有关国际法制度的保护。我们需要调查促进对外国侨民的保护的国际法律合作问题,例如,为保护投资者而扩大武装安全体系的海外活动。
3“一带一路”投资中的条约问题
3.1国际条约规则不明显
目前,“一带一路”倡议下的《国际投资保护和争端解决公约》的规则还不够清晰,外交倡议仍然是主流。如果想根据“一带一路”倡议有效应对投资风险和挑战,据“一带一路”倡议各国的实际情况逐步处理相关的投资政策问题,并处理国际条约。稳定克服政治和外交决策的不确定性,使“一带一路”投资合作符合法律规定,在以下框架下实现共同发展和互利共赢。相对稳定的国际投资协议。
截至2018年2月,我国与138个国家(116个国家)签署了138项司法协助条约,一项关于归还和分享资产的引渡条约,一项引渡条约以及一项与“三支部队”作的协定。双边投资协议(BIT)是国际法中的一项双边国际条约,是保护和促进投资的主要功能,并决定了双方在国际法下的权利和义务,以此来保护和促进国际投资。在“一带一路”倡议涉及的64个国家中,中国与56个国家签署了双边投资条约,但有些尚未生效,新的条约尚未生效,有些国家有双边投资协定。
3.2投资协定体现特点
第一是投资范围及投资待遇问题。东盟是中国目前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往来最多的区域,并签署有《中国‐东盟投资框架协议》,各方面规定较为完整。在投资范围方面进行了非常广义的界定,凡是符合东道国法律的各种资产都属于协定规定的投资。投资主体中,自然人不仅包括缔约方国民,也包括具有永久居住权的外国人。投资待遇规定有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和公平公正待遇,其中最惠国待遇不仅适用于准入后,还适用于准入前。公平公正待遇是与国民待遇并行的独立规定,这区别于与中国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
第二是征收及补偿。在征收方面,中国与“一带一路”国家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差别不大,存在差异的地方主要是在补偿标准、拖延支付补偿和对间接征收的限制这三个方面。《中国‐东盟的投资框架协定》在该等方面规定的更为具体,例如对拖延支付赔偿的需支付利息,赔偿标准应以公平市场价值计算,还规定了损失补偿可享有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并适用二者更为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规定。中国与埃及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也规定了延迟补偿应支付利息,但对于中国签订的大部分投资协定,并没有将征收及损失补偿细化至此程度。
4对平一带一路投资协议的建议
中国现有的双边投资协定中均没有对外资开放准入前的国民待遇。在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中,大部分适用的市场准入,但最终没有成功。与东盟相类似,“一带一路”涉及多个国家,各的外资准入政策又相差较大的情况下,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目前似乎还不太现。在这个问题上,我们要注意中美双边投资协定如果实行了准入前国民待遇是否会直接适用于“一带一路”沿线国以及所产生的风险,可以效仿中国‐东盟的模式,不将与非区域内国家的双边投资协定引入区域框架协定。第二是外资待遇。“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经济体与中国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有的规定了准入后国民待遇,没有国民待遇的也基本上可以通过最惠国待遇引入国民待遇。
5结语
在“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中国将遵守联合国有关规定,遵守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实现全球和平共处,互利共赢的目标。从长远来看,迫切需要提高我们对国际立法的了解。为了在“一带一路”上建立国际合作,还必须在相应的态度上实现理性的转变,并实现其目的。以促进对中国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杰出保护,同时促进中国投资者合法走出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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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王生忠(1993.03—),男,甘肃省白银人,成都市双流区四川大学法律硕士专业,硕士研究生。
四川大学 四川 成都 610207